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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甲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2010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安仁县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乙,湖南宏法(略)事务所(略)。

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0)第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小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文清、人民陪审员曹知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单朝霞担任法庭记录。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茂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及其辩护人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于2009年3月至10月间,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分别骗取被害人侯某丙、侯某丁、雷某某、何某戊、何某己财物共计x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相关书证等证据。安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未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谢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未持异议,但认为:1、被害人侯某丙、侯某丁、雷某某没有依法维权,造成本案发生,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人的刑责;2、被告人谢某甲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谢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某甲适用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于2009年3月至10月间,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分别骗取被害人侯某丙、侯某丁、雷某某、何某戊、何某己财物共计x元。其主要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9年7月份左右,李泽平、李桂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仁县公安局抓获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经侯某平介绍被告人谢某甲与李桂林的嫂子侯某丙见面,被告人谢某甲谎称自己有很好的关系,舅舅是省里的高官,曾经将桂阳一个要判死刑的人救活。侯某丙听了以后信以为真,请求被告人谢某甲帮忙,并分六次给了谢某甲五万八千元现金,尚差一部分钱,侯某丙用一条金手链作抵押。被告人谢某甲收到钱物后,于2010年1月16日出具了一张收现金5.8万元及一条金手链的收条,并在收条注明若没有将李桂林放出来将会退回全部钱、物。事后,被告人谢某甲再也不与侯某丙见面,手机号码频繁更换。至案发,被告人谢某甲除退回金手链给受害人外,其余财物用于自己挥霍。

二、2009年10月份,侯某华因涉嫌盗窃罪被安仁县公安局抓获。到了当年年底,侯某平找到候光华的父亲侯某丁说,他有个叫谢某甲的朋友很有关系,可以在2010年6月30日前把候光华从看守所放出来。2010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侯某平带着被告人谢某甲找到侯某丁,被告人谢某甲向侯某丁吹嘘自己的舅舅是省公安厅副厅长,舅妈是省政法委的,县公、检、法的领导均与他相熟,并称在安仁,耒阳,衡东,衡南等地成功处理过类似的案子。侯某丁救子心切,便轻信谢某甲的话,当被告人谢某甲向侯某丁要六万元的费用时,侯某丁因实在困难,就交了3万元钱给他。被告人谢某甲收到钱后,写了一份《协议书》给侯某丁,意思是侯某丁付6万元钱(暂付3万元)给谢某甲,谢某甲收到钱后在2010年6月30日前将侯某华从看守所释放出来,如果没有办妥则退还全部钱物。谢某甲拿到侯某丁的3万钱后并没有什么办法去帮侯某华的忙,而候光华被判刑12年,目前正在服刑。

三、2009年3月,被告人谢某甲找到雷某某,称自己有能力把雷某嫌抢劫罪的侄子雷某兵在判刑后搞到监外执行。雷某某信以为真,就交给被告人谢某甲3.5万元活动经费。被告人谢某甲拿到钱后,就一直躲避雷某某,并且频繁更换手机号码,最后就连电话也打不通。事后,雷某兵被判刑三年,目前在衡阳监狱服刑。

四、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谢某甲伪造一份郴州市交警支队处理一批价值60万元旧车辆的合同书,随后将合同拿给何某戊看,称搞到这批车转手卖出可挣取翻倍利润,并要何某戊入股10万元,何某戊深信谢某甲的话,就拿了9万元钱给他入股。期间,何某戊又介绍朋友何某己入股这宗生意,何某己看了谢某甲伪造的合同书后,也深信不疑,立刻交了5万元钱给谢某甲入股。事后被告人谢某甲将骗取来的钱全部用于自己挥霍。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案发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侯某丙的陈述证明:2009年7、8月左右,侯某小叔子李桂林因故意伤害被刑警队抓获,被抓的还有一个同案犯李泽平,一个月后,侯某和对侯某他可以找关系把李桂林搞出来,后侯某和多次打电话说他朋友谢某甲有很好的关系,同年11月9日,侯某侯某和约好与谢某甲见面,谢某嘘他有很好的关系,他舅舅在省里,北京都有关系,侯某相信他了,后侯某续给了谢某万元钱,并拿其老公的一条金手链作抵押,谢某了个收五万八千元现金和金手链的收条,有两千元是后来给的,没有写收条,侯某钱后,多次打电话问办理结果,谢某说没问题,过年前人出来,过年后,李桂林和李泽平没有像他们说的被放出来,侯某急了,打电话催,到今年二、三月份,电话也打不通了,找谢某到,侯某觉被骗了。另证实,六万元现金中,李泽平的家属给了三万五千元,侯某二万五千元和一副手链,后谢某手链退给了侯。谢某甲打的收条中的李美林是侯某老公。

