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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某某、孟某某、张某乙行贿、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等案

时间:2001-10-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刑二初字第45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庆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某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系大庆市粮食局食品厂工人,住(略)-1-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大庆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明某县,无职业,住(略)-2-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某、华某某,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2-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丙、崔某,哈尔滨市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系大庆市民政局培训中心司机,住(略)-37-3-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龙凤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戊,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呼兰某,系大庆市民政局司机,住(略)-3-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1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红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己、许某某,黑龙江省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兰某县,无职业,住(略)-38-3-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某岐,大庆市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系哈尔滨公安局干部,住(略)-10-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X路某看守所。

辩护人姜某辛、韦某某,黑龙江省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伊某县,系大庆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干部,住(略)-2-3-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壬,大庆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吉林省永吉县,系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住(略)-8-3-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0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某某,大庆市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辽宁省康平县,系大庆市民政局福利公司工人,住(略)-38-3-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六厂作业大队搬家队工人,住(略)-10-1-X室。因本案于2000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在黑龙江省青岗县,无职业,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0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某某、孟某某、张某乙、郭某丁、朱某某、尹某某、马某庚、邓某某、巢某某犯行贿、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被告人孙某癸、潘某某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徐某某犯窝藏罪,于200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鸿亮、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某某、孟某某、张某乙、郭某丁、朱某某、尹某某、马某庚、巢某某、邓某某、孙某癸、潘某某、徐某某及辩护人刘某甲、秦某某、华某某、刘某丙、崔某、徐某戊、郭某己、许某某、王某某、孙某岐、姜某辛、韦某某、张某壬、关某某到院参加诉讼。开庭后,因对被告人邓某某、朱某某等人是否实施了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的行为需要作出鉴定结论予以质证某认,本院于2001年7月30日建议公诉机关某行补充证某,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4日补充证某完毕,本院于同年9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朱某某及辩护人关某某、郭某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①1997年,被告人伊某某找被告人孙某癸将其子以假退伍军人手续安置工作以后,认为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有利可图,于是开始大肆从事此项犯罪活动。被告人伊某某首先联系需要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的家长,按男兵4.5万-5.5万元、女兵5万-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然后被告人伊某某以1.5万-2.5万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在逃)处购买空白的退伍军人档案,后期被告人伊某某又出资让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非法印制空白的退伍军人档案并私刻大量公章。被告人伊某某将空白退伍军人档案拿到手以后,即组织办假退伍军人安置的家长填写履历表和体检表,其余的内容安排陈飞、徐某伟(在逃)填写。档案填写完毕以后,被告人又通过孟某某、巢某某、李某某等人以行贿的方式(每套档案1万元左右)将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安置,被告人伊某某从中获取暴利。经查,被告人伊某某从1997年至2000年共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350套,安置假退伍军人350人,非法获利25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伊某某向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工作人员行贿(略).00元,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②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于1999年在萨尔图区第二小学印刷厂非法印制空白退伍军人档案205套,并私刻公章数枚。除了给被告人伊某某一部分档案外,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利用剩余档案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60人,被告人孟某某单独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7人。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孟某某以每套档案70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6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及被告人伊某某委托其代送的164套假退伍军人档案陆续交于大庆市民政局培训中心司机被告人郭某丁,被告人郭某丁又以每套档案50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档案陆续交于大庆市民政局司机被告人朱某某,由朱某某送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有些档案因为不合格被退回来后,被告人孟某某、郭某丁让被告人伊某某组织人重新填写,之后二被告人于2000年初到辽宁省本溪市(略)部队驻地邮局,以机要的方式将上述档案邮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被告人朱某某自1998年至2000年从郭某丁、李某某处共接手假退伍军人档案392套,朱某某另单独办理假退伍军人3人,以上395套档案均被朱某某送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为了能够得到安置,被告人朱某某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向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主任张宝贵(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略).00元;于2000年夏向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科员秦某青行贿人民币(略).00元、帝舵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孟某某参与行贿人民币(略).0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369套,获利(略).00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行贿人民币(略).0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205套,获利(略).00元;被告人郭某丁参与行贿人民币(略).0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231套,获利(略).00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行贿人民币(略).0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395套,获利(略).00元。③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尹某某从贾福常(另案处理)处购得假退伍军人档案197套,从被告人马某庚处购得假退伍军人档案48套,自己拼凑30套,合计得档案275套。被告人尹某某卖给被告人伊某某158套,卖给被告人邓某某6套,余下的111套档案被其用于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被告人尹某某首先联系想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的家长,按男兵4.5万-5.5万、女兵5万-6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然后,组织家长填写履历表和体检表,档案里的其他内容由尹某某雇人填写。填写完档案后,被告人尹某某又通过邓某某、巢某某、马某庚以行贿的方式(每套档案(略).00元左右)将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安置。