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漯河市伟奇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被申诉人)漯河市伟奇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华,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申诉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赵世杰,河南沣玺(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漯河市伟奇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后韩某某不服向漯河市检察院提出申请,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漯检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漯立民申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召陵区人民法院再审。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09)召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后漯河市伟奇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漯河市伟奇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华、何某某,被上诉人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世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原审查明:2007年4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广告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在漯河市X村客运招呼站广告位上提供300个广告牌位,发布时间为2007年4月10日—2009年4月10日。3、乙方负责广告的制作发布与日常维护,保证广告牌位的卫生干净,画面完整性,视觉效果良好。如广告版位有损坏现象,乙方应在损坏之日起3日内维修完整,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两年共应支付乙方广告费26万元,第一季度广告费用为4万元外,其余季度为两季度3万元。如乙方未尽到维修完整义务,甲方有权让乙方承担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2007年9月5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因乙方工作失误,将原合同履行时间2007年4月10日—2009年4月10日变更为2007年9月5日至2009年9月5日,仍以季度支付,付款方式不变。乙方为补偿甲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半年,即2009年9月5日—2010年2月5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纳了首期广告费x元,原告如约发布了300个广告牌,2007年12月被告又支付原告x元广告费。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24日对部分广告牌进行了现场勘验、照片显示,对抽检勘验的96个广告牌大部分情况良好,个别广告牌有污损、画面被部分撕毁的情况。2008年8月7日,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已维修完好,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广告牌损坏严重,长时间无人修复。原告也不予认可。另查明,原告为使用站点,为被告发布广告,与漯河市X路运输管理处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原告使用期限3年,2007年元月1日—2010年1月1日,2007、2008、2009年三年的使用费为15万元。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是否应该解除。首先,原告是否构成违约。从本院现场勘验的结果看,广告牌发布情况基本良好,但确有个别画面有污损,被撕毁的情况。原告称,已在三日内修复,证据不充分,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可以认定原告违约事实的存在,但是被告请求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应按被告现拖欠原广告费x元的30%来计算。另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广告费,也应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次,双方的合同应不应解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甲方无权力单方终止合同,若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期内单方终止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则由甲方全部承担”的约定。该广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遵守,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伟奇广告公司广告费x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其中x元从2007年12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x元从2008年3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x元从2008年6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伟奇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韩某某违约金人民币x元;三、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返诉费1950元,由被告韩某某承担2450元,原告伟奇广告公司承担1050元。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的要求内进行,而被申诉人却于当庭提出申请,且被申诉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由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均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按申诉人拖欠广告费x元的30%来计算违约金数额,既违反合同约定,又没有法律依据,且申诉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理由是被申诉人违约在先,致使不能实现广告合同宣传目的,应依法解除合同,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韩某某称:我们支付拖欠的广告费可以,但被申诉人得支付违约金x元,解除双方的广告合同,其它与原审相同。被申诉人辩称意见与原审一致。

原审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再审另查明,2007年4月1日,伟奇广告公司与韩某某签订了广告合同书一份(韩某某系个体工商户,漯河市高新区大前电动车车业系韩某某经营,双方签订合同时均加盖有公章,并经双方的负责人签字),后韩某某即向伟奇广告交纳x元广告费,伟奇广告公司也如约制好广告牌进行了发布。2007年9月5日,伟奇广告公司为补偿由于工作失误对韩某某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伟奇广告公司自愿延长半年广告位使用时间供韩某某使用,具体时间为2009年9月5日—2010年2月5日。2007年12月份,韩某某又支付给伟奇广告公司广告费x元。按双方补充协议,以年度为周期支付广告费用,2007年12月5日交纳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3月5日的广告费x元(与原合同第二季度支付方式相同),2008年3月5日交纳2008年3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的广告费x元,(与上同,第三季度),2008年6月5日交纳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9月5日的广告费x元(与上同,第四季度)。

原审过程中,原审法院对伟奇广告公司发布的广告牌的部分进行了勘验,发现有的广告牌有污损,画面被部分撕毁的情况。

2008年5月13日,伟奇广告公司起诉韩某某支付第二、第三期广告费用x元,同年6月25日,伟奇广告公司又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韩某某一并支付第四期的广告使用费共计x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

