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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妨害作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2006年4月27日被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06年5月11日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6年5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樊某某,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打击报复证人一案,由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于2007年4月29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9日作出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服,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7)周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以该案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淮阳县人民法院(2007)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指定我院审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25日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妨害作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中华、韩秀红、吴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其辩护人张某某、樊某某经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4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秀红、吴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樊某某,证人张XX、杨XX、陶XX、叶XX、宋XX、申XX、缑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1994年7、8月份至1996年春节期间,时任河南省人造板厂党委书记、厂长的被告人宋某某,指使主管会计刘XX、现金会计陶XX采用收入不入账、私自抽取借条、销毁入账凭证的方法,将x元公款冲销其个人在厂财务上的借款。

二、受贿罪

1、1994年春节及1995年春节前的一天,西华县一建公司经理刘XX为感谢时任河南省人造板厂厂长的被告人宋某某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中所给予的帮助,分别送给宋某某玉器等物和人民币x元。

2、1994年9月份的一天,西华县三建公司经理张XX因想在河南省人造板厂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让西华县三建公司中标,就到时任河南省人造板厂厂长的被告人宋某某家中,送给宋某某人民币x元。后西华县三建公司并未中标,宋某某便安排张XX承建了河南省人造板厂道路施工等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

3、2006年3月份,太康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经理陈XX为感谢时任太康县县委副书记的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其公司经营及退税方面所给予的帮助,出资人民币6000元用于宋某某及其妻张XX港澳旅游开支。

三、单位受贿罪

1997年5、6月份,时任西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河南省人造板厂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该厂厂长赵XX,在与四川东华机械厂谈判购买设备的过程中,向东华机械厂索要价值x元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该车由宋某某长期乘坐。

四、妨害作证罪

2005年7月14日,西华县海森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人造板厂)董事长赵XX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原该厂工作人员王XX对赵XX一案进行作证。由于宋某某系赵XX的亲戚且是赵XX的前任厂长,便指使王XX等人翻证,在遭到拒绝后,2005年9月13日至22日,宋某某的妻子张XX及其亲属张金虎、缑某某等人(均已判处刑罚)对王XX进行打击报复,致使王XX及其家人被迫迁往外地居住。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妨害作证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宋某某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贪污的客观行为,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依法不能成立;二、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依法不能成立。1、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收受刘XX送的x元,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2、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收受张XX送的x元依法不能成立;3、、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受贿陈XX送的6000元依法不能成立;三、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依法不能成立,且因超过追诉时效应宣告无罪;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依法不能成立。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刘XX、李XX、刘X的证言。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1994年7、8月份至1996年春节期间,时任河南省人造板厂(国有企业)党委书记、厂长的被告人宋某某,指使主管会计刘XX、现金会计陶XX采用收入不入账、私自抽取借条、销毁入账凭证的方法,将x元公款冲销其个人在厂财务上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我在任西华县人造板厂厂长期间,当时板厂曾经有一部分营业外收入,主要是卖旧化肥袋子、废品板子、旧阀门、废铁之类,这部分未入大帐的资金大概有40多万元,主要用于刘XX、赵XX、叶XX和我出去跑项目、跑贷款时的支出,我们出去时,都是到财务上打借条把钱拿走。2006年我要调离板厂时,刘XX、赵XX、叶XX等人提出,跑资金和项目花的钱,借条还在会计那放着,怎么办我给他们说,你们看着办。后来,刘XX、赵XX给我说,他们把借条和帐外收入资金的票据同值销毁了,帐上不再显示。这40多万的帐外资金为板厂贷款、请客吃饭、送礼品和逢年过节去慰问县领导和市里的有关领导用了。

