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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渝四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被告人雷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李某某,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党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及其辩护人白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甲与其夫任某长期关系不和。2008年春季,雷某甲与石家镇X村小学教师王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同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任某回家时发现王某某在其家中,怀疑王某某与雷某甲有不正当关系,便对王某行殴打。任某还拿出斧头和铁锤声称要杀死王、雷某人。凌晨3时许,王某某离开任某,任某与雷某甲继续争执,并对雷某甲进行殴打,要求雷某甲于当日中午12时前补偿现金12万元方可离婚。11时56分左右,任某叫雷某甲打电话催钱。雷某甲到卧室拿起电话,任某便将电话抢过去,用电话将雷某甲的嘴唇打伤。其子女任某乙、任某东见状,上前劝阻,任某叫二人出去,并称不出去就要杀二人。雷某甲见任某拿孩子出气,非常气恼,便准备出门,被任某推倒在地。雷某甲倒在电视柜前,见任某以前拿的斧头放在此处,就将斧头拿在手里。任某过去抢斧头,将雷某甲推到墙壁上。二人拼抢斧头,雷某甲倒在地上,任某将雷某甲按在地上,僵持约1小时后,雷某甲用力朝任某的胸部蹬去,任某倒在沙发上,雷某甲顺势用斧头朝其颈部连砍两下,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任某系颈髓损伤死亡。

指控证据有,证人王某某、任某乙、任某丙、任某丁、任某戊、徐某己、程某某、雷某庚、谢某某、杨某辛、冉某某、杨某壬、张某癸、魏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作案工具斧头以及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等。

指控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雷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雷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系一时失手造成被害人死亡。

雷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处理家庭纠纷不当引发本案具有过错;2.雷某甲的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3.雷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偶犯,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建议人民法院对雷某甲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甲与其夫任某长期关系不和,相互认为对方不忠,经常发生吵打。2008年春季,雷某甲与黔江区X镇X村小学教师王某某建立情人关系,其间多次发生性关系。同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任某回家遇见与雷某甲发生完性关系后正欲离去的王某某,便对王某行殴打,并拿出斧头和铁锤进行威胁。王某某寻机离开任某家后,任某与雷某甲继续争吵,并要求雷某甲于当日中午12时前补偿其现金12万元后即可离婚,雷某甲表示同意。任某多次催促雷某甲筹钱,并对雷某甲进行殴打。其间,任某丙、徐某某、程某某等人先后到过现场进行劝解,但效果不佳。雷某甲准备出门,被任某按倒在地。雷某甲倒在电视柜前,见任某起先拿的斧头放在此处,便将斧头拿在手里。任某上前争抢斧头。双方争抢斧头至缝纫机屋,任某将雷某甲按在地上。双方僵持约一小时后,雷某甲用力朝任某的胸部蹬去,任某倒在沙发上,雷某甲顺势持斧头朝任某连砍两下,砍在任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雷某甲将任某砍死后,打电话将此情况告知其弟雷某庚,并委托雷某庚报警,自己则留在现场,直至公安机关前去将其抓获。经法医鉴定,任某系颈髓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08年11月12日15时,任某丁打电话向黔江区公安局石家派出所报案称,其兄任某被人杀死在家中,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11月12日16时许,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雷某甲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黔江区X镇X村X组任某家。在房屋西侧的芭蕉树下提取一把木柄斧头,斧头上粘附有喷溅血迹和毛发。在缝纫机室外的墙角石磨上发现并提取铁锤一把。室内多处有砍切痕迹,并发现塑料酒壶、破损眼镜、发髻、粘附有灰尘的衣物等物品。缝纫机室有打斗痕迹,且多处见滴落血迹,靠东墙有一皮质沙发,沙发上有一具尸体,呈俯卧状,移开尸体后,发现大量血迹。侦查人员对上述相关物品、痕迹进行了提取。

