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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乙犯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员工,住(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8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泸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丙,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乙犯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九年四月一十九日作出(2009)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乙不服,向某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集资诈骗罪。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杨某乙因赌博和经营“英姿美”休闲中心亏损,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某朋友、同事及其他社会人员非法集资。2006年5月,杨某乙将休闲中心整体搬迁装修时面临资金短缺,在已经负有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又以月息率4%、5%、6%等高额利息回报向某人集资。并且,杨某乙还利用部分集资款赌博和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共输掉160余万元。到2008年2月29日,杨某乙因欠社会集资款450.7万元无法归还外逃。(二)非法经营罪。2007年4月,杨某乙开始经营地下“六合彩”,通过覃某庚与覃某某(均另案处理)接受李某某、李某某、“丽丽”等抄单人的电话投注。同年8月,杨某乙通过覃某某联系广东人刘某利春(另案处理),后者再联系刘某利锦和宋某金(均另案处理)作为杨某乙的上家。至12月,杨某乙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共计80余期300万元,输掉40万元。

据此,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杨某乙上诉提出:1、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借款时没有许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借款对象是自己的同学、朋友、亲戚、老乡,不是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不构成集资诈骗罪。2、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与投注者对赌是赌博行为,不应定非法经营罪。3、有自首情节,原判对非法经营罪量刑偏重,请求改判。

杨某乙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杨某乙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向某某等人借给杨某乙的款项应当扣除,杨某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对杨某乙重新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经审理查明:

(一)集资诈骗罪

上诉人杨某乙自2001年开始与他人合伙在泸溪县X镇经营“英姿美休闲中心”。因经营亏损和赌博输钱,杨某乙先后从朋友曹德孝、覃某庚等人手中借款30余万元。2003年下半年,“英姿美休闲中心”搬迁并改名为“天姿美休闲中心”。此后,休闲中心生意有所好转,但由于杨某乙继续赌博输钱,加之顾客签单较多,资金周某困难,杨某乙开始以支付利息的形式向某人集资。因休闲中心的营利收入主要被杨某乙用于支付利息及赌博输掉,到2004年底,杨某乙不仅无力归还原来的借款,其对外背负的债务还增加到60余万元。2005年,杨某乙赌博又输掉10余万元,加之以前的借款陆续到期,他只得又以高额利息借款去还前面的帐。到该年年底,杨某乙已向某会集资70余万元。2006年5月,为扩大休闲中心的经营规模,杨某乙决定进行整体搬迁和重新装修。由于自己手头没有钱,杨某乙找到被害人杨某丁、何某某、向某己等10余人,以资金周某困难为名向某们或通过他们向某他人借款,并承诺给予月息2分至7分不等的固定投资回报。休闲中心装修好后,其每月的经营收入已经无法负担杨某乙所欠外债的利息,加上他赌博又输掉40余万,杨某乙只得又以需要资金周某、与他人合伙买矿山、搞工程等为名,以月息5分至1角2分不等的高息向某人借款。到2007年底,杨某乙所欠外债达到400余万元。2008年2月29日,杨某乙因无法偿还所借外债及利息而逃至深圳。至案发时,杨某乙尚有集资款451万元未归还,包括被害人杨某戊、覃某庚、杨某辛、黄某壬、谢某癸、向某某、杨某某等7人自愿借给杨某乙的102.8万元。另查明,杨某乙使用部分集资款进行赌博输掉120余万元,经营地下“六合彩”输掉4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2月初,杨某乙打电话来说他在泸溪欠帐太多,又太爱赌博,想到深圳来重新开始。他在离开泸溪的时候将电话卡扔掉了,就是要让泸溪所有的人都找不到他。

(2)证人谢某某证言证明:杨某乙以高额利息从杨某某、唐某某、杨某某、何某某、向某某、唐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手中借了钱,这些借款主要是归还欠款、利息及打牌输掉了。

(3)被害人杨某戊的陈述证明:2004年5月14日和8月16日,杨某乙共向某借了10万元钱没有归还。另外,他为杨某乙担保从唐某某手中借了20万元,杨某乙借这些钱主要是用于归还以前的到期欠款。

(4)被害人覃某庚的陈述证明:杨某乙比较好赌,他经营的天资美虽然赚了不少钱,但一直是欠帐的,装修英姿美的钱全部是通过融资途径筹集的资金。2005年至2007年,杨某乙先后从他手中借走33万元钱。

(5)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证明:2006年5月,杨某乙因装修休闲中心缺钱,托他前妻杨某梅找她借钱,她借给杨某乙10万元。

(6)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于2006年10月至2008年2月共向某借款17.7万元。

