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市管城建筑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科,河南英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闫俊宇,河南英泰(略)事务所(略)。

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某事处新店村(龙腾豪邸小区)。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敏,河南景国计(略)事务所(略)。

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城建筑公司)诉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豫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管城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世科、闫俊宇,被告正豫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城建筑公司诉称:2007年10月25日,管城建筑公司、正豫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管城建筑公司承建正豫置业公司开发的龙腾豪邸住宅小区X至X号楼及地下车库建设工程。该合同系在正豫置业公司的诱骗下所签订,且合同约定的总价款远远低于企业成本,该建设工程合同应属无效,正豫置业公司应当据实结算工程款。合同签订后,管城建筑公司依合同规定进行了施工。但正豫置业公司却一再违约,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并拒绝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材料价差,致使工程延期。2009年2月25日,正豫置业公司又单方解除了和管城建筑公司的施工合同并强行将管城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逐出工地,同时,正豫置业公司又强行扣留了管城建筑公司部分施工机械和设备,给管城建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正豫置业公司尚欠管城建筑公司工程款1538万元未付,管城建筑公司多次要求正豫置业公司协商解决以上问题,正豫置业公司均置之不理。为维护管城建筑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38万元并承担滞纳金40万元;二、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以上两项合计1698万元。后管城建筑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43元及利息x元(按两年期银行贷款5.4%计算);二、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24元(包括未拉走的设备价值、周转材料、剩余建材以及租赁合同租金损失、租赁违约金损失);案件受理费x元、鉴定费20万元由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正豫置业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管城建筑公司以串通招标所签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据实结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管城建筑公司无故拖延工期,经正豫置业公司多次催促,拒不复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正豫置业公司以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三)正豫置业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管城建筑公司工程预付款,正豫置业公司以借款形式代为管城建筑公司垫付的工程材料款和工人工资等,应当计算在已支付工程款内,并由管城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借款利息,马敏霞、马颂民、于恩宽、姜圣力、赵礼以管城建筑公司的名义向正豫置业公司借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当由管城建筑公司承担;(四)关于工程造价问题,应该以合同约定价格为基础,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款造价,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对工程变更部分和未完工部分,参照鉴定的工程价格据实结算。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3日正豫置业公司(甲方)就位于登封新店的龙腾豪邸住宅小区X-X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进行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预算价按施工图纸、现行定额《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版)、《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版)、设计变更、有关补充说明、答疑纪要及有关造价文件进行编制;材料价格按现行市场价计取;投标报价以施工图为依据,以投标预算为参考,在预算价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管城建筑公司(乙方)在投标时编制的投标预算造价为2059.1198万元,投标报价1838万元,中标价1838万元。