2、证人刘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财务科长)证言:1993年底,当时我厂厂长宋某某经常有些无票支出,再加上逢年过节他安排我和赵XX去领导那里走动走动花的一些钱,在帐上不好处理,就安排我以后再卖的次品板子和一些东西(如编织袋)不再入帐,留着处理他的一些借款。他安排我以后,我就给出纳会计陶XX说了,因为陶XX是出纳会计,卖上述东西都是由她开票,平时宋某某、我、我们厂的领导花钱都是在她那借。这个事安排后,陶XX就开始办了。这些西华县人造板厂的收款复印件是宋某某任厂长时,我们板厂处理次品板子、鱼鳞袋子、粉尘等销售收入未入帐的45万元中的收款单。到了1994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宋某某把我和赵XX、陶XX叫到他办公室,说解决前一段在财务上无法解决的费用,陶XX把我、赵XX、宋某某3人的借条拿来算共计20万元,同时,陶XX拿出她卖次品板子的收款收据20万元,算了之后,陶XX把我们3人的借条和她留的没入帐的收款收据交给我,我撕掉扔在垃圾道里了。这中间有我和赵XX过94年春节时到县委、政府、金融部门有关领导那里看望时送出去的1.7万元礼金,余下的是宋某某拿的钱,他拿钱干啥用了,我也不知道。到了1995年底,宋某某厂长和我、赵XX又都积累了一些无法处理的无票支出,这些钱都是打白条从陶XX那里借出来的,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下班的时间,宋某某把我、赵XX、陶XX叫到他办公室里,说这一年多我们从陶XX那里拿的钱无法在大帐上处理,让陶XX算算数,总共是25万元,这样,我们就抽出我们3人的借条共计25万元,陶XX也拿出25万元的收款收据,我们当场销毁了。我和赵XX的支出是1994、1995年过中秋节、春节看望有关部门的领导的礼金,共计5.1万元,余下的都是宋某某的支出,都干啥了我说不了。我和宋某某一块到北京跑贷款的费用都是我支出的,事先从厂财务上借的钱。回来后找些票据变通后上帐了,请客吃饭的票据和有些买礼品的票据都上帐了,上帐以后,就把我打的借条抽了。

3、证人王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财务副厂长)证言:这些单据是我们板厂卖一些板子、化肥袋子等一些小东西所得到的,这些钱没有入我们单位帐,1995年7月份我任板厂财务科长,因为这部分钱我没管过,帐上也没有,我害怕以后说不清,所以我从刘XX那里把这部分票据复印了一下,一直放在我家里。我合计了一下总数有45万。后来我因为搬家,这些单据丢失了一袋子,现在还剩下这么多,共计136张407份。

4、证人陶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现金会计)证言:1993年底的有一天,刘XX安排我说:“宋某长安排,以后再卖次品板子和其他零碎东西的钱别入帐了,你保管着,留着冲宋某长的借款。”刘XX安排了我以后,再卖的次品板子等东西所得的钱,我就没有再入帐,开始积攒起来。1994年7、8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有一天,刘XX给我说:宋某长让你打一下借条款数,看看有多少,再打一下,看有多少收入没有上帐,我就把宋某某、刘XX和赵XX他们3人的借据打了一下,打了20万块钱。同时,也把收入不入帐的小票打了20万元钱。然后,拿着他们3人的借条和这些不入帐的小票和刘XX一起到宋某某屋里,我把他们3人的借条和收入不入帐的小票交给刘XX,并给他们说了钱数以后,我就走了。到1995年底、1996年春节前,宋某某平时从我那拿钱的借条和刘XX、赵XX有时从我那拿钱的借条又积累了一部分,有一天下班时,刘XX给我说:宋某长安排叫把借条款数打出来,把借条拿到宋某长办公室。我就把宋某某、刘XX、赵XX他们3人的借条打打,总计是25万元,然后我就拿着他们3个人的借条和打好的小票25万元到宋某某的办公室里,在宋某某的办公室,我就抽掉他们3人的借条交给他们,把25万元的小票交给刘XX,我把数给他们说了以后,我就走了。刘XX和赵XX的共有5万元左右,剩下的都是宋某长的。

