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

时间:2001-04-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刑二初字第14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庆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略)-X号楼X单元X室。因本案于200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X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某,黑龙江省孟某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X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大庆市星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山东省蒙阴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大庆市萨尔图区贵源物资水暖商店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X路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丙,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龙凤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丁,女,X年X月X日生,出生地辽宁省岫岩县,回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看守所。

辩护人贺某某,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宫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戊,大庆市星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市广翔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岳某某,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经理兼天龙波纹管厂厂长,住(略)-X楼X单元X室。因本案于200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某己,大庆市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庚,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经理,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某,大庆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辛,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厂址:大庆市X路区X村。

诉讼代表人孙某壬,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副经理。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广华汽车修理厂厂长,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辽宁省阜新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癸,女,X年X月X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汉族,大学文化,捕前系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广华汽车修理厂会计,住(略)。因本案于2000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厂址:大庆市萨尔图区X路

诉讼代理人宋殿举,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党支部书记。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厂长,住(略)-X号楼X单元X室。因本案于2000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01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某,大庆市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虞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某丁、宫某某、任某某、牛某、孙某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辛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1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学东、刘某、刘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李某乙、叶某某、徐某丁、宫某某、任某某、牛某、孙某庚、王某辛,被告单位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广华汽车修理厂的诉讼代表人孙某壬、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癸,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的诉讼代表人宋殿举、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秦某某、王某甲、李某丙、贺某某、王某戊、岳某某、徐某己、孟某、朱某某、杨某某、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略).00元先后在童建逸、于浩新、沈银宝、陈某五(均另案处理)等人手中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24本零6份(共606份),后出售给被告人王某辛75份,获赃款(略).00元;出售给被告人虞某某125份,获赃款12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60份,未得到赃款。并先后为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公司、大庆市红岗天龙波纹管厂、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实业公司、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某司、大庆市广翔汽车配件经销公司、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大庆市X路区飞马机械加工厂、大庆石油管理局三次采油装备成套公司等12个公司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略).04元,税款共计人民币(略).04元,已抵扣税款(略).12元,共获赃款(略).00余元。1999年12月,被告人李某乙先后以(略).00元在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后出售给被告人牛某、徐某丁和玄某成、苏某(另案处理)等人予以抵扣,价税共计人民币(略).44元,虚开税金额(略).67元,已抵扣税款(略).78元,被告人李某乙得赃款(略).00元。2000年6月,被告人虞某某以1200.00元在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5本(125份),在董建林(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在卢桂平(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后出售给被告人王某辛25份,获赃款40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75份,获赃款6000.00元;虚开给陈某源(另案处理)2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82元(没抵扣),被告人虞某某得赃款3000.00元。1999年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叶某某在张某某、虞某某手中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6本(150份),虚开给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宫某某15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11元,虚开税款金额(略).42元,已抵扣(略).80元,被告人叶某某获赃款5000.00元。1999年至2000年8月,被告人王某辛以(略).00余元在张某某、虞某某手里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4本(100份),出售给肇东市无业人员邓联武(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辛获赃款(略).00余元。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被告人徐某丁先后4次以(略).00元在被告人李某乙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22元,虚开税款金额(略).00元,已抵扣税款(略).02元。1999年12月至2000年间,被告人宫某某以5000.00元在被告人叶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13元,虚开税款金额(略).94元,已抵扣税款(略).80元;尚有5份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交付即案发,已在被告人叶某某处收缴,价税共计人民币(略).98元,虚开税款金额(略).48元。1999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以3500.00元在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5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77元,未抵扣。同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又介绍他人给大庆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80元,已抵扣。1999年12月,被告人孙某庚以(略).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75元,虚开税款(略).35元,已抵扣。1999年11月至2000年5月,被告人牛某先后两次以(略).00余元在被告人李某乙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18元,已抵扣税款(略).44元。1999年12月至2000年5月,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广华汽车修理厂会计被告人李某癸在该厂厂长被告人白某某的指使下,先后4次以(略).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好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00元,已抵扣。1999年12月,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厂长被告人杨某某先后4次以(略).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54元,税款金额(略).76元,已抵扣。