双方于2007年10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一)工程名称为龙腾豪邸住宅小区X-X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地点为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侧,工程内容为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登发改【2007】X号,资金来源为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为1-X号楼及地下车库等图纸及附件资料内的所有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7年10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7月2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70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五)合同价款为1838万元。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双方在协议内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变更、招标时施工图及附件以外的工程增减、现场签证等按合同双方代表洽商并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为准,在竣工决算时予以调整。(六)高建文为监理单位登封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委派的工程师,李根兴为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野子安为管城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七)工程预付款付款办法。一标段:工程完成至±0.00拨付合同价款的10%,三层主体工程完成拨付合同价的15%,主体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再拨付合同价的20%,完成内外粉刷,经验收合格再拨付合同价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留合同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外余款一次付清。二标段:工程完成至±0.00拨付合同价款的20%,主体全部完成经验收合格再拨付合同价的25%,完成内外粉刷,经验收合格再拨付合同价的2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留合同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外余款一次付清。(八)承包人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等。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于2007年10月23日在市招标办的主持下召开了开标仪式,管城建筑公司以壹仟捌佰叁拾捌万元中标一、二标段整体工程,正豫置业公司本着以钢材市场价差的实际情况,一次性补差叁拾万元整。在施工期间至结束,管城建筑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其他要求,严格按照合同与补充协议进行施工,在竣工结算时结清。”合同签订后,管城建筑公司按约定进驻工地施工,施工过程中,工程进行了大量的变更设计,其中施工的X号住宅楼完全按新施工图进行施工。2007年11月8日,管城建筑公司与登封七星租赁站签订租赁协议,主要约定:租赁物价格为钢管日租金0.015元、扣件日租金0.015元、提升架700元/月,等。2007年12月10日,管城建筑公司与郑州绿城建筑设备仪器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工程名称为龙腾豪邸小区,租赁物的收费标准为钢管日租金0.015元、扣件日租金0.012元、顶丝日租金0.10元、套头日租金0.01元,返还租赁物时若数量不够,折价赔偿(十字扣5元/个、转扣5.5元/个、接头5.5元/个、扣件丝杆0.40元/个、钢管按每260米(一吨)赔偿4000元或现货、顶丝18元/个、套头13元/个),等。2008年3月27日,管城建筑公司向正豫置业公司和登封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一份,载明:“我公司承建的龙腾豪邸住宅小区一标段工程按合同约定工程至三层完成,应付工程款合同总价的25%;二标段按合同工程至±0.00完成,应付工程款总价的30%,合计应付工程款伍佰零柒万壹仟元整(507.1万元),扣除已付工程款叁佰零捌万元整(308万元),现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壹佰玖拾玖万壹仟元整(199.1万元)。”发包方李根兴、监理单位王文海、承包方马敏霞分别代表本单位签章。同日的工程款证书中显示:“承包单位申报款507.1万元,经审核承包单位应得款为411.88万元,本期应扣款为311.88万元,本期应付款为100万元。”同日,正豫置业公司给管城建筑公司的马敏霞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马敏霞工程款壹拾捌万元整”。2008年3月24日、3月28日、9月8日,管城建筑公司依据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8】X号文件,分别向发包方、监理单位递交了“钢材、水泥差价调整报告”及差价表,要求正豫置业公司对差价予以补贴调整。