被告人马某庚于2000年9月将尹某某交给自己的48套假退伍军人档案邮到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为了能够得到安置,马某庚于2000年9月先后送给大庆市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主任张宝贵(略).00元存折、(略).00元现金。被告人邓某某于1997年至2000年单独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10人,邓某某以每套档案5000.00元左右的价格将上述10套档案连同尹某某委托其代送的51套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干部被告人巢某某处,由被告人巢某某将上述档案送到张宝贵处。被告人邓某某于1998年将尹某某委托其代送的另5套档案和人民币(略).00元送到秦某青处,由秦某青予以安置。被告人巢某某于1998年至2000年将邓某某交给自己的61套档案和尹某某直接交给自己的7套档案及伊某某直接交给自己的25套档案合计93套档案陆续送到张宝贵处,由张宝贵予以安置。为了使安置工作顺利完成,被告人巢某某于1998年春节、1998年7月及2000年1月,先后向张宝贵行贿人民币(略).00元、(略).00元、(略).00元,合计行贿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巢某某还以张宝贵的名义向伊某某索要人民币(略).00元,向尹某某索要人民币(略).00元,后未来得及送出。被告人尹某某合计行贿人民币(略).00元,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275套,获利(略).00余元;被告人马某庚参与行贿人民币(略).0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59套,获利(略).00元;被告人邓某某参与行贿人民币(略).0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66套,获利(略).00元;被告人巢某某参与行贿人民币(略).00元,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93套,获利(略).00元。④被告人孙某癸于1991年至1997年先后从被告人马某庚处购得假退伍军人档案11套,用于安置假退伍军人11人,从中获利(略).00元。⑤被告人潘某某于1999年至2000年先后为被告人尹某某联系办假退伍军人安置的家长8人,从中获利(略).00元。⑥2000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丁得知自己的罪行暴露后,携带徐某某逃至吉林省延吉市,后被告人徐某某在明某被告人郭某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仍将郭某丁带到青岗县其岳母家藏匿,直到被抓获。被告人伊某某、孟某某、张某乙、郭某丁、朱某某、尹某某、马某庚、邓某某、巢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被告人孙某癸、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对于上述12名被告人,适用《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朱某某能够投案自首,对其适用《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其行贿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直接接触民政局安置办的工作人员,也没有给安置办的工作人员送钱,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伊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某某的行为特征不符合行贿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构成介绍贿赂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伊某某出资并指使孟某某、张某乙非法印制空白退伍军人档案并私刻公章的事实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某;认定被告人伊某某非法获利(略).00元的证某不充分;被告人伊某某认罪态度好,应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行贿数额和办理假退伍军人档案数量有异议,辩称我只行贿(略).00元,而不是(略).00元,我只印了205套假档案,其它的档案都不是我伪造的,也不是我买卖的。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不完全准确,被告人孟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始终没有接触假档案,并没有对真的退伍档案加以变造,其行为不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孟某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369套不准确,应是231套,其余的164套是孟某某为伊某某转交的档案,这164套档案孟某某没有参与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孟某某参与行贿(略).00元的证某不足;被告人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返赃,在量刑时应予考虑。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我没有与孟某某去铁西二小学印刷档案,我没有参与制作空白档案;公章是孟某某送到我这里的,我不知道公章是从哪里弄来的。被告人张某乙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有行贿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没有行贿的故意,缺少行贿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乙获利(略).00元不准确,被告人张某乙实际获利不足(略).00元;被告人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应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在押期间能揭发他人犯罪,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行贿,没有接触张宝贵,只是把档案和钱送了朱某某;我没有参与伪造、买卖档案,我不知道孟某某他们伪造部队档案的事,他们伪造档案不是根据我的叙述而伪造的。被告人郭某丁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某丁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按照犯罪构成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被告人郭某丁于案发前同徐某某外出办事,并不是畏罪潜逃,起诉书认定携徐某某逃跑的事实情节没有事实根据。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郭某丁给我送的档案我没有参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的行为,我只帮助赵某庆办了3个兵,挣了2万元。朱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没有参与伊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的行为,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而只是构成介绍贿赂罪;朱某某单独办理假退伍军人档案3套,安置了3人的行为,只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而且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朱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又能主动将所得赃款退回,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行贿罪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获利(略).00余元有异议,辩称其获利不足(略).00元,被告人尹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没有伙同他人向张宝贵行贿的共同故意,又没有明某的共同行为,不能以行贿共犯来认定被告人尹某某犯有行贿罪;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尹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的数量不准确,应认定为253套;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获利(略).00元不准确,应认定为(略).00余万元;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庚对起诉书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卖给尹某某的48套空白档案所得的(略).00元中给了部队的人一部分,不是我个人全得了。被告人马某庚的辩护人认为,马某庚的获利额不是(略).00元,而应是(略).00元,被告人马某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向张宝贵行贿的犯罪事实,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某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的犯罪通知》中的第四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庚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庚属初犯,又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我参与行贿(略).00元,我只知道(略).00元,其它(略).00元我不知道;我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犯罪。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行贿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共同行贿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有行贿罪。被告人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有行贿罪无异议,但辩称认定其犯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证某不足,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被告人巢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巢某某既没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的故意,又没有实施此种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此种犯罪;被告人巢某某在共同行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巢某某能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一贯表现很好,无前科劣迹,在量刑时应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我不知道尹某某他们安排的是假兵,我不是具体办理伪造、变造、买卖假档案的办事人员,不应认定我的行为是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郭某丁是当时侦查机关某捕的嫌疑犯,其与郭某丁去肇源是去结帐,去青岗是买玉米去。

