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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燕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三终字第5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集输孤岛分公司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金民,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启祥,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住所地:河口区X路X号。

代表人: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英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区支公司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方某某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一案过程中,因双方某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方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上诉人方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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