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剑,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2008年6月份,李某某在于某某承包的封丘县化肥厂的防腐保温工地打工,每日工70元,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下欠工资1155元未付,后经多次催要,于某某2009年1月23日给李某某写有欠条一份。

于某某辩称,李某某所诉不实,于某某不是适格的被告,该工程于某某转包给了于某国和于某荣二人,该工资应由二人支付,欠款条是于某某被胁迫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李某某在于某某承包的封丘县化肥厂的防腐保温工地打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下欠工资1155元未付,后经多次催要,于某某2009年1月23日给李某某写有欠条一份。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在于某某承包的封丘县化肥厂的防腐保温工地做工,由于某某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于某某未全额支付李某某劳务报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李某某要求于某某支付劳务报酬115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于某某辩称其不是适格的被告,欠条是在被胁迫情况下所写,证据不足,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某某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某劳务报酬1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苗刚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