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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a偷越国(边)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a,女;2009年3月17日因持用他人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境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边防检查站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09年8月27日被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a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娉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a及其辩护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被告人林a由浙江来沪并入住本市x区x路x号A酒店x店x房间。次日,被告人林a持用x号中国普通护照和x号葡萄牙签证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欲前往葡萄牙时被阻止。经葡萄牙驻上海总领事馆证实,被告人林盈群所持x号葡萄牙签证系被盗签证,非领事馆正式发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a、木a、林b、木b的证言,上海A酒店有限公司销售部证明,葡萄牙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照会,北京边防检查站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a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林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林自愿认罪等为由,请求对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a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7日起至2010年4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蔡某荪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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