5、证人李XX(原西华县副县长)证言:1991年至2001年任职期间,宋某某给我送的钱不超过3000元,都交给办公室了。

6、证人刘X(原西华县委副书记)证言:1992年中秋节,宋某某给我送1000元,春节2000元,1993、1994、1995年春节、中秋节宋某某均给我送2000元、1000元,1996年、1997年春节、中秋节都是宋某某和后任厂长赵XX去看望我,春节送2000元,中秋节送1000元。

7、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鉴定文书结论:根据所送检材,1995年元月至1995年8月河南省人销售造板厂收入现金x元,其中入帐7969元,x元未入帐。

二、受贿罪

1、1994年9月份的一天,西华县三建公司经理张XX因想在河南省人造板厂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让西华县三建公司中标,就到时任河南省人造板厂厂长的被告人宋某某家中,送给宋某某现金人民币x元。后西华县三建公司并未中标,宋某某便安排张XX承建了河南省人造板厂道路施工等未进行招投标的工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1994年或1995年的一天中午我回到家,当时我母亲给我说,今天有个叫张XX的人,拿了一摞子钱过来了,我把那钱放到你住的屋的桌子上了,用报纸包着哩。我就回到住室,见桌子上就是用报纸包了一摞子钱,还打开看看,印象中不是5万元就是7万元,我看了之后,立即就把报纸包好,等我家属张XX下班回来,我对她说:张XX拿来的钱,到晚上了你给他送去。下午,我在板厂北区对杨XX说:张XX给我送了几万块钱,晚上你吃了饭去我家,拉着你嫂子,去张XX家,把张XX给我送的钱退给他。晚饭后,杨XX去我家,我对张XX说你送给张XX时一定要买些东西。然后他们就带着钱去张XX家了,张XX回来后,她说送去了,我问她买东西没有,她说买了,我问她见张XX没有,她说见了,我问她建国高兴不高兴,她说有啥不高兴的。我家属回到家时,杨XX没有再去我家。

(2)证人张XX(原西华县建设局工作人员)证言:在1994年的时候,当时西华板厂正在扩建,准备建三车间,我想干人造板厂的活。我就通过西华县公安局的张XX去找宋某某,结果,第一次到宋某某家找宋某某时,宋某某不在家,张XX在家里,我就给她说明来意,我给张XX两万块钱,张XX没有要。第二次,我自己单独又去宋某某家找宋某某,宋某某没有在家,宋某某的老婆和一个老太太在家,我把张XX单独叫到一边,给张XX5万块钱。这次,张XX收下了。有一天,宋某某给我说,我到他家找他,他家属张XX已经给他说过了,并安排我准备投标。结果开标时,我没有中标,宋某某就陆续让我干了板厂的路、大门、餐厅等工程。宋某某叫我修南厂的路时,在工地上,马XX问我,是咋弄的事,没有中标,没找宋某长吗我当时给马XX说:我找了,并伸出5个手指说,还给他送了5万块钱。这5万元张XX及宋某某没有退给我。

(3)证人张XX(宋某某之妻)证言:张XX在一天晚上送到我家一叠钱,不是5000元就是x元,没有多厚,最多不超过2万元,张XX给我以后,我立即就给他退了回去,我到张XX的家退给他的。张XX到我家就送过这一次钱。

(4)证人杨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宋某某司机)证言证实他没有和张XX一起去退过有关当事人的钱或物。不知道张XX住址,没有去过他家。

(5)证人马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副厂长)证言:1994年的时候,张XX听说板厂要扩建,想在板厂干点工程,我给张XX说,你得找厂长宋某某,后来在三车间竞标时,张XX也没有中标。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张XX后来干板厂的工程中,在工地上我和张XX闲聊,我问张XX,你咋弄的事,你没有找宋某长吗没有中标张XX说:我找啦,给他送了5万元钱。说话时,张XX还伸出了5个手指头。由于张XX没有中标,厂领导叫他干了大门、路、餐厅、锅炉房等工程。

