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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王某丙、史某某、王某丁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陕西汽车技术培训中心校长,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2月7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权某某,陕西权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陕西省公开技术学校校长,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略),暂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略),暂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史某某、王某丁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0)西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史某某、王某丁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3月,被告人王某乙、史某某达成联合举办临床医学、护理专业培训班意向,按照二人约定,王某乙代表陕西汽车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汽车培训中心)与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交大继教院)于同年4月28日签订《联合办班协议》,在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该班为培训班,学习期满颁发结业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并约定在招生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王某乙和史某某为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商定在招生时隐瞒培训班的真实性质,将培训班虚假宣传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交大医学院)四年制统招本科班,史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并非法印制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并在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上加盖私刻的交大继教院印章。史某某同时委托被告人王某丁、张某某等人代理招生,且授意各代理人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并向学生索要高额中介费。王某丁明知该培训班真实性质,仍接受史某某委托,指使下线招生中介人王某、常某军等进行招生,并对外虚假宣传,招收学生八名。后因史某某无法达到招生200名的目标,便向时任陕西公开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公开技术学校)校长的被告人王某丙提出合作意向,王某丙在明知该培训班真实性质的情况下,仍采取同样的欺诈手段参与到招生活动中。2007年9月初,交大继教院在得知王某乙等人在招生过程中虚假宣传,便向王某乙口头提出终止合作办班协议。而王某乙、王某丙、史某某仍继续招生并接收80余名学生报到,王某丙以委培费名义共收取被骗学生22万余元,王某乙收取学生学杂费64万余元。后由王某乙在交大科技园等处自行租赁教室,自行聘请管理人员和授课教师,进行教学和管理至2008年6月解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会计鉴定书、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所办培训班的真实性质和交大继教学院已终止联合办学的事实,以介绍高考落榜生“上交大医学院四年制统招本科班,毕业发交大毕业文凭,保证安排到西安各大医院上班”等为诱饵,实施招生诈骗,以收取中介费、学杂费和委培费等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丁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该培训班性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史某某的委托进行招生诈骗,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惟其在诈骗犯罪中听从史某某的安排,且其招生人数较少,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三)被告人史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四)被告人王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五)扣押的赃款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

王某乙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王某乙是在史某某的鼓动下与交大继教院联合举办医学培训班,招生工作由史某某全权某责,对学生虚假宣传、伪造录取通知书、私刻公章等行为均系史某某等人所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王某丙和史某某,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轻于上述二人,属从犯。且王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王某丙上诉提出,1、他在审查汽车培训中心与交大继教院《联合办班协议》的基础上,由公开技术学校与王某乙的汽车培训中心签订《医学委培合作协议》,其办学行为并无违法违规之处;2、他本人并未参与招生活动,也未授意房某某等人制作报到卡,对学生的虚假宣传系史某某所为;3、因汽车培训中心不能履行协议的主要义务,公开技术学校于2008年4月中旬与该中心终止协议,退出合作,并结清了所有费用,公开技术学校及他本人不应对王某乙等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4、公开技术学校与汽车培训中心合作的目的是安排学生第四年实习及档案托管,而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诈骗罪。

史某某上诉提出,1、他在本案中协助王某乙进行招生,只参与了部分犯罪活动,对学生虚假宣传、伪造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系张某某一人所为,其并未提供录取通知书样本;2、他通过王某丁等人共计招收学生14名,获利x元,且在案发前已退还1万元,非法获利数额少,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王某丁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他招收8名学生的事实错误,其实际通过常某军、柴有升招生6人,非法获利1.6万元,且在案发前已退还2万元,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时任汽车培训中心校长的上诉人王某乙经他人介绍与上诉人史某某结识,二人共同策划联合举办医学类专业培训班进行营利,并商定由王某乙联系具有医学类专业教学、培训条件的正规大学组织教学,宣传及招生工作由史某某负责。2007年4月28日,王某乙代表汽车培训中心与交大继教院签订《联合办班协议》,约定由汽车培训中心招收200余名学员,交大继教院组织教学、实验、考试、临床实习,学习时间三年,学习形式为全脱产,教学场地及学员住宿均在交大继教院医学校区。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发给交大继教院的结业证书。同时协议明确规定,汽车培训中心招生宣传时,应实事求是给学员讲明办班性质,即该班不是学历教育,学业结束后发给结业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后王某乙将《联合办班协议》内容告知史某某,史某某在明知该培训班真实性质的情况下,将举办培训班的信息告知上诉人王某丁及张某某(另案处理)等招生中介人,委托其代为招收学员。王某乙、史某某为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决定宣传时隐瞒培训班的真实性质,利用培训班学习、住宿地点均设在交大医学院校内的便利条件,授意招生中介人将培训班宣传为交大医学院四年制统招本科班,承诺毕业后发西安交通大学毕业证书并安排到西安市各大医院就业,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并以找关系需要花钱为由向学生家长索要好处费。同时规定,招生中介人每招收一名学生,需向史某某缴纳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各级招生中介人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向学生索要好处费的数额。2007年7月底,为增强其行为的欺骗性,史某某设计了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样本,由王某乙与交大继教院协商在上述资料上加盖印章。因培训班性质不符合发放录取通知书范围,交大继教院拒绝盖章。后史某某伙同张某某非法印制了100余份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私刻交大继教院的印章加盖在录取通知书上,并通过下线招生中介人向所招收的学生发放。王某丁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史某某的委托后,授意王某戊、常某(均另案处理)等其他下线招生中介人虚构事实,以能帮助学生就读交大医学院统招本科班,并需收取所谓中介费为名诈骗学生和家长钱财。招生期间,王某丁通过常某、王某戊等人共招收张钊、李某等八名学生,非法获利x元。

