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吴某某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人身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乐平市人民法院

[要点提示]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选择诉权,但一经选择确定,不得就同一损失向未选择的对象行使请求权。

[案例索引]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2008)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工人,住(略)。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男,45岁,乐平市司法局干部,住(略)。

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正容港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该公司职员。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07年6月20日变更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前称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2月2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下属南昌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专业服务店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刘某某承揽被告在乐平区域空调、冰箱、冷柜产品的三包服务工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刘某某聘请了原告吴某某为专业店的维护工。2007年6月3日下午5时许,原告刘某某、吴某某为客户汪某维修被告生产、销售的康拜恩空调时,空调压缩机突然发生爆炸,二原告被炸伤。刘某某、吴某某经本地医院建议转院,刘某某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16天,诊断:1、热油烫伤全身多处14%(深Ⅱ°);2、头部皮肤割裂伤,花费医疗费x.24元。吴某某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23天,诊断:1、热油烫伤全身多处12%(深Ⅱ°10%,Ⅲ°20%);2、皮肤裂伤,花费医疗费x.69元。2007年12月10日,二原告经乐平华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定10级伤残。吴某某需行额面疤痕整形修复术,医药费8000元。江西省乐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事发后到现场确定产品(康拜恩牌空调,型号KFR-x)质量存在缺陷,是引起爆炸的原因。二原告请求增加误工费至定残之日共324天,吴某某额面疤痕整形费8000元。

经庭审质证审核确认,原告刘某某医疗费x.24元、误工费162天×43.3元=7014.6元、护理费16天×43.3元=6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天×10元=160元、伤残赔偿金2×12×795.92元=x.08元、住院期间住宿费560元、鉴定费600元、包车去南昌车费1660元,合计x.92元;吴某某医疗费x.69元、误工费162天×43.3元=7014.6元、护理费23天×43.3元=99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天×10元=230元、伤残赔偿金2×12×795.92元=x.08元、鉴定费1230元、疤痕整形修复术费用8000元,合计x.27元。

原告刘某某、吴某某诉称:2007年2月2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下属的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专业服务店协议》,约定由原告刘某某承揽被告在乐平区域空调、冰箱、冰柜产品的三包服务工作,协议签订后,原告聘请了原告吴某某为本店的维护工,2007年6月3日下午5时许,二原告在为客户汪懿维修被告生产的康拜恩空调时,该空调突然发生爆炸,将正在维修的二原告炸伤,因事发时是下班时间,故在第二天就向乐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案,该局即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确定该产品质量上存在缺陷,是引起爆炸的原因。原告刘某某受伤后,花医疗费人民币x.2元,伤残程度10级;原告吴某某受伤花费医疗费人民币x.69元,伤残10级。原告及时与南昌分公司反映此事,经多次协商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某损失x.92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赔偿原告吴某某损失x.5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并非适格的被告。答辩人下属的南昌分公司虽与被答辩人刘某某签订了《专业服务店协议书》,约定了由被答辩人承揽被告经营产品的售后服务。但被答辩人提起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而非合同违约之诉。康拜恩品牌空调产品,虽由答辩人经营、销售及售后,但答辩人并非该产品的生产商。2、本案的人身伤害并非由答辩人产品质量责任造成。本案造成被答辩人人身损害的原因是被答辩人新装的压缩机发生爆炸,而非空调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该压缩机的出处,被答辩人并未举证证明。3、被答辩人的索赔要求未见相关依据,且明显编高。4、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被答辩人已主张了伤残赔偿,伤残赔偿金就已包含了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被被答辩人的伤残较轻,其伤残对其工作也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故受害者可选择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赔偿。本案中因康拜恩空调发生爆炸,导致原告受伤是该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经乐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反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康拜恩空调的销售者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责任。如果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被告以康拜恩这个品牌的空调产品,虽由其经营、销售及售后,但不是该产品的生产商非适格的被告抗辩,被告的抗辩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及精神损害赔偿,本院按照确认的数额以及综合原告脸部烫伤实际情况和伤情酌情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x.24元、误工费7014.6元、护理费69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伤残赔偿金x.08元、住院费560元、鉴定费600元、车费1660元,合计x.92元;吴某某医疗费x.69元、误工费7014.6元、护理费995.9元、住院伙食补助230元、伤残赔偿金x.08元、鉴定费1230元、疤痕整形费8000元,合计x.27元。

二、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综上一、二项,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共赔偿原告刘某某、吴某某人民币x.3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920元,由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付原告9.5万元。

[评析]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