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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伟犯抢劫、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石某甲犯抢劫罪,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吉首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农民,住(略)。系石某甲的父亲。

指定辩护人李某,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方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7月1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吉首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月20日取保候审。现在家。系方伟的母亲。

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伟犯抢劫、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石某甲犯抢劫罪,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2月,方伟伙同石某甲、石某杰(在逃)、杜某让(在逃)持枪在吉首市光大酒店附近一赌博场所内抢得现金人民币15万元,方伟于当日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田某某保管。2008年7月10日晚,方伟、张某戊(在逃)纠集杜某丁(已起诉)、彭某(已起诉)、吴愁(在逃)、张某己(在逃)等十余名青年砸毁吉首市天外天休闲中心内价值人民币7031元的财物,并将一店员打致轻微伤。方伟因寻衅滋事被抓获后供述了其抢劫的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和材料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刑事技术照片、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方伟、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方伟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方伟、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石某甲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方伟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七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石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原审被告人石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石某甲犯罪时仅十六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2008年2月16日,方伟与罗某(在逃)预谋抢劫吉首市光大酒店后面的彩球场(赌博场所),为此,方伟邀约石某甲、杜某让、石某杰参与,准备了做蒙面头套的内裤。次日,方伟从罗某处借得两把仿“六•四”手枪、一把猎枪,用所准备的内裤做了四个头套。2月18日下午,方伟召集石某甲、石某杰、杜某让在其家中对抢劫进行分工,即抢劫时由方伟持长枪,石某甲与石某杰持短枪,杜某让持方伟家所取的菜刀,其中两人守门口,另两人翻钱。16时许,四人来到彩球场后面的山坡上分发作案工具,随后,四人带上头套、手套冲到彩球场二楼,连续踹开两个单间房门,未发现抢劫对象。四人又踹开第三间单间的门,方伟认出彩球场管钱的杜某丙便讲:“就是这间。”四人冲入房间后,杜某让威胁杜某丙把钱交出来,并将菜刀架在她脖子上,石某杰用枪抵在她腰部将其控制,石某甲、方伟则在屋内翻钱。石某甲等人在床上发现装钱的两个包后,由石某甲、杜某让各拿一个包,跟在方伟、石某杰后面冲下楼,为了逃脱,方伟和石某杰换枪后朝天开了一枪,驱散了在一楼围观的群众。四人由原路跑到坡上,将抢来的男式包(内有6.5万元现金及周某某小钱包(内有港币3500元、人民币10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女式包(内有人民币8.9万元)内的15万余元现金取出后分装在身上,方伟将小钱包拿走。四人将面罩、手套、两个大包、小钱包内的银行卡、身份证焚毁后,在吉首市四○五队铁路桥与罗某汇合,方伟送给罗某5000元,将枪支退还给罗某。随后,四人来到方伟家养鸡场,将现金放在地上,方伟要其母亲田某某保管其中的12万元,田某某问方伟哪来这么多钱,有人便讲是“黑吃黑”搞来的,方伟讲:“你帮我们把钱收好,管那么多做什么。”田某某用食品袋将12万元现金包好后在外面套了个蛇皮口袋,将钱埋在自家养鸡场的鸡粪里面。方伟等四人带上余下的2万余元在花垣、保靖县挥霍。田某某所保管的12万元后被方伟陆续取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杜某丙的陈述证明,2008年2月18日16时许,其与一个6岁男孩在彩球场二楼一单间内烤火,听见有人撞旁边房间的门,其准备去看发生什么事时,门也被人撞开,冲进来四个蒙面男青年,有人讲把钱搞出来,其中一人用短枪抵在其腰部,一人拿菜刀架在其脖子上,另外两个人(一人持短枪、一人持长枪)则在屋内翻钱。他们将床上装钱的两个包拿走后就走了。其后来听到楼下响了一枪。被抢的女士包内有8万余元兑换筹码的现金,男式包内有6万余元及一个小钱包。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2月18日16时左右,其在吉首市光大酒店后面经营的彩球场被抢。其在彩球场一楼看见4个蒙面男青年持长枪、短枪、菜刀冲上二楼,他们抢得装钱的包后冲下楼,因有很多人围观,有一个青年就用短枪朝天开了一枪,驱散围观的人后,那四人就往光大酒店后面的坡上跑了。被抢的女式包内有客人兑换筹码的现金8.9万元,男式包是技术员小周某,内有6.5万余元。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明,2008年2月,其在吉首市光大酒店后面一彩球场当技术员,2月18日下午16时许,其在彩球场一楼吹球,后听玩彩球的人讲管钱的林大姐被人持枪抢劫抢走两个包。男式包是其的,内有谢某某叫其保管的现金6.5万元及其自己的小钱包(内有现金1000余元、港币350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4、被告人方伟的供述证明,2008年2月16日,其与罗某预谋抢劫吉首市光大酒店后面的彩球场,为此,其邀约石某甲等人参与,准备了做蒙面头套的内裤。次日,其从罗某处借得两把仿“六•四”手枪、一把猎枪,用所准备的内裤做了四个头套。2月18日下午,其召集石某甲、石某杰、杜某让在其家中对抢劫进行分工。16时许,四人来到彩球场后面的山坡上分发作案工具,由石某甲和石某杰持仿“六•四”手枪、其持猎枪、杜某让持从其家中取的菜刀。随后,四人带上头套、手套,冲到彩球场二楼,其用脚踹开一个单间的门,屋内一个男子见到他们便抱着头蹲在地上,杜某让接着踹开另一单间房门,屋内没有人。四人又踹开第三间单间的门,房内有一个50多岁的妇女和一个5岁左右的男孩,其认出那个妇女是管钱的便讲:“就是这间。”杜某让威胁那妇女把钱交出来,并将菜刀架在她脖子上将她控制,石某甲则在屋内翻钱,其持枪守在门口。石某甲发现装钱的两个包后,与杜某让各拿一个包,跟着其与石某杰冲下楼,为了逃脱,其和石某杰换枪后朝天开了一枪,驱散了在一楼围观的群众。四人由原路跑到坡上,将抢来的男式包(内有几万元现金及一个小钱包(内有3张港币,人民币,1张银行卡,彩球场技术员的身份证))、女式包(内有数万元现金)内的15万余元现金分装在身上,其将小钱包拿了。后将面罩、两个大包、小钱包内的银行卡、身份证焚毁。四人在吉首市四○五队铁路桥与罗某汇合后,其送给罗某5000元,将枪支退还给罗某。随后,四人来到其家养鸡场,将现金放在地上,其要其母亲保管其中的12万元,其母亲问哪来的那么多钱,有人便讲是“黑吃黑”搞来的。其母亲将钱装入食品袋里,外面套一个蛇皮口袋后埋在养鸡场内。其与石某甲等三人带上剩下的2万余元在花垣、保靖挥霍。其母亲所保管的12万元中,其给石某甲、石某杰、杜某让共1万元,给罗某约7万元,其花2万元购买金项链,余下的近2万元与石某甲、石某杰、杜某让共同挥霍。

