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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沥办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徐家营。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宏江,尚旭辉,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明、卢某,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丙。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鸣欣,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路建筑机械厂二楼。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大沥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X街X号。

负责人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晓,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田某,45岁。

委托代理人卫某某,男,28岁。

上诉人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称洛阳北易公司)、佛山市南海区X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南海大沥镇政府)、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称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大沥办事处(以下称南海大沥办事处)、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以下称南海财政局)、田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8)洛龙法民初-2字第X号民事判决,洛阳北易公司、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北易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宏江、上诉人南海大沥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卢某、上诉人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杜鸣欣、原审被告南海大沥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卢某、原审被告南海财政局委托代理人杜晓、原审被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南海投资管理公司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起,南海市大沥城区摩托车总汇(以下称大沥摩托车总汇)以挂帐方式购买原告摩托车,截止1996年8月拖欠原告货款x.89元。原告起诉后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1997)洛经初字第X号调解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大沥摩托车总汇于1998年9月30日前付清欠款x.89元,违约金x元,负担诉讼费三万元,合计x.89元。因大沥摩托总汇逾期未付款,原告依法申请执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执字第X号裁定书以大沥摩托车总汇无还款能力为由,裁定中止执行该调解书。2000年1月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批准大沥摩托车总汇注销,欠款分文未付。2004年7月3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2005年6月24日,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洛开指执字第X号裁定终结该调解书的执行。

大沥摩托车总汇成立于1992年1月26日,2000年6月7日注销,成立时注册资金50万元,1991年12月31日南海县农行大沥营业所给其出具证明,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该公司于1993年7月9日更名为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下拨固定资金(铺面)30万元、流动资金20万元。1992年1月4日,南海会计师事务所给大沥摩托车总汇出具了50万元的注册资金审查证明书。1994年7月13日,大沥摩托车总汇申请变更注册资金为380万元,1994年7月22日南海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沥摩托车总汇出具资金审查证明书,证明该企业可注册资金为380万元,增资330万元由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拨给。但是该企业集团在申请开办大沥摩托车总汇时50万元的注册资金没有实际出资,变更为380万元注册资金时亦没有实际出资。

南海会计师事务所是南海区(县)财政局1990年2月1日开办,注册资金10万元没有实际投入。1996年12月17日注册资金变更为80万元没有验资,1999年10月26日,南海会计师事务所改制成南海智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海财政局接收了南海会计师事务所280余万元的财产。2001年2月16日南海财政局把该资产转交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时已增值为350万元,南海会计师事务所已被注销。

2005年7月22日,原告以“大沥摩托车总汇主体已不存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在申请开办大沥摩托车总汇时380万元注册资金出资不实,没有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应在虚假出资38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批准大沥摩托车总汇被注销,应承担清偿欠款的责任,农行佛山南海区大沥支行在大沥摩托车总汇成立时出具50万元不实的资金证明,是虚假出资,应在虚假资金证明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海会计师事务所给大沥摩托车总汇出具380万元不实的验资报告,是虚假验资,应在虚假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南海财政局开办南海会计师事务所时虚假出资,没有投入开办资金80万元,又接收了南海会计师事务所280余万元的财产,南海会计师事务所已被注销,南海财政局应在出资不实和接收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农行佛山南海区大沥支行,南海财政局等为被告起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及南海财政局申请,又追加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请求判令1、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赔偿大沥摩托车总汇欠原告货款x.89元及利息。2、农行佛山南海区大沥支行在虚假资金证明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南海财政局在虚假出资,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接收财产共36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7月2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05)洛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赔偿原告x.89元和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5年6月25日起到付款完毕之日止)。二、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3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x元,其他诉讼费5468元,共计x元,由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和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承担x元和x元,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洛执字第134-X号民事裁定,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一、本院(2007)洛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原审法院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前身为南海县X镇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该总公司成立于1989年8月,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40万元,流动资金10万元),其开办单位为南海县X镇城区办事处。1993年5月15日,因南海县更名为南海市,南海县X镇城区办事处也更名为南海市大沥城区办事处,南海县X镇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也更名为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注册资金从原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820万元,流动资金180万元)。同年7月9日,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变更为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同年8月5日,该企业集团将原注册资金1000万元又变更为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2600万元,流动资金400万元),南海会计师事务所给出具了3000万元资金审查证明书,该款均应由南海市X镇城区办事处出资,但均未固定资金的名称、数额、价格证明、评估报告等,也未办理财产的移交手续及流动资金的存款证明等凭证,南海市X镇城区办事处未证据证明实际向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注入资金3000万元,该企业集团实际也没有收到注册资金3000万元。南海市后因区划调整为南海区、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即遂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该企业集团最后在工商局年检时间是2008年5月13日,其企业登记地址佛山市南海区X路二号三楼并未该单位在此办公,现该企业集团已名存实亡,也未财产可供清偿债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执字第36-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该企业集团的房产在执行时并未实际存在。