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虞某某、叶某某、王某辛、徐某丁、宫某某、任某某、孙某庚、牛某、白某某、李某癸、杨某某为个人及企业谋取非法利益,使用非法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乙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虞某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为他人虚开,并且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辛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徐某丁、宫某某、任某某、孙某庚、牛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及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癸、杨某某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杨某某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大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叶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为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北实业公司等12个公司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略).04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04元,已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略).12元,共获赃款(略).00余元及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0份,共获赃款(略).00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胁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虞某某、叶某某、王某辛、李某乙、孙某庚,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秦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安机关在已掌握被告人张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并不掌握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属具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叶某某、虞某某、王某辛、李某乙和孙某庚,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44元不作辩解,但辩称其得赃款不是(略).00元,其中有(略).00元是三角债的关系,其没有得到(略).00元,只得1000.00多元。其辩护人李某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乙确有属于从犯的事实,亦确有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和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数额没那么大的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虚开税款共计(略).82元,没抵扣,获得赃款3000.00元和出售给被告人王某辛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25份,获赃款4000.00元及从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5本(125份)、从董健林处购买的伪造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没有从卢桂平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也没有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其辩护人王某甲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虞某某虽曾供认过还了卢桂平3本(75份)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他后来又否认了,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买了卢桂平的3本(75份)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虞某某购买了卢桂平的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被告人虞某某有揭发陈某源犯罪的情节,有立功表现;又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具有视为自首的情节,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异议,但辩称其在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处购买的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0份,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150份;给被告人宫某某后开的5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其虚开的。被告人王某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4本(100份),出售给他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得赃款是(略).00元,而不是(略).00元。被告人徐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其与被告人李某乙有(略).00元到(略).00元的业务往来,不知道李某乙给其开据的发票是假的。其辩护人贺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丁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其与被告人李某乙确有供货贸易的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和积极补交税款及罚金,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让被告人叶某某给虚开的后5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案发前叶某某始终没有给我。其辩护人王某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宫某某不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主观恶性小;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酌定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虽然虚开税款(略).77元,但其没有到税务机关抵税;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虚开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已抵扣的虚开税款(略).80元不是她开的,也不是她刻印的,不应认定这笔为她犯罪所为。其辩护人岳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任某某后到公安机关发现长达9个多月的时间里,既未用虚开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又未抵扣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不能够也没有能力找到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而将发票退回去,案发后又能主动将发票交给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此案,足以说明其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仅凭证人王某某的一份证言和公安机关一份文检鉴定书就认定被告人任某某介绍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税款(略).80元这一事实,因无任某证据证明被告人任某某与任某卖发票的人联系,因此认定该起犯罪证据不足。被告人孙某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孟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某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小,归案后能积极将抵扣的税款补交,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其中有(略).00元是别人在我公司走帐的款,也没有抵扣税款,不应认定为是我虚开的。其辩护人徐某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款总额(略).00元中有(略).00元是他人在牛某公司的帐上的货款,应减(略).00元的数额;被告人牛某没有介绍徐某丁找被告人李某乙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牛某已把抵扣的税款全部补交,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其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应给予酌定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指使被告人李某癸到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癸去税务机关抵税没有和他商量。其辩护人朱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癸在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虚开税款(略).20元,已抵扣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白某某的定罪量刑应以其实际签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多少及作用大小为标准;被告人白某某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法利益而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应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被告人李某癸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杨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从犯罪的起因上看,被告人李某癸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所起的作用较小;从犯罪的动机上看,被告人李某癸主观上没有任某恶意,客观上没有得到任某私利,所以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李某癸具有立功表现;应给予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作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袁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单位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只应作为直接主管人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尽管福盛加工厂在客观上偷逃了税款,但作为直接主管人员的杨某某的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关押期间,能够积极检举他人犯罪并已被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略).00元先后在童建逸、于浩新、沈银宝、陈某五(均在逃)等人手中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24本零6份(共606份)。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为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公司、大庆市红岗区天龙波纹管厂、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实业公司、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某司、大庆市广翔汽车配件经销公司、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大庆市X路区飞马机械加工厂、大庆石油管理局三次采油装备成套公司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略).04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04元,已抵扣税款共计(略).12元,共获赃款(略).00余元。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所购买的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被告人王某辛75份,获赃款(略).00元;出售给被告人虞某某125份,获赃款12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60份,未得到赃款。案发后,所存的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15份被收缴,其余的被毁掉。被告人张某某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和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虞某某、叶某某、王某辛、李某乙。

