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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甲、陈某、田某乙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万华岩镇增湖村8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甲,男。

原告陈某,女。

原告田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

负责人田某甲,系该组组长。

原告田某甲、陈某、田某乙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X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陈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三人均为被告组村民,原告田某甲、陈某于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日在计划内生育儿子田某乙。原告夫妇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号召,决定终身只生一胎,并于2008年3月20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未再生育二胎。

2008年因郴州西站建设需要,政府征收了被告组部分土地,并向被告支付了土地征用补偿费,被告收到土地征用补偿费后,于2009年元月15日进行了第一次分配,每人分得了x元。2009年4月1日进行了第二次分配,每人分得了x元。虽然原告一家只有三口人,但由于是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多分一人的份额,但被告未按法律规定,拒绝增加原告家庭多分一人份额,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增加分配一人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费计x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X组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甲系北湖区X镇X村X组村民,原告陈某于2004年4月5日由江西省南昌县X组。田某甲与陈某于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日婚生儿子田某乙,并于2008年3月20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至今未再生育,系独生子女家庭。2008年因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征收了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X组的部分土地,被告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495万元。被告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给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2009年1月15日每人分得x元、2009年4月1日每人分得x元,合计每人x元。原告家庭按三人计算共分配x元,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原告增加一人的分配份额。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进帐单、存折、当事人陈某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属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本案中,三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田某甲、陈某愿意终身只生育一个小孩,在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应当享有法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权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X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由其所在单位落实,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被告无故不对原告增加一人分配份额的行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费计x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参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X组支付增加一人份额的土地征用补偿费x元给原告田某甲、陈某、田某乙,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X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104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X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张东明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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