原南海县X镇城区办事处于1989年8月开办成立南海县X镇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后,在1993年5月又更名为南海市X镇城区办事处,1997年1月,南海市X镇政府改称南海市大沥区办事处,南海市X镇政府改称南海市盐步区办事处,南海市X镇政府改称南海市黄某区办事处。2005年1月,佛山市南海市改称佛山市南海区后,佛山市南海区人大常委会下发南常发[2005]X号文件,将大沥、盐步、黄某三个街道办事处予以撤销,合并设立佛山市南海区X镇政府,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南海大沥办事处是在佛山市南海区X镇成立后新设立的派出机构。

原审法院再查明,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名为某海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4月7日更名为现名,成立于1998年9月30日,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由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海南分社出具2000万元临时存款凭证,南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00万元的验资证明,应由南海市投资发展公司投资,但南海市投资发展公司实际只出资294万元,其余款未出资。南海市投资发展公司于1999年6月20日改名为南海市投资管理公司,又于2004年4月20日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

原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海南分社成立于1998年3月2日,系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的下属营业网点,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后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2005年6月7日,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与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佛山市X村X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成立新的统一法人—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2007年3月9日,经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被注销。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审理中称,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后来已补足2000万元的出资,并提交了该公司1999年后几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予以证明,但未提供补足资金的有关证明及银行存款证明等。

原审法院还查明,田某系原告公司业务员,负责向南海大沥城区摩托车总汇销售摩托车,在南海大沥城区摩托车总汇欠原告货款后,多次向原告公司口头保证追回货款,但至今因其他原因未追回。现原告诉诸来院,要求1、判令南海南海大沥办事处、南海投资管理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付原告货款x元及利息。2、判令南海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海财政局、田某对上述第一条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应当赔偿原告款x.89元及利息、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35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已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清偿款项,原南海市X镇城区办事处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原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经营期间将原注册资金增加为3000万元时,未实际出资,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足以证明已实际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使原告的赔偿款长期不能实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南海市X镇城区办事处是原南海市X镇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已不存在,现南海南海大沥镇政府是原南海市X镇政府后来与其他镇(办事处)合并成立,故应当对南海市X镇城区办事处的虚假出资对原告承担侵害赔偿责任。现佛山市南海区X镇南海大沥办事处是于2005年由南海南海大沥镇政府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南海会计师事务所为南海市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出具的3000万元验资证明及为原南海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2000万元验资证明,均未固定资金的名称、数额、价格证明、评估报告等,也未流动资金的存款证明等凭证,应为虚假验资、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南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证明虚假出资金额范围内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南海会计师事务所已被注销,被注销时其剩余财产350万元由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接收,依据债务随着资产走的原则,南海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由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承担。南海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成立时是否虚假出资,但在注销时资产达到了350万元,证明其已具有了应有的民事责任能力,所以原告请求南海财政局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原南海市投资发展公司)对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南海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本案证据也不能足以证明其投资已到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在出资不到位的款额内对原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应赔偿原告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海南分社在原南海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给其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导致南海市投资发展公司出资不到位,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辩称的南海市投资发展公司后来已补齐对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其联社无需就提供资金证明的行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意见,原审法院另认为,因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出资人已补齐出资,故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因原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及下属海南分社已经撤销,其应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数额范围内对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款项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由合并后成立的现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田某系原告公司的内部职工,向原南海市大沥城区摩托车总汇供货的行为是代表原告公司的职务行为,田某虽然口头承诺为原告追偿全部欠款,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规定,田某口头承诺为原告追偿货款的行为,并不构成担保法中所称的保证人。故原告要求田某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X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X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复发[1996]X号《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8年8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被告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3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镇人民政府承担x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投资管理公司、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互负连带责任承担x元,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已予交,在执行中予以结清。

