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微芯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海尔集成电路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美国微芯科技公司(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亚利桑那州钱德勒市钱德勒大道西X号。

授权代表大卫•罗伯特•亚士基(x),法律事务总监。

授权代表单宝荃(x),专利顾某。

委托代理人艾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毛t。

第三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某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原告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简称微芯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某第x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x号决定的利害关系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简称海尔集成电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7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微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某、顾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毛t,第三人海尔集成电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微芯公司就海尔集成电路公司拥有的名称为“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某无效宣告请求作出某。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

一、关于附件

1、微芯公司主张附件2的手册作为出某物,证明出某物公开;并用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10、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5-1、附件15-2、附件15-3辅助证明附件2的公开日期。

附件15-1是对证人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证言的过程的公证,同时,在附件15-1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附件文件的内容,也就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属实,政府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出某证言的证人是微芯科技公司的经理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某接受质证。因此,附件15-1、附件15-2、附件15-3与附件2之间的关联性无法得到证明,附件15-1、附件15-2、附件15-3无法辅助证明附件2的公开时间。

另外,附件3无法证明附件2的公开时间。在微芯公司没有提交附件4、附件5、附件7的原件的情况下,附件4、附件5、附件7也不足以证明附件2、附件3、附件4的公开时间。附件16、附件17只能证明附件6、附件8的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而附件2与附件6的关联性仅通过附件17的利害关系人所出某的未经过质证的证言来证明,附件2与附件8的关联性无法得到证实。正因为附件2与附件6、附件8之间的关联性无法得到证明,不能形成完整的附件链,因此无法证明附件6、附件8中发票日期即为附件2的公开日期。

对于使用附件2中的每一页上印刷的©后面记载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2中的下脚标为“©x”,对于已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附件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某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附件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附件2而言,附件2中的版权标识©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附件2中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某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2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某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某件2为正式的公开出某物的结论,因此,无法确认附件2、附件3、附件4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微芯公司提交的附件2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附件。

2、微芯公司主张,附件16、附件17作为销售发票,证明使用公开,所销售产品的技术内容在附件2中记载。

微芯公司提交了附件16、附件17的原件,能够证明附件16、附件17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附件16、附件17能够证明附件6、附件8的发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同时附件16、附件17的证明书上明确记载着文件内容由提供文件当事人负责,也就是说,附件16、附件17并不能证明附件6、附件8内容的真实性,而且,附件6、附件8两张发票里没有载明附件2的数据手册随同所产品一起销售公开。因此,附件16、附件17并不能证明附件6、附件8发票中所销售产品与附件2之间存在关联性。正因为附件2与附件16、附件17之间的关联性无法得到证明,不能形成完整的附件链,因此无法使用附件16、附件17证明本专利的产品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已经使用公开。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1、微芯公司认为,说明书并没有明确地反映出某专利是想要“检测电压波动”,还是“检测电压过低”,还是要实现两者同时检测,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4行的记载,现有技术中,电源系统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电子产品的开关会给电源系统带来噪声,各种辐射、无线电波也会给电源系统带来噪声,电源过载会造成电压下降;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电子产品就会不稳定,有时甚至无法正常运行;电源电压过低,电子产品也无法正常运行。所以,在设计RISC微控制器时,必须采用保护措施,防止电源电压波动造成死机。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对电压波动进行检测,当电压过低时进行处理控制。通过采取本专利的技术手段,给RISC提供了保护措施,防止电压波动,导致电压过低造成的死机。因此,本专利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开是充分的。

2、微芯公司认为,说明书未对附图1中的LVD电路结构作出某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通过阅读说明书关于附图1的描述,并不能清楚该电路的具体结构,如何通过“控制线”设置上述各个值;“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逻辑控制电路”的结构和所起的作用不清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公开了,如附图1所示,微处理器的控制寄存器10通过控制线1设置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的检测电压值,通过控制线2设置滤波器12的滤波周期值,通过控制线3设置逻辑控制电路X产生复位信号还是复位中断。在电源电压下降到设定值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通过控制线4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滤波器12进行滤波处理;如果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则滤波器12不传递信号;否则,滤波器通过控制线5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逻辑控制电路X,逻辑控制电路X产生复位中断信号6(x)或复位信号7(BOR)。由此可见,说明书已经结合附图1清楚完整地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实现的。就“控制线”而言,说明书中的上述一段已经给出某控制线4、5的详细控制方式,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就“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上述各部件。而且,《电子电路大全》一书中也公开了许多种滤波器,该公知常识性附件证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滤波器的设置、结构、作用是非常清楚的,滤波器是公知技术。