2008年4月14日,正豫置业公司向管城建筑公司邮寄“违约及复工通知书”一份,载明:“贵公司承建我公司位于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侧龙腾豪邸住宅小区X#-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贵公司提供的《龙腾豪邸小区住宅楼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网络图》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贵公司在一标段工程中到现在为止应进入到屋面工程阶段,但现在只进入主体工程3-X层(部分三层、部分四层、部分五层,局部工程尚未动工);在二标段中也应进入屋面工程施工阶段,但贵公司尚未完成±0的90%,且贵公司现在又无故停工,致使该工程于2008年9月26日竣工已成不可能,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保证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请贵公司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恢复正常施工。逾期恢复施工,我公司将依法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贵公司负担。”2008年4月15日,管城建筑公司向正豫置业公司和登封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送达函件一份载明:“由管城建筑公司承建的登封龙腾小区住宅楼工程,自招投标和合同签订以来,就存在不少问题,造成目前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原因一,由于招标文件的误导,致使一标段框架结构部分未进入投标报价。原因二,投标报价时,好多应计费用未进入投标报价,例如:国家明令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人工调差均未进入投标报价。原因三,合同签订后,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各种建筑材料大幅涨价,造成工程成本急剧增加,我方已多次向贵方反映此事,并同时递交了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8】X号文件,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工程造价远远低于成本价,不符合建筑法规规定,目前我方已无力正常施工。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本着双方精诚合作的态度,希望贵方遵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进行有效的协商,尽快解决有关工程造价问题,不然双方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2008年4月17日,管城建筑公司再次致函正豫置业公司,就合同总价款要求进行调整。2009年1月13日,管城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马敏霞向正豫置业公司出具保证书,载明:“关于管城建筑公司承包正豫置业公司龙腾豪邸四季花城Ι-Ⅱ标段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经登封市人民政府出面协调,正豫置业公司以先予代付工资柒拾万元整,我公司为此承诺:1、正豫置业公司本次代付的柒拾万元整在下一步工程款中全额扣除;2、我公司保证在今后和承包工程中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未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引起民工上访等事件,由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与正豫置业公司无关。”2009年2月25日,正豫置业公司向管城建筑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贵公司与我方于2007年10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全部工程竣工日期为2008年7月26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公司多次停工,至今工程刚刚完成60%左右。贵公司以上违约行为及其它违约行为已造成我方无法继续与贵方合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以及双方所签合同44、4第二项约定,解除与贵方之间的合同。”2009年2月26日,根据正豫置业公司的申请,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对管城建筑公司施工的1-X号住宅楼施工现场进行了录像。2009年3月5日,管城建筑安装公司回复正豫置业公司函载明:“我公司现就贵公司2009年3月5日送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一事回复如下:自我公司承建贵公司龙腾豪邸建筑项目后,贵公司有多处设计变更和项目增项,贵公司既未及时向我公司拨付工程进度款,也未拨付追加部分的工程款,致使我公司垫资过巨。我公司实在无力再垫资,而贵公司又不予体谅,我公司无奈停工。违约在谁自不待言。我们认为,我公司并未违约,贵公司解除合同无论是根据法律还是合同均没有依据。