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廛河信用社诉特鑫公司等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住所地:本市老城区X路X号楼。

代表人:于某乙。

委托代理人:于某丙。

被告:洛阳特鑫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廛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张某,男,67岁。

被告:纵某某,女,43岁。

被告:任某某,男,46岁。

被告:王某丁,男,55岁。

被告:黄某戊,男,56岁。

被告张某、纵某某、任某某、王某丁、黄某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玉坤、张晓文。

被告:王某己,男,33岁。

被告:姜某某,女,43岁。

被告:徐某某,男,56岁。

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廛河信用社(以下简称廛河信用社)因与被告洛阳特鑫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鑫公司)、张某、纵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受理后,于2007年12月21日依法作出(2007)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被告张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9月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2008)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07)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发回后,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重新排列案件序号,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依法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特鑫公司、徐某某、姜某某、王某己和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张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于200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某丙;被告张某、纵某某、任某某(均到庭)、王某丁、黄某戊(未到庭)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玉坤、张晓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鑫公司、徐某某、姜某某、王某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廛河信用社诉称,2006年6月2日原告廛河信用社与被告特鑫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廛河信用社向被告特鑫公司提供贷款资金2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月利息9.3‰,被告张某、徐某某、王某丁、姜某某、纵某某、任某某、黄某戊、王某己自愿为该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在保证人栏签字和按指印。2007年6月2日贷款期限届满,被告特鑫公司未按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经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洛阳特鑫钢业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0万元,清偿所欠贷款利息x元(利息从2006年10月21日算至2007年5月20止,利率是月息9.3‰),以后的利率按逾期天数日利率万分之4.03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张某、纵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共同辩称,

一、被告张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与原告廛河信用社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况且该担保合同签订违反法律相关的规定。属违规操作,暗箱操作。该担保合同并不是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五被告本不愿为债务人担保,是借款人多次找担保人说想贷款,让五被告为其担保,五被告就是害怕担保以后承担法律责任,才拒绝向债务人提供担保。后原告廛河信用社又专门指定一女信贷员杨艾娣。直接找担保人做思想工作,特别是强调签字后不会让担保人承担任某法律责任(指还款义务)。在此情况下五被告才在信用社信贷员早已准备好的文件上签了字。当五被告被告上法庭后,五被告才知道上当受骗。这明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诱骗担保人签字,违背担保人真实意思的行为。二、担保程序违规,1、正常程序是:①申请②核保③审批④放款,特别是借款人和贷款人及担保人必须共同到银行签字、盖章才有效。不允许在外面办理,更不允许贷款方做担保人的思想工作,应是担保完全自愿才行。2、本案是贷款方专门指定了一个女信贷员杨艾娣,分别主动利用晚上或者白天找担保人谈话,欺骗担保人,说只是签个字,根本不会承担任某法律责任某,这不正常。3、不让担保人看担保合同内容,遮盖内容,只让签字。如是各担保人自愿担保,签字场所应是在原告廛河信用社的办公机构所在地。三、借款方和贷款方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1、伪造担保人私章。八枚私章如出一辙,明显是一个地方刻制的,从图形、大小文字完全一样;2、担保人只在合同上签字,并无盖章,明显是他们双方恶意串通,伪造的私章;3、担保人合同中签约地点不真实,根本没有在使用地签约,而是分别在每个担保人家中签的字;4、担保合同中说明各担保人已收到和阅读内容是不真实的,没有让担保人看担保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书第十一条提示。也没有给担保人任某文件,没有按合同约定,给担保人一份担保合同副本;5、根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来看,各担保人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主体资格,明显是指单位担保使用的条款,根本不能使用自然人担保。综上,担保合同签订时恶意串通、欺诈、骗取、违规操作,不是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是无效合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特鑫公司、姜某某、王某己、徐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与被告(除特鑫公司)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是被告张某、纵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该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担保合同以及借款凭证上的签名是否系担保人本人所签,盖章是否是担保人本人所盖;3.在担保合同上加盖担保人私章是否有必要,是否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原告围绕本案争执焦点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原告单位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各一份,主要证明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8个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8份和特鑫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主要证明9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3:借款人书面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合同各一份共计8页,主要证明由于某告特鑫公司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为此签订了借款合同。

证据4:担保人书面担保申请书8份和担保合同一份共计13页,主要证明担保人同意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而且是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