3、微芯公司认为,说明书未对附图2中的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路结构作出某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通过阅读说明书关于附图2的描述,并不能清楚该电路的具体结构是如何实现的,“控制线”、“分压电路”、“稳压器”、“比较器”的结构和所起的作用不清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段公开了如下内容:如附图2所示,电源电压VDD通过控制线1进入分压电路X和稳压器22,控制寄存器20通过控制线2控制分压电路X。分压电路X输出某压3到比较器23反相输入端,稳压器22输出某压4到比较器23同相输入端;分压电路X的输出某压3随电源电压1的变化而变化,当电源电压1下降时,分压电路的输出某压3下降;当3的电压小于4的电压时即产生低压信号5(LV)。由此可见,说明书已经结合附图2清楚完整地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实现的。就“控制线”而言,说明书中已经给出某控制线1、2的连接关系和控制方式,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就“分压电路”和“稳压器”而言,它们的结构和所起的作用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其结构和所起的作用。“比较器”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器件,其结构是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有很多种比较器,所起的作用是对电压、电流信号进行比较。本专利在权利要求2或附图2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段文字描述中揭示了一种电源电压检测电路的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各个组成元件都是公知的,本专利对各个组成元件之间的结构和连接关系已经给出某清楚的说明。因此,说明书中关于附图2的描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4、微芯公司认为,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说明书第4页第1-4行描述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说明书第4页第1-4行的记载已经对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2行所述的“能在电源电压过低时对系统复位,在电压上升后,RISC微控制器可正常运行”作出某具体说明。其次,本专利电路的具体连接结构已经在说明书文字部分及附图中详细给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上述部分的公开是充分的。

5、微芯公司认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提到“控制线4”、“控制线5”,后面通过标号4和5分别表示电压和低压信号,前后矛盾。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本专利附图1中附图标号4、5标识“控制线”,附图2中附图标号4、5分别标识“输出某压”和“低压信号”,附图1、2中的附图标号虽然出某了重复,但是在本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中,已经清楚地对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参见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据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会仅因附图中附图标号的数字而无法正确理解本专利的整个方案。

三、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路结构,以及“控制线”的概念不清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限定了“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权利要求1对所述低压检测电路X路结构的限定是清楚的,对控制线的连接关系的限定也是清楚的。

2、微芯公司认为: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电路结构整体不清楚,“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表示一种操作,而不是结构特征,“控制线”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线”的关系不清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清楚地限定了“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连接分压电路”、“分压电路电压输出某连接到比较器反相输入端”、“稳压器电压输出某连接到比较器同相输入端”,在权利要求1清楚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对所述低压检测电路X路结构的限定、对控制线的描述也都是清楚的。对于“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这句话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到其含义指的是电源电压VDD分别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其是对电路连接关系的限定。而且,对应的附图2中也给出某权利要求2各部件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清楚、明了的。

四、关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微芯公司认为:

1、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各自所需要具备的特定的结构特征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2、从属权利要求2不能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1、根据本专利“发明内容”部分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所述的逻辑控制电路有两个信号输出某。本实用新型通过在设计RISC微控制器中,采取用LVD电路,防止了由电源电压波动造成的死机,可以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该LVD电路的电子产品。该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限定了本专利所述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X组成部件和连接结构,给出某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2、由于权利要求1已经包含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五、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微芯公司认为:

1、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特殊的滤波器,而扩大到所有的滤波器;特殊的逻辑控制电路,而扩大到所有的逻辑控制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仍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不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

