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因诉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城关崇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得欣,系河南元慧(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宝,系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原告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得欣、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月17,被告的项目经理董继辉称其公司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华东技校新校区X、X号教学楼工程需对外承包劳务,要求原告承包该工程的劳务部分,于是双方签订劳务分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为1、X号教学楼,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包干劳务;工程劳务费为265元"平方米。原告按约进行劳务施工,在施工X号楼三层时因华东技校校长携款逃跑致被告不支付原告劳务费。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劳务费x元。经催要被告支付13万元,退还保证金25万元,但仍欠劳务费x元及保证金5万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被告支付劳务费x元;被告返还保证金5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劳务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2、2008年5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份,证明如停工,被告应结清工程款并退还保证金。

3、2009年3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的项目经理董继辉代表被告在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

4、保证金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30万元。

5、工程结算清单五页,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x元,扣除已付的13万,剩余x元未付。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4真实性无异议,因工程发包方华东技校未支付工程款,证据3协议书未履行;对证据2、5有异议,董继辉未取得公司特别授权,其无权签订补充协议及办理劳务费结算手续。

被告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工程因发包方华东技校建设手续不合法被政府叫停,应当追加工程发包方华东技校为本案共同被告。工程停工被告没有责任,原告结算单第4页、第5页的停工费不应支付。董继辉是借被告公司资质挂靠在被告公司,董继辉是该工程实际承包人,本案劳务费应由董继辉支付。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供如下证据:

1、(2010)郑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工程停工及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发包方华东技校建设手续不合法造成的,被告与工程总承包方锐皇公司之间的承包关系被法院确认无效。

2、2009年9月26日原告向郑州市建委清欠办出具的联系函,证明原、被告就劳务费已达成协议,双方的劳务关系应围绕2009年3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处理。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本案中原告只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与其他第三方均不存在法律关系;2009年3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董继辉办理结算,其行为系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7原、被告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在华东技校新校区X、X号教学楼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包干劳务;工程劳务费按建筑面积以265元"平方米结算,主体完工验收合格付工程总款的70!,粉刷完、验收合格付工程总款的25!,5!验收完付清,原告愿交纳保证金60万元,合同工期为285天。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交纳保证金30万元。2008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的项目经理董继辉和胡某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工程停工可能对双方造成的损失进行了约定。原告在进行劳务施工中,因工程停工,2009年3月26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项目经理董继辉垫付原告劳务费13万元;如华东技校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后,被告根据由项目经理董继辉提供确认签字后的结算清单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如华东技校在一年后未向被告支付工程款,由双方协商解决遗留劳务费事宜。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万元并退还保证金25万元。从董继辉为原告出具的五份结算清单上显示,被告共计欠原告劳务费x元,现仍欠劳务费x元及保证金5万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劳务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书、2009年3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保证金收据、工程结算清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双方同意解除劳务施工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劳务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收取原告的保证金5万元应予退还。被告欠原告劳务费x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劳务费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当追加工程发包方华东技校为本案共同被告及本案劳务费应由董继辉支付,因华东技校不是劳务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且董继辉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系被告的职务行为,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被告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商城县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x元并返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x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长王精一

审判员王彦斌

审判员崔国伟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敏(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