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果的食品公司,机构代码x-9。

法定代表人贺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某某,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特力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原告曾某某于2006年10月4日与被告特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位于邵阳北江豪庭教师新苑的第六幢C单元X号商品房1套。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31.47平方米,单价为121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x元,交款方式为首付30%,银行贷款按揭支付70%,交房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原告于2006年11月24日首付现金x元,2007年2月1日按揭支付房款x元。由于被告建房工程缓慢,不能如期交房,延期至2008年3月14日办理交房手续,共延期470个自然日。且该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为123.87平方米,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相差7.6个平方米。因此,被告已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x元,支付住房建筑面积误差双倍返还余款56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曾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明确了房屋交付时间。

2、交房通知书。拟证明被告于2008年2月16日办理交房手续。

3、延期交房通知书。拟证明被告交房时间又延期至2008年3月20日。

4、购房发票3张。拟证明原告已交清房款。

5、江北豪庭一期入住户费用单。拟证明被告交房的面积有误差,应双倍返还差价款。

被告特力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的总价款为x元,截止2008年3月14日止,原告尚欠7880元房款没有交齐,为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没有交齐全部房款的情况下,有权将交房时间顺延至2008年3月14日。2、不存在面积误差双倍返还。房屋交付时,实际面积虽然跟合同约定存有误差,但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自行选择是以产权部门登记面积为准,为此,不存在双倍返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被告没有违约行为。

2、收款收据4张,缴款时间表1张。拟证明原告在缴款的时间和全面交款方面存在违约的事实。

3、入住通知书领取表1张。拟证明原告已实际接受了房屋。

经质证,被告特力公司对原告曾某某提供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提出异议。原告曾某某对被告特力公司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提出异议。

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证如下:

被告特力公司对原告曾某某提供的证据1、2、3、4、5,原告曾某某对被告特力公司提供的证据1、2、3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根据本院的认证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法庭辩论,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06年10月4日,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特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曾某某购买被告特力公司位于邵阳北江豪庭教师新苑的第六幢C单元X号商品房1套。合同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31.47平方米,总价款为x元(单价为1210元/平方米,按总房价优惠9.9折);商品房建筑面积误差的处理以产权权部登记面积为准;付款方式为首付30%,按揭支付70%;交房期限为2006年11月30日。并约定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在15日内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的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不超过60日内交房,自合同约定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起之日起60日内返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除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曾某某于2006年11月24日交付首付款x元,2007年2月1日在银行贷款按揭支付x元,共计x元。由于被告建房工程进展缓慢,被告特力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曾某某。且交付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23.87平方米,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相差7.6平方米,被告特力公司于2008年3月14日与原告曾某某结算后,实际退还了原告曾某某房款1212元。现原告曾某某就被告特力公司延期交房,构成违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原告曾某某按合同约定,交付了首付房款x元,按揭交付房款x元,共计x元,虽然还有余款没有交纳,但是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清全部房款时间,且被告特力公司在交房时,经结算退还了部分房款给原告曾某某,可以认定原告已交清房款。被告特力公司以补充协议约定,买受人未交付全部楼价款及买受人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卖人可将交付期限顺延至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为由,认为被告没有违约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特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曾某某要求被告特力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特力公司交房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相差7.6平方米,对房屋建筑面积误差处理,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以产权部门登记面积为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特力公司已将房屋差额款退还给原告曾某某,因此,原告要求双倍返还房屋差额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某某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x元。

二、驳回原告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200元,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浪

审判员杨泉堂

人民陪审员唐圣礼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