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段记载了,微处理器的控制寄存器10通过控制线1设置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的检测电压值,通过控制线2设置滤波器12的滤波周期值,通过控制线3设置逻辑控制电路X产生复位信号还是复位中断。如果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则滤波器12不传递信号;否则,滤波器通过控制线5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逻辑控制电路X,逻辑控制电路X产生复位中断信号6(x)或复位信号7(BOR)。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完全可以知道“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进行具体的限定,但它们是本领域公知的功能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上述各部件。而且,《电子电路大全》一书中也公开了许多种滤波器,该公知常识性附件证明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滤波器的设置、结构、作用是非常清楚的,滤波器是公知技术。对于逻辑控制电路而言,现有逻辑控制电路的任何一种,只要其能够与本专利的滤波器的输出某行连接,并且能够输出某应的复位信号,有两个信号输出某,都可以应用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微芯公司基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得出某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由于微芯公司未能提供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附件,故微芯公司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微芯公司针对本专利所提出某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原告微芯公司诉称:

一、第x号无效决定没有采纳x单片机数据手册作为本案的现有技术,认定事实错误。

1、被告否定附件2数据手册的公开性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某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x单片机数据手册为现有技术,认为该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为出某物公开,而不是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公开。《专利法》意义上的出某物强调的是公开性,即该出某物是否可为不特定的公众所得,至于出某物的发行量、针对哪个不特定人群发放,都不影响其公开性。要将出某物排除在“公开出某物”的范围之外,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某物上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二是有附件证明该出某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没有ISBN、ISSN等编号只说明数据手册不具有国际标准书号或刊号,不是正式出某发行的书刊,不证明数据手册不能为不特定的公众获得。《审查指南》列举的技术手册、产品目录、产品宣传册等,都不是正式出某物,但毫无疑问是公开出某物。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本案涉及的数据手册即为《审查指南》中列举的技术手册。微控制器产品的用户是不特定的,附件2数据手册没有任何“内部资料”、“内部发行”或类似标注,不是针对特定范围发行,更不要求保密。

2、被告不采纳附件15-x的证言和附件6、8的产品发票的关联性,显属不当。

原告还提供了附件6、8产品销售发票来佐证数据手册的公开获得时间,并以附件15-x的证言来进一步印证数据手册和发票所要证明的事实。原告不是以产品销售发票和证人证言等附件主张现有技术的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公开,而是结合本案其他附件进一步佐证数据手册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某物”,证明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原告已经向不特定用户销售其微处理器产品并提供数据手册。事实上,即使原告不提供产品销售发票和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经过公证和认证程序的数据手册原件,已经足以证明数据手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某物,故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而且,在第x号无效决定中,被告以出某证言的证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某接受质证为由,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没有法律依据。所述证人证言是附件链条中的一环,用于佐证其他相关附件,而不是孤证。况且,在美国证人出某证言需要经过法定的宣誓程序,证人宣誓后对其所做的证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附件15-x的证言经过了这样的宣誓程序,具有明显的可信度。被告或第三人未要求原告的证人出某接受质证,被告在不考虑证言来源地法律环境、作出某言的程序和其他关联附件的情况下,简单地以有利害关系、没有出某作证,作出某予采信的决定,过于武断。

二、涉案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1、涉案专利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公开不充分

该实用新型并没有明确的反映出某用新型想要做什么,究竟是要实现“检测电压波动”,还是“检测电压过低”,还是要实现两者的同时检测说明书中对于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公开不充分,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技术方案。

2、说明书并未对附图1中LVD电路的结构做出某楚、完整的说明。

说明书中并未提到控制寄存器如何通过控制线1、2、3设置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滤波器12、逻辑控制电路X的值,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

3、对于如何实现“在电压上升后,RISC微控制器可正常运行”公开不清楚。

说明书中并未对于如何实现“电压上升后微控制器恢复正常运行”这一技术问题作出某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

三、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电源电压VDD分别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后,分压电路和稳压器的输入端电压值是相等的。由于分压电路具有分压功能,因此分压电路的电压输出某的电压必然小于其电压输入端的电压。而稳压电路的作用是稳定输出某压,并不会造成电压的减少,因此,分压电路电压输出某的电压总是小于稳压电路电压输出某的电压的。也就是说,按照权利要求2的描述并不能实现电源电压的检测,因为无论电源电压值是多少,其比较器输出某的输出某果都是固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中所限定的电路结构整体是不清楚的。

