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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金盾公司专利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亚某(上海)消防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山周某以东、新康路以南地块。

法定代表人方桂芳,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上海申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申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X镇繁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

原告亚某(上海)消防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简称亚某技术研发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金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某技术研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朱某,第三人金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金盾公司就亚某技术研发公司拥有的x.X号,名称为“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x号决定,其认定: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①证据1没有公开“箱体”以及“进水短管设于箱体中间的底部,其进口端伸出箱体外,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出水短管设于箱体中间的上部,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②证据1没有具体说明供水侧阀门、报警阀、系统侧阀门、排水调试阀门、泡沫液阀门和泡沫液通断阀等的阀门类型;③证据1没有公开“在泡沫液管道上依次设有止回阀和过滤器”。

关于上述区别①,箱体作为常规部件,可用于安装消防系统的阀组等部件,在消防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作为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证据2第15页5.5.1节“构成”中提到:“泡沫消火栓箱主要由箱体、比例混合器、泡沫喷枪、泡沫液罐、软管卷盘(消防水带)、消火栓等构成”;进、出水短管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或系统管网连接,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消防系统中使用箱体时,必然会涉及到进水、出水短管在箱体上的位置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安装和使用情况来选择水管在箱体上的安装位置,并且所述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上述区别②,证据1的图1已经公开了在泡沫液管道上安装有通过控制器控制的阀门,这相当于本专利的泡沫液区域阀;证据1的图1还公开了在供水管道上的预作用阀和报警阀,图2的左图也公开了设置在供水管道上的报警阀,报警阀的具体形式可分为湿式报警阀、干湿报警阀、雨淋报警阀和预作用报警阀等,雨淋阀实际上就是雨淋报警阀,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2第16页5.6.3.1节“组成”中提到“报警阀(如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预作用装置)”,证据8刊载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的行业标准第4.6.1节“报警阀组”,证据12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第187页5.2节“报警阀组”),在证据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体的报警阀形式(例如雨淋报警阀),这种选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料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证据1图2的左图中公开的供水侧阀门和系统侧阀门虽然没有明确是信号蝶阀,但是在自动灭火系统中,为了保证系统正常工作以及满足检修和测试的需要,控制中心必须能够随时获知阀门的开关状态,因此通常都会设置信号阀,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2第15页4.6.1.1.2节提到“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至于采用蝶阀这种常见的阀门,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同理,排水调试阀门和泡沫液通断阀采用常见的球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③,在管道上设置止回阀以控制流体流动方向、设置过滤器以过滤流体中的杂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2第4页表1的最后一行提到“泡沫系统附件(单向阀、过滤器等)”,所述止回阀或过滤器在系统中的具体位置则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所述区别实际上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并且所述选择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料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就能够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亚某技术研发公司认为:本专利所采用的雨淋阀,为开式系统所特有的,因此本专利属于开式系统,而证据1属于闭式系统,因此两者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从喷头的开启形式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从报警阀的形式分为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干湿两用系统、预作用系统和雨淋系统等,虽然本专利采用了雨淋阀,但并没有涉及喷头的开启形式,因此既可能是开式系统也可能是闭式系统;并且,本专利和证据1都涉及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中的控制阀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安装和使用情况将其应用于各种具体的子系统中。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亚某技术研发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阀组管路采用箱体容纳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将进口和出口设置为伸出箱体外的这一特征不属于公知常识。通常的阀组管路是不设置箱体的,而本专利在最小限度地使用箱体以保护重要的阀组,使其适应于在隧道中使用,并且在火灾发生时,处于有限空间内的阀组不会受到火灾等事件影响。二、首先,证据1中的图1所公开的管路设计与本专利的管路设计不相同。证据1为闭式系统,其在使用中必须与闭式喷头联合使用。而本专利所采用的雨淋系统,其通常都是与开式喷头联用的。而闭式系统与典型开式系统的雨淋系统无论在管路设计或是阀门布置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施技术时均能够对两种系统进行区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将两种系统的方案组合以实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启示。其次,在证据1中,消防水与泡沫液管道分别通过预作用阀后才进入比例混合器,与本专利的直接在比例混合器中混合的方案不同。再次,证据1中仅公开了上位概念的报警阀,并且其用于闭式系统,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着闭式系统不应安装开式系统雨淋阀的常规认识,选用雨淋阀的技术方案并不是常规选择。三、本专利的泡沫液管道上设有泡沫液通断球阀以及泡沫液区域阀两个阀门,这在一般泡沫液管道中是不具备的,并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详细介绍,泡沫液区域阀是能够接受电讯号启动的自动阀,而在其上游设置的止回阀保证该精密阀组件的安全,从而不会使其受到回流水的影响而损坏。过滤器确保正向流入泡沫液区域阀的进水经过过滤,而不会使杂质流入该阀组件造成硬件损伤。泡沫液通断球阀可进一步确保当泡沫液区域阀的自动控制失灵时有一个有效手段以关闭泡沫液供给。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除坚持第x号决定外,进一步辩称:一、用箱体来容纳物件是一个生活常识。二、原告强调本专利“通常都是与开式喷头联用的”,而证据1属于闭式系统,因此它们所使用的阀组系统各不相同。但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所述阀组具体应用于何种系统,并且,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从喷头的开启形式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其中均可能使用阀组系统,在证据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阀组系统结构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使用的这些阀门也都是常用的阀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证据1、2、8和/或12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选择这些常用阀门,而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金盾公司述称:一、使用箱体保护消防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惯用手段,这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9)高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第13页第11-14行中进行了明确认定,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箱体通常在消防器材领域起到保护作用,即,本专利中的泡沫管道、管道、各阀门、比例混合器等通常容纳在箱体中以防受损。并在第10页倒数第4-2行认为,箱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其功能在现有技术中进行选择。同时,由于箱体中的管道需要与箱体外的供水管、出水管等管网连接,将进口和出口设置为伸出箱体外一边与管网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和必然采取的技术手段。二、报警阀、信号蝶阀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工艺需要在现有技术中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选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9)高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第10页倒数第4-2行中认为,对于控制阀组中采用的各种阀、比例混合器、过滤器和箱体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功能在现有技术中选择适当的类型。三、在管道上设置止回阀防止管道内流体倒流、设置过滤器过滤流体中的杂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选择,本专利技术方案中使用止回阀、过滤器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09)高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7-5行中认为,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可知,止回阀的作用是防止管道内的流体回流,其位置一般设置在管道内流体流动方向的下游。综上,原告的诉讼理由均不成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于2007年5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是x.1,申请日是2006年5月18日,专利权人是亚某技术研发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包括进水短管(1)、供水侧信号蝶阀(3)、消防雨淋阀(5)、系统侧信号蝶阀(9)、出水短管(10)、排水调试球阀(11)、箱体(12),进水短管(1)设于箱体(12)中间的底部,其进口端伸出箱体(12)外,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其出口端通过供水侧信号蝶阀(3)与消防雨淋阀(5)连接,消防雨淋阀(5)出口端通过比例混合器(8)、系统侧信号蝶阀(9)与出水短管(10)连接,出水短管10设于箱体12中间的上部,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其特征在于,在消防雨淋阀(5)出口端与系统侧信号蝶阀(9)之间设有比例混合器(8),比例混合器(8)的泡沫液入口端设有泡沫液管道(13),在泡沫液管道(13)上依次设有止回阀(7)、泡沫液区域阀(6)、过滤器(4)和泡沫液通断球阀(2),在比例混合器(8)的泡沫混合液出口端设有试验、排水管道(14),管道(14)上设有排水调试球阀(11)。”

