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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揭某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干部。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8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某某、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代理人王某、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对罗某某以200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其养老金,并作出从2010年1月开始每月补发90元。罗某某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江西省人民政府以赣府复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罗某某基本养老金适用200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计发行为和调增行为。罗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作出以上具体行政行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有:1、罗某某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2、罗某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X号);4、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赣劳社[1999]X号);5、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X号);6、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X号);7、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赣劳社养[2001]X号);8、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X号);9、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X号);1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X号);1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X号)。证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适用正确。

原告罗某某诉称:我于2008年6月16日退休,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X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X号)》精神,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是以所在设区市上年度(200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来计发养老金。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用上上年度(即200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我计算,造成很大的差错,经多次上访,于2010年5月19日保障厅做出决定,从2010年1月开始每月补发90元。我认为纠错不彻底。

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是每年的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所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人员都视为2007年退休,故按上一年度就成了2006年了。他们把自然年同交费年混为一谈,造成1--6月份退休人员未享受到当年调待政策,又未享受到上、下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待遇低于前半年(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又低于后半年(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其实政策很清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退休,就是按自然年度,退休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是自然年(1月---12月)的平均工资。依照他们的说法,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应该是(7月1日到次年的6月30日),以交费年度同步。这显然是不对的。退休金的计算,政策规定都是按自然年度。现在每年的平均工资增长很快,就拿2007年的平均工资来说,南昌是1914元/月,比2006年平均工资1615元/月增加了近300元。采用补90元是不公平的。纠错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来办理。被告按2009年12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X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由目前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看起来造成不公平的是交费年度,其实仔细分析一下,是执行政策的人把交费年同自然年混在一起,硬把文件中的自然年看成是交费年。比如(我是2008年6月16日退休,是到法定年龄60周岁正常退休,是属自然年。文件规定退休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也是自然年,也就是2007年(1月到12月)的平均工资,执行政策的人硬要把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理解为2007年退休,是造成不公的主要因素。所以,不能按2009年12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X号)调整政策进行调整,这对上半年退休的职工是不公平的。

二、退休年度的确定,对过度性养老金新老办法高出部分的支付比例也有影响,比如,按2006年退,支付高出比例为45%,按2007年退,支付高出比例为65%,这就造成吃亏的更吃亏。这对上半年退休的职工又是个不公平。请求法院撤消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复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政策为依据,错了就应该纠正,我认为,2008年6月16日退休,按2007年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养老金有政策依据是合法的。由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采用上上年度平均工资(即2006年)造成的差错,错多少补多少,(并从我退休时,2008年6月16日开始计算)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访告知单,证明原告向有关部门信访;2、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答辩书;4、赣府复字[2010]X号行政复议决定。证明江西省人民政府维持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对罗某某基本养老金适用200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计发行为和调增行为。

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辩称:

一、关于罗某某同志的基本情况。经核实,罗某某,男,1948年6月出生,1968年10月参加工作,2008年6月退休,系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罗某水电厂退休职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江西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系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目前,该同志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266.32元[含2008年退休时计发1921.32元、2009年增加125元、2010年增加130元以及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X号文)规定补调2008年养老金90元]。起诉事由:原告认为,答辩人采用2006年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计发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合理,应以2007年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对两者之间的差额,从办理退休时予以补偿,而不是按照赣人社发[2009]X号文件参加2008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以此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有关政策解释。(一)关于我省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调整前政策。1999年8月,经江西省政府同意,原省劳动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劳社[1999]X号),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也照此执行。2005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X号)重申“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05年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以后年度以此类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我省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所采用的“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与缴费年度和计发年度相对应的,每个缴费年度和计发年度从当年7月1日开始至次年6月30日,采用的是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如:2007年缴费年度和计发年度是指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办理退休人员采用的是所在设区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缴费年度和计发年度是指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办理退休人员采用的是所在设区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罗某某所在的电力系统是中央1998年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我省管理的。移交后,我省对原行业统筹单位缴费年度和计发年度有明确规定,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1]X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计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驻赣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我省后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赣劳社养[2001]X号),明确在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公式中,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可理解为南昌市上一缴费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001年上半年退休的,按1999年度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2001年下半年退休的,按2000年度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近几年随着国家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平衡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例如,国家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规定,对上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由于基本养老金调整年度为公历年度,与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不一致,导致当年1-6月份退休人员既未享受到当年调待政策,又未享受到上、下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高而带来的待遇提高,待遇既低于前半年(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又低于公历年度后半年(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人员,出现同类人员前高后高中间低的现象。退休人员对此反映较大,经常上访,要求调整相关政策。(二)关于我省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调整后政策。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处理上半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做法,2009年12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X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由目前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对2001年至2009年度上半年办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差参照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进行调整,增加部分从2010年1月开始执行。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同期人员均照此计发基本养老金。(三)关于我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2006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X号),对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进行了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为使按新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过渡,设置五年过渡期(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原办法对比,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全额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45%。

