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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冉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为该县X乡X村X组,现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冉某丙,女,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8)酉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冉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7月2日8时许,冉某甲及其妻李某壬到本组冉某丙家收帐未果,李某壬即进屋去抱冉某丙家的电视机,双方产生纠纷。冉某丙用锑瓢从锅里舀开水泼李某壬。冉某甲见李某壬被烫伤后,与冉某丙发生挽打。冉某丙的父亲即被告人冉某乙前来帮忙,冉某甲将冉某乙腰部打一拳。冉某乙气愤之下用锑瓢从锅里舀开水泼向冉某甲,致冉某甲左耳及颈部烫伤。案发后,冉某甲到酉阳县龚滩卫生院就诊,因伤情严重,转向酉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去医疗费8690.31元。同年7月28日,冉某甲到重庆医科大学附二院检查,诊断为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x,属于极重度耳聋。经酉阳县司法鉴定所鉴定,冉某甲左耳听力减退>91dB,属于重伤,Ⅷ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警记录。证明2008年7月2日8时35分,李某壬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称,其夫冉某甲于当天早上8时左右到冉某丙家收帐时与对方发生纠纷,冉某乙用开水将冉某丁左脸及颈部烫伤。公安机关接报后出警,并于同年8月3日正式立案。

2、被害人冉某丁陈述。证明大约1997年或1998年,冉某丙家在他家买水泥欠款3000多元,之后陆续付了大部分,还欠300元。案发前头一场,他妻子李某壬去冉某丙家收款无果。2008年7月2日早晨约8点钟,他和李某壬去冉某丙家收款,当时只有冉某丙一人在家,正在灶上烧开水。李某壬叫冉某丙还钱,冉某:“没得,你要钱的话就抱我家的电视机或冰柜。”李某壬果然就去抱冉某丙家的电视机,并对冉某丙说:“我把电视机抱去后搁好,到时你还了钱电视机退给你。”当李某壬抱着电视机往门外走时,冉某丙都没说什么,然而,当李某壬走下街檐坎时,冉某丙突然用瓢在灶上舀起一瓢开水朝李某壬泼去,当场将李某戊背烫伤。他看到这个情况就走上去对冉某丙说:“你怎么这样做呢”这时,冉某丙又从灶上舀了一瓢开水向他泼来,将他的左手小臂烫伤。这样,他便上前抓冉某丙,和她挽起来。冉某乙不知从什么地方跑到现场,舀起一瓢开水向他泼来,将他的左耳部和左肩部烫伤。他一脚朝冉某乙踢去,将其踢翻在地。随后,他将冉某丙按在地上,用拳头打了几下。李某癸和李某某来劝解,将他拖开。冉某丙趁机爬起来,进屋抓起石灰朝他扔。冉某丙又跑到楼上,用石头扔他和李某壬,其中一岩打在他手上。这时,来了两个手持铁棒类东西的年轻人要打他,他连忙跑走。过了几分钟,他返回现场,冉某丙又在楼上朝他扔石头,他气极了,将冉某丙家的灶头推倒在公路上。