4.指认现场照片。证明雷某甲及任某乙对相关现场及物品进行了指认。

5.黔公物鉴(法尸)字[2008]X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任某的尸体右额部、左侧颧部、右眼外耳上方、左上睑、右食指根部、右膝部等处有擦伤,右前臂背侧有咬痕,左手握有三根长发,左颈项部有8.7×4×5厘米创口,创口边缘整齐,无组织间桥,创壁光滑,第一颈椎断裂,颈髓不全离断,仅有少许组织相连。分析致伤工具为锐器类。结论:颈髓损伤死亡。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雷某甲是同学,于案发半年之前开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08年11月12日凌晨1时许,他接到雷某甲发给他的信息,说其丈夫任某到学堂去打菜油还没有回家。他骑上摩托车来到雷某甲家。之后,任某回家发现了他,对他进行殴打。任某拿出钉锤和斧头,说要搞死他们,并用钉锤打了他下颌一锤。雷某甲劝任某不要冲动,任某用斧头背打雷某甲的腰部和腿部,又把他的眼镜锤坏。他趁任某不备,拖过其钉锤,然后开门跑了出去。他将钉锤丢在后阳沟,然后跑到公路上听动静,听见任某在院坝打雷某甲。他给杨某辛打电话,叫其来劝解,被杨某绝。他骑摩托车回到学校。天亮后,徐某某校长打电话过问他昨晚上与雷某甲的事情。之后,雷某甲打电话给他,说任某要求在12点之前打12万元钱到其卡上,否则就要杀雷某甲全家和他,并说任某丙和徐某某也在场。过了一会,雷某甲又打电话叫他报警,他便打了石家派出所的电话报了警。之后,他联系人准备把雷某甲和小孩接出来,又想到急需用钱,便把他的摩托车作价1600元卖给了冉某某。之后他又来到任某家,得知雷某甲已将任某砍死。

7.证人任某乙的证言。证明她爸爸任某和妈妈雷某甲经常吵架。2008年11月11日下午,她放学回家后,家里只有妈妈和弟弟,妈妈说爸爸到学堂打菜油去了。晚上9时许,她上床睡觉。次日凌晨3时许,她被爸爸和妈妈的吵架声惊醒。早上6时许,她起床后准备上学,爸爸吼她:“哪个今天敢跨出这个门坎就砍死哪个。”她和弟弟看见爸爸坐的火箱里有一把斧头,二人便没敢出门。爸爸要妈妈在中午12点前拿12万元钱给他,并对妈妈说:“12点前钱不到位,我叫你全家死绝。”上午大约九十点钟,大伯任某丙和徐某长去了她家,他们将爸爸叫到屋外劝说。其间,爸爸又动手打了妈妈。大伯和徐某长走后,爸爸叫妈妈跪下,并一边喝酒一边教训妈妈。11点47分,爸爸又向妈妈催钱,朝妈妈身上乱踢乱打,抓住妈妈的头发拉到看电视那屋继续打。妈妈从桌子下抓起一把斧头握在手中,对爸爸说:“你不要过来,有事好好谈。”爸爸上前抢斧头,与妈妈拉扯进了缝纫机屋。她和弟弟跪在门口哭,叫他们不要打。爸爸吼他们,叫他们过去,不然连他们都要杀。她和弟弟退到火箱里坐着。过了一会,妈妈一个人走出来,把斧头(斧头上有血)丢在凉板床下,抱起弟弟哭。她走到缝纫机屋门口,看见爸爸趴在沙发上,面朝里面,沙发上有血,便认为爸爸死了。她把斧头藏在了芭蕉树下。

8.证人任某丙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凌晨3点多钟,他接到兄弟任某的电话,任某说其回家抓到雷某甲和王某某在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已经跑掉。早上9时许,他去石家中心校找到校长徐某某,要求一起处理此事。到了任某家后,他看见任某和雷某甲在争吵,任某喝了点酒,有些气愤,但说话很理智。他和徐某长对双方进行劝解,还劝任某不要冲动,不要做出什么后果,任某表示同意。下午两三点钟,他和兄弟任某戊、任某丁开车又来到任某家,发现任某已经死亡,王某某在任某家。任某丁打电话报了警。