5、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证明,2008年2月18日前2、3天,方伟邀约其与杜某让、石某杰抢劫赌场。2月18日下午,方伟召集其与杜某让、石某杰在家里对抢劫进行了分工,即抢劫时由方伟持长枪,其与石某杰持短枪,杜某让持菜刀,其中两人守门口,另两人翻钱。16时许,方伟分发作案工具后,四人带上头套、手套后冲到彩球场二楼,踢开了一个单间,有一个男子在里面,方伟讲不是这间,接着又踢开一间,也不是,踢开第三间后,里面有一个50多岁的妇女和一个4、5岁的男孩,方伟讲就是这间,杜某让便讲把钱搞出来,四人随后冲入房内。杜某让用菜刀架在那妇女的脖子上,石某杰持短枪对着她,其则在房内翻钱,后方伟也来翻,在床上发现了两个装钱的包后,其拿女式包、杜某让拿男式包跟在方伟、石某杰后面跑到楼下,方伟和石某杰换了短枪朝天开了一枪,驱散了围观群众,四人跑到光大酒店后面的坡上将包内的15万余元、小钱包取出,将包、面罩、手套焚毁,将现金分装在身上,方伟把小钱包拿了。四人来到四○五队铁路桥与一雅溪男子汇合,方伟送给他几千元钱,随后,四人来到方伟家的养鸡场,方伟叫他母亲保管钱,他母亲问哪里来的这么多钱,其中有人讲是“黑吃黑”搞来的,方伟还讲保管钱不会出事的。方伟的母亲将其中的12万元装入蛇皮口袋后,四人带着2万余元离开养鸡场。