经审理查明: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某如下:

㈠被告人伊某某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伊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的犯罪事实。

1997年6、7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伊某某以每套假退伍军人空白档案8000.00元-(略).00元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处购买假退伍军人档案350套,又出资人民币(略).00元,指使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二小学印刷厂非法印制各种部队空白退伍军人档案205套,并在该厂和社会流动人员处私刻中国人民解放军(略)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大庆军分区等九枚公章、专用章,用于伪造假退伍军人档案。与此同时,被告人伊某某联系需要办理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按每个男兵(略).00元-(略).00元,女兵(略).00元-(略).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假退伍军人家长的费用。在此基础上,被告人伊某某便组织要求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填写履历表和体检表,其余内容安排给自己家里打工的人员陈飞、徐某伟(另案处理)填写。假退伍军人档案填写完毕签封后,被告人伊某某以送每套假退伍军人档案(略).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孟某某、郭某丁、朱某某、巢某某和李某某等人以中介传送的方式,将假退伍军人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假退伍军人350人,非法获利(略).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侦查机关某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查获的张玉梅、张冠鹏、路某芳、刘某颖等350名假退伍军人档案证某:被告人伊某某伪造、购买假退伍军人档案350套,通过他人将假退伍军人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假退伍军人350人,其中男性77人,女性273人,已经工作就业的22人,其他均由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到大庆石油管理局人才交流中心等单位待业。②证某张某某、孙某某、路某某、刘某某等人共337份证某和128张收款条证某:被告人伊某某在办理安置假退伍军人350人中,除其亲属和朋友的假退伍军人6人没收取费用外,其他344名假退伍军人是以每个男兵(略).00-(略).00元,女兵(略).00-(略).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的,共收费用(略).00元。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技文字2001年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某:被告人伊某某从被告人尹某某等人处购买的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略)等部队及地方政府征兵办公室在提取的6名应征表内相应处所盖的印文与办案人员在有关某部队、地方政府提取的印文不是同一印鉴、同一印文。④侦查机关某取的被告人伊某某亲笔书写的13张假退伍军人名单证某:被告人伊某某通过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巢某某和李某某将350名假退伍军人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是有据可查的;侦查机关某押物品、文件清单及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某:案发后,共计扣押犯罪嫌疑人伊某某款物合计人民币(略).00元。⑤被告人伊某某供认从尹某某、孟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处购买假退伍军人空白档案495套,通过孟某某、张某乙、巢某某、李某某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400余人,收取假退伍军人家长费用(略).00余元,除去送档案花钱和因所购买的档案作废被退回来后,又重新填写再送到安置办所造成的损失外,自己获利(略).00余元;供认出资(略).00元,指使孟某某、张某乙印制空白档案和私刻部队及其它专用章。⑥被告人尹某某、孟某某、张某乙、郭某丁、朱某某、巢某某的有关某述与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基本吻合,且相互印证。