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任某丙来学校找他,请他去解决雷某甲和任某的家庭纠纷,说雷某甲与王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叫他劝一下王某某。到了任某家后,看见任某与雷某甲在争吵,他和任某丙对任某进行劝解。任某说离婚可以,但是结婚12年,要雷某甲拿12万元钱。他们劝了一阵后就回去了。

10.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下午2点40分左右,他和任某丁、任某丙开车来到任某家,发现任某已经死亡,雷某甲承认是她把任某砍了一斧头。

11.证人任某某证言。证明他和任某丙、任某戊到了任某家后,雷某甲对他们说对不起,之后,他们发现任某死在屋里的沙发上,他就给派出所打电话报了警。

1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早上8时许,她在任某家门外的公路上等客车时,听见任某家里有吵闹声及小孩的哭声。她进屋看见任某在骂雷某甲,嘴里有大股酒味。她对任某进行劝解,反被任某用秽语回敬,便离开了任某家。

13.证人雷某某证言。证明雷某甲和任某长期关系不好,雷某甲要求离婚,任某不同意。案发当天早晨7时许,他接到雷某甲打给他的电话,说她和任某又在吵架,任某要12万元钱,如果中午12点没有得到钱就要杀她和两个小孩。他问雷某甲是什么原因吵架,雷某甲叫他与任某说,并把电话递给任某。任某接过电话说,雷某甲与姓王某有不正当关系,其要与雷某甲离婚,中午之前要12万元钱,不拿钱死无葬身之地。之后,他打电话到黔江公安局报告了情况。下午2时许,雷某甲在电话中告诉他,任某打了她和小孩几个小时,将她踩在地上,拿斧头威胁她,她把斧头拖过来砍了任某两下,任某已经没动了,她要自首,他便打了报警电话。

14.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雷某甲和任某关系一直不好,两次离婚都没离成。2008年11月12日凌晨2点56分至下午4点过,任某多次打电话到她家,说雷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叫她准备12万元钱,在中午12点交给他,否则他要杀雷某甲。当天下午,雷某甲给她打电话,说其将任某杀了,是从任某手中把斧头抓过来杀的。

1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下午大约1点45分,雷某甲打电话称其家中出事,想问一个人的电话号码,她认为雷某甲与任某在吵架,还进行了劝解。

16.证人杨某辛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凌晨,王某某多次给他打电话,告诉他任某家在吵架,叫他去劝一下,但他没答应。

17.证人冉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上午11时左右,王某某称其要出门,急需用钱,然后将其摩托车作价1600元卖给他。

1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他骑着摩托车准备外出办事,途中到任某家借气枪。到了任某家后,他看见任某和雷某甲在吵架,任某的大哥任某丙在场。任某说:“我半夜回来,看见王某某在屋里。”

19.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他接到任某打来的电话,任某说出事了,其昨晚在学堂做活路,次日凌晨两三点钟回家后发现王某某与其妻在睡觉。他问任某怎么办,任某说要王某某赔钱。他劝任某不要激动。

20.证人杨某壬的证言。证明任某与雷某甲的个性都较强,经常吵架,吵架的原因是雷某甲在外面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中比较明显的是火石垭的教师王某某。

21.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任某与雷某甲夫妻关系长期不和,经常吵、打。雷某甲在个人作风上有问题,任某知道后就和她吵。他发现有几个晚上,只要任某不在家,王某某的摩托车就停在任某家附近。

2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了被告人雷某甲及被害人任某的身份情况,同时证明雷某甲达到了完全刑事责任某龄。