2007年8月下旬,史某某因无法实现招录200名学生的目标,便联系了时任公开技术学校校长的上诉人王某丙,向其表达合作办班意向,意图利用王某丙的资源和渠道扩大招生规模。王某丙在明知该培训班真实性质的情况下,同意史某某的请求,采取同样的欺诈手段,参与到招生活动中,王某乙亦表示同意。王某丙介入后,得知史某某等人伪造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已发放给部分学生。为逃避法律责任,王某丙要求立即停止发放上述资料,并设法收回已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此后王某丙提出并设计制作了不用盖章的塑料材质报到卡,借以回避虚假宣传内容。学生报到前,交大继教院发现该培训班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使用假印章的行为,于2007年9月初口头通知王某乙,终止该院与汽车培训中心的合作协议,不再安排学生教学、住宿。在此情况下,王某丙、王某乙、史某某仍决定继续招生,并将报到时间推迟至9月7日。由王某乙出面,谎称安排汽车培训中心汽车专业学员住宿,在交大继教院本部内租赁学生宿舍和办公室。又向学生及家长隐瞒交大继教院与其解除协议的事实,声称原报到地点宿舍正在整修,变更报到地点。由于各方招生情况并不理想,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王某丙提出以给学员安排第四年实习和托管档案为名,需收取每人3180元委培费,王某乙、史某某表示同意。2007年9月7日,汽车培训中心与公开技术学校签订了医学委培合作协议。当日,王某丙安排房某等人在报到地点向学生收取每人3180元委培费、600元军训费,并由史某某和房某收取发放给部分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及报到卡。为了逃避打击,王某丙制作了若干表格,在表格中明确了培训班的真实性质,要求学生及家长确认入学过程中未支付任何中介费,上述表格由学生及家长签字确认后,又由其下属工作人员收回。此后,再由汽车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收取每名学生7710元的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等费用。在报到过程中,交大继教院发现王某乙等人继续冒用其名义举办培训班,即组织人员阻止报到并清理该培训班已住宿学生。9月8日,交大继教院又在该学院网页上发布关于终止与汽车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的紧急声明,并将该声明张贴在学生宿舍布告栏内。为避免学生怀疑,王某乙等人决定将已报到学生先安排到西安民兵训练基地军训。军训期间,王某乙在西安交大科技园租赁了教学及住宿场所,军训结束后,将学生安置于此,并自行聘请教师进行教学。2008年5月,王某乙又将学生转移至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校区内,同年6月,该学校放假。2008年9月,学生前来报到时,发现已人去楼空,亦无法联系到王某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该培训班共计招收学生80余名,现已有66名学生到公安机关报案。在举办该培训班过程中,被骗学生及家长先后被王某乙、王某丙、史某某、王某丁及其他招生中介人以中介费、学杂费、委培费等名义骗取人民币共计x元,其中汽车培训中心收取65万余元,公开技术学校收取22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冻结王某丙银行存款人民币x.87元,冻结王某乙存款人民币x.78元。另扣押王某丙现金1500元,王某丁现金人民币3500元、港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关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的证据

1、《要情反映》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08年12月15日,陕西日报社第34期《要情反映》刊登《82名高考落榜生被骗近300万,西安两级公安机关相互推诿不立案》一文,对袁时雨等80余人在西安上学被骗进行报道,2009年1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任某、高某、袁某等66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2007年7月至9月,杨某、路某、蔡某和鲁伸正等招生中介人分别宣称,能让他们就读交大医学院临床医学或护理专业的四年制统招本科班,在交大本部上课,颁发交大医学院毕业证,还能考医师资格证;或宣称属于交大医学院定向委培,有电子档案和学籍,进校即签就业协议,毕业后可安排到西安各大医院工作。因对方声称是交大医学院的内部名额,需要支付中介费,他们每人分别给中介人2万至10万元不等的中介费,从中介人手中领到了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或报到卡,入学须知的落款单位是交大医学院,但盖的却是交大继教院的印章,中介人对此解释是为掩人耳目,先以交大继教院名义报名,入学一段时间后,再转入交大医学院。2007年9月7日,他们在交大继教院报到,交纳学费、住宿费、军训费、委培费等共计x元。报到时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和报到卡均被收回,报到后在西安渭水源民兵训练基地军训,军训结束后,王某乙以交大医学院院长的身份讲话。后他们在西安交大科技园上课,但授课老师并不是交大医学院的老师,有的是在校研究生,无教师资格,学校管理非常某散,比较固定的人员有校长王某乙、辅导员贾某等人。后来他们曾经多次找王某乙,要求按照承诺在交大医学院上课,但王某乙以各种理由搪塞。2008年5月,学校又搬到陕西航天职工大学,三周后放假,暑假结束后学校人去楼空,王某乙也无法联系。他们共向招生中介人、汽车培训中心、公开技术学校缴纳中介费、学杂费、委培费共计x元。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骗学生袁某、朱某、贾某、马某等人混杂辨认,辨认出王某乙即是以交大医学院院长身份在军训结束时讲话的人,也是他们上学期间的校长。张某同时辨认出史某某为介绍她上学并带领她报到的人。