证据5:借款借据第一联、第三联各一份,主要证明借款20万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特鑫公司。

证据6:特鑫公司支付利息清单六份,主要证明特鑫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利息6次,共计9734元。

被告张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对原告廛河信用社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1、2、3、6无异议,对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证据4中8名担保人的申请书中的字是担保人所签,指印是担保人所按,但是章不是担保人所盖;对担保合同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签字是担保人所签,但是印章并非是五被告所盖,签字并盖章后担保合同才能生效;对证据5中认为字是担保人所签,指印是担保人所按,但是章不是担保人所盖。

被告张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向本院申请调查担保合同承办人杨艾娣笔录一份,主要证明:1、8个担保人为主债务人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2、在签订担保合同以及在借款凭证上签名均是在廛河信用社进行;3、原承办人杨艾娣无欺诈误导行为,发放贷款的程序合法;4.章是担保人自己提供的。原告廛河信用社对该调查笔录无异议;五被告对调查笔录证明的事实均不予认可,特别是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是在廛河信用社所签持异议,均称担保合同签订地不是在廛河信用社内,而是在各自家中所签。而且担保合同上8个担保人的私章是担保人亲自所盖均不属实,总之,以上杨艾娣所说都不是事实。

被告特鑫公司、张某、纵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和本院调查杨艾娣笔录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和陈述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6年6月2日,廛河信用社(贷款人)与特鑫公司(借款人)之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特鑫公司在廛河信用社贷款2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9.3‰,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06年6月2日始至2007年6月2日止;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4.03计算逾期利息等条款。张某、纵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分别于2006年4月24日至27日向廛河信用社出具书面担保书,愿为特鑫公司向廛河信用社贷款20万元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张某、纵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保证人)与廛河信用社(债权人)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分别为短期借款20万元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某证;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保证的主合同;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等条款。该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廛河信用社向特鑫公司发放贷款20万元整。特鑫公司收到贷款后自2006年6月2日始至2006年10月20日止分6次向廛河信用社支付利息9734元,以后特鑫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向廛河信用社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另查明:张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对廛河信用社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予以确认是其本人提交的,对其书面担保申请书、担保合同和借款借据上的本人签名和按手印是本人亲笔所写、亲手所捺,但对在担保申请书、担保合同和借款借据上本人私章不是本人私章。本人也从未在上述文件上加盖私章。

本院认为,原告廛河信用社与被告特鑫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与被告张某、纵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九被告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还款和保证义务。被告特鑫公司从原告廛河信用社借款后,无正当理由未按借款合同履行之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之违约责任;被告张某、纵某某、徐某功、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作为被告特鑫公司的保证人,在被告特鑫公司违约后也未履行保证义务,亦构成违约。依法应对被告特鑫公司上述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廛河信用社要求特鑫公司偿还贷款20万元及从2006年10月21日算至2007年5月20止的利息款计x元(利率按月息9.3‰计算),以后的利率按逾期天数日利率万分之4.03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要求张某、纵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提出的特鑫公司和廛河信用社恶意串通,欺骗五被告,担保程序违规操作等抗辩主张,廛河信用社予以否认,张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对此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某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提出的在担保申请书、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上的私章不是本人的,本人也未在上述文件上加盖私章,不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张某、王某丁、纵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均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自己均已确认在担保申请书、保证合同、借款借据的签名按指印均系本人亲笔所写、亲手所按,这足以证明这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亲笔签名按指印,就应该对此承担其法律后果。关于某证合同是否需要加盖私章才能生效问题,双方所签订的保证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按照双方约定,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只要具备一项即发生法律效力,即签字也可生效,盖章也可生效,结合本案,九被告已在担保合同上签名捺指印,保证合同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不在担保合同上加盖私章也就没有其必要性故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特鑫钢业有限公司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联社廛河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和利息x元(利息从2006年10月21日算至2007年5月20日止,利率是月息9.3‰),以及自200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逾期天数日利率万分之4.03计算);

二、被告张某、纵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对上述被告洛阳特鑫钢业有限公司的偿还本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张某、纵某某、徐某某、王某丁、王某己、姜某某、黄某戊、任某某承担保证责任某,有权向被告洛阳特鑫钢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90元,公告费860元,由被告洛阳特鑫钢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洛阳特鑫钢业有限公司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松年

审判员李兵

审判员范新生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