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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37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3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8日,上蔡县X乡X村X组村民谢××因家中建房向大路李供电所申请临时用电,2010年6月30日,王某某进行了现场勘查。2010年7月份,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形成影响电力线路的严重安全隐患,而被告人王某某应在7月份组织人员对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其却没有组织人员对线路进行巡视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致使2010年7月30日,谢××的妻子刘××用塑料管套村里的供电线路时,遭受电击后坠地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谢××、唐××等人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蔡县电业局人力资源部证明,大路李供电所岗位职责,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上蔡县X路李供电所安全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谢××建房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致使刘××遭电击后坠地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且上蔡县电业局已对死者进行了赔偿,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今,被告人王某某任上蔡县X路李供电所安全员。其主要负责本供电所安全生产的具体落实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落实;组织对辖区电力设施定期安全巡视检查等。2010年6月28日,上蔡县X路X村委第X组村民谢××因家中建房向大路李供电所申请临时用电,当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现场勘查。同年7月份,谢××在电力线保护区内建房,形成影响电力线路的严重安全隐患,而王某某应在7月份组织人员对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其却没有组织人员对线路进行巡视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致使2010年7月30日,被害人刘××用塑料管套村里的供电线路时,遭受电击后坠地死亡。事故发生后,上蔡县电业公司与刘××丈夫谢××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上蔡县电业公司赔偿谢××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7年5月至今,他任上蔡县X路李供电所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对辖区电力设施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并做有记录。在巡视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等问题,由他们所及时处理。2010年6月28日,大路李乡X村民谢××盖房子找他申请临时用电,并签了临时用电安全协议。当月30日他去谢××家看盖房子是否在线路保护区内或危及线路安全,他看后发现谢××老房子没扒,就问谢××妻子房子咋盖,还往外扩不扩,谢××妻子说还按老宅盖。他看按老宅盖在线路保护区外,就安排把电给谢××接上。2007年7月底一天早晨7点多,他在上蔡县电业局领东西,他们所长唐××见到他说:“出事了,大路X村电打住人了”。后唐××给电业局领导汇报,他就去现场看看,他到现场后发现电打的是个女人,已经死了。他就问谢堂村的电工谢××怎回事,谢××告诉他说:“谢××家盖房子,离村里供电电线近,我就把电停了,我侄子拿着家里的配电房钥匙通的电,谢××和妻子用塑料管包村里的供电线路时,谢××的妻子被电打倒”。他又看看谢××盖的房子离谢堂村X路有40至50厘米。2010年7月份他没有组织人员去谢堂村进行巡视检查供电线路。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能建房,导线在最大风偏情况下,距离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应该在1米以上,如果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房,就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了,影响电力线路运行安全,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证人唐××证言,2009年1月至今,他任上蔡县X路李供电所所长,王某某是他们所安全员,他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对辖区电力设施定期安全巡视检查等。按规定他们所必须每月对辖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一次,在巡视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2007年7月30日早晨7点多,他去上蔡县电业局途中,谢××给他打电话说,谢堂村的谢××盖房子,谢××的妻子包村里的供电电线时,掉下来死了。他随即安排会计王某让和安全员王某某到现场看看,他开完会把事情给领导作了汇报。次日,他到现场看看发现谢××盖的房子离谢堂村供电电线很近,在线路保护区之内。他听说谢××把电停了,谢××和妻子在用塑料管包村里的供电电线时,谢××的侄子又把电送上了,才导致这个事的发生。

3、证人谢××证言,他从2004年开始至2010年7月在上蔡县电业局干的统管电工,负责大路李乡X村委四个自然村的电。2010年7月底的一天早上5、6点,他村的谢××给他打电话说:“我盖房子准备上楼板,村里的电线离房子近碍事,你把电停了”,他就到变压器房打开门把村里的电闸关了,然后锁上门回到家里又到其养猪的地方,半小时左右,谢××给他打电话说:“电停了咋还有电,电打住我妻子了”。他骑电动车到谢××家里,见到本村的医生正做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抢救谢××的妻子,后来“120”也去了,人也没有抢救过来。出事后,他问其妻子,他妻子说:“你侄子谢世严到咱家说害热,就拿咱家存放的变压器房钥匙,把电又送上了”。按规定他把电闸关了后,他应该在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谢××盖的房子离村里的电线太近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是个重大安全隐患,影响供电安全,他发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007年7月11日供电所开例会时,他把谢××盖房子离电线太近的事先后给唐××、王某某都说了,王某某写个通知单让他给谢××捎去,他没有捎。从谢××盖房子到出事这段时间,大路李供电所没有人去巡查过谢堂村里的供电线路。

4、证人谢××、谢××、仵××、谢××、杨××、胡×、聂××、谢××、栗×、王×证言,证明谢××应其村谢××建房要求到变压器房打开门把村里的电闸关住,锁上门走了,没有悬挂警示牌,也没有按规定在现场看守。停电后,谢××的妻子刘××在自家墙头上包电线过程中,因谢××的侄子擅自到村电工房送电,导致刘××被电击坠地死亡。

5、上蔡县公安局上公勘(2010)X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刘××触电现场情况。

6、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0)法医病历F-X号法医病历学检验意见书,被害人刘××尸体照片,证实刘××系遭电击后高坠致颈椎骨折,造成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7、提取笔录,证实2010年8月1日上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人员在王某家堂屋西边第二个窗户上找到一把带环扣的钥匙,并予以提取。

8、上蔡县电业局农电工劳动聘用合同,证实谢××(辰)2007年12月25日被该局聘用为农电工。

9、临时用电申请,低压临时用电申请工作单,设备巡视检查记录,证实2010年6月28日谢××因建房申请临时用电,大路李供电所在2010年7月份,没有对大路李乡X村委供电线路进行巡视检查。

10、上蔡县电业局上电(2007)X号文件,证实该局规定了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

11、上蔡县X路李供电所所长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岗位职责,“两措”管理办法及检查制度,2010年度检修技术计划,“两措”计划,证实该所按规定每月必须对低压电力线路和配电变压器巡视检查一次。

12、上蔡县电业局人力资源部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2008年6月至今任大路李供电所安全员。

13、协议,证实上蔡县电业局与被害人刘××丈夫谢××于2010年8月5日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共赔偿谢××15万元。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上蔡县电业局供电所安全员,在负责辖区用电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按规定组织人员对辖区电力设施定期安全巡视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供电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因谢××违规操作致一人被电击死亡的后果,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上蔡县电业局已对死者进行了赔偿,综合本案情况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悔罪表现,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祯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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