4、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查找被骗学生的情况说明》证明,在82名被骗的学生中,已与其中的65名学生取得联系,同时发现一名叫何某的学生未在学生名单中登记,已对其进行了询问。未能找到的其余17名学生,已通过陕西省公安厅协调当地公安机关继续查找。

(二)关于汽车培训中心与交大继教院订立及解除协议的证据

1、证人赵某(西安交通大学能动学院教师)证言证明,2007年初,王某乙让她帮忙联系交大继教院商谈医学委培事宜,她给王某乙介绍了交大继教院的雷某师,后王某乙和交大继教院签定了联合办班协议。2007年8月25日,王某乙请她联系安排汽车培训中心的汽车技术与营销专业学生住宿,她便联系了交大继教院的学生宿舍,而王某乙却安排了医学专业的学生住宿和报到,后交大继教院联系她协助工作人员将王某乙的学生从宿舍清理出去。2007年9月,交大继教院王某师给她打电话说有家长拿着汽车培训中心招收四年制医学本科学生的招生简章来咨询,影响了学院的声誉,学院领导很生气,让她联系王某乙进行解释,但王某乙说她并不知情。为此,交大继教院和王某乙终止了联合办班协议。

2、证人雷某(交大继教院培训中心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07年4月初,该校能动学院教师赵某带王某乙到她办公室,王某乙说想联合举办临床医学和护理专业培训班,并提出自己负责招生,由交大继教院组织教学。她把情况报告给主管领导和副院长。4月28日,汽车培训中心和交大继教院签订协议。当年8月,交大继教院发现王某乙在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严重影响学院声誉,决定和王某乙终止协议,并由她口头通知王某乙。王某乙当时没有提出异议,但也没有将协议交回。9月7日,交大继教院发现王某乙医学班的学生前来报到后,立即予以制止,还在网上发布了和王某乙终止合作办班协议的声明。

3、证人薛某(交大继教院培训中心主任)证言证明,交大继教院与王某乙签订联合办班协议时明确约定该班的性质为培训,不是学历教育,学生毕业后颁发结业证书,该证书不代表学历,只是该院学习经历证明。2007年9月,交大继教院得知王某乙在招生过程中存在问题,便让雷某口头通知王某乙停止合作协议,并在学院的网页上发布了和汽车培训中心解除协议的声明。开学时王某乙又将学生安排在化工学院住宿,最后也被他们要求搬离。

4、证人李某(交大继教院职工)证言证明,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他在交大继教院内发现有好多学生报到,就找学生问情况,有学生说自己是交大继教院招的临床医学的学生,并让他看了交大继教院的录取通知书。他发现这中间存在问题,就打电话给交大继教院培训中心主任领导,领导说这是假的,学院根本没有招收医学专业学生的计划,院领导让他留下配合有关人员来处理这件事。后来交大继教院领导和工作人员会同保卫处人员把这些学生全部清理出去了。

5、证人赵某(交大继教院公寓管理科长)证言证明,2007年8月25日,交大能动学院的教师赵某以汽车技术培训的名义租用学生宿舍,声称有100余人。9月7日,赵说明天(8日)学生就要来报名住宿,要租用两间培训公寓接待学生。9月8日约有50余名学生来报到住宿,下午被李某发现报到的不是能动学院的学生,后来交大继教院领导会同保卫处的人员将这些学生清理出去。

6、《联合办班协议》证明,2007年4月28日,汽车培训中心与交大继教院签订《联合办班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汽车培训中心负责招收200余名学员,由交大继教院负责组织学员的教学、实验、考试、临床实习及各个环节的教学活动。培训班学习时间为三年,学习形式为全脱产,学员住宿及学习均在交大继教院医学校区,培训费为每人每年59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650元。培训结束后,考试合格者发给交大继教院的结业证书。协议同时明确规定,汽车培训中心招生宣传时,应实事求是给学员讲清培训班的性质,即该班不是学历教育,学业结束后发给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书。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交大继教院应在培训班开班一个月内,将第一学年培训费的15%提交给汽车培训中心作为管理费使用。

7、交大继教院出具的《关于与汽车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协议有关情况的说明》、情况简介证明,2007年4月28日,经学校能动学院汽车工程系教师赵某介绍,交大继教院与汽车培训中心签订了联合举办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培训班的协议。学院在协议中明确要求汽车培训中心在招生时应实事求是给学员讲清此培训班的性质,即该班不是学历教育,学业结束后只提供学习证明,不发毕业证书。后学院发现汽车培训中心在宣传时违背协议规定,对学员有不当承诺,即于2007年9月5日通知其终止该协议,并于9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学院网页上发布关于终止协议的紧急声明,并将声明张贴在学生区学生宿舍布告栏。9月8日晚,王某乙等人仍然将学员带到学生区报到,并要求在学院宿舍住宿。学院明确拒绝了其要求,并在布告栏张贴通知和当场讲明学院和汽车培训中心原合作协议的性质,将王某乙非法招收的学生清理出校园。

8、《关于终止与陕西汽车技术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的紧急声明》证明,2007年9月8日8时45分,交大继教院在该院网站上发布声明,称因汽车培训中心在招生过程中违规宣传,向学员承诺培训班为四年制本科,学习结束后发给毕业证书等等。鉴于此种情况,该院提出终止合作协议。