2.被告人伊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1997年6、7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伊某某为了将伪造、购买的假退伍军人档案能够通过间接关某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得到安置,以实现从中获利的目的,以送每套假退伍军人档案2000.00元-(略).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被告人孟某某找被告人郭某丁,被告人郭某丁找被告人朱某某,再由朱某某找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主任张宝贵(另案处理);通过李某某找张宝贵,逐人进行往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含中介好处费及居间贿赂款)。被告人朱某某先后四次找到张宝贵,从被告人郭某丁与李某某中转到其手中的款项中,送给张宝贵人民币(略).00元,3张活期存折。共计人民币(略).00元,及411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张宝贵将现金某存折收下据为己有,并将411名假退伍军人予以安置。扣除其中被告人孟某某通过被告人郭某丁、朱某某为自己和被告人张某乙所送6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的出资份额,被告人伊某某通过被告人孟某某、郭某丁、朱某某中介向张宝贵行贿人民币计(略).4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被告人朱某某供认从被告人郭某丁和李某某手转交给他的款项中,于1999年3月、4月份,在大庆开发区百汇宾馆给张宝贵送去(略).00元人民币;2000年4月份,在张宝贵家楼下给张宝贵1张活期存折(略).00元;2000年4月和上次间隔几天,在开发区百汇宾馆,给张宝贵一张(略).00元的活期存折;2000年4、5月份,在东风新村川娃子饭店又给张宝贵1张活期存折(略).00元;②张宝贵供认收受了被告人朱某某送给的安置假退伍军人好处费人民币(略).00元和3张活期存折共计人民币(略).00元;③有侦查机关某张宝贵处收缴的3张存折(复印件),共计金某为人民币(略).00元书证某证;④被告人孟某某、郭某丁、朱某某供认逐人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且个人都居间获得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某供认为李某某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并从中获利;⑤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供认通过被告人郭某丁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67套,并出资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郭某丁供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传送档案67套和出资款(略).00元;⑥被告人伊某某供认通过被告人孟某某和李某某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且与被告人孟某某、郭某丁、朱某某供述相互印证。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伊某某款、物折合人民币(略).00元。

㈡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的犯罪事实

1999年6、7月间,在被告人伊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二小学印刷厂印制各种部队退伍军人档案共计205套,用于伪造假退伍军人档案。此后,由被告人张某乙联系需要办理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以安置每个假退伍军人(略).00元-(略).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60名假退伍军人的家长费用共计(略).00元,在此基础上,被告人孟某某与张某乙组织要求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填写履历表和体检表。并在60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填写完毕签封后,经二被告人合谋,由被告人孟某某将60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和(略).00元出资款交给被告人郭某丁,郭某丁留下部分好处费后又将60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和部分出资款交给朱某某,朱某某留下部分好处费后,再将档案和部分居间贿赂款送交给张宝贵予以安置。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伪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60套,非法获利(略).00余元,被两人分得。被告人孟某某从与张某乙伪造的空白退伍军人档案205套中,单独另以每套档案(略).00元-(略).00元的价格收取7名假退伍军人的家长费用(略).00元,被告人孟某某组织要求办理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填写完毕履历表和体检表并签封后,将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和(略).00元出资款交给郭某丁、由郭某丁交由朱某某,并各自留下好处费后,再由朱某某将7套档案和部分贿赂款送交给张宝贵。被告人孟某某单独伪造、买卖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获利(略).00元。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伪造的205套空白退伍军人档案,除共同和单独办理假退伍军人用了67套外,其余138套被伊某某替换被退回来的不合格档案所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证某谷某某、赵某某的证某证某: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于1999年在大庆市萨尔图铁西二小学印刷厂印制空白假退伍军人档案所用的一些各种表格和部队公章及专用章数枚;②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供认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铁西二小学印制的空白退伍军人档案205套和私刻数枚部队公章及专用章是受被告人伊某某指使所为;③侦查机关某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查获的齐某辉、孙某红、孙某某、宋某辉、李某等67名假退伍军人证某: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张某乙伪造、出售假退伍军人档案60套,通过他人将假退伍军人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假退伍军人60名;被告人孟某某单独伪造、出售假退伍军人档案7套,并通过他人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假退伍军人7人;④证某齐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宋某某、卜某萍等60份证某和36张收款条证某:被告人孟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共同或单独办理的假退伍军人共67人,是以(略).00元-(略).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的,共收取费用(略).00元;⑤被告人郭某丁供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传送档案和出资款,并与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且相互印证。

2.被告人孟某某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1997年6、7月份至2000年间,被告人孟某某受被告人伊某某之托,为了使被告人伊某某所伪造、购买的假退伍军人档案能够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得到安置,向被告人郭某丁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164套和出资款(略).00余元,从中获利(略).00余元。按照被告人孟某某传送的164套档案和出资款(略).00余元在张宝贵受贿的(略).00元人民币和接收411套假退伍军人档案中所占的份额,被告人孟某某居间向张宝贵介绍贿赂(略).78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被告人郭某丁供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164套和(略).00万元;②被告人伊某某供认通过孟某某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164套和出资款(略).00余元,并有被告人伊某某亲笔所写的送档案人员名单为证;③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伊某某、郭某丁的供述相吻合,且相互认证。