2000年6月间,被告人虞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1200.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5本(125份),在董建林(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在卢桂平(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后出售给被告人王某辛25份,获赃款400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75份,获赃款6000.00元。为大庆市百文经贸有限公司陈某源(另案处理)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82元,未抵扣,得赃款3000.00元。案发后,所存的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173份被收缴。

1999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乙为其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贵源物资水暖商店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略).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后分别出售给被告人牛某6份、徐某丁8份,出售给玄某成、苏某(均另案处理)共7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44元,虚开税款共计(略).67元,已抵扣税款(略).78元,获赃款(略).00元。

1999年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叶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6本(150份),虚开给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宫某某15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11元,虚开税款共计(略).42元已抵扣税款(略).80元,获赃款5000.00元。案发后,所存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135份被收缴。

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徐某丁为其经营的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有限公司进行偷税,先后4次在被告人李某乙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22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00元,已抵扣税款(略).02元。案发后,所抵税款已被税务机关缴回。

1999年12月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宫某某为其经营的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进行偷税,以5000.00元在被告人叶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13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94元,已抵扣税款(略).80元。另有被告人宫某某让被告人叶某某为其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未及交付即案发,已在被告人叶某某住处被收缴,价税共计人民币(略).98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48元。

1999年12月间,被告人任某某为其经营的大庆市广翔经贸有限公司进行偷税,以3500.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5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77元,未抵扣。同年12月间,被告人任某某介绍他人给大庆市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80元,已抵扣。

1999年11月至2000年5月间,被告人牛某为其经营的大庆市红岗区派普有限公司和天龙波纹管厂进行偷税,先后2次以(略).00余元在被告人李某乙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18元,已抵扣税款(略).44元。案发后,所抵扣的税款被税务机关缴回。

1999年至12月间,被告人孙某庚为其经营的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进行偷税,以(略).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75元,虚开税款(略).35元,已抵扣。案发后,所抵扣的税款已被税务机关缴回。

1999年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辛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辛以(略).00余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在虞某某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1本(25份),后出售给肇东市无业人员邓联武(在逃),获赃款(略).00余元。

1999年12月至2000年5月间,时任某告单位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厂长的被告人白某某伙同时任某厂会计的被告人李某癸,为使本厂进行偷税,先后4次以(略).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00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20元,已抵扣。案发后,所抵扣的税款已被税务机关缴回。

1999年12月间,时任某庆市福盛加工厂厂长的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本厂会计孙某(另案处理),为使本厂进行偷税,先后4次以(略).00元在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共计人民币(略).54元,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略).76元,已抵扣。案发后,所抵扣的税款已被税务机关缴回。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大庆市X路区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岳某重大抢劫犯罪的线索,经查岳某伙同谭艳军在依安县X乡X村蒙面持刀抢劫村委会金柜现金(略).00余元犯罪属实。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赵××的报案材料证实:1999年4月1日至2000年8月间,浙江南慈溪市人张某某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的下岗工人王某芝姘居租住其房屋期间,据王某芝对其讲,张某某有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为(略),手机号码为(略),传呼号码为191-(略)。