三、对罗某某同志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政策准确,程序合法。(一)罗某某同志于2008年6月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属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内。该同志所在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均以南昌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依据,其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为1.853,也是根据政策规定由其2007年当年的缴费工资2992元除以2006年度南昌市社会平均工资1615元计算而来的。因此,计算罗某某同志的基本养老金采用2006年度南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符合政策规定。(二)省社保中心已按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从2010年1月起每月给罗某某同志增加了基本养老金90元(含按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30元、按缴费年限增加60元),赣人社发〔2009〕X号文件对2001至2009年上半年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照当年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已落实到位。(三)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X号文)规定,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的给予高出部分的45%,省社保中心计发罗某某同志基本养老金时已执行此规定。执行赣人社发〔2009〕X号文,不影响其新老计发办法过渡比例。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政策准确,程序合法,履行了行政部门的职责。请法院驳回起诉人诉请,维持答辩人的决定。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X号所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X号所证明的事实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其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罗某某是中电投分公司三和罗某水电厂职工,X年X月X日出生,1968年参加工作,2008年6月16日退休,2008年6月27日办理退休手续。《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赣劳社[1999]X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X号)文件规定:“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也就是说,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用“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际只有7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才能赶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于1月1日至6月30日退休的,采用的实际是上年缴费(计发)年度的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养老金,这样造成了同类人员上半年退休比下半年退休待遇低(赶不上上年度月工资上涨水平)的现象。罗某某是6月16日退休,属于这种情况。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处理上半年退休比下半年退休待遇低的问题,江西省于2009年进行了调整。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X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由目前的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对2001年至2009年度上半年办理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差参照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进行调整,增加部分从2010年1月开始执行。罗某某同志生于1948年6月,2008年6月退休,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经按照有关调整政策对其2009和2010年的养老金待遇进行了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对其2008年退休后的养老金根据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X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每月加90元(调整标准:基本养老金1500元以上加30元,缴费含视同缴费满35年不满40年加6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院认为:从罗某某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中可看出,罗某某出生于1948年6月,2008年6月27日办理退休手续,属于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计算办法的通知(赣劳社养[2005]X号)文件的规定,“缴费年度、缴费工资指数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根据以上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退休的,均纳入上一年的养老金缴费年度和计发年度。罗某某其养老金缴费年度和计发年度属于2007年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X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X号)》文件规定,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用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赣劳社[1999]X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的规定,因此,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罗某某纳入2007年养老金缴费和计发年度,事实清楚,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年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09〕X号)文件规定,对2001至2009年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相应的文件规定进行调整。罗某某是2008年6月退休,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罗某某基本养老金在2009至2010年度已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其2008年下半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照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X号)文件的规定调增90元,并从2010年1月起执行。综上所述,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罗某某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增90元并从2010年1月起执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维持。原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罗某某基本养老金适用2006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计发行为和调增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有田

审判员张广金

审判员刘小刚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清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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