3.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行贿的犯罪事实

1999年6、7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孟某某为了将其与张某乙共同伪造、出售的60套和自己伪造出售的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能够通过被告人郭某丁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以实现从中获利的目的,以每套假退伍军人档案9000.00元至(略).00元不等的价格,与被告人张某乙共同出资(略).00元和单独出资(略).00元,通过被告人郭某丁找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找张宝贵中介、居间进行贿赂。按照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共同通过郭某丁传送的60套,孟某某单独通过郭某丁传送的7套档案及出资款。被告人朱某某中介向张宝贵贿赂的(略).00元人民币和411套假退伍军人档案中所占的份额,被告人孟某某通过被告人郭某丁、朱某某中介向张宝贵行贿(略).58元,被告人张某乙通过被告人郭某丁、朱某某中介向被告人张宝贵行贿(略).21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供认共同伪造、出售60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并出资(略).00元,通过郭某丁向他人传送档案和出资款;②被告人孟某某供认自己伪造出售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并将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略).00元交给郭某丁传递;③被告人郭某丁的供述和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吻合,且相互印证。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孟某某款、物折合人民币(略).00元,扣押被告人张某乙款、物折合人民币(略).00元,其余非法所得无法追缴。

㈢被告人郭某丁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1999年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郭某丁为了使被告人伊某某通过被告人孟某某向其传送的假退伍军人档案164套和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通过其传送的6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能够在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得到安置,向被告人朱某某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231套和出资款(略).00余元,非法获利(略).00余元。按照被告人郭某丁传递的231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略).00元在被告人朱某某中介向张宝贵贿赂的(略).00元人民币和411套假退伍军人档案中所占的份额,被告人参与向张宝贵介绍贿赂人民币(略).37元。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郭某丁人民币(略).00元、轿车四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被告人朱某某供认被告人孟某某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231套和出资款(略).00余元;②被告人伊某某供认通过孟某某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164套和出资款(略).00余元;③被告人孟某某供认通过被告人郭某丁传送他与张某乙伪造、出售的假退伍军人档案60套和自己单独办理的假退伍军人档案7套及出资款(略).00余元;④被告人郭某丁的供述与被告人孟某某、伊某某、张某乙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

㈣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犯罪事实

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三鼎集团公司沈阳公司驻大庆办主任腾某福(另案处理)联系齐某哈尔的68旅副旅长孙某巨要了假退伍军人空白档案,填写了士兵档案中部分表格的内容,为其同学赵某庆的亲属及同事孩子张强、刁某梅、柳某丽办理了假退伍军人档案3套,并在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了3名假退伍军人,从中获利(略).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证某腾某某的证某证某: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出售的假退伍军人档案是由腾某福从齐某哈尔68旅副旅长孙某巨处要来的;②证某张某某、刁某某、柳某某证某证某:张强、刁某梅、柳某丽3名假退伍军人的安置是由赵某庆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办理的,朱某某收取了柳某某办理假退伍军人费用(略).00元;③证某赵某庆为假退伍军人的家长张旭庆、刁某某出具的办理假退伍军人费用的收条证某:赵某庆收取了假退伍军人家长的费用(略).00元;④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技字2001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某:张强、刁某梅的士兵档案中的部分表格中的部分手写体填写处为朱某某所写;⑤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证某证某证某的事实基本一致。

2.被告人朱某某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1999年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为了使被告人伊某某通过被告人孟某某向被告人郭某丁,继而又由郭某丁向其本人传送的假退伍军人档案231套和李某某向其传送的假退伍军人档案180套能够在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得到安置,被告人朱某某从被告人郭某丁及李某某传送的出资款(略).00元中,居间贿赂给张宝贵人民币(略).00元,3张活期存折,共计人民币(略).00元,并将411套假退伍军人档案交给张宝贵予以安置,被告人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略).00元。被告人朱某某于2000年12月2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某案自首。案发后,扣押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所得(略).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张宝贵供认收受了由被告人朱某某送给的安置假退伍军人好处费(略).00元人民币及3张活期存折共计人民币(略).00元;②有侦查机关某张宝贵处收缴的人民币(略).00元和3张存折(复印件)共计人民币(略).00元书证某实;③被告人朱某某供认居间送给张宝贵人民币(略).00元、3张存折,共计人民币(略).00元,且与张宝贵的供述相互印证,同时,还有被告人伊某某、孟某某、张某乙、郭某丁的供述佐证。④侦查机关某具的被告人朱某某的发破案经过证某:被告人朱某某于2000年12月22日向专案组投案自首。