(三)关于招生过程中虚假宣传的证据

1、被害人袁某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号码NO:x)证明,该录取通知书载明袁某被批准到交大继教院临床医学专业或护理专业四年全日制本科班学习。入学须知宣称学习性质为全日制定向培养,四年制大学本科,考试合格者由西安交通大学颁发国家承认并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报考全国医师资格证书,可报考研究生和公务员。该入学须知的落款单位为交大医学院,加盖交大继教院印章。

2、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文)字(2009)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明,经对号码为x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各一页上的印文,与“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样本印文进行检验,结论为,检材中待检印文与样本文印不同一。

3、证人刘某(惠群印刷部经营人)证言证明,他在西北大学西门旁经营惠群印刷部,张某某当时在附近的一家培训学校工作,经常某印制一些材料。2007年7月的一天,张某某一个人到印刷部,给他一个样本,让他帮忙印制交大继教院的录取通知书和交大医学院的入学须知,并说需要印制100-200份,过了两三天,张某某将印好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取走,付现金800元。张某某来时没有出具任何介绍信或手续。刘小荣辨认袁时雨的入学须知、录取通知书就是张某某让他印制的。

4、入学确认书证明,该确认书规定学生参加学籍注册考试合格者,方能录取为2007级新生,并保证本人未向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缴纳学杂费以外的任何费用,由学生及家长签字确认。

5、交大继教院证明,经该院职教中心、继续教育中心、培训中心、招生办公室相关人员辨认,公安机关从公开技术学校搜取的交大继教院《2007医学类入学申请表》非该院印制。

(四)关于公开技术学校及王某丙介入办学及招生的证据

1、证人院某(陕西瑞图房某产有限公司职员)证言证明,2007年七八月份,史某某告诉他自己给交大医学院招生,因为听说王某丙在招生圈名气很大,想让王某丙帮忙,让他联系认识王某丙。8月的一天,他在小贝壳酒楼介绍史某某和王某丙二人认识,当天在场的还有公开技术学校的房某、郭某。

2、《医学委培合作协议》证明,2007年9月7日,汽车培训中心和公开技术学校签订《医学培训合作协议》,约定“公开技术学校作为汽车培训中心的招生代理,代理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委培项目,负责该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计划外招生市场宣传和推广。汽车培训中心负责在三个月内将学生转到交大医学院医学部。该委培班学习时间三年,学习形式为全脱产,考试合格者颁发交大继教院结业证书。公开技术学校宣传时,应实事求是讲明此班的性质,即该班不是学历教育,学业结束不发毕业证书”。并约定每名学生向公开技术学校缴纳3180元委培费。汽车培训中心签字人为雷某,公开技术学校签字人为房某某。

3、证人雷某证言证明,王某乙是他的岳母,2007年9月7日,汽车培训中心和公开技术学校在王某丙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在场的人有王某乙、王某丙、房某和他。签协议时因为王某乙眼花看不清,他把协议内容告诉王某乙,经王某乙确认后,让其代表她在协议上签字。协议上汽车培训中心的印章是是王某乙让他盖的。

4、证人房某(公开技术学校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07年8月的一天,王某丙带他和郭某到小贝壳酒楼吃饭,席间院某介绍王某丙和史某某认识,过了一两天,史某某来学校和王某丙商谈医学委培招生事宜。9月3日左右,史某某、王某乙又和王某丙协商,之后起草了合作协议。9月7日,王某丙、史某某、王某乙谈好后,他代表王某丙在协议上签字,汽车培训中心签字人是雷某,王某丙和王某乙分别在协议上盖章。在双方签协议时,史某某就带着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学生报到前,王某丙和史某某、王某乙谈过录取通知书的事情,王某丙问录取通知书是否为交大继教院印制,史某某说是他自己做的,交大继教院不知情。王某丙当场就表态不同意这么做,提出把录取通知书换成没有印章的报道卡。报道卡是他们学校印制的,印制报到卡的钱是史某某出的,王某丙让他将报到卡交给史某某。学生报到时,王某丙安排他接待和收报到卡(报到卡收回后交给郭靖归档),他们学校收取每位学生委培费3180元、军训费600元。学生报到时填写三份表格,一份是入学确认书,一份是学生个人信息表,一份是2007年医学类入学申请表。入学确认书大概内容为确认学生在招生过程中没有支付过中介费。在报到过程中,不断有学生及家长问这个班的情况,他给王某丙打电话,王某丙让他给学生及家长说该班是交大继教院成教四年制本科班。报到当天,不知什么原因,交大继教院把他们清理出去了。当晚王某丙通知他第二天在渭水源民兵训练基地继续报到,第二天就有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报到,他打电话给王某丙,王某丙让他把通知书收起来交给史某某。王某丙知道这个项目就是一个培训班,王某参与招生了。他共接待了70名左右的学生,大部分是王某丙介绍的,基本上学生来之前,由王某丙通知他,他负责接待。

5、证人张某(公开技术学校副校长)证言证明,2007年王某丙和房某经史某某介绍认识了王某乙,当年9月份一天,王某乙和史某某到王某丙的办公室签订医学委培合作协议。他们学校给学生联系就业的承诺是虚假的。在学生报名过程中,王某丙授意他去收款,他们学校收取3180元的委培费,后来又以换正规发票为由从学生手中将收款收据收回。