原告认为,根据说明书第2页第12-14行的描述,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LVD电路,可以克服复杂环境给电源系统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稳定电源系统,保护负载该LVD电路的电子产品”。而独立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只披露了控制寄存器、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事实上,权利要求1披露的技术特征并不足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不仅要有部件及其连接关系,而且必须要有上述部件各自需要具备的特定结构特征及处理流程。因此,权利要求1不能仅仅只描述部件名称及其连接关系,而且必须描述上述部件各自需要具备的特定结构特征及处理流程、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完整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说明书第3页第12-14行中指出某波器12所具备的功能,即“如果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时,则滤波器12不传递信号,否则滤波器通过控制线5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逻辑控制电路X”。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具体实施例中的滤波器是一种具有特定功能的滤波器,能够滤除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的电压下降信号。众所周知,按照滤波器的功能分类有低通、高通、带通、带阻等多种滤波器,实施例中的滤波器仅为一种特定的滤波器。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特殊的滤波器,而扩大到权利要求1中概括的所有滤波器。而且,权利要求2也未克服权利要求1不支持的缺陷。

综上,被告作出某行政行为不当,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海尔集成电路公司述称:一、被告对于x单片机数据手册不属于公开出某物的认定完全正确。首先,原告提供的附件2数据手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出某物,因此也就不属于《审查指南》所说的《专利法》意义上的出某物。因此,第x号决定否定附件2数据手册的公开性是正确的。其次,原告提供的附件15-x的证言和附件6、8的产品发票也依然不能证明附件2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公开,第x号决定否定附件6、8中发票日期即为附件2的公开日期是正确的。二、被告对于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认定完全正确。此外,第x号决定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技术方案的理解正确,有关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各项规定的认定完全正确,原告的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于2006年9月2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某请,于2007年9月26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x.5,专利权人为海尔集成电路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

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分别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相连,所述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通过控制线串接,所述的逻辑控制电路有两个信号输出某。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电压检测电路包括以下结构: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连接分压电路,分压电路电压输出某连接到比较器反相输入端,稳压器电压输出某连接到比较器同相输入端。”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如下内容:现有技术中,电源系统容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电子产品的开关会给电源系统带来噪声,各种辐射、无线电波也会给电源系统带来噪声,电源过载会造成电压下降;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电子产品就会不稳定,有时甚至无法正常运行;电源电压过低,电子产品也无法正常运行。在“具体实施方式”第一段公开了如下内容:,如附图1所示,微处理器的控制寄存器10通过控制线1设置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的检测电压值,通过控制线2设置滤波器12的滤波周期值,通过控制线3设置逻辑控制电路X产生复位信号还是复位中断。在电源电压下降到设定值后,电源电压检测电路X通过控制线4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滤波器12进行滤波处理;如果电源电压波动时间小于滤波时间,则滤波器12不传递信号;否则,滤波器通过控制线5将电压下降信号传递给逻辑控制电路X,逻辑控制电路X产生复位中断信号6(x)或复位信号7(BOR)。

针对本专利,微芯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某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其中包括:

附件2:x/2431/4331/x(©x.),首页、第x-x页、第x-x至第x-x页,复印件,共396页;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x.),共396页;

附件4: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S-x/0368,日期为2004年4月26日,产品为x-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5: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x/0259,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产品包括x-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6:高奇电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BCL/INV/0503/x,日期为2005年10月3日,产品为x-I/PT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7: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S-x/0366,日期为2004年4月26日,产品为x-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8:世健系统(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x/3773,日期为2004年7月22日,产品为x-I/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9:附件1与本专利的特征对照表。

附件10:附件4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1:附件5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2:附件6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3:附件7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4:附件8的销售发票译文,2份,每份1页;

