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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郴州新天地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与被告欧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新天地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开发区招商大楼X室。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民(特别授权),男,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华(一般代理),男,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系郴州新天地商业城“新光*密友”饰品店业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新天地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与被告欧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天地公司于200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新天地公司与被告欧某某经协商,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新天地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新天地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9元,减半收取1365,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35元,由原告郴州新天地商业城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健毛

审判员李慧丽

审判员任日新

二○○九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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