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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福州日达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撤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庆洪,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福州日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x-1。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公司职员。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X路X号东煌大厦X层,组织机构代码证x-4。

代表人傅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福州日达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有权行使该权利,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14.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长其

人民陪审员李为胜

人民陪审员吴玉贞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某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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