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原告卫某某与原审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卫某某,男,43岁,汉族。

原审被告:段某某,女,4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继涛,系洛宁县148法律服务所(略),一般代理。

原审原告卫某某与原审被告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卫某某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本院院长发现原审判决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宁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决定再审。2010年5月19日作出了(2010)宁民再字第X号裁定书,撤销了洛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该裁定送达后,原审原告卫某某提起上诉,2010年9月2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洛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0)宁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依法由审判员程保祥担任审判长,代审判员张治府、张少波参加评议,于201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卫某某、原审被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继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诉称:1997年2月13日,我与被告在洛宁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外出打工一直不归,多次要求被告回家未果。2005年以来,被告失去联系。婚后无生育,无共同财产。我和被告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原审被告段某某在原审中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段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原审查明:原告卫某某与段某某于1997年2月13日在洛宁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经常外出打工,2005年至今,原、被告双方失去了联系,陈吴乡X村民委员会、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出具证明证实被告段某某下落不明。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诉至本院。

原审认为:原告卫某某和段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长期分居,2005年后夫妻双方失去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卫某某要求离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4)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诉称:我和被告分居13年之久,各自生活,10年离婚官司8次上法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审(2009)宁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合法有效,应维持该判决。因原审未涉及财产,现在被告提出分割财产,此请求违反法律规定,请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辩称:原审原告卫某某在原审中提供虚假地址,致使我失去了答辩、举证、分割财产权利,造成原审错误判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09)宁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赔偿我经济损失。

再审中,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8年2月22日洛宁县民政局提供婚姻登记记录一份;2、2009年6月14日洛宁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2005年以来段某某下落不明证明一份;3、2009年6月17日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出具2005年以来,段某某下落不明证明一份;4、2007年7月8日洛宁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证实卫某某左侧踝关节骨折证明一份。以上四份证据证明卫某某与段某某系夫妻关系和段某某下落不明。原审被告对第一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和第四份医院诊断证明不持异议。对陈吴乡X村委和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两份下落不明的证明有异议,认为不符合事实。原审原告举的第二组证据1、2010年5月6日郑州职业技术学院证明卫某某1994年以来一直在学校居住的证明一份;2、2010年2月2日洛宁县民政局向卫某某、雷红妞核发豫洛宁结字x结婚证两份。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卫某某一直在学院居住并和雷红妞已经再婚。原审被告对两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学院证明不能证实原被告没有来往,没有共同生活。结婚证证明卫某某存在主观过错。

再审中原审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2003年至2010年等5年5本北京市暂住证及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委证明,洛宁县人民法院(2006)宁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07)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上证据证实段某某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有一定的居住地,且原告明知道并两次起诉离婚均有准确住址。原审原告认为暂住证虚假,不真实,三份判决书地址不一致且判决有瑕疵。

原审被告提供的第二组证据:1、北京至郑州来往交通费票据,证明与原告经常来往;2、西湖花园购房协议一份,证明婚后在郑州用十万元购买住房一套;3、双方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协议离婚,原告4万元未给付;4、购买基金及婚后存款清单两份,证明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5、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票据,证明自己至今有病未痊愈。原审原告质证认为,证据1、2、4与本案无关,被告应另诉,3、对第三份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4万元钱已经给她,未写收到条。对诊断证明不持异议,应该判决离婚。

以上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卫某某与段某某于1997年2月13日在洛宁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子女。卫某某婚后至今一直在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段某某于2000年1月至2010年9月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居住、打工。卫某某于2006年12月2日在郑州市中原区X镇X村第四村X组购买住宅楼房一套(X号X单元X层东屋,102.16平方米,每平方米980元,购买价x元)。2006年3月卫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段某某离婚。我院立案后作出了(2006)宁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将此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了(2006)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卫某某的诉讼请求。2007年卫某某再次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段某某离婚,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作出了(2007)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卫某某的诉讼请求。2009年3月23日,卫某某与段某某协商离婚,并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内容是:卫某某、段某某由于感情不和而达成离婚协议,1、卫某某一次性给段某某肆万元整,房屋归卫某某所有。2、卫某某在解除关系后必须把段某某的户口从村中迁出,并帮助段某某把户口落回原籍,双方签字:卫某某、段某某。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留一份,2009年3月23日。此协议达成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协议内容也未履行。2009年7月8日,卫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段某某离婚,并提交段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本院经公告、审理后作出了(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卫某某与原审被告段某某经本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判决,已判决离婚。因原审原告卫某某在原审中诉称,2005年以来被告段某某失去联系,但2006年本院曾将原、被告的离婚案件移送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昌平区法院并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2007年原告卫某某再次在北京昌平区法院立案,北京昌平区法院再次驳回了原告卫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两次诉讼被告段某某均参加了诉讼,判决书内均有段某某的明确住址。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卫某某在本院诉讼时隐瞒了事实真相,提供了不符合事实的证据材料,致使原审被告段某某丧失了答辩、举证权利。对此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目前,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对婚姻问题不再审理。本院依照有错必纠,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予以分割。原审原告卫某某诉称,原审对财产问题未涉及应另案另诉。原审判决中卫某某诉称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故原判决并非对财产无涉及。原审原告在诉讼之前已与原审被告达成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原审原告卫某某同意给付原审被告段某某x元,双方在协议书上已签字认可,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原告卫某某应给付原审被告段某某x元,卫某某提出x元已经给付段某某,对此辩解只陈述了事实,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况且段某某也不予认可,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被告段某某要求分割婚后存款和基金及其经济损失,此要求原审被告只陈述了事实,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郑州市X村楼房一套归原审原告卫某某所有;原审原告卫某某给付原审被告段某某x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已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保祥

代审判员张治府

代审判员张少波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安小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