(6)证人申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副厂长)、刘XX证言:由于张XX没有中标,后来,宋某某厂长表态叫张XX建的南厂的大门、路、餐厅等小工程。

(7)证人李XX证言(张XX之妻):证实张XX和宋某某没有退给其钱或物。

2、2006年3月份,太康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经理陈XX为感谢时任太康县县委副书记的被告人宋某某等人在其公司经营及退税方面所给予的帮助,出资现金人民币4200元用于宋某某及妻张XX港澳旅游开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2004年3月份,我调任太康县委副书记,联系全县的招商引资工程,2005年2月份,王XX拿着东申公司要求退税的报告,我当时和普书记、刘县长、许县长沟通了一下,他们3人也表示应按招商引资政策落实退税的规定,具体咋落实的我不清楚,但东申公司的退税政策后来落实了。今年3月份,王XX向我说东申公司要求落实2005年的退税政策,我就给王XX说你去找许县长,盯紧他妥啦,王XX就去找许县长,后来王XX在报告上也签字了,至于财政局给没有,我不清楚。第一次退税以后过了一段时间,王XX给我说陈XX很感谢,他邀请许县长、你和我去美国游玩,我当时对王XX说我不去。王XX说那咱去个近的地方,我说,近的地方还可以,王XX说咱们去香港吧我说可以。后来太康发改委的李XX也过去了。今年3月份,我和王XX、李XX各自带着自己的家属去香港、澳门游玩了几天。

(2)证人陈XX(原太康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宋某某、王XX对我们东申纺织有限公司很支持,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也在宋某某、王XX他们的操作下落实了,我对此很感谢,当时我说请大家出去旅游散散心,好好玩玩。宋某某当时说可以,等啥时间安排个时间出去玩玩。王XX、李主任也都说可以。等几天,王XX说宋某某书记我们3人,每人需要5、6千元。我就给了王x元。

(3)证人王XX(原太康县棉麻集团公司经理)证言证明的内容和宋某某、陈XX证明的内容一致,另外还证明宋某某与张XX没有将旅游费退还给他。

(4)证人李XX(原太康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王XX证言内容一致。

(5)证人许XX(原太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证言:东申公司按照太康县委、县政府有关政策,应该享受优惠,有时优惠政策不能及时兑现,宋某记多次和我说过东申公司关于退税优惠政策的事,具体什么时间联系的,我想不起来。我们领导班子也多次商量过给东申公司兑现优惠政策的事,后来就给他兑现了。

(6)证人刘XX(原太康县人民政府县长)证言证实内容与许XX证实内容相一致。

(7)提取笔录证实:宋某某、张XX等人交4200元旅游款的收据3份,落款日期为:2006年6月19日。

(8)书证4份、照片14张,证实宋某某及其妻子张XX接受贿赂用于到香港、澳门旅游消费。

(9)关于太康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要求退税的报告、预算拨款收据、预算拨款凭证、太康县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证明陈XX的公司取得退税的情况。

三、单位受贿罪

1997年5、6月份,时任西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河南省人造板厂党委书记的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该厂厂长赵XX,在与四川东华机械厂谈判购买设备的过程中,向东华机械厂索要价值x元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该车由宋某某长期乘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我在任西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板厂党委书记的时候,大概是1997年的6、7月份的时候,当时板厂准备上中密度生产线,我就带着叶XX和总工程师刘XX到成都四川东华机械厂进行考察,我们认为四川东华的设备比较合适,就决定要四川东华机械厂的设备,我就给赵XX说,四川东华机械厂生产的设备比较合适,要四川东华机械厂的设备妥啦。后来赵XX也没有再去考察。在购买东华机械厂设备的过程中,由四川东华机械厂出钱给板厂买了一辆2000型桑塔轿车。