附件15-1:针对附件2与附件6关联性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及译文,共4页。附件15-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某的公证书,并经过附件15-2中国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附件15-1是由x出某的证言,x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x之微芯科技公司以x/2431/4331/4431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微芯科技公司授权销售单位高奇电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销售微芯科技公司x-I/PT产品,而于2005年10月3日所开立之编号为BCL/INV/0503/x的发票副本,确实为微芯科技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15-2:(2008)美领认字第x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15-3:高奇电子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票号为BCL/INV/0503/x,日期为2005年10月3日,产品为x-I/PT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即附件6),共1页;

附件16:针对附件6出某的深办第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复印件及译文,共3页;

附件17:针对附件8出某的深办第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复印件及译文,共3页。

2008年7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微芯公司明确其提出某无效请求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本案诉讼阶段,为了证明附件2为公开出某物及其公开时间,微芯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附件2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版权登记资料等附件材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微芯公司在无效审查阶段以及诉讼阶段提交的附件材料、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附件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涉及如下焦点问题:

一、附件2是否能够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本案中,原告提交附件6、附件8、15-1、15-2和15-3的目的是佐证附件2系公开出某物以及公开的时间。本院认为,首先,附件15-1的公证书只能证明x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过所载内容,并不能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并且x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并且没有出某接受质证。因此,附件15-1、15-2和15-3并不能结合起来证明附件2是否公开发表以及公开的时间;其次,附件6、8两张发票里没有载明附件2的数据手册随同所产品一起销售公开,即无法确定附件6、附件8发票中所销售产品与附件2之间存在关联性;最后,在附件2的来源和是否公开发表无法确定的前提下,附件2中所载的日期不能证明其公开时间。原告提交的上述附件材料均不能证明附件2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某物。因此,被告没有采信该份附件材料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在本案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证明附件2为公开出某物以及公开日期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这些证据材料不属于公知常识方面的证据材料,也不是被告据以作出某x号决定的依据,本院不予接纳。

二、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某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对于原告称本专利对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公开不充分,本院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在设计RISC微控制器时,必须采用保护措施,防止电源电压波动造成死机。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对电压波动进行检测,当电压过低时进行处理控制。通过采取本专利的技术手段,给RISC提供了保护措施,防止电压波动,导致电压过低造成的死机。因此,本专利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开是充分的。

对于原告称本专利说明书并未对附图1中LVD电路的结构做出某楚、完整的说明,本院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一部分的记载,说明书结合附图1已经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能够实现的。并且,说明书已经给出某控制线4、5的详细控制方式,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就“电源电压检测电路”、“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上述各部件。

对于原告称本专利说明书对于如何实现“在电压上升后,RISC微控制器可正常运行”公开不清楚,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4行已经对该问题作出某具体说明,并且本专利电路的具体连接结构已经在说明书文字部分及附图中详细给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结合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因此,被告认定主张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三、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原告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特殊的滤波器,而扩大到所有的滤波器;特殊的逻辑控制电路,而扩大到所有的逻辑控制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专利“具体实施方式”第一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可以知道“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滤波器”和“逻辑控制电路”进行具体的限定,但它们是本领域公知的功能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现有技术实现上述各部件。因此,被告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原告有关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四、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原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整体电路结构不清楚,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清楚地限定了“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控制寄存器通过控制线连接分压电路”、“分压电路电压输出某连接到比较器反相输入端”、“稳压器电压输出某连接到比较器同相输入端”,在权利要求1清楚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对所述低压检测电路X路结构的限定、对控制线的描述也都是清楚的。对于“电源电压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这句话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理解到其含义指的是电源电压VDD分别接入分压电路和稳压器,其是对电路连接关系的限定。而且,对应的附图2中也给出某权利要求2各部件间的连接关系。因此,被告认定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该无效理由不成立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五、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原告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能仅仅只描述部件名称及其连接关系,而且必须描述上述部件各自需要具备的特定结构特征及处理流程、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能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未完整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清楚地限定了本专利所述基于精简指令集微控制器的低压检测电路X组成部件和连接结构,完整地给出某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告认定原告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某第x号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原告微芯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某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美国微芯科技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美国微芯科技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王kf

代理审判员袁伟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