㈤被告人尹某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犯罪事实

1997年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尹某某以每套空白退伍军人档案5000.00元--(略).00元不等的价格从沈阳军区后勤部贾福常处购买空白退伍军人档案197套,以每套500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马某庚处购买48套空白退伍军人档案,自己拼凑退伍军人档案30套,共计购买、拼凑假退伍军人档案275套,其中卖给被告人伊某某158套,卖给邓某某5套,送给邓某某1套,其余的111套被其用于自己办理假退伍军人使用。与此同时,被告人尹某某联系需要办理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按每个男兵(略).00元-(略).00元,女兵(略).00元-(略).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假退伍军人的家长费用。尔后组织假退伍军人的家长填写履历表和体检表,其余内容由被告人尹某某雇用他人填写。假退伍军人档案填写完毕签封后,以送每套假退伍军人档案(略).00元左右不等的价格,通过被告人邓某某、马某庚、巢某某以中介传送的方式,将假退伍军人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张宝贵、秦某青处,予以安置假退伍军人111人。被告人尹某某购买、拼凑又出售伪造的假退伍军人档案111套,安置假退伍军人111人,从中获利(略).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侦查机关某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查获的李某东、信某梅、李某柱、明某等111名假退伍军人档案证某:被告人尹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111套,通过他人将假退伍军人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假退伍军人111人;②证某马某某、信某某、李某某、明某某等人证某和大部分收条证某:被告人尹某某所办理的假退伍军人是以每个假退伍军人(略).00元-(略).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的,共收取费用(略).00元;③侦查机关某取的被告人尹某某书写的假退伍军人名单证某:被告人尹某某实施办理假退伍军人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④侦查机关某押物品清单、实物拍照等书证某实,共计扣押被告人尹某某款物合计人民币(略).00元;⑤被告人尹某某供认从贾福常处购买空白退伍军人档案197套,从被告人马某庚处购买空白退伍军人档案48套,自己拼凑空白假退伍军人档案30套;供认通过被告人马某庚、邓某某、巢某某往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传送档案106套,并予以安置106人;⑥被告人马某庚、邓某某、巢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2.被告人尹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1997年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尹某某为了将伪造、变造、买卖的假退伍军人档案111套能够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得到安置,通过被告人邓某某、巢某某、马某庚中介向张宝贵贿赂人民币(略).00元,通过被告人马某庚居间向张宝贵行贿人民币(略).00元和1张活期存折人民币(略).00元,通过被告人邓某某中介向大庆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秦某青行贿人民币(略).00元,使其所办理的111名假退伍军人得到安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被告人巢某某供认其向张宝贵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时先后3次送给张宝贵人民币(略).00元;②被告人张宝贵供认先后3次收受被告人巢某某所送给的人民币(略).00元。③被告人邓某某供认在向巢某某传送档案时,先后二次交给被告人巢某某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尹某某供认在通过被告人巢某某传送档案时,交给被告人巢某某人民币(略).00和一张存折人民币(略).00元;④被告人马某庚供认其在为被告人尹某某传送档案时,先后2次居间送给张宝贵人民币(略).00元和1张活期存折人民币(略).00元;⑤被告人邓某某供认在为尹某某传送5套假退伍军人档案时,送给秦某青人民币(略).00元,秦某青供认在邓某某送5套假档案时,收受了邓某某送给的人民币(略).00元;⑥被告人马某庚、邓某某、巢某某及张宝贵、秦某青的供述与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尹某某款、物折合人民币(略).00元。

㈥被告人马某庚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犯罪事实

1997年至2000年9月间,被告人马某庚伙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总队第五支队后勤处助理员徐某(因交通事故已死亡)出售给被告人尹某某空白退伍军人档案48套,获利(略).00元;自1991年至2000年间,出售给被告人孙某癸空白退伍军人档案12套,获利(略).00元;共出售空白退伍军人档案59套,获利(略).00元。被告人马某庚所出售的59套空白假退伍军人档案均被被告人尹某某和孙某癸用于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被告人尹某某供认从被告人马某庚处购买空白退伍军人档案48套,付给马某庚人民币(略).00元,档案均用于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②被告人孙某癸供认从被告人马某庚处购买空白退伍军人档案10余套,付给马某庚人民币(略).00元,档案用于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③被告人马某庚的供述与被告人尹某某、孙某癸的供述基本吻合,且互相印证。

2.被告人马某庚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0年初至9月间,被告人马某庚受被告人尹某某之托,向大庆市民政局传送48套档案和出资款(略).00元后,为使尹某某伪造的48套假退伍军人得到安置,中介贿赂张宝贵人民币(略).00元和1张活期存折人民币(略).00元,张宝贵将(略).00元人民币和

(略).00元存折收下,据为己有,并将假退伍军人48人予以安置。被告人马某庚从中获利(略).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有中国农业银行大庆市分行活期存款折1张人民币(略).00元(复印件)及被告人马某庚写给张宝贵的亲笔信某书证某证;②被告人张宝贵供认被告人马某庚送给其人民币(略).00元和1张活期存折人民币(略).00元;③被告人马某庚的供述与张宝贵的供述基本吻合,且相互印证。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马某庚款、物折合人民币(略).00元。