23.物证斧头。经被告人雷某甲当庭辨认,确认系其用于砍击被害人任某的工具。

24.通话清单。证明号码为x的移动用户雷某庚于2008年11月12日14时57分至16时12分期间,先后拨打过x、x、x、x等警方电话。

25.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证明她和任某自结婚以来,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打架。她与王某某是同学,大约在案发四五个月前发展成情人关系,其间发生了数次性关系。2008年11月11日上午,任某骑摩托车出去打菜油。下午4时许,她给任某打电话,得知任某在茶馆打牌。她将此信息告诉王某某,并约定晚上再联系。当晚,王某某接到她的电话后去了她家,两人再次发生了性关系。当发现任某回家后,王某某准备逃走,结果被任某进屋后发现。任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眼镜摘下来扔在地上,用铁锤砸烂。王某某进行解释,任某不听,又到厨房提了一把斧头过来要砍王某某。她和王某某与任某争抢斧头和铁锤。任某把铁锤丢掉后,用手机给任某丙打电话。她把任某拉住,王某某趁机离去。任某又分别给魏某某和她妈打电话。她与任某一直吵到凌晨5点半。任某乙和任某东起床后准备去上学,任某说哪个今天迈出门槛就是死。吵一阵后,任某说算一下账,结婚12年,给他12万元钱,两人离婚,12点钟之前必须把钱打到卡上,否则两个孩子和她死无葬身之地。之后,她给她兄弟雷某庚打电话讲了关于12万元钱的事,任某也多次给雷某庚打电话催钱。其间,任某对她进行殴打。陈万江的妻子进屋来劝解,任某不理睬,还对陈妻说除非陪他睡觉。任某边喝酒边和她说话。11时许,任某丙和徐某长先后到她家,对任某进行劝解,但任某不听。快到12点时,任某叫她打电话催钱,并打了任某东和任某乙。她责问任某为什么打孩子,并声称要走。任某不准她走,抓住她将她推倒在地。她倒在电视柜前,看见任某开始拿的那把斧头放在电视柜旁边,于是把斧头拿在手里。任某与她争抢斧头,二人抓扯进了缝纫机屋。她倒在地上,任某一只手抓住她的头发,一只脚踩在她的颈部,另一只手抓住斧头的一端。二人来回拖着斧头,折腾的时间长了,都有点筋疲力尽。任某把斧头往下压,她用力蹬了任某一脚,任某就倒过去了。她用斧头朝任某砍去,他一下就趴在了沙发上。接着,她又朝他肩部砍去,由于她没有力气了,估计这下没砍穿。她见任某没有反映,就去抱他,发现其脖子在流血,才知道砍中了脖子。她见任某已经不行了,就走出去,将斧头丢在电视屋。由于任某折腾了她一个晚上加上一个上午,她觉得很生气,所以才砍他,但砍的时候脑子一片空白。之后,她告诉雷某庚任某被她砍死了,并叫雷某庚帮她打电话报案。之后,王某某和任某丙、任某戊、任某丁等人先后来到现场,她向他们讲了砍死任某的事。她一直等到派出所的到达现场将她带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因家庭纠纷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雷某甲犯罪后委托他人报案,其本人滞留在犯罪现场等候司法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雷某甲提出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系一时失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雷某甲的行为系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雷某甲因婚外情被被害人任某发现后遭到任某严加责骂和殴打,其主观上具有犯罪的动机;雷某甲手持锋利的斧头朝被害人的上身猛力砍击,明知该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仍予以实施,放任某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雷某甲的故意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依照法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被告人雷某甲辩解其主观上无杀人故意不成立,辩护人提出雷某甲系间接故意杀人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处理家庭纠纷不当引发本案具有过错、雷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偶犯、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建议人民法院对雷某甲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雷某甲有婚外情,且被被害人当场发现,从而引起纠纷,过错在先。被害人任某的行为虽然事出有因,但方式不当,方法过激,导致雷某甲不堪忍受,进而杀人,在案件的引发上有一定责任,可适当减轻雷某甲的罪责。雷某甲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属实,予以采纳。雷某甲检举他人犯罪,经查,所检举之事实不属实,立功不能成立,但该检举行为值得鼓励。根据雷某甲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虽有从轻的因素,但不足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二、对被告人雷某甲的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晓佳审判员刘某

人民陪审员刘某海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余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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