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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丙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乙,女,1952年9月14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当,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丙,女,1980年5月1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广,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乙、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黄某乙、王某某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露担任记录。黄某乙、王某某及他们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当、黄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广到庭参加了诉讼。2009年9月18日,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确认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09年3月6日,被继承人黄某强因病在湖南省马王某医院去世,其生前有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开发区X镇X栋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私x,住房公积金余额x.30元;黄某乙系被继承人黄某强之妻,王某某系黄某强继子,黄某丙系黄某强女儿;2009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遗产继承协议书》,王某某根据该协议书已经支付给黄某丙x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在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再支付黄某丙x元;

二、黄某乙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

三、被继承人黄某强生前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开发区X镇X栋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私x)、住房公积金余额x.30元(职工账户为x)归王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2584.50元,王某某负担1292.25元,黄某丙负担1292.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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