(五)关于该培训班军训及在交大科技园教学方面的证据

1、西安市民兵训练基地证明,2007年9月,汽车培训中心有一批学员在该训练基地军训20多天,缴纳军训费及食宿费6800元。

2、西安交大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证明,交大科技园教育大厦X层东段两间教室于2007年8月出租给牛某,租赁期为2007年8月31日至2009年8月30日,租房某同规定牛某不得将房某转租给第三方。该公司后来发现牛某私自将其中两间房某转租给汽车培训中心,时间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

3、《入园及房某租赁协议》证明,2007年6月,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和牛某签订《入园及房某租赁协议》,将教育大厦二层、三层东段部分房某租赁给牛某。

4、《房某租赁合同》证明,2007年9月18日,牛某和汽车培训中心签订《房某租赁合同》,牛某将交大科技园教育大厦三楼东四教室和一间办公室出租给汽车培训中心,租赁期至2008年7月25日,王某乙代表汽车培训中心在合同上签字。

5、证人牛某证言证明,他们学校租赁交大科技园教育大厦两层楼进行教学,后因生源较少,部分教室空缺。2007年9月,王某乙和他协商,要转租部分空置学生宿舍和教室。他和王某乙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某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07年9月18日至2008年7月25日。王某乙共租了两间教室、一间办公室、20间宿舍,教室和办公室租金是每年10万,宿舍每间每年9600元,他共收取王某乙18.48万元的房某租赁费。

6、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医科分校证明及该校与汽车培训中心签订的《联合办学协议书》证明,2008年5月,王某乙来到该校,称其2007年秋季招收80余名护理专业学生,欲委托该校代管教学工作。2008年5月16日双方签订协议。后因王某乙未按协议交付该校垫付的课时费等费用,加之学生大量流失,协议随之终止。2008年6月10日,王某乙交住宿费、水电费x元。

7、陕西航天职工大学证明,该校于2007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5日出租校舍给陕西省高教系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医科分校作为教学使用,王某乙未从该校租赁校舍。

8、证人贾某(汽车培训中心工作人员)证明,汽车培训中心2007年有两个班,一班是医学班,王某乙说是和交大医学院合办的成教班,开学后陆续有学生报到,都是公开技术学校的房某某带来的。学生交学费前都要填一个表,交完后王某乙就来将学费收走,收款收据盖的是汽车培训中心的印章。给学生上课的老师都是临时请来的西安交通大学的研究生、博士生,大部分是王某乙让她在交大本部一个开水房某广告招聘来的,还有一个西京大学的老师代了一年的英语。课时费也是王某乙亲自谈的,每课时30元到36元不等。她从学生那里得知这些学生都是花钱上这个班的,学校承诺会迁往交大医学院本部。

9、证人杨某(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研究生)、罗某(西安交大材料学院研究生)证言证明,他们经人介绍在交大科技园一个学校给学生上计算机和高等数学课,每节课30元。按月发工资,校方和他们联系是贾某师和王某长。

10、证人王某戊(西京大学教师)证言证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他在交大科技园内的一个学校教授英语,2008年5月,学生因为感觉受骗了,曾经罢过课,后来学校搬到了西安市长安区航天职工大学上课。

(六)关于涉案部分招生中介人的证言或供述

1、招生中介代理人赵某证言证明,2007年9月下旬的一天,张某打电话让他帮忙给学生付某、付某某联系一个医学类学校,他便联系宋某询问,宋说可以上交大医学院,但是需要一定数目的中介费。他从付某兄弟二人的父母处收取了18万元的中介费。他将其中的10万元给了宋,8万元他自己用了一部分,一部分给付家兄弟办上学了。宋某给他交大医学院的入学须知和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他用入学须知和录取通知书给付的父母宣传,当时入学须知上把这个学校的性质都介绍的非常某楚,称是全日制本科院校,这些内容本身就是虚假宣传。报名时他还问过宋某为什么在交大科技园报名而不在交大医学院本校报名,宋解释说先在交大科技园学习一段时间,到2007年12月份就转到交大医学院本部上学。

2、招生中介人鲁伸正(湖北省浠水县X镇X村农民,已判刑)供述,2007年8月,朋友李某说他有个同学叫袁某,高考情况不理想,想上医学类学校。他联系了一个姓郭的人,郭说可以帮忙上交大医学院的统招班,上学地点就在医学院本部,毕业后发交大医学院毕业证,就读期间可报考医师资格证书,但需要3.5万元好处费,并介绍了一个姓张的人。他将这个情况告诉了袁某,袁某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和报到卡是姓张的人给他,他交给袁某的。收取的4.2万元中介费,给了姓张的1.5万元,给姓郭的2万元。

3、招生中介人柴某证言证明,2007年6月,常某说交大医学院有个定向委培的项目,只要学生的分数线达到三本线就可以,上学后一个月内转为正式统招生,毕业后安排在西安的大医院上班。如果分数不够,只要花钱也可以上学,让他帮忙联系学生。7月初,常某绍他认识了王某丁,王某丁说最好找一些分数不够的学生,让学生花点钱,花钱的多少根据学生的分数情况来定。后他联系了张某和李某两人。他向张某家长要了4万元,向李某的家长要了1.9万元。给常某军4万元,常某军给了他张某和李某的入学通知书、入学须知和报到卡。2007年底,这两名学生说学校和当初宣传的情况相差悬殊,一直未转成统招生,也没有和学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他才知道学校是骗人的。