基于上述事实,请贵公司从大局出发,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此事,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2009年3月9日,正豫置业公司向管城建筑公司下达通知一份,载明:“我公司于2009年3月4日与你公司已解除施工合同。请你公司有关人员于2009年3月10日中午12点前撤离工地。”2009年3月11日,正豫置业公司又向管城建筑公司送达通知一份,载明:“我公司已于2009年3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你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在,你公司的提升架尚未拆除,影响我公司的正常施工。现在我公司正式通知你公司,要求你公司在三日内(2009年3月13日前)拆除并撤离工地,否则,我公司将强行拆除。”2009年3月13日,管城建筑公司向正豫置业公司、登封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送达告知函一份,载明:“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你公司2009年3月4日送达我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我公司于次日及时同时通过特快专递和公司派人两种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回复函,认为你公司没有理由解除合同,我方也不同意解除合同。但你公司一意孤行,强行更换施工队,强行拆除我公司的施工设备,并且无理勒令我公司撤离工地。我公司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你公司承担。我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你公司追索损失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之后,管城建筑公司工程人员被迫离开施工现场,剩余建材、周转建材、施工设备留在施工工地。2009年3月16日正豫置业公司与案外人四川李元均施工队签订了《施工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一、工程名称为龙腾豪邸1#、2#、3#、6#楼剩余工程;工程地点为行政服务大厅东200米路北;工程承包范围为“清理地面、粉楼梯坡、楼梯间补瓷砖和其它修补、地平面拉毛保温层等、施工调砌粉、龙门架外窗口砌粉粘挡阳板、拆龙门架、天沟屋顶排水沟水泥压边、修补外墙瓷片缺限、消防箱配电箱安装和粉、粘瓷砖、地下室砼垫层硬化地面和填土夯实、每单元洞口雨蓬柱子粉、砌、粘瓷砖、散水(开挖砌保护防水的63的外墙砖)地面拉毛、粘贴踏步花岗石、商铺门市房全部土建工程、粉刷粘贴花岗石等,以上标段工程所有土建粉刷等按图纸全部达到交工验收标准。二、工期为2009年3月18日至4月30日,总日历天数45日;三、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由正豫置业公司负责,工程总价拾伍万元,价格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浮动。”等。2009年3月19日,根据正豫置业公司的申请,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再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录像,证明施工现场的现状。2009年4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2009)郑黄某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根据管城建筑公司的申请,河南省郑州市黄某公证处于2009年3月17日对龙腾豪邸住宅小区的施工现场完成情况、施工设备、周转材料及剩余的工程材料统计行文进行了保全证据。现场记录显示:(一)X号楼建筑面积按设计是4496.03,其中A区(西单元)1-X层框架部分面积404.23、3-X层住宅部分,B区(东、中单元)地下室建筑面积396.63,地上七层;土建施工完成情况:地下室防水回填土已完成,框架部分底层地坪已完成(地面有建筑废料等);住宅部分内粉及外墙面面砖及批白完成,楼梯间墙面砖及批白基本完成,只是个别管线孔面上未彻底。花岗岩踏步完成两个门洞,屋顶屋面瓦、防水造型、天窗及烟道帽完成,露台花瓶柱栏杆已装好,屋面保温找平层完成,楼梯门洞雨蓬主体完成,住宅部分窗框已安装;消防主管道及箱体安装完成;水电:线管敷设及线盒安装完成,上、下水管道、多媒体箱、电位端子箱、屋面避雷接地及避雷带场完成,落水管除一层外完成。(二)X号楼地下一层,地上七层,顶层为阁楼层,建筑面积6177.53,共三个单元。土建:地下室回填土、内墙粉刷、外墙面砖及外墙乳胶漆、楼梯间墙砖、批白、花岗岩踏步、墙面防水、彩瓦、天窗、烟道帽造型、露台花瓶栏杆、屋面保温、找平、楼梯门洞雨蓬主体均已完成。水电安装同X号楼,窗框已安装,并安装玻璃不足一半。(三)X号楼建筑面积3661.43,其中A区(及西头)1-X层为框架部分,建筑面积988.53,3-X层为住宅,B区地下室面积为212.83,顶层为阁楼。土建:地下室内粉、防水、地坪完成,住宅内粉,外墙面砖及批白、框架部分地立面外墙面砖及回填土完成,框架部分主体完成,内粉二层,屋面保温、找平、楼梯间批白、墙面及花岗岩踏步基本完成,只是个别管孔口待修,屋面防水、瓦、天窗造型及烟道帽、露台花瓶栏杆及屋面保温、找平、楼梯门洞雨蓬均完成,窗框已安装。水电、消防施工完成情况同X号楼。(四)X号楼,共七层,设计面积3687.73,外墙面砖、内粉、斜屋面防水、屋面瓦、露台保温层、找平、花瓶栏杆均已完成,内粉1-X层完成,两个楼梯间墙砖及批白完成1-X层,个别管线空口待修,楼梯门洞雨蓬两个完成,但尚不完善;水电、消防施工完成同X号楼。(五)X号楼,共八层,设计面积2291.33,带电梯间,主体完成,内粉完成1-X层,脚手架未下;电:线管铺设、开关、插座、接线盒安装、避雷接地已完成。