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载明:

“隧道火灾主要是汽油等B类火灾、橡胶等A类火灾及AB类混合火灾,以往隧道内采用的固定式灭火系统是水喷雾灭火系统,在隧道内安装水喷雾控制阀组。水喷雾控制阀组主要由供水侧信号蝶阀、消防雨淋阀、系统侧信号蝶阀、调试排水管道、箱体等组成,在接收到消防报警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后能立即开启,向管网提供压力水,通过隧道专用水雾喷头向隧道内喷洒水雾,对隧道火灾只能起做控制作用,不能有效地进行灭火。”

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载明: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有效扑灭隧道火灾的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

为实现以上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提供一种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包括进水短管、供水侧信号蝶阀、消防雨淋阀、系统侧信号蝶阀、出水短管、排水调试球阀、箱体,进水短管设于箱体中间的底部,其进口端伸出箱体外,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其出口端通过供水侧信号蝶阀与消防雨淋阀连接,消防雨淋阀出口端通过比例混合器、系统侧信号蝶阀与出水短管连接,出水短管设于箱体中间的上部,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其特征在于,在消防雨淋阀出口端与系统侧信号蝶阀之间设有比例混合器,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入口端设有泡沫液管道,在泡沫液管道上依次设有止回阀、泡沫液区域阀、过滤器和泡沫液通断球阀,在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混合液出口端设有试验、排水管道,管道上设有排水调试球阀。