2、被害人侯某丁陈述证明:侯某侯某华的父亲,侯某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0份被抓,2009年底,同村的侯某和对侯某他有个叫谢某甲的朋友非常有关系,可以把侯某华弄出来,要侯某六万元钱给谢某关系,2010年2月份,谢某侯某和找到侯,说他关系很好,处理过很多案子。3月份,侯某够三万元钱给谢,并和谢某了协议,侯某华案开庭之前,侯某此事和侯某华的(略)刘文彬说了,刘说这个人可能是骗子。侯某华被判刑后,谢某甲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侯某道被骗了。

3、被害人雷某某陈述证明:2009年3月,雷某郴州北湖区留仙小区从事管理工作,一个湖北女子租住那里,雷某老家人打电话讲到雷某侄子雷某兵因抢劫被抓的案子,那女子听到,就与他讲谢某甲关系很好,可以帮忙,后雷某谢某甲联系,谢某他舅舅在长沙公、检、法系统,有能力,把雷某兵搞监外执行,雷某交了3.5万元给谢。后雷某兵被判三年半,被派到监狱服刑了,谢某有动静,且其手机号码更换频繁,从2009年3月开始到8月份,谢某给雷某个号码,到2009年底,一个电话也打不通了。

4、被害人何某戊陈述证明:2002年上半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叫谢某甲,后成为好朋友。2009年8月份一天上午,谢某一个郴州市交警大队卖旧车合同书到何某,叫何某股,并说赚了钱就给何4%的红利,何某意,谢某何某10万元股,何某有10万元,就给了谢9万元。事后何某谢某手机不接。2010年2月份,谢某何某等过完年后再说。后电话无法接通,家也搬迁了。

5、被害人何某己陈述证明:200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下午1点多,何某戊打电话给其说他有个朋友叫谢某甲在郴州市交警大队签了报废车辆合同,要他拿5万元和谢某伙,下午其到何某戊家与谢某面,看了合同,内容是:市交警大队所有报废车辆以60万元卖给谢,三天交付20万元,2010年正月十六日交车,逾期作废,合同盖市交警大队公章。谢某可赚一倍以上,他相信,给了谢5万元,谢某个电话就走了。后他和谢某系几次,谢某直推脱,到2010年正月十六日电话打不通了,这时他就知道被骗了。谢某时留电话是x。收钱时出具了收据。在场人有何某戊夫妇、王建国。同时证实他之前不认识谢,何某戊说谢某其朋友,其和何某戊关系好,因此他当时没多想。

6、证人侯某平陈述证明:侯某平曾用名侯X,谢某甲讲其有个舅舅在省高院,舅妈是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他介绍谢某甲为安仁几个人帮忙。2009年冬,村里的“三婆子”说她小叔子李桂林被抓,要侯某忙,侯某“三婆子”及其老公李美林在郴州万国宾馆与谢某甲谈,谢某解情况后,讲可以把李桂林取保或缓刑出来,后听李美林讲付了四万元钱给谢某甲,李桂林后被判有期徒刑;侯某华在安仁涉嫌盗窃,其外甥侯某佳要侯某平帮忙,今年3月份,侯某平找到谢某甲帮忙,谢某侯某华的爸爸侯某丁谈好六万元的费用,先付一万元定金,后侯某丁又付了二万元给谢,侯某华被判12年。

