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白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从2005年在一起同居,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张梦园,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张志豪,在2009年4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因生气被告于2008年5月份外出。至今未向原告联系过。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白某某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双方在外打工期间相识,于2005年10月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5月9日原、被告生育长女张梦园,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张志豪,现婚生子女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生因性格不和及家庭因素,被告白某某经常外出,在2008年5月份,因原、被告二人生气,被告再次外出,至今未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村委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白某某因与原告张某某性格不和,在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开原告及子女,现已有两年有余,双方长期未共同生活,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白某某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子女长期随原告生活,且被告外出现无音讯,无法实际抚养子女及支付相应子女抚养费,婚生子女均应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及其子女可适时就抚养费及抚养权另行提起诉讼进行主张。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梦园(生于X年X月X日),婚生子张志豪(生于X年X月X日)均由原告张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同林

审判员孙彦海

审判员徐军营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金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