(2)证人赵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厂长)证言:我记得当时我们这一方参加的人员有李龙生、宋某某、刘XX和我,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我方提出要东华机械厂给我厂买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否则这次生意就做不成了,东华机械厂的杨厂长和龙处长眼看因为这点小事做不成生意,就答应在设备总价款中扣除这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款,我记得是我去郑州买的车,车款是16万。这辆车接回后,县政府当时副县长宋某某坐了。

(3)证人刘XX(淮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证言:1997年5月底,时任西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板厂党委书记的宋某某领着我和叶XX到四川东华机械厂对他们生产的中密度板生产线进行了考察,我们回来后,提出四川东华机械厂的设备比较合适,定下了购买四川东华机械厂的生产线。后来四川东华机械厂的人来谈判。当时接待他们的有宋某某、赵XX、刘XX、叶XX和我,因为当时宋某某已经提拔为抓工业的副县长兼板厂的党委书记,他参加谈判是和赵XX他们一块与对方来的负责人谈判。我们板厂在购买四川东华机械厂的这套设备过程中买了一辆2000型桑塔纳,这辆桑塔纳的车款是从四川东华机械厂的货款中扣除的,四川东华机械厂也同意啦,这辆2000型桑塔纳轿车买回来以后,宋某某就开走啦,他一直坐到商水任职。

(4)证人叶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副厂长)证言:大概是1997年5月份,时任西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宋某某(当时兼西华人造板厂的党委书记)领着我和副厂长刘XX到四川东华机械厂对他们厂生产的中密度生产线进行了考察,通过比较,我们认为四川东华的生产线比较合适。之后我们就邀请四川东华机械厂来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宋某某也陪他们吃饭,因为他还兼着板厂的党委书记,又是抓工业的副县长,在谈判中有些情况还得他拍板,要四川东华机械厂出钱买这辆2000型桑塔纳是在签合同时,赵XX直接给四川东华机械厂提出来的,赵XX说如果不买一辆车就不签合同,在厂开班子会时,宋某某也参加了,说好1100万元价格购买四川东华生产线,另要求为我厂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只要是厂的大事,还是由宋某某拍板。98年我和赵XX到郑州买回来车后,车入的是县政府的户,因县政府的车不交过路费。

(5)证人申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副厂长)证言:我知道在购买四川东华机械厂设备过程中,四川东华机械厂为我们厂购买了一辆桑塔纳2000,这辆车买回来之后,宋某某就开走了。当时他是主抓工业的副县长兼板厂的党委书记,厂里有什么问题都是向他汇报。

(6)证人杨XX证言:1998年,板厂又给宋某某买了一辆2000型桑塔纳,这辆桑塔纳2000是板厂的另一个司机陶保和交给我的,入的是西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户口。

(7)证人杨XX(四川东华机械厂总经理)证言:大概在1997年四五月份的时间,西华县人造板厂的书记宋某某(当时已提拔为副县长)领着刘XX等人又来考察,宋某某他们走了之后没多长时间,西华县人造板厂的人给我们打电话说愿意购买我们厂生产的设备,叫我们去西华商谈,在谈判过程中价格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我与赵XX商谈,遇到问题,赵XX说给宋某记请示、研究。在价格谈的差不多的时候,赵XX给我提出要给他们厂购买一辆2000型桑塔纳,我给厂长汇报后厂长同意了,之后我们就签定了合同。要求购买2000型桑塔纳是赵XX提出来的,他与宋某记咋商量的我不清楚。

(8)证人卢XX(四川东华机械厂销售处长)证言:从我查阅我厂与人造板厂的明细帐目情况,有15.6万元是由人造板厂拿走他们用此款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这辆车他们要了,等于我们没有收到,但顶了我们的应收款。