5、招生中介人常某证言证明,他通过柴某招收张某、李某、李某某3个学生,他将张某介绍给他的上线王某丁,将李某和李某某介绍给一个姓李某老师。柴某给他2.8万元中介费,他将其中的1万元给了王某丁,6000元给了李某师,自己获利1.2万元。

6、招生中介人王某戊证言证明,2007年6月,他朋友孙某说自己亲戚有两个孩子高考失利,看他能否帮忙上医学类的学校。他找王某丁联系,2007年8月上旬,王某丁说交大医学院委培性质的临床医学和高等护理专业可以上,在交大医学院学习,毕业后发给交大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并且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一个学生需要交给校方5000元的办事费,两个学生一共1万元,学费另算,录取后发给学生录取通知书。王某丁并表示可以问家长适当多要点钱,作为他们两人的报酬。后家长同意孩子去交大上医学类的委培班,且愿意支付2万元。2007年8月底,他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丁,剩下的1万元作为自己的报酬。王某丁刚开始说有通知书,但后来却给了报到卡。

7、招生中介人蔡某证言证明,2007年7月一天,杜某告诉他说交大医学院临床医学委培班招生,学制四年,毕业发本科毕业证书,享受国家统招生待遇,因为是关系班,所以要给有关人员交2.6万元左右的好处费。杜某让他联系招生,并称可以问学生多要些钱,超过2.6万元部分都归他自己。2007年8月,他将此情况告诉在西安客运段工作的张某某,张某某就决定让她女儿张某上这个班。他让张某某交3.5万元中介费。他给杜2.6万元,自己获利9000元。

8、招生中介人王某戊证言证明,2007年7月下旬,赵某(招生中介人)给他说可以操作让低分学生上交大医学院统招班,让他对外宣传招生,每名学生给赵好处费6000元,除此之外,他向学生多要的钱归他所有。宣传时称在交大医学院本部上课,享受统招生待遇,在校期间可以报考医师资格证。后他又委托王某戊招生,并告诉王某戊也可以从中得点好处,同时他将如何对外宣传告诉王某戊,并告诉王某戊每招来一个学生必须给他1万元。后王某戊招了一个名叫张某某的学生,给了他1万元。他给赵6000元,赵给了他张某某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后王某戊打电话说张某某去报到时校方不开具正式发票,问他是怎么回事,他就给赵某打了个电话咨询此事,赵说他给王某丁打电话问情况。最后说让学生先报到,后补开发票。张某某的录取通知书上盖的是交大继教院的印章,他对王某戊说如果学生要问,就说因为学生分数较低,先以委培的形式进去,之后再转为统招生。他知道这个班的真实性质,在赵志军最初宣传的时候,他当时就意识到这个应该不是统招班,实际是培训班。也知道在民办院校招生都是每招一个学生,学校给招生人支付报酬,而这个班是向学生要钱,如果不将这个班说成是国家正规大学的本科统招班,就不会有学生花钱,但他存在侥幸心里,想得点好处,所以就继续骗下去了。

9、招生中介人王某戊某证言证明,王某戊曾说他从事高校落榜生的招生工作,学生只要交钱,可以上正规院校的统招班,让他介绍生源,并告诉他一个交钱的底线,让他可以在底线上多收,作为他的报酬。2007年7月,张某某想让孩子张某上医学类的专业,他问王某,王某说西安交大医学院招委培生,并拿出一份已经办好的其他人的录取通知书让他和张某某看,说只交两万元就可以办理。8月下旬,他收了张某某3万元好处费,交给王某1.5万元,自己拿了1.5万元。后从王某住处取了录取通知书交给张某某。报名后,因为学生在交大科技园上课,他还打电话问过王某,王某说交大医学院的学生宿舍楼正在建,建好后就搬到医学院上课。

10、招生中介人王某戊某证言证明,2007年7月初,李某说他老板的儿子宋某高考落榜,想花钱上统招的大学。他委托高某办理,高某说可办理西安交大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的委培生,但需要交3.5万元的办理费。7月19日,高某将宋某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给他,他将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交给了李某,次日李某他3.5万元,他给了高某2万元。宋某上学3个月后,给他说学校不是正规院校,感觉上当受骗并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后他要求高某退还2万元。2008年7月高某将2万元退给他,他退给李某3.5万元。

11、招生中介人于某证言证明,2007年7月,他通过吴某联系,以给肖某办理交大医学院定向委培本科的名义,收取肖某母亲戴某8.5万元,交给吴某6.5万元,自己获利2万元。

1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07年9月的一天,他经人介绍认识了程某,程某某说其女儿程某高考成绩不理想,想请他帮忙上医学类学校。后他联系张某,张说可以帮程某上交大医学院,但需要3万元好处费。后他就把张斌的电话告诉了程某某。事情联系好后,程某某共给他4.5万元,他给张斌3万元,自己获利1.5万元。

13、招生中介人原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8月,张某说他朋友的孩子原某高考成绩不理想,让他帮忙让孩子上大学。他找高某帮忙,高某说王某乙称交大医学院有定向委培四年制大学本科,如果想上就给王某乙3.5万元的好处费。他告诉原某父母需要交4.6万元,原某的父母同意后就将4.6万元汇到了他的账户。他和王某乙见面后,王某乙也说上的是交大医学院的定向委培,四年制大学本科,毕业后安排工作,颁发交大医学院的毕业证书,可以报考助理医师资格证并保证通过。之后他就将原某的资料和3.5万元现金交给了高某,9月初,高某说事情已经办好,让原某在渭水园民兵训某基地报名。原某上学期间,其母亲多次打电话说学校不像之前宣传的那样,经常某家,校址不固定。他才听高某说这个学校实际是王某乙自己办的培训班,和交大医学院无关。后来原某说再去报到的时候学校已人去楼空,他给原某父母退了2.5万元,仍有2.1万元未退。

