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牛某某诉张某某、马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原告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新乡市红旗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成年。

被告马某某,男,成年,系张某某的丈夫。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马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9月17日向二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马某某签收。2009年10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23日,原告骑自行车正常行驶时,被违章行驶的被告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侧面撞伤(在古南街南边油库附近),被送至新乡县中医院治疗,当天又转到解放军371医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期间被告马某某同意连带承担责任,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2007年9月2日原告出院在院外治疗。在此期间被告仅给付500元,后又给付2000元。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夫妇以无钱为由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赔偿义务。为此依双方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9593.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住院许可证、出院证明、调解协议书、欠条各1份。

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二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某某、张某某虽是夫妻,但不是承担责任人,调解协议书是在南街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马某某与原告牛某某的儿子马某平签订。欠条是马某某出具。

依据上述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8月23日被告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古固寨镇X村南边油库附近,将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原告牛某某侧面撞伤。原告受伤后先到新乡县中医院治疗,又转至解放军371医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10天。出院时医嘱:3个月内卧床休息,禁止起床活动,不适随诊等。原告住院期间,2007年8月30日在南街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告马某某代理其妻张某某与原告牛某某的儿子马某平代理其母亲签订调解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张某某一次性赔偿牛某某医药费、手术费8000元。赔偿办法:1、先付500元。2、秋后付2000元。3、明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4、如到期还不清者将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误工费等)。2007年8月30日被告马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今欠牛某某医疗费8000元)。被告先后已付给原告2500元,下余5500元至今未付。原告依协议第4项约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9593.33元(不包括已付的25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未再产生医疗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骑自行车正常行驶,被违章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告张某某撞伤致住院治疗,且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马某某代理其妻张某某与原告的儿子马某平在南街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其后被告已履行了部分赔偿款,证明被告张某某已认可其夫被告马某某的代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该事故的致害人是其妻张某某,与原告的儿子马某平签订协议及出具欠条属代理行为。协议约定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牛某某医疗费、手术费8000元,已付2500元,下欠550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合计为:1787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00元=30元×10天、误工费1220元=12.20元×100天、护理费267元=800元÷30天×10天),被告张某某应再付给原告赔偿款7287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牛某某赔偿款72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邮寄费44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令旺

审判员:王殿录

审判员:陈常军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于琳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