2.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呈请传唤理由书证实:有人举报张某某涉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对其依法进行传唤。

3.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破案报告表证实:根据群众举报,于2000年8月29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搜出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及伪造发票所使用的专用章2套等物证、书证。经审查,张某某供认了其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公司期间,以1.2万余元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虚开价税总金额4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7万余元,未抵扣。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期间,经付玉平介绍,以1.6万元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虚开价税总金额34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5万元左右,给自己的公司抵扣税款3万元,给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某司抵扣税款2万余元。

6.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某司期间,从李某国手里取回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虚开价税总金额14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2万余元,已抵扣。

7.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厂长杨某某先后4次共以8.5万元左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张,虚开价税总金额135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20余万元,已抵扣。

8.证人玄某某、梁某、彭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乙为大庆井下波纹管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金额1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2.9万余元,已抵扣。

9.证人苏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乙为大庆市飞马机械加工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虚开价税总金额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1万余元,已抵扣。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大庆市百文经贸有限公司期间,以3千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虞某某处购买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虚开价税总金额9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1.3万余元,未抵扣。

11.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证言证实: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以1.5万余元的价格,经被告人任某某介绍他人给该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虚开价税总金额23万余元,虚开税款金额3.3万余元,已抵扣。

12.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益壮实业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示11张和抵扣税款联11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为刘某有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0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00元,未抵扣。

13.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联各5张和在大庆市国税局萨尔图分局复印的由大庆市虹安消防设备物资经销公司李某国提供给大庆市虹生消防器材有限责任某司所使用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及该税务分局出具的说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并为李某国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81元,虚开税款(略).29元,已抵扣。

14.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华茂经销有限公司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和抵扣税款联8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并为被告人孙某庚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75元,虚开税款金额(略).35元,已抵扣。

15.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被告单位大庆油田三合实业公司和其下属单位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张和抵扣税款联43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并为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癸所在单位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0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20元,已抵扣。

16.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被告单位大市福盛加工厂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张和抵扣税款联31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售并为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及被告人杨某某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54元,虚开税款金额(略).76元,已抵扣。

17.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百文经贸有限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和抵扣税款联2张书证证实:被告人虞某某为陈某源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0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82元,未抵扣。

18.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X路区飞马机械加工厂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和抵扣税款联3张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乙为苏某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22元,虚开税款金额(略).20元,已抵扣。

19.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石油管理局三次采油装备成套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和抵扣联4张书证证实:被告人李某乙为大庆井下波纹管厂玄某成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0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22元,已抵扣。

20.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红岗区天龙波纹管厂、派普有限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和抵扣税款联5张书证证实:被告人牛某让被告人李某乙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发票6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0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18元,已抵扣税款(略).44元。

21.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红岗区清华管件经销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和抵扣税款联8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徐某丁让被告人李某乙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22元,虚开税款金额(略).00元,已抵扣税款(略).22元。

22.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津文经贸有限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和抵扣税款联10张书证证实:被告人宫某某让被告人叶某某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13元,虚开税款(略).94元,已抵扣税款(略).80元。

23.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叶某某住处收缴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和抵扣税款联书证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尚有5份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及交付使用即案发,虚开价税总金额(略).98元,虚开税款金额(略).48元。

24.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市广翔汽车配件经销公司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张和抵扣税款联8张书证证实:被告人任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5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77元,未抵扣。

25.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财务室提取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书证证实:被告人任某某介绍他人给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客车修理厂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价税总金额(略).00元,虚开税款金额(略).80元。

26.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于案发时在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叶某某处收缴的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和在被告人宫某某处收缴的已虚开完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叶某某、宫某某出售、购买、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证据是确实的。

27.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叶某某等人处收缴的用于伪造发票所使用的各种专用公章及个人名章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叶某某等人为实现出售、购买、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目的所采取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手段的证据是确实的。

