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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吕红亮(另案处理)窜至兰考县城,在温州商贸城黎明鞋业门口,将刘xx的一辆捷马牌电动车偷走。该车价值1800元。

2010年8月5日,被告人白某某窜至宁陵县城英皇网吧一楼大厅内,将翟xx的一辆爱玛牌灰色电动车偷走,该车价值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吕红亮的供述、失主刘xx、翟xx的陈述、证人刘xx、方xx、朱xx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发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其个人或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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