14、招生中介人高某证言证明,2007年8月,原某某打电话说有个朋友的孩子高考不理想,让他联系上大学事宜。他和张某联系,张某说可以上交大医学院的定向委培,四年制本科,颁发交大医学院毕业证书,毕业后安排工作,需要2.5万元好处费。他将此情况反馈给原某某,原某某说原某的父母同意了。他向原某某要了3.5万元。2007年8月底原某某给他3.5万元现金。9月初,张某让他通知原某到渭水园民兵训某基地报名,在原某报完名后他给张某2.5万元现金。后原某某说原某父母称学校不正规,不断变换教学地点,上课老师也不固定,并且学校人去楼空。后来他才知道原某上的是王某乙办的培训班。

15、招生中介人张某证言证明,2007年高考结束后,张某让他帮忙给儿子张某某联系一个医学类院校,他就给朋友陈某讲了此事,陈说能帮张某某办理上交大医学院,统招四年制本科,在交大医学院上学,毕业后发本科文凭,但需要4万元办事费用。之后张某某上医院的事情就是陈应龙办理的,张某某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是陈应龙给他的,他从张某某父亲那里收取了6万元的中介费,将4万元给了陈某,自己收了2万元。后陈退还给他1万元,他退还给张某3万元。

(七)关于案发后涉案证据及赃款赃物追缴、发还情况的证据

1、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暂扣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乙处扣押涉案的收款收据、帐证资料、王某乙名下银行卡;从公开技术学校扣押涉案的入学确认书70份及医学委培合作协议、终止合作协议等物品。

2、扣押赃款清单、收条证明,公安机关从王某丙处扣押人民币现金2000元,返还500元。扣押王某丁人民币现金4500元,港币2000元,返还人民币1000元。

3、冻结存款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王某乙名下存款x.78元(其中冻结王某乙名下在西安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名下的存款2668.13元,王某乙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存款x.13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的存款14.52元);冻结王某丙前妻仝某在交通银行西安兴庆南路支行存款x.18元,冻结王某丙在交通银行西安兴庆南路支行存款x.69元。

4、汽车培训中心的现金账复印件、学杂费收款收据、公物押金收款收据证明,汽车培训中心招收医学类的学生共84人,每人学杂费7610元,公物押金100元。

5、陕西铭建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汽车培训中心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鉴定,该中心收取82人交费x元,(每人交款7610元),另有1人不住校,交费6410元,2人实缴6510元(欠缴住宿费)。共计收取85人x元。

(八)证明王某乙到案的证据

西安市公安局刑侦局三处一大队2010年8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1月2日,该大队侦查人员查找王某乙,因王某乙外出未归,侦查人员向王某乙的家人讲明情况,王某乙于1月3日中午由其家人陪同到侦查机关投案。

(九)关于上诉人供述部分的证据

1、上诉人王某乙在侦查阶段供述,2007年3月,她与史某某协商举办医学培训班,后她代表汽车培训中心和交大继教院签订《联合办班协议》。在办班过程中,她同意史某某在招生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的提议,并默许史某某用伪造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欺骗学生及家长。王某丙介入后,建议用报到卡取代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继续对学生进行诈骗,经共同协商,同意公开技术学校以联系实习单位为名,收取每名学生3180元的委培费。在交大继教院与其解除合作关系后,仍接受学生报到,并向学生及家长隐瞒事实,将学生安置在交大科技园,随意聘请教师授课。2008年5月,将培训班迁往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汽车培训中心在办班过程中共收取50余万元,已全部用于教学支出。

2、上诉人王某丙供述,2007年9月,史某某、王某乙与他协商其所办医学培训班学员就业问题,并给他看了招生简章及交大继教院与汽车培训中心的合作办班协议,他同意合作后双方签订协议,由公开技术学校收取每人3180元的委培费。在学生报到时,他们与每名学生签订入学确认书,让学生及家长确认该班为培训班。后因王某乙没有兑现给学生在交大注册的承诺,他在2008年上半年和王某乙解除协议。解除协议时才知道在招生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是史某某印制的,印章也是史某刻的假印章。公开技术学校共收取72名学生的委培费,每人3180元,共计x元。

3、上诉人史某某供述,2007年4月,他和王某乙认识后,二人商议办理临床医学和护理专业的培训班盈利,由他负责招生,后王某乙以汽车培训中心名义与交大继教院签订《联合办班协议》,他了解协议内容,其中明确约定禁止虚假宣传。后他们为了牟取更多利益,便预谋把培训班虚假宣传成统招班,以走后门入学需要花费为名向学生要钱。他把消息告诉王某丁、张某某等人,委托他们招生,并暗示他们虚假宣传。后由他设计、张某某出面印刷了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加盖了私刻的交大继教院印章。在招生不理想的情况下,邀请王某丙参与,王某丙在明知培训班性质的情况下,仍参与招生,并提出以报到卡替代录取通知书,以逃避法律责任。后公开技术学校与汽车培训中心签订协议,公开技术学校收取每名学生3180元委培费,共收取20余万元,学杂费由汽车培训中心收取,每人7000余元,共收取60余万元。后交大继教院与汽车培训中心解除协议,他们决定将学生安排到西安渭水源军训,后由王某乙联系在交大科技园上课。在招生过程中,他通过王某丁、张某某等人招收15至17名学生,其中王某丁招生9人,他获取好处费x元。

