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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0月21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马xx现已出嫁,长子马xx现在校上学。因原被告婚姻系父母包办,双方无任何感情基础,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精神受到极大压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夫妻关系很好,偶尔有吵骂也是正常,为了家庭,为了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马某某于1986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女儿马xx已出嫁,儿子马xx尚在校上学。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因原告李某某到县城开饭店后,原被告双方缺少沟通,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李某某离家出走。2009年5月10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起与被告马某某的离婚诉讼,被告马某某认为双方感情尚可,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20余年,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一子,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因缺乏沟通,虽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陶占省

审判员赵保卫

代理审判员刘红涛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志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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