(9)河南省人造板厂与四川东华机械厂购销设备的合同书证实:河南省人造板厂在1997年6月与四川东华机械厂签定购买中密度纤维生产线合同的事实。其中合同中没有涉及购买桑塔纳2000型轿车的条款。

x%四川东华机械厂1998年9月16日向河南省人造板厂发送的一份催款传真及结算清单、往来明细帐证实:四川东华机械厂在合同外为河南省人造板厂代付了15.6万元的购车款。

x%河南省人造板厂与四川东华机械厂关于设备款项的相关往来帐目凭证证实:双方支付收到货款的情况。其中有代付购车款15.6万元的记录。

四、妨害作证罪

2005年7月14日,西华县海森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人造板厂)董事长赵XX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原该厂工作人员王XX对赵XX一案进行作证。由于宋某某系赵XX的亲戚且是赵XX的前任厂长,便指使王XX等人翻证,在遭到拒绝后,2005年9月13日至22日,宋某某的妻子张XX及其亲属张金虎、缑某某等人(均已判处刑罚)对王XX进行打击报复,致使王XX及其家人被迫迁往外地居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证实: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赵XX当时是我培养起来的,我走后又是赵XX接的我的班,另外赵XX和我还有一点亲戚,出于关心和感情,在去年的下半年,我叫王XX和陶XX到我家里了解了解赵XX的情况,我了解了情况后也没有说啥,他们俩就走了。过了几天,在一个星期五的晚上,刘XX又专门上俺家给我说这事,我印象中当时在家的有我、我爱人张XX和刘XX,当时我听了以后就有点生气,在俊杰第一次到我家说了这事以后,我就给汝前打电话问王XX,当时我给汝前还讲,四海现在落难了,咱不能落井下石,这样做不好,将来对小孩也有影响,找对象都不好找,回来你见见我。结果王XX也没有去见我。到了中秋节前,周XX、张宪民、杜莹光几个人到我家去说话,看望我时,周XX给我说:我们约汝前一块来哩,王XX说今年不来了,他(宋某某)在电话里给我说,要灭我九族哩。在这之前我有一个小姑叫宋某霞也给我家属张XX说过:王XX给她(指宋某霞)说他快叫宋某某不得发。在周XX他们给我说了这事后,我就说:我问问王XX咋叫俺不得发。后来我家属张XX就和她侄女张党育、侄子张金辉、张金虎及侄媳妇等人到王XX家去问王XX到底是咋回事。我和我家属张XX每人接到一封信,信的内容大致意思就是说我投资几百万块钱建厂子,独资建的,纠集黑恶势力到王XX家去咋着讹诈、男女关系等很短几行字。当时我和我爱人张XX正看信哩,我家属的外甥缑XX到我家里,他看了信以后,就说:这肯定是王XX写的,我去家属院骂去,我看谁吭声。后来我听说缑XX和缑某他们到家属院骂时,王XX掂个刀从楼上下来啦,他们打架了。