㈦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邓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犯罪事实

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邓某某以(略).00元人民币从被告人尹某某处购买退伍军人档案5套,被告人邓某某联系办理安置假退伍军人的家长,以(略).00元-(略).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10人办理假退伍军人的家长费用共计(略).00元,并为办理假退伍军人的家长填写了8套档案表格中的部分内容,尔后在未付出资款的情况下,将10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在为被告人尹某某传送档案时掺带其中交给巢某某,由巢某某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予以安置,被告人邓某某从中获利(略).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侦查机关某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查获的张志峰、徐某、钟庆勇、王某英等10名假退伍军人档案证某: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假退伍军人档案10套,通过他人将退伍军人档案送到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安置10人;②证某杨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和等10人证某及收条证某:被告人邓某某在出售假退伍军人档案时,是以(略).00元-(略).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假退伍军人的家长费用的;③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技文字2001年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某:被告人邓某某所办理的李某海、徐某等假退伍军人档案,除巢某、张志峰、巢某外,其他部分表格中的部分手写体填写处的字迹为邓某某所写;④被告人邓某某供认办理假退伍军人档案7套,安置7人,获利7000.00元;⑤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能够与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相互认证。

2.被告人邓某某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在为被告人尹某某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和出资款时,通过被告人巢某某先后2次中介贿赂给张宝贵人民币(略).00元,张宝贵予以接受,并将被告人巢某某为被告人邓某某所传送的假退伍军人档案74套,予以安置,被告人邓某某为被告人尹某某向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工作人员秦某青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5套,送给秦某青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邓某某从中获利(略).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张宝贵供认于98年7、8月份,98春节前和2000年6月间,被告人巢某某先后三次送人民币(略).00元、(略).00元和(略).00元,共计人民币(略).00元;②被告人巢某某供认被告人邓某某在向其传送假退伍兵档案时,先后2次给其人民币(略).00元,(略).00元,把(略).00元人民币给了张宝贵,自己留下5000.00元;供认在为被告人尹某某送假退伍军人档案时,把尹某某给拿的

(略).00元人民币给了张宝贵;③被告人邓某某供认在向巢某某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时,先后交给巢某某人民币(略).00元和(略).00元,在向秦某青传送档案时,送给秦某民币(略).00元,秦某青供认收受了邓某某送给的人民币(略).00元;④被告人邓某某、尹某某、巢某某的供述与张宝贵、秦某青的供述相吻合,且相互印证。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邓某某人民币(略).00元。

㈧被告人巢某某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

1998年7月至2000年6月间,被告人巢某某将被告人邓某某为被告人尹某某传送给自己的74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和邓某某自己办理的10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及尹某某直接交给自己传送的7套假退伍军人档案、被告人伊某某直接交给自己传送的25套假退伍军人档案陆续送到张宝贵处,由张宝贵予以安置。为了使其传送的116名假退伍军人能够得到安置,被告人巢某某于1998年7月、1998年春节和2000年1月,先后三次将被告人邓某某和尹某某所出资的(略).00元、(略).00元、(略).00元送给张宝贵(略).00元(略).00元和(略).00元,合计介绍贿赂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巢某某从中获利(略).00元。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巢某某人民币(略).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张宝贵供认在安置假退伍军人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被告人巢某某送给的人民币(略).00元、(略).00元和(略).00元,共计人民币(略).00元;②被告人邓某某供认在通过巢某某传送假退伍军人档案中先后二次给巢某某人民币(略).00元和(略).00元,共计人民币(略).00元;③被告人尹某某供认在让巢某某送假退伍军人档案中给被告人巢某某人民币(略).00元;④被告人巢某某的供述与被告人尹某某、邓某某、张宝贵的供述相一致。且相互认证。

㈨被告人孙某癸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犯罪事实

1991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孙某癸先后从被告人马某庚处购买假退伍军人档案12套,用于安置假退伍军人12人,从中获利(略).00元。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孙某癸住宅楼X户,价值人民币(略).00余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侦查机关某大庆市民政局安置办查获的姚军、吴丹、兰某凯等12名假退伍军人档案证某被告人孙某癸伪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12套,安置假退伍军人12人;②证某吕某某、姜某某、兰某某等人证某和收条证某:被告人孙某癸收取假退伍军人的家长钱,并从中获利(略).00元;③被告人孙某癸的供述与证某证某及其他证某证某的事实相一致。