(7)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于2006年6月向某借了10万元钱付装修材料款。

(8)被害人向某己的陈述证明:杨某乙以资金周某及搞工程为名,于2006年6月、2007年6月和12月先后3次找他借了15万元钱。

(9)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06年6月16日,他借给杨某乙6万元钱;2007年7月23日,他又介绍刘某英借给杨某乙6万元钱。

(10)被害人杨某辛的陈述证明:2006年6月18日,杨某乙向某借了5万元钱,至今没有归还。

(1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经向某己介绍,杨某乙于2006年8月初从她手中借走5万元钱。

(12)被害人黄某壬的陈述证明:杨某乙在2006年9月至2007年共向某借了16万元钱。另外,唐某某、石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都到“天姿美”休闲中心找过杨某乙要求支付利息和退还本金。

(1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于2006年9月27日向某借了10万元钱,杨某他妻子吴金花签了一份投资入股协议,约定月收益3千元;2007年,杨某乙又从他手中借走1.5万元。后来杨某乙因欠债太多跑了,跑时给他留有一封信,其中说欠债的原因是赌博、借高利贷还息和买六合彩,因没有办法还钱只能远走他乡。

(1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多次找她借钱,并要她帮忙从自己的亲戚朋友手中筹钱,她在2006年至2007年分3次借给杨某乙8万元钱。

(15)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以资金紧张为名,于2006年9月和2007年11月共向某借款5万元。

(1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从2006年10月以来,他总共借给杨某乙44万元钱,其中30万元的借据写的是自己的名字,7万元借据写的是杨某军、谢某成的名字,另外以宋某河的名字分2次借给杨某乙7万元。

(17)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1月12日,杨某乙以给员工发工资为名向某借了4万元钱;2008年2月1日,杨某向某借了3万元钱,两次借款都是按月息6分计算利息。

(18)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2月25日,杨某乙向某借了5万元钱,借期一年,借据上写的是她丈夫杨某嘉的名字,但到期后杨某乙没有还本付息。

(19)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以资金周某、给服务员发工资为名,于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先后多次向某借款总计11万元,其中9万元打了借条。另外,杨某乙还从他姐姐杨某珍和嫂子姚某珍手中分别借走5万元和8万元。

(20)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明:她于2007年5月和8月先后2次借给杨某乙4.3万元钱。

(21)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以资金周某困难为名于2007年6月至9月先后3次向某借款30万元。

(2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7月,杨某乙以现金周某困难为名,向某借款20万元。

(2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7月初,经杨某戊担保,杨某乙向某借了20万元,事后杨某归还9万元借款。

(2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8月1日,他借给杨某乙5万元钱。

(25)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于2007年9月至2008年1月先后3次向某借款9万元。

(2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在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期间,先后4次共向某借了20万元,约定月息5分。杨某乙借钱时说他与同学在花垣开的一个锰矿需要资金投入以及“英姿美”休闲中心需要资金周某。

(27)被害人姚某某陈述证明:2007年11月,杨某乙向某借7万元钱,并提出按月息1角支付利息,他说自己没有钱,杨某要他从其他亲戚朋友手中借,后来他从朋友手中筹了7万元借给杨某乙,借款到期后杨某乙没有还钱就跑了。

(28)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11月5日,经周某介绍,他借给杨某乙5万元钱,约定每月支付红利5千元。

(29)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下半年,杨某乙找他借5万元钱,他没有钱,杨某要他从其他人那里筹钱,后来他介绍杨某乙从杨某某手中借了5万元钱。

(30)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11月12日,杨某乙向某借了3万元钱。

(3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11月13日,杨某乙以休闲中心资金周某困难及与别人合伙开厂为名,向某借款5万元。

(32)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证明:2007年11月15日,杨某乙向某借了3万元钱,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杨某乙没有还钱就跑了。

(3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以资金周某为名于2007年12月1日向某借了5万元钱。

(3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明:2007年12月份,他借给杨某乙4万元钱。

(35)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正月初一,李某松介绍杨某乙来找他借钱,杨某乙借钱时说要到花垣买矿山,以后给他分红,他就借给杨某乙3万元,事后才知道杨某乙将借的钱用于打牌。

(3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1月,杨某乙从他手中借走3万元钱,说是给其他人支付利息。

(37)被害人李某忠的证言证明:他不认识杨某乙,2008年1月10日,黄某壬和李某某带杨某乙来找他借钱,他借给杨2万元。

(38)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1月中旬,杨某乙以资金周某不灵为名向某借了4.5万元钱。

(39)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明:杨某乙于2008年2月初分两次向某借了3万元钱。