(六)X号楼共七层,设计面积3712.33,其中A区(即西头)1-X层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043,3-X层为住宅部分,B区地下室建筑面积212.83,地上七层,顶层为阁楼层。土建:地下室防水、内粉及回填土完成,住宅部分内粉、外墙面砖及批白完成,框架部分主体及二层内粉完成,框架部分北立面外墙砖及回填土完成,层面防水、瓦、造型、天窗、烟道帽已完成,楼梯间墙砖、批白完成,个别管线口待修饰,花岗岩踏步完成一个门洞,露台花瓶栏杆、屋面保温层、找平层完成,框架部分屋面、保温层、楼梯间雨蓬主体完成。水电、消防情况同X号楼,部分窗框已完成,外架脚手架未下。(七)X号楼,共七层,设计面积3766.13。土建:外墙面砖、外粉、外批白部分完成,坡屋面防水、屋面瓦完成,露台保温层、找平层、花瓶栏杆完成,内粉完成,两个楼梯间墙砖及批白完成,个别管线孔周围待修,花岗岩踏步及平台完成一个楼梯间,门洞雨蓬面砖完成,面砖、彩铝窗框安装完成。水电、消防部分同X号楼。(八)X号楼,设计七层,建筑面积1974.73,外墙砖及外粉完成(个别线管孔眼边待修),坡屋面防水及屋面瓦、露台保温层、找平层、花瓶栏杆完成,内粉完成1-X层,楼梯间门洞雨蓬面砖完成。水电、消防部分同X号楼。(九)地下车库,设计面积3993,内粉、地面、排水沟、防水完工。强弱电、配管及线盒完成,环形接地体及给排水(含4#、7#、8#楼)完成。(十)工地上设备、周转材料及剩余材料统计情况:(1)外墙面砖(规格0.06×0.24×60),3#楼框架部分南侧3756件、7#楼龙门架处1160件;(2)仿石外墙砖(规格200×400×10片),3#楼框架南35件,4#楼砼搅拌机处117件;(3)楼梯间内墙砖(规格300×450×12片),6#楼框架部分北侧564件;(4)屋面瓦:平瓦4325块(7#楼及8#楼处)、脊瓦350块(3#楼框架一层、框架西、8#楼处)、三通5块、阴沟瓦10块;(5)楼梯间花岗岩踏步板、平分板(6#楼北、7#楼北、2#楼南北)黑色:0.15×0.15,4.3;0.15×0.555,60.3;踏步黑边123.83;踏步平板259.3;立板138.3;转向平分板0.555×0.555,256.3;(6)石子:3#楼南10立方米、1#楼南15立方米、5#楼X立方米;(7)河沙:2#楼X立方米、5#楼处10立方米;(8)粉墙沙:1#楼处15立方米、2#楼处12立方米、3#楼处18立方米、7#楼搅拌机处20立方米;(9)钢筋:地下车库内圆钢3.4吨,Φ12、Φ16螺纹钢筋4.6吨,6#楼南钢筋1.2吨,4#楼钢筋成型处钢筋1.8吨,工地现场钢筋料头11吨;(11)5#楼外双排架钢管29.5吨,扣件3690个;5#楼八层满堂架钢管4.8吨,扣件650个;6#楼外双排架钢管48吨,扣件5980个;4#、7#、8#阁楼粉刷架子钢管7.6吨,扣件860个,顶丝50根;3#楼西、南,6#楼西,地下车库已撤堆放及1#、2#、3#、4#、7#、8#楼外架未拆除外架钢管44吨,扣件2500个;1#-8#楼楼层内零星钢管19吨,扣件5800个;6#楼X层框架内扣件2600个,扒勾700根;6#楼西侧堆放扒勾4500根,1米穿墙螺栓1600根;(12)Φ110雨水管80根×4米,1#楼东;3#楼PPR上水管Φ25,5捆×200米=1000米,Φ20,5捆×300米=1500米;6#楼南Φ100焊接钢管6米,Φ75焊管5根×6米=30米,Φ50焊管4根×6米=24米;7#楼X层PPR上水管Φ25,4捆×200米=800米,Φx管8根×4米=32米,Φx管17根×4米=68米,Φx管35根×4米=140米;8#楼X层Φ10避雷带钢筋105米,40×40×4角铁20米;地下车库Φx管10根×4米=40米;(13)工地全部竹架板1546块、铁皮12张(1×2米),挂瓦条(规格0.025×0.04×4米)6#楼框架X层内162捆×32米=5184米,下水材料中4#楼X层Φx管40根×4米=160米,6#楼西单元楼梯400毫米宽橡胶上水带2盘×20米=400米。(14)1#楼南提升机1套(新式20节),护栏钢管6米、30根,4米、10根,3米、13根,扣件266个,搅拌机1台(新350),搅拌机栅钢管4米4根、3米8根,扣件26个,配电盘1个(60×50),1#楼西提升机1套(老式18节),护栏钢管6米34根、4米31根、3米60根,扣件283个,卷扬机栅4米4根、3.5米10根,扣件20个;2#楼处,提升机1套(老式20节),护栏钢管6米24根、4米55根、3米31根、2.5米20根,扣件274个,配电盘1个(60×80),搅拌机1台(老350型),搅拌栅钢管6米1根、4米4根、3米8根,扣件20个;3#楼处,提升机1套(新式20节),护栏钢管6米53根、4米75根、3.5米58根、2-2.5米42根,扣件347个,操作栅4米6根、3米12根,扣件30个;4#楼处,提升机1套(老式16节),防护栏6米27根、4米30根、3米33根、2-2.5米32根、扣件294个,操作栅钢管3米12根、扣件22个,搅拌机1台(新式350型),搅拌栅钢管4米7根、3米2根,水泥台4米12根、1.2米12根、扣件42个;5#楼处,提升机1套(新式18节楼北2节),防护栏钢管6米22根、、4米31根、3米23根、扣件267个;6#楼西,提升机1套(新式14节),护栏6米41根、4米52根、3.5米42根、扣件324个;6#楼东,提升机1套(老式16节),护栏钢管6米23根、4米38根、3米47根、2-2.5米11根、扣件287个;X号楼电盘操作栅4米5根、3米6根、扣件20个,搅拌机1台(新350型),搅拌机栅6米2根、5米10根、3米3根、扣件18个;7#楼处,提升机1套(老式16节),防护栅钢管6米44根、4米24根、扣件150个,搅拌机1台(老),搅拌机栅6米5根、4米19根、3米10根、1.2米23根;8#楼处,提升机1套(16节),防护栅钢管6米52根、4米20根、扣件220个,总配电柜1个(内1250空气开关1个、400空气开关3个,铜板接连),7#楼东配电柜1个(内空气开关3个、漏电保护器1个),钢筋调直机1台(包括托架8米、7.5电机一台、5.5电机一台)、钢筋成型机1台、500型电焊机1台、钢筋剪断机1台、钢筋对焊机1台、x型沙浆搅拌机4台(2#楼南1台、7#楼东西各1台、地下室1台),小型调直机1台、套丝机1台(6#楼西头楼梯间)。另:工地门口围墙处砂浆搅拌机1套,1#楼框架西电夯1台,地下车库蛙式打夯机1台。”。