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诉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管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诉被告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管某甲下落不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送达被告管某甲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张晓。被告于2008年1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无音讯,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晓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管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张晓。被告管某甲于2008年12月份外出打工至今,音信全无。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晓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证人管某乙的证言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管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振学

审判员陈新力

人民陪审员赵文海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文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