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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岳某某、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邵宁,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大专文化,住(略)。

被告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岳某某、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5年12月7日,被告岳某某以代表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公司与邵阳市棉麻茶土产总公司联合开发邵阳市棉麻茶土产总公司综合楼为由,与原告签订《借款及预购协议书》,原告按协议约定,先后付给被告岳某某153万元,后由于岳某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又于2008年12月23日、12月26日分别签订两份协议,由被告退还预购门面款153万元,并补偿利息170万元,且于2009年3月26日前全部付清。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岳某某仅偿还100万元,所欠223万元拒不归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岳某某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暂时没有偿还能力,请求将修建的门面和房屋出售后再偿还。

被告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公司辩称,被告岳某某借原告的借款,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夏某某述称,原告陈某某按照《借款及预购协议书》的约定,付给被告岳某某153万元用于购买门面,这笔款实际由我出资78万元,陈某某只出资75万元。现被告岳某某所欠的223万元款,我占11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岳某某、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公司偿付我的欠款和利息共计111.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8日,被告岳某某代表被告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公司与邵阳市棉麻茶土产总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修建邵阳市棉麻茶土产总公司综合楼。2005年12月7日,被告岳某某以联合开发邵阳市棉麻茶土产总公司综合楼为由,与原告陈某某签订《借款及预购协议书》。原告陈某某按协议约定,先后付给岳某某现金153万元(其中陈某某出资75万元,第三人夏某某出资78万元)。尔后,由于被告岳某某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将门面交付给原告,双方于2008年12月23日、12月26日经过协商分别签订两份《协议书》约定由岳某某退还原告陈某某预购门面款153万元,并补偿利息损失170万元,共计323万元,被告岳某某于2009年1月19日前付100万元给原告,余款223万元于2009年3月26日全部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岳某某仅归还100万元给原告,余款以暂无偿付能力为由予以拒绝,遂酿成该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岳某某所欠原告陈某某、第三人夏某某223万元及诉讼期间的利息2.5万元,共计225.5万元,于2009年5月2日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岳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堂堂

审判员肖某军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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