(40)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2月初,杨某乙经别人介绍找她借钱,杨某他店子生意好,每月有二十多万的营业额,她就没有怀疑杨某乙的还款能力,借给他5万元钱,约定月息6分,借条上写的她爱人杨某辉的名字。

(41)被害人曹秋菊的证言证明:2008年2月28日,杨某乙称要钱给服务员发工资,从她手中借了4万元钱。

(4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08年2月28日中午,杨某乙以资金周某为名向某借款5万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杨某乙第二天就跑了,他才知道被骗了。

(43)杨某乙向某述借款人出具的借款协议书、借据、合同、借条等证明了杨某乙借款的时间、数额、期限等情况。

(44)被告人杨某乙供述及借据证明:杨某乙还于2007年8月31日向某卫忠借款40万元,于2006年9月5日向某小齐借款18万元,于2006年9月27日向某某某之妻吴金花借款3万元。

(45)被告人杨某乙供述:2003年底,因赌博经常输钱,加上经营英姿美休闲中心亏损,就从朋友曹德孝、覃某庚等人手中借款30余万。休闲中心2004年营利二三十万,但因赌博输钱和支付利息,到年底时所欠外债增加到60多万。2005年营利十八九万,但赌博输了十几万,加之以前的借款到期,不得不重新以高额利息借款去还前面的帐,到年底时负有70余万元的债务。2006年5月,为整体搬迁和重新装修休闲中心,我又说服向某己等10余人,从他们手中募集资金100余万元。借款时,我没有将对外负债的情况告诉这些人。2006年打牌又输了20几万,2007年春节又输了20几万,店子就无法周某了,只得从外面借钱。到2008年2月份,我晓得收不了场了,才决定跑到外面去算了。从外面融资的钱主要有三个去向:休闲中心装修花了一百零几万,支付利息两百多万,打牌赌博输了一百二十几万。此外,杨某乙还供述了向某述被害人借款的具体情况。

(46)被害人杨某戊、覃某庚、杨某辛、黄某壬、谢某癸、向某某、杨某某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明,他们是自愿借钱给上诉人杨某乙。

(二)非法经营罪

2007年3月,泸溪县人李某某为了经营地下“六合彩”,通过覃某庚、覃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其联系下家,接受沅陵县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等抄单人的电话投注。李某某经营地下“六合彩”一个多月后就停止了。同年5月,上诉人杨某乙顶替李某某坐庄,继续由覃某庚和覃某某通过电话接受李某某等人的投注。每期开奖后,覃某庚、覃某某均安排张兴好到沅陵县收钱和送钱。同年8月,杨某乙为转让部分投注单,通过覃某某联系了广东人刘某利春(另案处理),刘某利春又先后联系广东人刘某锦尧和“阿金”(均另案处理)作为杨某乙的上家。杨某乙不想接的投注单,通过刘某利春报给刘某锦尧和“阿金”,双方根据输赢结果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汇兑结算。至2007年12月,杨某乙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约计80余期,非法经营额约计300万元。另查明,上诉人杨某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初,他在深圳的朋友“阿易”要他帮忙在湖南收地下“六合彩”的单子,他就找到覃某庚帮忙收单。覃某庚每次收单后就打电话报单,搞了一个多月后由于量不高就没搞了。

(2)证人覃某庚的证言证明:2007年三四月份,李某某想搞地下“六合彩”,要他和覃某某帮忙去沅陵接地下“六合彩”的投注单,覃某某找到同村的张兴好,张兴好又联系了沅陵的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后来李某某不想搞,杨某乙就顶替李某某坐庄,继续由他和覃某某负责电话接单,张兴好负责每期开奖后去沅陵收钱和送钱。8月份之后,杨某乙要覃某某联系了广东人刘某利春做上家,把不想接的单转给刘某利春,他接单后还要往上报。双方之间的输赢结算,由他和覃某某负责通过邮政储蓄给广东汇款或收款。他和覃某某开始按每期投注单的3%收取手续费,8月份后手续费降为2%,两人除去开支总共赚了8万元钱。杨某乙搞“六合彩”的时间有七八个月,他和覃某某帮杨某乙接了一百多期投注单,总金额大约四五百万元,杨某乙总共输掉五十多万元。

(3)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07年初帮李某某收地下“六合彩”投注单,5月份之后,他又帮杨某乙收单。他和覃某庚是接单人,下面有李某某、李某某、李某等收单人负责从买码人手中收钱、抄单、开单,这些人接单后打电话报给他和覃某庚,他们再报给庄家杨某乙,杨某乙不敢接的单子就转给上家刘某利春。开单后输赢的钱由张兴好到沅陵去结算,杨某乙与刘某利春之间的输赢情况则通过邮政储蓄结算。他和覃某庚按投注单的2%收取手续费,两人共收了八九万元钱。此外,杨某乙自己也买码,有时甚至一期买一两万。