洛阳北易公司上诉称,一、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共同赔偿欠款x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因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摩托车总汇(以下简称摩托车总汇)欠款一案,由于该摩托车总汇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城区经济发展企业集团(以下称大沥企业集团)开办的实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批发企业,其民事责任应由大沥企业集团承担,2005年6月,上诉人起诉大沥企业集团等被告赔偿欠款,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沥企业集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x.89元(含违约金x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x元,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海资产经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南海资产经营公司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故意弄虚作假,虚假出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其主观上均有过错,都是共同侵害人,其中任何一人都有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义务,原审法院仅判决南海大沥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而判决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显然混淆了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的界限,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二、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共同支付欠款期间的全部利息(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8年10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原审法院仅判决付给利息,从2008年8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计算方法有误,遗漏了1998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8月5日期间的利息。

南海大沥镇政府答辩称,一、大沥企业集团具备偿债能力。大沥企业集团作为独立企业法人,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企业财产,洛阳北易公司末就该企业财产受偿,而直接诉请上诉人承担出资不实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洛阳北易公司诉称上诉人故意侵害其债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沥企业集团两次增资已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形;大沥企业集团1993年5、8月两次增资时,洛阳北易公司的债权尚未发生;洛阳北易公司认为上诉人、投资管理公司、农信社为共同故意侵权,其指称的上诉人、投资管理公司、农信社之间行为毫无关联,亦并未直接指向其债权,发生时间完全不同。三、洛阳北易公司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答辩称,洛阳北易公司95、96年与大沥摩托车总汇进行经济往来,没有也不可能使用信用社临时存款凭证。信用社对资产管理公司所出具临时存款凭证与洛阳北易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存在关系。信用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存在。信用社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洛阳北易公司上诉及起诉。

南海投资管理公司未答辩。

南海大沥镇政府上诉称,一、大沥企业集团两次增资已到位,在1993年已有下属29家企业,固定资产8000多万元,房产X幢,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大沥企业集团的两次增资不实没有事实依据。二、大沥企业集团有足额的偿债能力,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洛执字第36-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大沥企业集团5套房产,因此,大沥企业集团现有的企业财产,已可足额清偿其在(2005)洛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公司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执行完毕而仍无法足额受偿的情况下,才能追究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故一审法院认定大沥企业集团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事实依据。其要求上诉人对此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三、大沥企业集团以自有资金转增资本合法有效,上诉人不应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上诉人不是大沥企业集团的开办单位,对该企业不负有出资义务。同时,上诉人并非工商管理部门或资金审核机构,故对该企业的注册资金变更不负有资金审核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对大沥企业集团出资不实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洛阳北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洛阳北易公司辩称,一、大沥企业集团两次增资均未到位,该集团实际没有收到注册资金3000万元。1993年5月15日,大沥企业集团将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20万元,流动资金180万元),1993年8月15日,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2600万元,流动资金400万元),两次均未提交固定资金实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证明、评估报告等,也未办理产权转移的手续及资金证明。二、大沥企业集团早已名存实亡,负债累累,无财产可供执行。(2005)洛执字第36-X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是诉讼保全时查封的5套房产档案资料,在执行时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两次实地查找,实际已无房产可供执行。其中位于大沥工业大道的2220.4平方米房产,因旧城改造已拆除;位于大沥永平路X号的两项计595.27平方米房产,已变更为研业宾馆;位于大沥工业大道X号的房产496.59平方米,已抵押给南海市X村信用合作社;位于永宁路X号的两项计1809.53平方米房产已分别抵押给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南海市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办案人员于2009年3月16日又到南海查找,仍找不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见一审卷宗第31页)。三、因大沥企业集团是上诉人开办的镇办集体企业,上诉人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企业集团的章程、开业注册书、公司撤并登记表、审批意见表等都证明大沥企业集团是镇办集体企业。1992年12月8日,变更注册书申请报告、2001年5月11日南海资料都证明大沥企业集团的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都是镇政府签字、加盖公章批准成立的。

