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诉孙某某离婚后财产、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孙某某离婚后财产、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红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告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内容被告至今没履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被告拒不履行。为此,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及支付欠款x元,并要求被告分割住房的一半给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愿意按每月给付协议上约定的每月抚养费300元,被告的父亲在双方离婚后已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500元;2、协议书中关于住房分割属于无效条款,因该住房系原、被告婚前被告的父亲所建,原、被告对该住房均无处分权;3、协议书中关于现金实物分割,被告愿分五年支付原告现金x元,即每年2000元。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协议书中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的依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孙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孙XX。2010年5月20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在西华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于同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如下:一、子女抚养。女儿孙XX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整,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二、财产分割。1、现金实物:男方给予女方现金x元整。2、住房分配:住房由男女双方平分。三、债务债权:无。四、其他事宜:无。后因被告一直未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原告诉至本院,本案经调解未果。

另查明,原、被告离婚协议书中的住房位于西华县X乡X村,系原、被告婚前所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的事实清楚,被告对协议书中关于住房分配反悔,以该住房系原、被告婚前被告的父亲所建,原、被告对该住房均无处分权为由,认为该条款无效。原告认可该住房系原、被告婚前所建,但认为该住房系被告所建,对此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或原、被告对该住房具有所有权,原告对该住房的诉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对离婚协议书中的其他条款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对被告孙某某辩称在双方离婚后其父亲已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500元,因原告张某甲不认可给付费用系抚养费,被告孙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自原告抚养女儿孙XX之日起每月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孙XX年满18周岁止。

二、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甲x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付红霞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