(4)证人刘某利春的证言证明:2007年上半年,覃某某打电话给他,说在泸溪搞地下“六合彩”,要他在广东找个有钱人坐庄,帮忙转出去一部分投注单。8月份后,他来到泸溪白沙,通过覃某某介绍认识了杨某乙和覃某庚,并了解他们经营“六合彩”的具体情形。然后通过电话联系好刘某锦尧做上家,把杨某乙需要转出去的单子打电话报给刘某锦尧。开码后,双方的输赢情况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进行汇兑结算。刘某锦尧做了几期之后就不肯做了,他又联系一个外号叫“阿金”的人继续接杨某乙的单子,并通过户名为“刘某利泽”的邮政储蓄帐号进行结算。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3月份,覃某某、覃某庚要他帮忙收地下“六合彩”的单子,并交给他1万元押金,他就答应帮他们收单报单。他收到单子后就打电话报给覃某某、覃某庚,开奖后他们自己过来结账收钱,后来他们就派张兴好来结账。到当年12月,他总共为覃某某、覃某庚收了九十几期单子,总金额约有十几万元。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4月至12月,她一直帮一个白沙人收地下“六合彩”的单子,收单后打电话报给白沙人。

(7)被告人杨某乙供述:覃某庚知道我在外面借了很多高利贷,告诉我到沅陵搞地下“六合彩”坐庄可以赢钱。我们从2007年5月起开始接单,由覃某庚和覃某某通过电话接单,前三个月搞了三四十期。8月份后,有个广东人参与进来,有些单子就转给广东人。一般每期投注单少则有五六万元,多的有十几万元,我当庄家期间总共收了两三百万的单子,输了约二三十万。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杨某乙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80余期,通过电话收受投注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上诉人杨某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乙主动交代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非法经营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杨某乙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杨某乙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理由,经查,杨某乙自2001年起负债经营“天姿美”休闲中心,且在经营期间一直参与赌博,为了弥补周某资金的不足及赌博造成的亏空,杨某乙一直持续不断地从外界借款,其所借资金除部分用于经营周某外,其余均被杨某乙赌博挥霍或进行地下“六合彩”违法犯罪活动亏损,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杨某乙向某款人隐瞒负有巨额债务的真实情况,用后期集资款支付前期借款人的本息,形成具有支付能力的假象;在借款时大多告知被害人借款用于经营周某,但其实际将部分借款用于赌博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杨某乙还对被害人向某己、杨某某、宋某某、石某某等称借款用于与别人合伙搞工程、开锰矿、开工厂、买矿山等,其行为系虚构资金用途,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因此,杨某乙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资金用途骗取集资款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故该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杨某乙上诉提出“借款时没有许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借款对象是自己的同学、朋友、亲戚、老乡,不是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的理由,经查,杨某乙除了对个别借款人没有支付高额利息外,大部分借款都支付了高额利息;杨某乙除了向某同学、朋友、亲戚或同乡借钱外,还要求这些人帮忙从其他人手中借钱,借款对象已经扩展到同学等介绍的其他不特定人员,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杨某乙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定杨某乙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理由,经查,认定杨某乙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借条借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辩护人辩护还提出“向某某等人借给杨某乙的款项应当扣除”的理由,经查,辩护人提交的被害人杨某戊、覃某庚、杨某辛、黄某壬、谢某癸、向某某、杨某某等7人书写的书面材料证明系自愿借钱给杨某乙,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可以将该7人的借款总额102.8万元从杨某乙集资诈骗数额中扣减,认定杨某乙实际未归还集资款为348.2万元,故该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杨某乙上诉还提出“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号码与投注者对赌是赌博行为,不应定非法经营罪;有自首情节,原审判决对非法经营罪量刑偏重,请求改判”的理由,经查,杨某乙伙同他人违法经营地下“六合彩”80余期,非法收受他人投注款达300万元,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某乙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考虑其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杨某乙辩护人辩护还提出“公诉机关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对杨某乙重新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的理由,经查,公诉机关在撤回起诉后提交了新的证据重新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不属于程序违法,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杨某乙集资诈骗数额的认定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原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十二年,量刑适当,但鉴于二审认定的集资诈骗数额大幅减少,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乙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泸溪县人民法院(2009)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杨某乙非法经营罪的判决及集资诈骗罪定罪部分的判决,撤销对杨某乙集资诈骗罪量刑部分的判决。

二、上诉人杨某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上诉人杨某乙的刑期从2008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肖某利

代理审判员向某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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