28.中国人民银行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报告证实:经过对缴获涉案各被告人所虚开、出售、购买的51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科学检测,结果证实:颜色和亮度与真券有异;字形与真券有异;为油墨印刷而成;该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伪造而成。

29.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税收(稽查专用)缴款书证实:税务部门对涉案被告人所经营的私营企业和被告单位已抵扣的税款已予以追缴或有的已作了罚款处理,给国家挽回了税收损失。

30.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侦查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和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虞某某、叶某某、王某辛、李某乙的立功表现。

31.大庆市X路区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和对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嫌疑人岳某的讯问笔录及刑事案件破案信息报告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有揭发犯罪嫌疑人岳某伙同他人实施重大抢劫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表现。

32.在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证实了案件一些主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33.在卷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销售货物清单、支票存根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被告单位企业性质、货物价格及资金流向等相关事实。

34.被告人王某辛、张某某、虞某某的供述相互认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辛购买、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的犯罪事实的成立。

35.涉案各被告人均有供述在卷,且与其它证据相互认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虞某某、李某乙、叶某某、徐某丁、宫某某、任某某、牛某、孙某庚、王某辛和被告单位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大庆市福盛加工厂及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癸、杨某某分别构成的虚开、购买、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虞某某、叶某某、王某辛的行为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正确,应予纠正。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其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出售的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其在案发后能如实地供述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四名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其辩称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虞某某、叶某某、王某辛、李某乙,应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应给予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出售的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没有从卢桂平处购买伪造的空白某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也没有出售给被告人叶某某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75份)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虞某某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等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乙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辩称只得赃款1000.00元,而不是(略).00元,其中有(略).00元是三角债的关系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乙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丁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与被告人李某乙有(略).00元到(略).00元的业务往来,不知道李某乙给其开据的发票是假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丁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被告人徐某丁与李某乙确有供货贸易事实等理由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为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给被告人宫某某后开的5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其给开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宫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让被告人叶某某给虚开的后5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案发前叶某某始终也没有给他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宫某某不知道增值税发票是假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宫某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介绍他人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虽然虚开了税款(略).77元,但没有抵扣税款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其他辩解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任某某未用虚开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又未抵扣税款,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案发后认罪态度好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辛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出售的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辩称自己所得的赃款应是(略).00元,而不是(略).00余元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牛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准确,有(略).00元是别人在我公司走帐的款,也没有抵扣税款,不应认定是我虚开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牛某已把抵扣的税款全部予以补交,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应给予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庚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庚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较小,归案后能将抵扣的税款补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但恳请司法机关能够鉴于本单位已处于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癸身为被告单位的厂长、会计,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被告人白某某辩称其没有指使被告人李某癸到张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李某癸去税务机关抵扣税款没有与他商量的理由不确实,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白某某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主观恶性不大,应在量刑时给予考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癸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但恳请司法机关能够鉴于案发后大庆市国税局萨尔图分局已从本单位划走(略).00元补交税款和罚款,企业亏损,40多名残疾职工已无钱开资,企业的生存与职工生活出现危机等情况,给予被告单位减轻或免除经济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身为被告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应予惩处;其在羁押期间能够揭发他人重大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予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作辩解;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打击虚开、出售、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略).00元;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略).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认定被告人虞某某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略).00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略).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0日起至2006年8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认定被告人李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1日起至2005年8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认定被告人徐某丁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9月2日起至2004年9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认定被告人叶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8月30日起至2003年8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缴纳)。

认定被告人宫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5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任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4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王某辛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3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牛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3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孙某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3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单位大庆市X路区广华汽车修理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白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5年4月19日止)。

认定被告人李某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4年4月19日止)。

认定被告单位大庆市福盛加工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略).00元(于判决执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1年4月20日起至2003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忱

代理审判员王某波

代理审判员鞠元凤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乃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