本实用新型在原水喷雾控制阀组的基础上增加比例混合器及泡沫液管道,成为隧道专用泡沫喷雾控制阀组,采用水成膜泡沫能迅速有效地扑灭隧道火灾。因为水成膜泡沫能迅速覆盖在燃料表面上,形成一种薄膜,使燃料表面隔绝氧气而窒息灭火。为此,本实用新型在消防雨淋阀的出口端安装一个比例混合器,在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入口与由过滤器、止回阀、泡沫液区域阀、泡沫液通断球阀、连接管件组成的泡沫液管道连接。水和水成膜泡沫液分别由消防雨淋阀和泡沫液区域阀进行通断控制,消防雨淋阀和泡沫液区域阀在系统备用状态时处于关闭位置,当发生火灾时,消防雨淋阀和泡沫液区域阀在接收到报警控制器发出的启动电信号后能迅速开启,水和水成膜泡沫液经比例混合器后形成3%的水成膜泡沫混合液,输送给管网,向系统管网提供既定比例的水成膜泡沫混合液,通过隧道专用水成膜泡沫喷头喷洒泡沫水雾扑灭隧道火灾。

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结构紧凑,外观新颖,适用的压力、流量范围广,当发生火灾时能迅速开启并向管网提供3%的水成膜泡沫混合液,通过隧道专用水雾喷头向隧道内喷洒泡沫水雾扑灭隧道火灾。”

2009年8月6日,金盾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证据1-6,其中:

证据1为2000年第31卷第6期《工业用水与废水》中“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介绍”一文的复印件,共3页。证据1公开了一种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参见证据1第54-55页,图2的左图),该系统具有泡沫喷雾控制阀组,该阀组包括进水短管、供水侧阀门、报警阀、系统侧阀门、出水短管、排水调试阀门;进水短管的出口端通过供水侧阀门与报警阀连接;报警阀出口端通过比例混合器、系统侧阀门与出水短管连接;在报警阀出口端与系统侧阀门之间设有比例混合器,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入口端设有泡沫液管道,在泡沫液管道上依次设有泡沫液阀门和泡沫液通断阀,在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出口端设有试验、排水管道,管道上设有排水测试阀门。

证据2为2005年9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x-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的封面、第15-17页的复印件,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8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2009年9月3日,金盾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新的证据2以及证据7-11,其中:

新的证据2为2005年9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x-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的封面、目录、前言和第1-17页的复印件,共18页(其封面、第15-17页与证据2相同,以下统称证据2)。证据2第4页表1的最后一行公开了如下内容:泡沫系统附件(单向阀、控制阀门、过滤器、连接软管等)。第15页第5.5.1节“构成”中公开了如下内容:泡沫消火栓箱主要由箱体、比例混合器、泡沫喷枪、泡沫液罐、软管卷盘(消防水带)、消火栓等构成。第16页第5.6.3.1节“组成”中公开了如下内容: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由泡沫液储罐、闭式喷淋头(如闭式洒水喷头)、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如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报警阀(如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预作用装置)、控制盘、过滤器或其他附件(如泡沫液控制阀、压力泄放阀、电磁阀等)和管件等组成。

证据8为2005年第4期(总208期)《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的版权页、第3-13页的复印件,共12页。证据8刊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其中第4.6.1节为“报警阀组”,包括第4.6.1.1“湿式报警阀组”、第4.6.1.2“干式报警阀组”、第4.6.1.3“预作用报警阀组”、第4.6.1.4“雨淋报警阀组”几个小节。其中第4.6.1.1.2小节还提到“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

金盾公司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2和证据7可以证明在泡沫管道上设置过滤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7、8证明雨淋阀、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预作用装置等报警阀在泡沫灭火系统中的应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证据9-11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使用公开,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2009年9月19日和21日,亚某技术研究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0年1月22日,金盾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12,其中:

证据12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X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手册》的封面、版权页、第67-69、83、84、187、207、379页的复印件,共10页。证据12第187页第5.2节公开了如下内容:报警阀组根据其构造和功能分为:湿式报警阀组、干式报警阀组、干湿式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和预作用报警阀组等。

