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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林海美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X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林海美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幢X。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

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林海美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费清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系许巍的《今天。许巍2002-2008生活作品集》专辑(以下简称《今天》专辑)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该专辑内含《天鹅之旅》、《完美生活》、《时光》、《蓝莲花》、《礼物》、《漫步》、《纯真》、《旅行》、《曾经的你》、《每一刻都是崭新的》、《悠远的天空》、《爱》、《幸福》、《难忘的一天》、《四季》共15首歌曲。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好听音乐网”(网址:www.x.com)向公众提供上述1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x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

许巍《今天》专辑于2009年由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原告发行,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为“○P&©x.Ltd.”、“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专辑内含《天鹅之旅》、《完美生活》、《时光》、《蓝莲花》、《礼物》、《漫步》、《纯真》、《旅行》、《曾经的你》、《每一刻都是崭新的》、《悠远的天空》、《爱》、《幸福》、《难忘的一天》、《四季》共15首歌曲。

2010年2月23日,经原告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好听音乐网(网址:www.x.com)传播《今天》专辑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过程制作的(2010)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在中国万网对“x.com”域名查询结果显示注册者是“x.Ltd.”“x”(即被告的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进入该网站,首页上部设置有华人男歌手、华人女歌手、华人组合、日本歌手、韩国歌手等导航栏,以及歌曲、专辑、歌手、拼音、铃声分类搜索栏,页面设有近期流行专辑、本站推荐歌曲、抢鲜新歌、怀旧老歌、最受欢迎艺人等多个栏目;点击“华人男歌手”选项,进入页面的歌手列表按英文字母A-Z的顺序依次排列,每个字母项下的歌手少则几个,多则几百个,覆盖全面;在歌手列表中点击“许巍”,进入专辑列表页面,显示有11张许巍的专辑;第一位是《今天》专辑名称及专辑封面图片,并注明发行时间为2009年4月1日,发行公司金牌大风(原告所属集团公司);点击“今天-许巍2002-2008生活作品集”,进入页面有专辑介绍、歌曲视听列表、专辑评论等内容,并显示有933人收藏,227条评论,最早的评论时间为2009年4月2日,最晚为2010年2月16日;点击歌曲列表中的“全选”、“连播”,可在相应页面对全部15首歌曲进行播放。播放页面有广告内容。该公证书还涉及案外其他专辑。

2010年6月10日,原告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网对被告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X号楼长远天地大厦3A07。2010年8月25日,本案承办法官前往该住所地进行调查,得知该处为多个公司集中注册办公中心,被告在该处仅租用一张办公桌,且已多日不在该处办公,本院邮寄送达的诉讼材料由该处前台签收,被告一直未曾领取。之后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对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本案庭审后,原告通过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告已将原住所地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幢X。2011年1月28日,原告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网查询,被告住所地即为该住址。

为证明诉讼支出,原告提交了聘请律师合同一份,载明本案收取律师服务费2000元;其同时提交了面额为1200元的公证费发票,并称本案仅主张400元。

以上事实,有《今天》专辑光盘、公证书、人民法院报公告、工商查询结果、聘请律师合同、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的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许巍《今天》专辑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均能证明原告为该专辑的录音制作者和发行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告对涉案专辑的15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原告所做公证证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好听音乐网”向公众提供涉案1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根据涉案歌手、歌曲的影响力,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为本案已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属于必要的诉讼支出,应由被告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林海美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好听音乐网(网址:www.x.com)向公众提供许巍的《今天。许巍2002-2008生活作品集》专辑所含1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北京林海美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林海美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元,由被告北京林海美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程保荣

人民陪审员张永慧

二O一一年二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李囡

书记员杨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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