正豫置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自2007年12月3日至2009年1月22日,共预付管城建筑公司工程款482.3万元(收据15张)。管城建筑公司职工马敏霞、马颂民、于恩宽、姜圣力、赵礼从2008年4月23日至2009年1月18日以借条、欠条或证明等形式向正豫置业公司预借工程款109笔,大部分借据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共计借款本金x.3元。管城建筑公司对部分收据的付款数额有异议,且认为马敏霞、马颂民、于恩宽、姜圣力、赵礼出具的借条,系个人行为,其借款不应计算在已付工程款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参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2009年第一季度)和管城建筑公司的购物发票及租赁合同和双方确认的图纸部分的补充说明:①现场材料价值为:外墙面砖4916件×20元=x元、仿古外墙砖152件×20元=3040元、楼梯间内墙砖564件×25×1.62=x元、屋面瓦(平瓦4325块×4.6元=x元、脊瓦350块×12元=4200元、三通瓦5块×30元=150元、阴沟瓦10块×18.20元=182元)共计x元,楼梯间花岗岩踏步板(黑色4.7平方米×55元=258.5元、60.9平方米×55元=3349.5元、踏板黑边123.84平方米×55元=6811.2元、平板259.4平方米×55元=x元、立板138.5平方米×55元=7617.5元、转向平板256.8平方米×55元=x元)共计x.7元、石子55立方米×45元=2475元、河沙15立方米×73元=1095元、粉墙沙65立方米×55元=3575元、机砖x块×0.192元=2112元、钢筋(圆钢3.4吨×4750元=x元、Φ12-16螺纹钢4.6吨×4750元=x元、钢筋3吨×4980元=x元、钢筋料头11吨×2200元=x元)共计x元、水电材料(Φ110下水管120根×48元=5760元、Φx上水1800米×6.25元=x元、Φx上水1500米×2.25元=3375元、Φ100焊接管6米200元、Φ75焊接管30米750元、Φ50焊接管24米320元、Φx管18根×115元=2070元、Φx管17根×35元=646元、Φx管35根×19元=664元、Φ10避雷带钢筋105米×3.3元=346.5元、角铁20米×5元=100元、铁皮12张×125=1500元、挂瓦条162捆×32米×1元=5184元、4毫米宽橡胶上水带2捆×200元=400元)共计x.5元,以上合计x.2元;②周转材料及设备价值为:173.64吨×4000元=x元、扣件x×5.2元=x元、顶丝50套×18元=900元、扒勾5200个×2.93元=x元、1米螺栓1600根×8元=x元、350搅拌机5台×x元=x元、配电盘2台×300=600元、总配电柜1台×3800元=3800元、配电柜1台3200元、钢筋调直机1台x元、钢筋成型机1台2500元、500型电焊机1台6500元、钢筋剪断机1台3800元、对焊机1台6500元、350型砂浆机5台×2800元=x元、小型调直机1台900元、套丝机1台1500元、电夯1台3200元、蛙式电夯1台1800元、提升机3套×x元=x元、竹架板1546块×23元=x元,以上合计x元(设备按最低10年折旧,该价款系按15%折旧后价款);③2009年3月至2010年8月的租金损失:钢管173.64吨×3.9元×30×18=x.84元、扣件x×0.015元×30×18=x元、顶丝50×0.10元×30×18=2700元、龙门架7台×700元×4=x元、龙门架3台×700元×18=x元、搅拌机5台×1500元×18=x元、调直机1台×80元×30×18=x元、成型机1台×30元×30×18=x元、500焊机1台×50元×30×18=x元、剪断机1台×30元×30×18=x元、对焊机1台×50×30×18=x元、砂浆机5台×20元×30×18=x元、调直机1台×10元×30×18=5400元、套丝机1台×10元×30×18=5400元、电夯2台×20元×30×18=x元、竹架板1546块×0.10元×30×18=x元,以上合计x.84元。未拉走的设备、施工材料、周转材料价值和租金损失共计x.04元。

根据管城建筑公司的申请,我院委托郑州市中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龙腾豪邸1-X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对未拉走的设备、周转材料、剩余建材及租赁物的损失及违约金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方案A(执行合同)(一)、优惠前工程造价为x.84元,其中已含有争议项目造价x.36元。(二)、优惠后工程造价x.68元,其中已含有争议项目造价x.06元。方案B(按实结算)(一)、优惠前工程造价x.43元,其中已含有争议项目造价x.91元。(二)优惠后工程造价x.92元,其中已含有争议项目造价x.41元。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为:(一)因双方对合同造价是否有效存在异议,本鉴定做出两路方案,即鉴定意见方案A、方案B供法庭依法认定后采用。(二)造价是否优惠,双方无约定,国家对此也无明确规定,请法庭依法认定。(三)因本工程在委托鉴定前已由第三方对乙方未完工程进行了施工,对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工程鉴定方已无法对现场进行测量。故对双方有争议的项目进行分别计算后提交法庭,请法庭依法认定后,确认未完工程争议项目造价是否进行调整。(四)关于泵送费问题。因双方未提供具体泵送项目及工程量,无法计算泵送费,本鉴定意见中均未含该项费用。(五)未拉走的设备、周转材料、剩余材料及租赁物因双方未提供其供鉴定需要的设备名称、材料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资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无法进行鉴定,故鉴定造价中不含该项费用。(六)屋面彩瓦单价双方无约定,材料信息价中也为此单价。本鉴定按乙方提供的原始发货凭证上注明的单价计算。对此凭证的真实性应由乙方承担。(七)由甲方提供的2007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显示:本着以钢材市场价差的实际情况,一次性补差叁拾万元整。本鉴定造价中未含有该项费用,双方按约定另行计算。关于双方有争议的项目造价,因施工现场已由第三方施工完毕,根据双方的录像显示和现场记录,本院认定双方争议部分管城建筑安装公司实际施工造价为x.91元。