金盾公司认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都是本领域经常采用的灭火系统,证据5和证据12均可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不同的系统和不同的报警阀,信号蝶阀、止回阀和过滤器的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010年1月25日,亚某技术研究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反证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高行终字第X号的复印件,共18页。亚某技术研究公司认为:反证1可以证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且金盾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0年3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金盾公司放弃除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外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9-1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他证据用于证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2010年5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证据1、2、8、12,第x号决定,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得到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时,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三点区别:①证据1没有公开“箱体”以及“进水短管设于箱体中间的底部,其进口端伸出箱体外,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连接;出水短管设于箱体中间的上部,出口端通过卡箍与系统管网连接”;②证据1没有具体说明供水侧阀门、报警阀、系统侧阀门、排水调试阀门、泡沫液阀门和泡沫液通断阀等的阀门类型;③证据1没有公开“在泡沫液管道上依次设有止回阀和过滤器”。亚某技术研发公司对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点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区别特征①,亚某技术研发公司认为阀组管路采用箱体容纳以及将进口和出口设置为伸出箱体外均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本专利使用箱体保护阀组,具有适应于在隧道中使用,并且在火灾发生时,处于有限空间内的阀组不会受到火灾影响等好的技术效果。对此本院认为,用箱体容纳物件以防物件受损是一个生活常识,在消防器材领域通常也用箱体来容纳保护部件,证据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x-2005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为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其中即公开了用泡沫消火栓箱来容纳保护比例混合器、泡沫喷枪、泡沫液罐、软管卷盘(消防水带)、消火栓等消防部件。虽然证据2没有明确公开用箱体安装消防系统的阀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遇到阀组等消防部件容易受损需要保护时,容易想到采用箱体来进行保护。对于进水、出水短管,其通过卡箍与水源管道或系统管网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在消防系统中使用箱体时,必然会涉及到进水、出水短管在箱体上的位置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安装和使用情况来选择水管在箱体上的安装位置。另外,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技术内容表明区别特征①给本专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亚某技术研发公司所称的本专利使用箱体保护阀组,具有适应于在隧道中使用、不会受到火灾影响等好的技术效果,本院认为,上述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料到的,而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②,亚某技术研发公司认为:1、证据1中的管路设计与本专利的管路设计不相同,证据1为闭式系统,而本专利是典型开式系统的雨淋系统;2、在证据1中,消防水与泡沫液管道分别通过预作用阀后才进入比例混合器,与本专利的直接在比例混合器中混合的方案不同;3、证据1中仅公开了上位概念的报警阀,并且其用于闭式系统,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着闭式系统不应安装开式系统雨淋阀的常规认识,选用雨淋阀的技术方案并不是常规选择。对于亚某技术研发公司第1、3点理由,本院认为,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从喷头的开启形式可分为开式系统和闭式系统,从报警阀的形式分为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干湿两用系统、预作用系统和雨淋系统等。虽然本专利采用了雨淋阀,但并没有涉及喷头的开启形式,因此本专利涉及的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既可能是开式系统也可能闭式系统。对于雨淋阀只适用于开式系统,闭式系统不应当安装雨淋阀,亚某技术研发公司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对于亚某技术研发公司第2点理由,本院认为,由证据1图2的左图来看,证据1中也是直接在比例混合器中混合,与本专利的方案并无差别。针对区别特征②,本院认为,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公知的具体的报警阀(例如雨淋报警阀)。证据1图2的左图中公开的供水侧阀门和系统侧阀门虽然没有明确是信号蝶阀,但是在自动灭火系统中,为了保证系统正常工作以及满足检修和测试的需要,控制中心必须能够随时获知阀门的开关状态,因此通常都会设置信号阀,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采用蝶阀这种常见的阀门,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同理,排水调试阀门和泡沫液通断阀采用常见的球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技术内容表明区别特征②给本专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关于区别特征③,亚某技术研发公司认为本专利的泡沫液管道上设有泡沫液通断球阀以及泡沫液区域阀两个阀门,泡沫液通断球阀可确保当泡沫液区域阀的自动控制失灵时有一个有效手段以关闭泡沫液供给;止回阀和过滤器确保泡沫液区域阀这一精密阀组件的安全,使其不会受到回流水/杂质的影响而损坏。对此本院认为,证据1泡沫液管道上也依次设有泡沫液阀门和泡沫液通断阀两个阀门,因此设有两个阀门并不能构成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管道上设置止回阀以控制流体流动方向、设置过滤器以过滤流体中的杂质,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证据2第4页表1的最后一行即提到“泡沫系统附件(单向阀、过滤器等)”),并且当某个部件易受回流水/杂质的影响而损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安装止回阀和过滤器来确保其安全,而止回阀和过滤器在系统中的具体位置则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另外,本专利说明书并没有技术内容表明区别特征③给本专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所述区别实际上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并且所述选择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料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亚某技术研发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亚某(上海)消防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亚某(上海)消防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董某

人民陪审员韩涛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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