(2)被害人王XX陈述:专案组找我调查了解情况时,我实事求是的给专案组反映了赵XX的经济问题,宋某某是赵XX的姑夫,又是赵XX的前任厂长,宋某某叫我到专案组去翻供,我没有去翻供,宋某某就指使人多次到我家中滋事、殴打我,我们全家实在是没法在家中生活啦,我才躲到郑州租房子住下的。今年4、5月份的时候,专案组在调查西华县人造板厂厂长赵XX的有关经济问题时,因为我是西华县人造板厂的财务副厂长,又一直在西华板厂财务上工作,宋某某为了庇护赵XX,更怕牵扯到他任板厂厂长期间的问题,就多次打电话安排我,如果专案组的人找我调查情况,绝对不能给专案组的人提供任何情况,不能作证。后来专案组的同志找我和现金会计陶XX调查了解情况时,我们俩都实事求是的向专案组反映了赵XX及栾蔚东的有关经济问题,如实的作了证。宋某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就把我和陶XX叫到他家里,带着威胁的口气安排我们俩:专案组是逼供,你们两个人要出来翻供。由于我们都是如实作的证,所以我们都不想翻供,我们从宋某某家走后,宋某某就一直给我们打电话威胁我说:不翻供不打毁你。我还是不愿意去翻供。到今年的9月13日6点半左右,我正在一个同学家帮忙,我妻子郭XX给我打电话说:宋某某的老婆张XX和张党育等5、6个人到我家闹事哩,我就赶紧回家去看看,我赶到家时就见宋某某的老婆张XX、赵XX的老婆张党育,领着张金虎、张金辉、陶娟在那大骂,并扬言说不打毁我决不罢休。2005年9月19日晚上10点钟左右,我刚从外面回到家里洗澡时,听到有人敲门,喊我开门,由于我当时正在洗澡,再加上我问是谁时对方没有说是谁,只是叫我开门,我就没有开门,这时外边就有人破口大骂,声称要打死我们一家,接着就猛砸我家的防盗门,我就赶紧拨打110报警,他们听到我打电话报警后,就大声威胁说:跑不掉你的,早晚有一天要打死你,叫你还作证。然后我就听到往外跑的脚步声,我就立即到厨房阳台上打开窗户看见有几个人均拿着橡胶棒的凶器,其中一个人光着膀子,是宋某某的亲戚张金虎。到2005年9月22日早上我和老婆孩子偷偷的回到家中,可没想到就在我回到家中的第二天的早晨7点多,宋某某的两个外甥缑某和缑XX还有缑某的老婆和缑XX的老婆领着20多个人到我家楼下对我进行侮辱、漫骂,我就下楼给他们讲理,我刚走到楼门口,其外甥缑某骑着摩托车猛的向我撞来,把我撞出几米远倒在地上,缑某、缑XX他们领的人就上来对我拳打脚踢,并骂到:非打死你不可。他们直到把我打的躺在地上不动啦,才扬长而去,到现在,我的头仍疼痛不止。我看实在无法在家生活啦,我就带着老婆孩子躲到郑州租房子住啦。我不愿意到专案组翻供,宋某某就指使张XX、张党育、张金虎、张金辉、缑某、缑XX等人多次到我家闹事、打我。

(3)证人陶XX证言:在去年511专案组向我调查了解栾蔚东、赵XX一案的有关情况后,有一天宋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他家去,那天我是上午去的,我到宋某某家楼下时,见到王XX也在那,我们就一块到了宋某某的家里,到宋某某家里以后,就宋某某自己在家里,宋某某就问我和王XX给专案组咋说哩,我们俩就说我们是实事求是的给专案组说哩,宋某某就给我们俩发火,说我们不该给专案组说实话。当时王XX说不说实话不中,宋某某就用拳头捣着王XX的肩膀说他们那是逼供,你咋不咬他们,告他们,他们说话时我一直在坐着没吭声,我看宋某某叫王XX我们去翻供,王XX没有吭声,停了一会,我就说如果没啥事我先走啦。

(4)证人郭XX(王XX之妻)证言:其内容与王XX的陈述相一致。

(5)证人张XX(西华县公安局副政委)证言:宋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我到他家后见到宋某某,那时宋某某很激动,张XX也很激动,我问宋某某啥事,他说:你姐(张XX)她几个去王XX家问王XX去了,和王XX吵了一架。宋某某说:王XX说要告我,要把我送到监狱里,俺都很生气,很激动,才发生了这事。

(6)证人周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副厂长)证言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和王XX闹矛盾的情况,并让周XX传话给王XX,不要说对赵XX、宋某某不利的话。

(7)证人刘XX(西华县华林建设有限公司经理)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宋某某与王XX产生矛盾的情况。王XX告诉其检察院找他了解情况,其如实说了,宋某某不满,批评他并找亲戚威胁他。