3、证人李某戊证言。证明冉某丙的丈夫李某全从1997年以来欠她3000多元的水泥款中有800元一直没还,冉某丙亲自给她打了800元的转帐条子,还了500元后,还余300元一直不还。2008年6月27日艾坝赶集,她找别人收款,顺便找到冉某丙问300元欠款的事情。下午六七点钟时,冉某丙的姨侄何某打电话给她,叫她把欠条带起到冉某丙家取钱。7月2日早晨8点左右,她和冉某甲去冉某丙家收帐,她说:“桂英,条子我拿来了。”冉某丙说:“拿来了我也没有钱。”她说:“你怎么出尔反尔呢。”冉某丙说:“冰柜、电视你随便抱一样。”她心想:你喊我抱我就抱,于是就去抱电视机。在抱电视机时冉某丙还说:“抱起去。”当她抱起电视机转身走到公路边时,冉某丙用锑瓢在街檐的灶台铁锅里舀了一瓢开水泼在她背上。她哥哥李某癸住在冉某丙家公路对面,过来将她拖到公路边。冉某甲见她被烫了,就去拖冉某丙的瓢,两人挽起来。冉某乙从地上捡起瓢,舀起开水就泼冉某甲,泼在冉某甲身上。冉某丙从屋里抱了一包石灰朝冉某甲身上洒。石灰洒完后,冉某丙又上楼用石头砸,将冉某丁右手砸了一下。砸的过程中,何某和冉某拿着钢筋去追冉某甲。追了一阵后又返回来,将她堵在李某癸屋里。她听见董某己在门口说:“舅舅(冉某乙),你打我四棒,我要还你一火钳。”她从楼上冲下来,刚走到门口,何某就用钢筋将她右手臂打一棒,接着冉某也用钢筋打了她右手两棒。

4、证人董某己的证言。证明几年前,冉某丙家修房子,在李某壬家拖的水泥,还剩三百元钱没有结清,两家为此事扯皮。2008年7月2日7点过,李某壬和冉某甲又到冉某丙家收钱,发生争吵。她当时在家里煮饭,听见李某壬在冉某丙家“了啦、了啦”地叫。她丈夫李某癸马上过去看,她也走到街檐看,看见李某壬从冉某丙屋里把电视机抱起甩到公路坎下去了,冉某甲在公路上抓起冉某丙的头发打。冉某乙看见冉某甲在打冉某丙,便上去帮忙打冉某甲。冉某丙顺势挣脱后,从屋里拿石灰洒冉某甲,接着又跑到楼上用石头砸冉某甲。李某壬进屋用冉某丙的水瓢将灶台上的一口铁锅打烂。李某癸过去将李某壬牵到她家上药,因为李某戊身上被冉某丙用开水烫起泡了。冉某甲见冉某丙用石灰洒他,便将冉某丙家的灶台掀倒在地。冉某和何某来后拿起钢筋追打冉某甲。随后,冉某、冉某乙、何某每人拿一根钢筋要打李某壬。李某壬跑进她家屋子。冉某等三人追进屋里,被李某癸和她拦住,冉某乙用钢筋将她的左脸颊等部位打了几下。她忍无可忍,拿起火钳朝冉某乙面部打了两三下。

5、证人冉某庚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2日上午8时许,他在家里睡觉时,听见楼下有人在吵架,越吵越凶,有人“爹妈”地尖叫,他便起床爬在窗子上看,看见冉某甲把冉某丙按在公路上用拳头不停地打,冉某乙和李某壬也在公路上相互挽,一会儿冉某乙和李某壬就挽开了。冉某乙便到冉某丙家厨房拿起水瓢在锅里舀开水泼冉某甲,大约泼了三至五瓢。冉某甲被开水烫后便放开冉某丙,冉某丙起来后冲到厨房拿起石灰扔冉某甲,冉某甲便往他家旁边的小路跑了。同时,何某和冉某也到了现场,二人和冉某乙将李某壬追到李某癸家底楼。过了一会,冉某甲返回现场,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用手将冉某丙家的灶头推倒在地。冉某丙在楼顶上用石头砸冉某甲,冉某甲也捡起石头砸冉某丙。后来人越来越多,把双方劝开。

6、证人冉某辛的证言。证明7月2日早上约8点钟,她听见冉某丙与李某壬、冉某甲在吵,吵几句后又发出“哎哟”一声。她马上过去看,看见李某壬把电视机扔在街檐坎下,背上被淋湿了,冉某甲在公路上挽打冉某丙,李某癸、李某某在场。她进屋煮早饭,约2分钟后又出去看,看见冉某乙用锑瓢从冉某丙家厨房灶台上舀开水泼冉某甲。冉某甲被泼后往下街方向跑,冉某、何某在后面追。一会儿,冉某乙和冉某、何某又追李某壬至李某癸家楼下。之后她又看见董某己脸部受伤。