㈩被告人潘某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犯罪事实

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明某被告人尹某某办理假退伍军人安置的情况下,先后帮助被告人尹某某联系办假退伍军人安置的家长8人,从中获利人民币(略).00元。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潘某某人民币(略).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①证某刘某某、俞某某、金某某、梁某等8人证某和收条证某;被告人潘某某为被告人尹某某联系假退伍军人家长8人并收取费用;②被告人尹某某供认被告人潘某某为其联系假退伍军人的家长8人,安置假退伍军人8人,并给被告人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略).00元;③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证某证某及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相吻合,且相互印证。

(十一)被告人徐某某窝藏的犯罪事实

2000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丁在得知自己的犯罪罪行暴露后,携带被告人徐某某逃至吉林省延吉市,六天后,被告人徐某某在明某被告人郭某丁犯罪事实情况下,仍将郭某丁带到青岗县X镇其岳母家藏匿直到同年12月5日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伊某某向张宝贵行贿人民币(略).42元,单独伪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350套,伙同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伪造假退伍军人档案205套、部队公章及专用章9枚,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尹某某向张宝贵、秦某青行贿人民币(略).00元,伪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275套,其中变造假退伍军人档案30套,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孟某某向张宝贵行贿人民币(略).58元,伙同被告人张某乙及单独伪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共67套,向张宝贵介绍贿赂人民币(略).78元,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张某乙向张宝贵行贿人民币(略).21元,伙同被告人孟某某伪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60套,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马某庚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48套,向张宝贵介绍贿赂人民币(略).00元,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郭某丁向张宝贵介绍贿赂人民币(略).37元,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3套,向张宝贵介绍贿赂人民币(略).00元,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巢某某向张宝贵介绍贿赂人民币(略).00元,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邓某某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10套,其中伪造8套,向张宝贵、秦某青介绍贿赂人民币(略).00元,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被告人孙某癸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12套,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略).00元。被告人潘某某参与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8套,个人非法所得人民币(略).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伊某某、尹某某、孟某某、张某乙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伊某某、孟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尹某某、马某庚、邓某某、孙某癸、潘某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及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张某乙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正确,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郭某丁、巢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及涉案12名被告人均适用《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的意见不妥,故不予支持。被告人伊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介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其大肆进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且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的数量巨大,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给武装部队和社会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其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某被告人伊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某被告人伊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应给予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介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其大肆进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且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数量巨大,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给武装部队和社会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其辩称自己获利不足(略).00元的理由无证某证某,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某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尹某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数量不准确及非法获利数额不准确等理由无证某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孟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介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其为了居间获利而通过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予惩处;其伙同他人实施的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且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其辩称自己参与行贿的数额不是(略).00元,我只印了205套假退伍军人档案,其它的假退伍军人档案都不是我伪造、买卖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某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变造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和认定被告人孟某某参与行贿(略).00元的证某不足及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介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伙同他人实施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且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予以从重处罚;其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制作空白退伍军人档案和私刻部队公章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某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乙犯有行贿罪不准确,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等理由无证某证某,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予惩处;其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且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数量较大,非法所得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辩称在卖给被告人尹某某的48套空白退伍军人档案所得的(略).00元中,给了部队的人一部分,不是我个人全得了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某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马某庚的非法获利数额不准确和认罪态度好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丁通过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且介绍贿赂的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应予以从重处罚;其辩称自己没有参与行贿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犯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某被告人郭某丁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辩护人关某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郭某丁携被告人徐某某逃跑的事实情节没有事实根据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且介绍贿赂的数额特别巨大,个人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应予以从重处罚;其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可予以从轻处罚;其于案发后能主动到侦查机关某案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辩称自己没有参与伪造、买卖被告人郭某丁给我送的假退伍军人档案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辩称自己只是帮助赵某庆办了3个假兵,挣了(略).00元钱,没有伪造、买卖假退伍军人档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某被告人朱某某没有参与被告人伊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犯罪行为,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而只是构成介绍贿赂罪,朱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巢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某被告人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和被告人巢某某认罪态度好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邓某某通过他人介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应予惩处;其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应予以惩处;其认罪态度较好,又确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其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某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癸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又确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潘某某参与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的行为,已构成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应予惩处;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非法所得已被全部收缴等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某明某被告人郭某丁是犯罪分子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不知道被告人郭某丁是当时侦查机关某在追捕的嫌疑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为维护国家机关某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维护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行贿、介绍贿赂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犯罪,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被告人伊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尹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孟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张某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6日起至2010年12月5日止);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马某庚犯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8日起至2004年12月7日止);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郭某丁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15日起至2003年12月14日止);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3月15日起至2003年9月14日止);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巢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7日起至2002年12月6日止);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邓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6年10月25日止);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孙某癸犯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4年10月25日止);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某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2年10月25日止);个人非法所得(略).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窝藏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1年10月26日起至2002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某

代理审判员沈洪庆

代理审判员鞠元凤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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