(8)证人杜XX(西华县东升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内容与周XX证实内容一致。

(9)(2006)郸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6年5月28日郸城县人民法院以偷税罪、行贿罪、贪污罪、隐藏、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十九年。

x%(2007)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7年4月10日张XX、缑某某、缑XX、张金虎因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一年、免予刑事处罚。

x%被告人宋某某任职文件及河南省人造板厂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证人陶XX当庭证言:我把板厂没有入帐的条打过只交给刘XX一次,多少钱记不清了,刘XX、赵XX、叶XX、宋某某都借过钱。各自多少共多少记不清了,我把票打打数后给刘XX了。

针对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有4名证人当庭作证:

1、证人张XX当庭证言:1994年张XX到我家用报纸包着送钱,当时宋某某不在家,张XX把钱搁下就跑了,我没撵上,中午宋某某回来后说让我晚上把钱退回去,到晚上杨XX开车拉着我去张XX家,杨XX没有进张XX家,我自己拿着钱到张XX家,把钱退给了张XX,大概钱的厚度我没看,最多不超过2万,我在张XX家最多两三分钟。

2、证人杨XX当庭证言:我开着车和张XX一块到张XX家一趟,因车过不去,我没进张XX家,我在车上等了有半个小时左右。

3、证人宋XX(宋某某堂兄弟)当庭证言:1994年或1995年的一天,我下班后到宋某某家,宋某某叫我嫂子张XX去给一个搞建筑的退钱,我哥宋某某叫司机去给他退钱,过了一段时间我嫂子回来,我哥问他退了没有,我嫂说退了。

4、证人叶XX(原河南省人造板厂副厂长)当庭证言:1995年晚上傍晚时,我在宋某某家,当时里面还有一个同事在他家,我问他张XX去哪儿了,他说去给张XX送钱,后来张XX回来后,宋某某问张XX钱送回去了吗,他说送回去了。

针对被告人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有2名证人当庭作证:

1、证人陶XX当庭证言:宋某某没说过翻供的话。

2、证人缑XX当庭证言:宋某某没有安排我去骂王XX,我是因为一封匿名信去骂王XX的,和其他任何人没有任何关系。

上述证人当庭所作证言,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打借条将现金借出后用帐外收入冲抵借款,将借条销毁的手段,将国有资产x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部分指控数额证据不足。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某据为己有的x元中包含刘XX、赵x年底第二次销毁帐外凭证前的5.1万元借款及宋某某送给县领导李XX的3000元和1995年中秋节、春节送给刘X的3000元,故认定宋某某贪污公款数额为x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人刘XX、王XX、陶XX、李XX、刘X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宋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受贿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宋某某收受刘XX现金2万元的指控,因被告人宋某某予以否认,仅有刘XX证言一个直接证据,而刘XX证言是传来证据,刘XX笔记本上的记录是刘XX本人书写,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宋某某收受刘XX现金2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该项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关于收受刘XX2万元事实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收受张XX5万元现金的事实,有被告人宋某某供述,证人张XX、李XX、杨XX、马XX、申XX、刘XX的证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关于该项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太康县东申纺织有限公司经理陈XX出资人民币6000元用于宋某某及妻子张XX港澳旅游,经查,有书证旅游款收据证明宋某某夫妇旅游消费金额为4200元,余款1800元是否由宋某某夫妇花费缺乏证据支持,故该起受贿事实金额为4200元,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该起事实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本院认为:河南省人造板厂作为国有企业,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河南省人造板厂与四川东华机械厂谈判购买设备过程中,作为西华县副县长,兼任河南省人造板厂党委书记的宋某某,直接参与了设备的考察和与供方人员的谈判,并最终决定购买四川东华机械厂的设备。向四川东华机械厂索要桑塔纳轿车一事,也是经过宋某某同意才实施的,宋某某作为河南省人造板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单位受贿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关于宋某某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妨害作证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王XX向司法机关作证后,采取威胁的方法指使他人翻供,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辩解及辩护人辩称王XX没有去翻供,不构成妨害作证罪。本院认为,行为人只要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实施希望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致亮

审判员原国喜

审判员常伟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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