7、证人何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7月2日早上6点过,他和舅舅冉某一同到冉某丙家吃早饭,刚走到冉某丙家旁边时,就听见吼得很凶。走近一看,见冉某甲手里拿了一平底锅往其家跑。他和冉某就去追冉某甲,没有追到。他和冉某返回来,看见冉某乙、李某壬、李某癸、董某某等人在李某癸家坝子,冉某乙和李某癸在相互推来推去。他和冉某冲过去,李某壬用木棒打冉某,冉某把木棒抓住,他也上前拖木棒,但木棒被另一个人抢走,叫他们不要打架。这样大家就散开了。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2日上午大约7时许,他走到冉某勤家公路外时,看见李某壬将冉某丙家的电视抱起走到街檐,冉某丙将开水向李某壬泼去,将李某戊背部烫伤。李某壬被烫后就将电视机甩在公路下面的坎子下。冉某甲看见李某壬被冉某丙烫伤后,拢去和冉某丙挽起来,并打了冉某丙几拳。冉某乙来到现场,用瓢从灶头上舀起开水朝冉某甲泼,把冉某甲和冉某丙都泼到了。冉某丙的弟弟和另一个人每人拿着一根钢条去追打冉某甲。冉某丙在楼上用石头砸冉某甲。那两个年轻人追打一阵冉某甲后,与冉某乙一起来到李某癸家。他将那两个年轻人劝开。冉某乙将董某己打伤,董某己用火钳将冉某乙额头打伤。这时,旁边的人一拖,双方就停止了打斗。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2日早上7点半左右,他在家中听见冉某丙在与别人吵架,开始只听见吵闹,后来听见有人“妈娘”地叫。他跑出去看,见是冉某丙和李某壬两口子扯皮,李某壬站在李某癸家屋外空坝,后背是湿的。冉某甲将冉某丙按在地上打。冉某乙从上面跑到现场来,将冉某甲拖开,将冉某丙拖起来,冉某丙就进屋了。冉某乙用瓢舀开水泼冉某甲。冉某丙从屋里出来朝冉某甲扔石灰,之后又在楼上用石头砸冉某甲。冉某丙的兄弟和外甥从上面跑下来,从冉某乙手里拿过钢筋要打冉某甲。冉某甲便往下面跑,二人便在后面追,追一阵后又返回来追李某壬,将李某壬追进李某癸屋里。冉某乙也跟在后面跑下去。冉某甲将冉某丙家的灶台掀倒在公路上。

10、证人冉某丙的证言。证明她家在修房子的时候,冉某甲和李某壬找上门来说她丈夫李某全欠他们钱,她说没有欠,他们便要拖她家的钢筋,她被迫写下了800元的欠条,后在2007年6月还了500元。2008年7月2日上午7点钟左右,她在家烧开水合荞面,冉某甲和李某壬来到她家,叫她还300元钱。她说:“我已经不欠你钱了,还你什么钱,要不你请明白人或请村干部来解决。”李某壬说:“你不要脸,欠我的钱几年了都不还。”她说:“你把李某全打的欠条拿来看,究竟是多少钱。”李某壬说:“你今天拿不拿钱,不拿钱我就抱你家电视。”她说:“你敢,你凭什么。”接着李某壬便去抱她家电视机,她就上前阻止,冉某甲将她推到一旁,让李某壬将她家的电视机强行抱到屋外,冉某甲接着又去推冰箱。她在灶头上拿起一把水瓢,在锅里舀了一瓢开水准备向冉某甲泼去。冉某甲上前来抢她的水瓢,两人握住瓢柄拖,瓢被冉某甲抢去。她转身朝公路上跑,冉某甲舀了一瓢开水向她泼来,开水泼在她背上。冉某甲跑出来将她按在地上,用手中的瓢打她。她父亲冉某乙过来劝架,冉某甲便去打冉某乙。她从地上爬起来往家里跑,冉某甲在地上捡起石头砸她,未砸中。她在房子边捡了四块石头跑上楼,用石头砸冉某甲。后来她兄弟冉某和外甥何某就来了,随后全部都去了李某癸家。