6、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农历正月十几一天下午,其儿子方伟带了3个人来到其家养鸡场,他们从身上取出一叠叠的现金放在地上,其问方伟哪来这么多钱,其中有人讲是“黑吃黑”搞来的,方伟讲:“你帮我们把钱收好,管那么多做什么。”他们将12万(12叠)现金交给其,其用食品袋包好后在外面套了个蛇皮口袋,因晓得这些钱是做违法的事搞来的,其只能将钱埋在自家养鸡场的鸡粪里面。后来,钱被方伟陆续取走。

7、被害人周某辨认笔录、吉首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吉首市公安局从方伟处扣押抢劫所得的小钱包经周某依法辨认为其所有,已发还周某。

二、2008年7月10日晚上,方伟、杜某丁、彭某、张某戊、张某己等人入住吉首市楚源宾馆。23时许,方伟、张某戊在吉首市天外天休闲中心内找“小姐”,张某戊认为领班李某庚未及时招待,遂用脚踢玻璃柜台,方伟看见后也跟着用脚踢,将玻璃柜踢烂后,方伟又将休闲中心玻璃门一侧踢烂,张某戊将冰箱推倒,张某己也跑进来将沙发推倒,三人在休闲中心内持续砸了四、五分钟。其间,方伟打电话叫杜某丁等人过来,几人来到休闲中心后面的铁路上,张某戊又打电话叫来十余人,要求再去砸休闲中心。次日0时许,方伟、杜某丁、彭某、张某戊等十余人在铁路上捡了石某,来到天外天休闲中心店外朝店子扔石某,将店子的玻璃门、窗砸烂后,有的人冲进店内乱砸东西。其中一人把电视机搬出来扔在店外,并与其他几人在店外追打店员李某辛。打砸完后,方伟等人逃离现场。方伟等人损坏天外天休闲中心的物品价值人民币7031元,李某辛被打致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明,2008年7月11日0时左右,其在天外天休闲中心内招呼客人,有两个男青年对其讲:“你不接待我们是不是,信不信把你的店子砸了。”其中一人就用脚踢柜台,后来又跑来两个人,这四人中的一人将店内的冰箱推倒后用脚踢,一人把电视机扔在地上。其马上上楼给老板王某某打电话,下楼后发现店内的电视机、冰柜、柜台、玻璃门一侧、椅子、沙发被砸,那些人已经走了。在王某某与店员胡某某、刘某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那帮人又叫来近二十个男青年将店子的玻璃砸烂,有的人冲进店内砸东西,其丈夫被七、八个人追打致伤。

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7月10日24时左右,两个男青年来天外天休闲中心找小姐,其中一人和领班李某庚没说几句就用脚踢玻璃柜,将冰箱推倒。另一人跟着砸东西,并将玻璃门一侧踢烂,随后还打电话叫人来砸店子。胡某某、刘某因害怕便跑出店子,看见另两个青年跑了过来,其中一人也进店子砸东西。持续砸了四、五分钟后,这四人便跑了。胡某某、刘某随后去派出所接受调查。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7月11日0时许,其接到店员李某庚的电话称店子被几个社会青年砸了,其报警后与几个店员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又接到电话称店子再次被那几个人及他们叫来的十余人打砸。当天被砸毁的财物有玻璃门窗、电视、冰柜、饮水机等物品,损失约1.5万元。李某庚的丈夫李某辛被打伤。