原审再审过程中,韩某某又向法庭提供了庭前对广告牌拍摄的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广告牌由轻到重逐渐破坏程度。一直未维护,伟奇广告公司违约事实和不愿意履行合同的情况,伟奇广告公司称,韩某某向法庭提供的照片及视频资料进行了技术处理,不予认可。

原审再审查明,2008年12月22日,伟奇广告公司又诉韩某某拖欠的第五、六期广告费用x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案号为(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本案现已中止审理。

鉴于双方的争议,原已通过中间人调和并达成处理意见,中间人的调和意见双方均认可后,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但由于一方的补救措施未能得到另一方的满意(广告牌的维修效果没有得到韩某某的认可),而纠纷继续。

伟奇广告公司,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及被申诉人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由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原审再审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四:一是伟奇广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二是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三是双方原约定的合同违约金该如何某算。四是拖欠的广告费数额。

伟奇广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等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如约履行合同各方的义务。合同约定,伟奇广告公司负责广告的制作发布的日常维护,并保持广告版位的卫生干净,画面完整性,保障良好的视觉效果。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原审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看,证实伟奇广告公司在广告牌发布后,维护不妥,造成有的画面有污损,被撕毁的情况。该公司称已在三日内修复,韩某某不认可,该公司也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伟奇广告公司违约事实存在,予以确认。

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表明,广告牌(版)发布后,伟奇广告公司后期的主要义务是对广告牌(版)的画面完整性,卫生清洁度、视觉的良好效果等进行维护,维护过程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伟奇广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完全维护责任,致使广告牌破坏,甚至有的广告牌至今未得到修复,韩某某称伟奇广告公司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应予解除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双方原约定的合同违约金该如何某算,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本案争议的违约金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属约定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广告合同系主合同,约定违约金是从合同,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故该约定违约金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根据韩某某的主张,按广告合同应履行总额的30%计约定违约金,因双方的广告合同根本未履行完毕,明显偏高,显失公平,以按韩某某已支付和应支付的标的额计算较为适宜。拖欠的广告费数额。在伟奇广告公司维护广告牌的过程中,虽有过错,存在一定瑕疵,但双方已达成补充协议,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责与义务,即韩某某应支付拖欠伟奇广告公司第二、三季度的广告费计x元,伟奇广告公司本应全面尽到维护义务而自身维护不善,服务不到位,影响了后期广告宣传的效益,造成双方再次产生分歧,伟奇广告公司存在过错,故在前次纠纷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对伟奇公司增加诉讼请求部分及后又另案诉请的部分,不予支持。伟奇广告公司申请原审再审调查收集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及被申诉人未提供授权委托书有其他代理人参加诉讼,未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2008)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拖欠伟奇广告公司第二、三期的广告费人民币x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x元从2007年12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x元从2008年3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伟奇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韩某某违约金人民币x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伟奇广告公司与韩某某签订的广告合同自第四期起解除;五、驳回伟奇广告公司、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反诉费1950元,由韩某某负担2150元,伟奇广告公司负担1350元。

漯河市伟奇广告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根据双方协议,广告位使用时间止于2010年2月5日。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一直拖欠广告费用,而上诉人都是在一直履行维护广告牌的主要合同义务,且保证了广告画面完好无损和视觉效果。原审认定双方合同应予解除缺乏证据,且已无实际意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再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全部广告费及利息。

韩某某辩称:上诉人违约事实存在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之间合同应予解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广告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为有效合同是正确的。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伟奇广告公司负有广告制作发布及日常维护的合同义务,但经原审法院现场勘验证明伟奇广告公司在广告发布后存在维护不力、巡防不善的情形,致使广告画面被污损、毁失等情况的出现,故原审认定伟奇广告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因伟奇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作为合同相对人的被上诉人韩某某在原审中主张解除合同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伟奇公司诉称“上诉人行为未达到违约标准及双方合同不应解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维护。双方对原审所认定的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式和广告费数额的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查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伟奇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李强

二O一一年元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琨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