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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对张某某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约45岁,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王某某因被申请人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尚欠申请人工程款x元,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略)的工程款x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桂东房权证桂东县字第X号房产证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略)的工程款x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凌云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邓江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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