11、被告人冉某乙的供述。证明2008年7月2日早上6时50分,他到他家新房子去叫冉某和何某到冉某丙家吃饭,走到冉某胜家旁边时,听见冉某丙的吼声。他转身往回走,走到冉某丙家门前公路上时,看见冉某甲把冉某丙按在公路上,用拳头不停地打。他上前阻止,用力把冉某甲推开。当时李某癸在场,但没有动手。冉某甲见他去阻止,将他腰部一拳。他当时很生气,就往屋里跑,准备去拿东西打冉某甲。冉某甲用石头扔他,没打到人,便将厨房的锅打坏。他从屋里拿出一根两尺多长的钢筋冲出来,这时冉某甲等人已向李某癸家走去。他就在后面追,追到李某癸家门外时,董某己站在那里不准他进去,他就用钢筋给董某己的脸上打了两棒。董某己用其手中的火钳将他的头部和身上打了几下,李某癸将他的钢筋抢走。

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略)冉某丙家门前公路上,公路宽5米,公路距冉某丙家2米,地上有一台被摔坏的电视机、两个饭锅、一个铁制移动灶头及一个水瓢,地上有被水淋过的痕迹,当场提取水瓢。

13、酉阳县龚滩卫生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冉某甲于2008年7月2日9时入院就诊,因烫伤严重,转上级医院治疗。

14、酉阳县人民医院疾病诊疗证明书及病历。证明冉某甲于2008年7月2日至7月17日期间在酉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烫伤(浅Ⅱ)、左鼓膜穿孔(烫伤)。

15、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疗证明书。证明冉某甲左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建议配戴助听器。

16、医疗费、交通费票据。证明冉某甲治伤的费用开支情况。

17、酉阳司法鉴定所渝酉司鉴[2008]字第X号损伤程度鉴定书、酉阳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冉某甲被他人开水汤伤致左耳听力减退>91dB,属于重伤、十级伤残。侦查机关已将此鉴定结论告知双方当事人,冉某乙拒绝签字。

18、酉阳司法鉴定所渝酉司鉴[2008]字第X号鉴定书。证明冉某甲左耳极度听觉障碍,属于Ⅷ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出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无充分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冉某丙对被害人冉某甲实施了侵害行为,冉某丙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冉某甲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人冉某乙的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人按3:7承担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冉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二、由被告人冉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车旅费、鉴定费共计x.81元的70%即x.7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兑现;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丁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冉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错误,他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冉某丁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2、损伤程度鉴定程序不合法,且其结论在侦查阶段未告知冉某乙,申请对冉某丁损伤程度重新鉴定;3、证人李某癸、齐某某、冉某某证言未经过庭审举示、质证,而一审判决予以采用,属于审判程序违法;4、冉某乙没有对被害人冉某甲实施伤害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冉某乙因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冉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冉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错误,冉某乙没有实施伤害被害人冉某丁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冉某乙用开水烫伤被害人冉某丁事实,有被害人冉某丁陈述,证人冉某庚、冉某辛、李某壬、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书证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该上诉事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冉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损伤程度鉴定程序不合法,且鉴定结论在侦查阶段未告知冉某乙,申请对冉某丁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冉某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的鉴定结论系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在没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其结论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所具有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该鉴定结论侦查机关已经依法告知被告人冉某乙,有据可查。冉某乙及其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冉某乙及其辩护人提出证人李某癸、齐某某、冉某某证言未经过庭审举示、质证,而一审判决予以采用,属于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对该三份证据不予采纳,但并不影响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万晓佳

代理审判员蒲开明

代理审判员侯迅

二○○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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