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刘建庄,河南共同(略)事务所(略)。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璇。两年后,原、被告就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同时,原告婆媳之间关系紧张,被告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依法分割家中财产。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家庭关系和睦融洽。被告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已经婚姻管理部门登记,属合法的夫妻关系。2、B型超声诊断报告单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没有怀孕的事实。3、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现住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郭某某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一度,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郭某璇。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日渐不睦。2010年3月,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被告虽多次找原告说和,均遭拒绝。2010年3月31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离婚。另查明;原告现婚前财产有:新飞牌电冰箱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被告现婚前财产有:25寸王牌彩色电视机一台。五组合家俱一套,双人木床一张、皮革沙发一套。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格力牌挂式空调一台,英京牌太阳能一台。另查明:原、被告现住的三门峡西五七三储备库家属院X号楼X单元五层西户,系五七三储备库分给被告父亲的住房,2003年该单位进行房改,该房屋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2007年以被告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庭审调解中,原告坚持其离婚请求不变,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一词,致调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后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日渐不睦。现原、被告分居生活多时,互不尽夫妻义务,经多次劝解无效,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被告现住的三门峡西五七三储备库家属院X号楼X单元五层西户,虽系五七三储备库分给被告父亲的住房,但2003年该单位进行房改时,已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且2007年以被告名义办理了房产证。故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婚生男孩郭某璇现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仍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根据其收入情况承担孩子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郭某璇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郭某某从2010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婚前财产:新飞牌电冰箱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财产;25寸王牌彩色电视机一台。五组合家俱一套,双人木床一张、皮革沙发一套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格力牌挂式空调一台,英京牌太阳能一台,位于三门峡西胜利路中段西侧五七三处家属院X号楼X单元五层西户房屋一套,由原告给付被告x元后,该财产及房屋归原告马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介震

审判员兰群礼

审判员曹存厚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建海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