7、证人雷某军陈述证明:2009年3月,谢某甲找到其父亲雷某某,称自己有能力把他涉嫌抢劫罪的侄子雷某兵在判刑后搞到监外执行。雷某某信以为真,就交给谢某甲3.5万元活动经费。谢某甲拿到钱后,就一直躲避雷某某,并且频繁更换手机号码,到了最后就连电话也打不通了。而雷某兵被判刑三年,目前在衡阳监狱服刑,并没有像谢某甲所承诺的那样在监外执行。

8、证人何某秀陈述证明:谢某甲是其老公。谢某甲这两年没有给钱予她,谢某甲平时与人交往她不清楚。谢某甲是不是有亲戚在省里当领导她也不清楚。

9、证人刘文彬陈述证明:刘系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侯某华的辩护(略),今年三月底,侯某开庭前的一天,谢某甲拿侯某华的父亲侯某丁的手机打电话给刘,了解侯某情况,说他舅舅和舅妈是省公安厅和省高院的领导,已与法官联系好了。侯某开庭后,法院要判罚金三万,侯某丁说找钱,后又反复两次,没几天,谢某甲到安仁县人民法院,说是为侯某华交罚金找法院领导说情,这时刘看出谢某骗子在骗钱,打电话给侯某丁和侯某婆何某凤,何某家里可能给了他三万元钱,侯某丁说跟谢某了协议,谢某了钱,刘就要侯某安仁来,叫人守住谢。下午三点多侯某丁、谢某甲来了,谈了一阵后,侯某丁不承认给钱予谢,同时协议又不肯拿出来。侯某华被判决后,侯某丁打电话说谢某了他几万元钱,侯某华的事没管一下,叫刘帮忙抓住谢,他找不到谢。

10、证人骆玉富陈述证明:他和何某戊、何某己、张见忠、张四古五人被谢某甲诈骗了20万元现金,其中何某戊被骗9万元,何某己被骗5万元,骆玉富被骗2万元,张见忠和张四古被骗4万元。都是谢某甲单独与五人联系的,虚构的事实都是合伙做交警支队这批车子的事实,而五人都互相不知情。骆从小就认识谢,所有和谢某血缘关系的人都没有在政界中工作,那个在省高院工作的人叫刘基剑,老家是桂阳县X乡的,骆认识他三年多了,谢某去年才通过何某友才认识的,实际谢某刘基剑也不蛮熟悉,根本不是什么亲戚。谢某识刘后,对刘走得很近,去年年底谢某在黄某坪搞一个矿为借口骗了刘的孙子刘太生2.88万元,今年春节,刘基剑回来了,对此事很恼火。谢某时喜欢吹牛皮,喜欢把一些单位领导的手机号码输进自己的手机。

11、证人张四古陈述证明:骆玉富和何某戊、何某己、张见忠、张四古五人被谢某甲诈骗了20万元现金,其中张见忠和张四古被骗4万元。张和谢某一个地方的,他还骗了很多人。

12、证据清单及收条、保证书、协议书等书证证明:安仁县公安局民警分别从雷某军、侯某丙、侯某丁何某己处调取谢某甲诈骗被害人后书写的收条、保证书、协议书等。

13、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10年11月26日证明其单位没有与任何某位、个人签订处理二手车买卖协议。

14、举报材料、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证明;被告人谢某甲举报他人犯罪事实,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及侦查机关已对被举报人立案等情况。

15、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谢某甲系成年人及其民族籍贯等基本情况。

16、被告人谢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犯罪事实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违法所得x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鉴于被告人谢某甲系流窜作案,且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诈骗所得财物无法返回,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谢某乙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具有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应予支持。至于辩护人谢某乙认为被害人侯某丙、侯某丁、雷某某对引起造成本案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减轻被告人谢某甲的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侯某丙、侯某丁、雷某某为使亲人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是依法行使权利,而是轻信被告人的吹嘘,属社会认知能力不足,被告人谢某甲恰恰是利用被害人的这种心态,实施诈骗得逞,虽然被害人的行为对犯罪的发生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足以豁免或减轻被告人的罪责。据此,对辩护人谢某乙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甲违法所得x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小红

审判员伍文清

人民陪审员曹知文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单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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