4、上诉人王某丁供述,2007年7月,史某某委托他给交大继教院委培班招生,并宣称该班是四年制本科班,毕业后安排在西安大医院就业。史某某说为了能吸引更多学生,对外宣传时可适当夸大,就说是交大医学院办的统招班,而且每个学生史某收取5000元好处费,如果他能向学生要更多好处费,多余部分归他。其实所谓“好处费”是他们中介人员为获利找的借口。后史某某给他发来了入学须知和录取通知书,他把这些材料传给了他的下线。因录取通知书落款是交大继教院,入学须知落款是交大医学院,史某某让他给学生解释,先以交大继教院名义入学,然后再转入交大医学院,四年统招本科性质不变,他明白这些都是谎言。他通过王某戊、常某、黄某己等人招收了4名学生,给史某某2万元,自己获利1.6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高考落榜生就读交大医学院四年制统招本科班,毕业发西安交通大学文凭,保证安排到西安各大医院就业的事实,隐瞒其培训班性质和交大继教院已与其终止联合办学的真相,伪造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等材料,继而以“找关系买指标需支付好处费”为由,指使招生中介人骗取每名学生数万元不等的中介费,并收取每人一万余元的学杂费、军训费、委培费,骗取80余名学生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王某丁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该培训班性质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史某某的指使,授意王某戊、常某等下线招生中介人进行虚假的招生宣传,诈骗学生和家长钱财,与史某某等人的诈骗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

对于王某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根据其本人及史某某的供述,王某乙明知其与交大继教院联合举办培训班的真实性质,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史某某商议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先后委托史某某和王某丙为其招生,许可史某某的诈骗行为。后在交大继教院通知其终止合作办班协议,并不再提供教学和住宿场地、不安排教师进行教学的情况下,仍对学生及家长隐瞒这一事实,继续委托王某丙招生,收取学生学杂费用,且同意王某丙提出收取委培费的不合理要求,并配合其完成收费行为。在军训结束典礼上以交大医学院院长身份讲话,又在以后的教学中,租赁临时教学场所,任意聘请教师进行教学,继续对学生进行欺骗,以达到掩盖其所办培训班真相的目的。可见王某乙参与了该共同诈骗犯罪从预谋到实施的全过程,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该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辩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于史某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2、根据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王某乙于2009年1月3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其在当日至同年1月5日的三次讯问中,均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辩称其不知道交大继教院与其终止协议的事实,否认其知晓招生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掩盖其罪行。后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其犯罪事实,但在一审庭审期间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故其虽有自动投案行为,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不予从轻处罚。对于王某丙的上诉理由,经查,1、王某丙与同案被告人王某乙、史某某供述及证人房某某等证言均证明,王某丙在与王某乙签订《医学委培合作协议》之前,已经明确了解交大继教院与汽车培训中心《联合办班协议》的内容,明知该班属于培训班性质,并非统招本科或成人教育本科,仍接受史某某的邀约参与到招生活动中,在得知史某某等人私自印制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且印章系伪造的情况后,仍继续参与诈骗活动,其参与共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明显,其上诉所称的正常某学活动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合法性。2、王某丙得知史某某向被骗学生发放伪造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后,并未予以制止,而且为了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积极建议以报到卡取代录取通知书,共同进行诈骗犯罪,故其所称未参与招生及虚假宣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虽然公开技术学校与汽车培训中心于2008年4月解除合作协议,但其诈骗行为已经既遂,且获取了相应的非法利益,王某丙在犯罪完成后解除协议的行为不影响对其先前诈骗行为的认定。4、王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史某某和王某乙同意,向受骗学生收取所谓委培费,其在收取费用后未从事任何委培活动,并拒绝返还,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声称委培费是安排学生第四年实习费用的理由,与其协议约定培训班学习时间为三年的内容相悖,且提前收取实习费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根据,王某丙收取委培费只是其诈骗的借口和手段。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于史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史某某、王某乙和王某丁的供述证明,史某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首起犯罪意图,与同案犯王某乙共同预谋在招生过程中隐瞒培训班的真实性质,进行虚假和夸大宣传,并设计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样本,交由张某某印制了伪造的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等资料,在该资料上加盖伪造的交大继教院印章,后将伪造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交给王某丁、张某某等下线的招生中介人在招生过程中予以发放,后又邀请王某丙参与招生诈骗,并在学生报到时收回伪造的录取通知书,以掩盖其犯罪行为。可见,上诉人史某某积极参与共同诈骗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根据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其作出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对于王某丁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丁本人供述及招生中介人常某、柴某、王某戊证言、被骗学生庞某等人陈述证明,王某丁在明知该培训班性质的情况下,出于非法谋利的目的,积极接受史某某的指使,授意王某戊、常某等下线招生中介人,实施招生诈骗行为,骗取张某、李某等8名学生及其家长的财物,该事实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印证,故王某丁上诉称其招录4名学生的辩解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王某丁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延文

审判员熊继成

代理审判员王某某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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