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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浏阳市柏加生态明珠三农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浏阳市柏加生态明珠三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X镇柏加居委会田心组。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浏阳市柏加生态明珠三农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适用简易某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乙诉称,2007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土石方工程。但原告按合同支付6万元的履约金后,被告却无任何工程施工。2007年11月7日,被告同意退还履约金6万元,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讨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07年8月20日签订的合同;2、由被告返还原告合同履约金6万元及其利息7000元;3、由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租车费、伙食费等损失5614元。

被告浏阳市柏加生态明珠三农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确实财务紧张,无力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1、由原告承包被告的部分土石方工程约20万立方米,单价为13元/立方米;2、该工程开工时间为2007年9月8日;3、签订合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6万元履约金,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8月23日向被告支付履约金6万元。工程开工日期到期后,被告因故多次迟延开工,并书面通知原告。2007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退还履约金6万元,被告方表示同意。但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讨,被告方均以各种理由拒付。2009年3月13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黄某乙与浏阳市柏加生态明珠三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

二、浏阳市柏加生态明珠三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前返还黄某乙合同履约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7000元;

三、黄某乙自愿放弃要求赔偿租车费、伙食费、路桥费等损失5614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浏阳市柏加生态明珠三农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付昶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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