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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某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中段。

负责人原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宪龙,河南至尊(略)事务所(略)。

原某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捷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代理人孔宪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某诉称:2010年6月6日,原某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双方约定将原某公司的豫x号机动车承保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且约定以上所有险种不计免赔。2010年7月26日原某的上述车辆在安阳市东关大队附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原某的上述车辆损坏,按被告的指定修理车辆共计花费2300元。原某向被告理赔遭拒,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某修车款2300元。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某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我公司和原某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发生事故是在2010年7月26日,高某某提供的客运资格证是2010年8月5日申领的,按照合同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的约定,属于我方责任免除,所以我公司不应赔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6日,原某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双方约定将原某公司的豫x号机动车承保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且约定以上所有险种不计免赔。保单上的机动车种类登记的为客车。2010年7月26日原某的上述车辆在安阳市东关大队附近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原某的上述车辆损坏,原某在被告指定的安阳市宝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共计花费2300元。

以上事实,有原某告当庭陈述和原某提供的证据:1、修车清单证明一份;2、保险单一份;3、保险公司拒赔通知书一份。以上证据经过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原某的豫x号机动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是本案的焦点,出租车与营运客车属于不同概念,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或书面向原某说明了该出租车属于客运车辆并且客运车辆的免责条款具体内容,因此原某要求被告理赔2300元,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某安阳市宝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理赔款2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宗发

审判员:李霞

审判员:张新宇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郝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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