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闫某某重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曾用名闫某平),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09年7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周某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0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闫某某犯重婚罪一案,于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服判,未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1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郭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网上QQ聊天过程中,认识被告人闫某某,双方互留联系方式并保持联系。2005年至2008年8月,二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中户共同生活,被告人闫某某明知张某甲有配偶,仍与之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两次怀孕。2008年7月,闫某某因终止妊娠住院,张某甲在医院称其与闫某某系夫妻关系,并以丈夫的名义签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唐某某、赵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证言,张某甲和郭某某结婚证书,闫某某住院病历,张某甲两次向二七区法院提出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被告人张某甲对其与郭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闫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予以供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甲、闫某某犯重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闫某某各拘役四个月。

上诉人闫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其与张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核查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闫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原判认定其与张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闫某某对张某甲有配偶是明知的,且在张某甲之妻郭某某到其与张共同居住处吵闹时,仍然与张某甲共同生活,并两次怀孕,其在医院终止妊娠期间,张某甲又以丈夫的名义签名办理医疗手续,该事实及情节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及闫某某的医院病历等证据在卷证明,上诉人闫某某在侦查阶段对该事实予以供述,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某某明知原审被告人张某甲有配偶,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中林

代理审判员王某琴

代理审判员常玉峰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重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