4、被害人李某辛的陈述证明,2008年7月10日晚上,其在天外天休闲中心六楼休息时接到电话称店子被砸了,其下楼后看见休闲中心的冰箱、展示柜、货柜、饮水机等物品被砸,大门的玻璃被砸碎了一侧。之后王某某与两个服务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在现场打扫。40分钟后,其去店子前倒垃圾时看见二十个左右的男青年从旁边的巷子冲出来,用石某把店子的玻璃墙和玻璃门全部砸烂,有几个人冲进店子,其中一人将电视机扔在人行道上并指着其讲:“我知道你是老板。”其随后被几个人追打,致其肩膀、腰部等处受伤。

5、被告人方伟的供述证明,2008年7月10日23时许,其与杜某丁、彭某、张某戊、张某己等人入住吉首市楚源宾馆,随后,其与张某戊去吉首市天外天休闲中心找“小姐”(卖淫女)。在天外天休闲中心店内,其看见张某戊和店里的人吵了起来并用脚踢店子里的玻璃柜,其也跟着用脚踢,将玻璃柜踢烂后其又将玻璃门踢烂,张某戊将冰箱推倒,张某己也跑进来将沙发推倒。期间,其打电话叫杜某丁等人过来。几人随后来到店子后面的铁路上,张某戊打电话叫来约二十人,其与那些人在铁路上捡了石某又回到天外天休闲中心店外朝店子扔石某,将店子的玻璃砸烂后,有人冲进店内把电视机搬出来扔在店外,有的人进店砸东西,还有几个人追打一个较胖的店员。打砸完后,其与这些人跑走了。

6、共同作案人杜某丁的供述证明,2008年7月10日23时许,其与方伟、彭某、张某戊、张某己等人入住吉首市楚源宾馆,其随后一人在宾馆外乘凉。次日0时许,方伟给其打电话说:“快来,天外天宾馆这边出事了。”其走到天外天休闲中心门口时,看见方伟、张某戊、张某己在店内,里面的货柜、冰柜等东西被砸烂了。之后,其与他们来到休闲中心后面的铁路上,张某戊讲:“我去天外天叫小姐,那老板不理我,还喊人,我心里不舒服。”说完后打电话叫来近20余名男子,要大家再去砸店子。来到天外天休闲中心门口后,其用在铁路上捡的石某将店子右边的玻璃门砸烂,有的人冲进店内见什么就砸什么。砸完后,其与这伙人跑走了。

7、共同作案人彭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7月10日23时许,其与吴愁来到方伟、杜某丁等人入住的吉首市楚源宾馆,其坐在宾馆大厅准备上网,方伟、张某戊等去喊小姐。十余分钟后,保安讲有人在砸店子,其便来到天外天宾馆门口,看见天外天宾馆一楼的玻璃门被打烂了,其回到楚源宾馆后听张某己讲方伟和张某戊把别人的店子砸了。后来其被张某己叫到铁路上与方伟、张某戊、杜某丁等十余人会合,张某戊说:“天外天宾馆的老板喊了一、二十人来,等他们走了,我们再去把那店子砸了。”其随后与这些人用在铁路上捡的石某将天外天宾馆的玻璃墙砸烂,有的人冲进店内砸东西。砸完后,其与这伙人跑走了。

8、现场照片、吉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明,方伟等人损坏天外天休闲中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031元。

9、湘西州擎天司法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结论证明,李某辛于2008年7月11日1时左右被他人殴打所致肢体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经过本院查证属实证明本案其他事实的证据及材料有:

1、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方伟、田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某,石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四周某未满十八周某。

2、公安机关的抓获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三被告人均由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方伟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抢劫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某甲、原审被告人方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方伟伙同他人任意损毁被害人财物,造成大量物品损坏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方伟、石某甲等人劫取他人15万余元的财物,属数额巨大,且有持枪抢劫情节;方伟邀约他人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石某甲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方伟积极损毁他人财物,系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方伟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抢劫的事实,以自首论,对其抢劫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予以从轻处罚适当。石某甲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方伟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对于石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石某甲犯罪时仅十六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意见,经查,石某甲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其具有持枪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的情节,原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某、能坦白认罪的情节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石某甲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天华

审判员鲁勤练

审判员向力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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