本院认为:管城建筑公司与正豫置业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合同解除,正豫置业公司强行将管城建筑公司驱逐工地,工地上的部分剩余材料、周转材料、施工设备等予以扣留,且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关于工程造价问题。正豫置业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造价+变更签证-未完工程。该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图纸进行了大量的变更,部分住宅楼甚至按新图纸进行了施工,工程造价应按实结算,建筑施工合同并未约定优惠的内容,故管城建筑公司完成的工程造价为x.43元(含有争议的部分x.91元),减去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x元,加上双方补充协议中30万元的钢材差价款,以上管城建筑公司完成工程的总造价为x.43元;(二)关于预付的工程款数额问题。从2007年12月3日至2009年1月22日,管城建筑公司以收据形式经会计马敏霞或马颂民收取正豫置业公司支付的工程票据数额上显示的预付款为482.3万元,结合管城建筑公司提出的异议及三方认可的2008年3月24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及正豫置业公司出具的欠条,本院认定正豫置业公司已预付工程款428.3万元。马敏霞、马颂民、于恩宽、姜圣力、赵礼从2008年4月23日至2009年1月14日以借条、欠条或证明形式向正豫置业公司预借工程款109笔,大部分借据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共计借款本金x.3元。本院认为马敏霞、马颂民、于恩宽、姜圣力、赵礼作为管城建筑公司施工工地的负责人或职员向正豫置业公司借款或以借条等形式预支工程款款及农民工工资,均已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为管城建筑公司向正豫置业公司预支的工程款。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正豫置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x.43元,尚欠管城建筑公司工程款x.13元;正豫置业公司已于2009年3月18日与案外人就未完工程签订协议,本院认定管城建筑公司在此之前已被迫离开工地,管城建筑公司诉请支付利息应自2009年3月18日开始计息,就尚欠工程款部分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于法有据;(三)关于剩余建材、周转材料、未拉走的建筑设备、租金损失和违约金的问题。由于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系强制性解除,合同解除后,管城建筑公司应当将剩余建材、周转材料、建筑设备等撤离工地。但从双方举证的证据显示,上述设备被留在了工地。由于剩余建材正豫置业公司已经使用返还已不可能,正豫置业公司应当作价赔偿。对周转材料、建筑设备正豫置业公司应当返还,现因就上述设备是否撤出工地双方争议较大,管城建筑公司要求作价赔偿(扣除折旧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部分周转材料、建筑设备系管城建筑公司租赁的租赁物,扣留期间的租金损失应当由正豫置业公司赔偿(参考租赁合同租金的标准),故管城建筑公司诉请正豫置业公司赔偿租金损失于法有据;关于管城建筑公司诉请的违约金损失,因该违约金并未发生,本院不做处理,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地方标准和有关证据,本院认定未拉走的设备、施工材料、周转材料价值和租金损失共计x.04元。正豫置业公司辩称剩余建材、周转材料、建筑设备已撤离工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泵送费问题,因管城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参照《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2009年第一季度)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折款x.2元。

三、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设备作价款(折旧后)共x元及租赁物的租金损失x.84元。

四、驳回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鉴定费x元,共计x元。原告郑州市管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x元,被告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某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崔凤茹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程晓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