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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洞口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该行董事长。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曾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某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合作银行诉称,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06年5月20日向原告借贷款x元,3月12日借款x元,合计x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息。

被告曾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被告实在无法清偿本息,只能按分期清偿。

经审查,被告曾某因办企业缺乏资金,于2006年1月20日和3月12日向原告马安分理处借款x元,利率为10.5‰,分别于2007年1月20日和3月10日到期。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派员催收,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故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曾某所欠原告贷款x元的利息分4季度清偿,本息转据;

二、如被告未能按期清偿利息,将一并执行全部本息的清偿。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某义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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