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与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损失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不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第一、被上诉人从未使用过上诉人出具的资金证明,亦从未与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过任何经济往来,更谈不上因此而受到损失。第二、被上诉人并未先就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上诉人根本无权起诉上诉人。二、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论成立时是否虚假出资,其既然接收了南海会计师事务所350万元的资产,证明其已具有了应有的民事责任能力。三、即使上诉人为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资金证明是虚假的,也由于佛山市南海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实际到位而免除赔偿责任。

洛阳北易公司辩称:一、洛阳北易公司尚未收回的货款与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具有因果关系。二、南海资产经营公司接收会计事务所350万元的财产,不可替代成立时的注册资金,因为注册资金是企业成立时的专用资金,是企业进行经营能力的物资基础,而接收会计事务所的财产,既不是出资购买的,也不是350万元财产的所有权人,是不能用来清偿债务的。三、南海资产经营公司的注册资金在1999年没有补足出资,而以该公司填写的工商年检资料证明已补足注册资金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仍应认定2000万元注册资金是虚假的。

南海大沥办事处答辩意见同南海大沥镇政府上诉意见。

南海财政局答辩称,我方不是被上诉人,应维持一审法院有关驳回洛阳北易公司对我局诉讼请求的判决。

田某辩称,由于我不懂专业法律知识,误以为大沥摩托车总汇实力雄厚,北易公司供货后,该单位以流动资金暂时困难周转不开,款到帐后首先付给我们货款,我就相信了他们,到现在才知道,其注册资金是虚假的,为追回货款,已花费不少的差旅费,当时是口头担保,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洛阳北易公司申请执行大沥企业集团、南海资产经营公司赔偿货款x.89元及利息,在诉讼期间依据房产登记资料查封的5套房产,经有关执行人员实地查找,均无可执行的房产,本院(2005)洛执字第36-X号民事裁定书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致使洛阳北易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洛阳北易公司起诉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开办大沥企业集团、南海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金出资不实,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南海资产经营公司出具虚假的资金证明,要求承担赔偿欠款的责任,因南海大沥镇政府开办大沥企业集团时承诺注册资金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600万元,流动资金400万元),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开办南海资产经营公司时承诺注册资金2000万元,但开办时均没有提交固定资金实物的名称、数量、价格证明、产权转移手续等出资凭证,没有提交流动资金付款、收款的银行凭证,大沥企业集团实际未收到注册资金3000万元,南海资产经营公司也没有收到注册资金2000万元,原审法院认定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投资管理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

洛阳北易公司主张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赔偿欠款的事实清楚、应予支持。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开办大沥企业集团、南海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金出资不实,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显然已构成侵权,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因其事先并无意思联络和共同故意,侵权行为并未直接结合,本案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属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对洛阳北易公司主张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洛阳北易公司请求赔偿1998年拖欠货款的全部利息,其在原审诉讼时并未明确主张,该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南海大沥镇政府上诉认为,大沥企业集团有财产可供执行,在1993年已有下属29家企业,固定资产人民币8000多万元,其不是大沥企业集团的开办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本案查明的开办大沥企业集团的章程、企业注册书、撤并登记表、审批意见表、变更注册书、申请报告等事实和证据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诉认为,洛阳北易公司与南海资产经营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和关系,南海资产经营公司不论成立时是否虚假出资,其接收了南海会计事务所350万元的财产,证明已具有了应有的民事责任能力,即使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南海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资金证明是虚假的,也由于南海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到位而免除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实事求是的出具资金证明,在南海资产经营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资金证明,使根本不具有履行能力的南海资产经营公司领取了注册资金虚假的营业执照,其主观上有过错,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是南海资产经营公司接收会计事务所350万元的财产,也不能替代投资管理公司应当投入的注册资金,南海投资管理公司既没有出资购买,也不是350万元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法律并未规定接收他人财产可以作为出具虚假证明的免责条件,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由于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投资管理公司出资不实,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过错行为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其各自过错的累积最终导致北易公司货款无法收回情况的发生,应属于无共同意思联络的数个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洛阳北易公司、南海大沥镇政府、南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洛阳北方易初摩托车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X镇人民政府、佛山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洪涛

审判员王庆喜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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