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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杨某、邱某、朱某犯滥伐林木,金某滥用职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永中法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28日被逮捕。2010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一审庭审后,被羁押在(略)。

辩护人费某,广东德良(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大学文化。

辩护人戴某某,江华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高中文化。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杨某、邱某、朱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告人金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0)华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唐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金某及其辩护人费某、戴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理查明:一、2009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水口镇X组杨某树歧(屋脚)山场的生态公益林杉树。同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向水口林业站递交了申请采伐林木的报告。同年7月14日,时任水口林业站副站长兼技术员的被告人金某等人与张某到山上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同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山上的杉树进行砍伐。2009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以27.8万元的价格,购得水口镇X组牛瓦漕(河面)山场的生态公益林杉树。经被告人金某等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后,被告人张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便于同年9月中旬请人将山上的杉树进行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张某砍伐大车洞村X组牛瓦漕(河面)山场生态公益林面积5.2公顷,雪灾毁损程度为20.4%,蓄积为969立方米;砍伐得贵村X组杨某树歧(屋脚)山场生态公益林面积3.7公顷,雪灾毁损程度为18.9%,蓄积524立方米,两某山场林木的蓄积为1493立方米。

二、2009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以30.8万元的价格,购得水口镇X组奔田冲山场的生态公益林杉树。同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以13.2万元的价格,购得水口镇X组老某、水井漕(深漕口)山场两某生态公益林杉树。尔后被告人杨某向水口林业站递交了申请采伐林木的报告。同年8月18日,被告人金某等人与杨某到上述山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同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奔田冲、老某、水井漕山场的杉树进行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杨某砍伐山门村X组水井漕(深漕口)山场生态公益林面积3.3公顷,雪灾毁损程度为18.25%,蓄积337.1立方米;砍伐银锡冲组老某口山场生态公益林面积2.7公顷,雪灾毁损程度为20.6%,蓄积315立方米;砍伐金某村X组奔田冲口山场生态公益林面积3.6公顷,雪灾毁损程度12.7%,蓄积602.6立方米,三块山场林木的蓄积为1254.7立方米。

三、2009年6月份,被告人邱某与水口镇X组长廖诗雄口头协商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组大石漕(粗石漕)山场的生态公益林杉树。同年6月28日经被告人金某等人到山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后,于同年7月4日与该组签订合同。同年9月中旬,被告人邱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请人将山上的杉树进行砍伐。同年8月份,水口镇X组启伏漕(死牛湾)生态公益林山场的杉树因上半部被火烧,下半部少部分被雪压毁损,急于出卖。被告人邱某得知后,便与该组组长黄某荣联系,经被告人金某等人到山上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后,于2009年8月16日以28.5万元购买该山场。同年9月中旬,被告人邱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请人将山上的杉树进行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邱某砍伐大车洞村X组大石漕(粗石漕)山场生态公益林面积1.4公顷,雪灾毁损程度为17%,蓄积206立方米;砍伐大车洞村X组启伏漕(死牛湾)山场生态公益林面积4.7公顷,毁损程度为20.2%,蓄积为605.7立方米。两某山场林木的蓄积为811.7立方米。

四、2009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因在得贵村X组曾家门口生态公益林山场上方的吃水漕山场,凭证砍伐了一块杉树。该山场的杉树须经曾家门口山场下山,便与该组群众协商购买曾家门口山场的杉树砍伐销售。经金某等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后,同年8月17日,被告人朱某以7.8万元的价格购得水口镇X村张某垒曾家门口山场的生态公益林山场的杉树。同年8月底,被告人朱某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山上的杉树进行砍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朱某砍伐得贵村X组曾家门口山场生态公益林面积1.5公顷,雪灾毁损程度18.7%,蓄积270.5立方米。

五、被告人金某在对上述生态公益林山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时,发现这些山场内林木的雪灾毁损程度未达到上级林业部门和县政府规定的毁损程度需60%以上,才可设计为皆伐的要求。在接受被告人张某、杨某、邱某、朱某的吃请后,被告人金某人为地将上述伐区内生态公益林雪灾毁损程度提高到60%以上,并制作虚假的生态公益林冰冻灾害受灾情况调查报告和雪压材伐区调查设计表,同时将其他地方毁损程度较高的雪压材照片充当这些伐区内生态公益林的雪压材照片,作为伐区调查设计的附件,同其他伐区调查设计资料一起上报县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导致水口镇X村、金某村X村的生态公益林被大量滥伐,蓄积达3829.9立方米。被告人金某提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但未经查证核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证据证实:

一、有关文件

1、县人民政府江政办发(2008)X号文件《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冰冻毁损林木采伐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证实,“四、采伐对象:2、生态公益林。对倒某、劈某、折断株数在60%以上的受灾林木,先由村X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由林业站技术人员伐区作业设计后,向县X组提出采伐建议审核同意后,可突破有关公益林采伐郁闭度、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的规定。”

2、县林业局江林发(2008)X号文件《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冰冻毁损林木采伐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证实,“四、采伐对象:2、生态公益林。对倒某、劈某、折断株数在60%以上的受灾林木,先由村X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由林业站技术人员伐区作业设计后,向县X组提出采伐建议审核同意后,可突破有关公益林采伐郁闭度、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的规定。”

3、江林发(2009)X号《文件》证实,“八、伐区作业设计资料要及时上报:各林业站每月30曰必须将当月作业设计资料上报,由森林资源评估流转中心(林调队)审核后及时申报资源林政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有伐区必须凭证采伐。

4、江林发(2009)X号文件证实,“三、……雪压材采伐设计时统一使用《雪压木采伐设计书》并附林木或林分受损程度的照片,经报批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凡林木折断、倒某、翻蔸、劈某株数达不到60%以上的林分不得使用

雪压材计划。”

5、省林业厅湘林资(2008)X号《文件》证实,“六、清理受灾林木的保障措施:(三)落实清理政策。一是……。二是受灾林木的采伐、运某、加工要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某、凭证经营加工制度。”

6、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9)X号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二、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内容和方式:9、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可由就近的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和审批发证等“一站式”服务。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

7、湘林资(2001)X号《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理办法》,第八条发证机关及发证人员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条件的,应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某伐的;对天然阔叶林实施皆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源头、两某、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某地的林木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张某滥伐林木案证据

1、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份,张某购买了得贵村X组的一块生态公益林山场,向林业站申请搞伐调。站长陈某丁就安排我和谢某、余锦成去帮张某搞伐调,张某垒组组长也上了山。在山上,我们看了树子,我认为张某申请砍伐的这块生态公益林雪压毁损程度不大,远远达不到省林业厅规定的毁损度达60%以上才能皆伐的要求。当时在山上,我就对张某讲:“这块山的毁损程度不高,达不到皆伐要求”。张某向我求情要我帮忙,让他砍下这块山的树子。下山后,回到镇里,张某在水口宾馆安排伐调人员和村X组干部吃饭。在吃饭时,张某向我求情,要我想办法帮他通过伐调。我对他讲:“可以,我帮你操作一下”,意思就是帮他作些假。并对他讲:“伐调资料我帮你搞好,上报县局,在采伐许可证批下来之前,你不要砍”。张某:“可以”。过了两某,水口镇人大主席李少平到站办事,在办公室他对我说:“张某在得贵那块山,你作一下技术处理,让他砍下来算了,他已交了蛮多手续费的了”。于是我就杜撰了冰灾毁损数据和其它毁损山场的照片,制作了虚假伐调资料,上报县局。2009年8月份,张某在大车洞村X组买了一块生态公益林山,地名叫河面山场,他要求站里为他搞伐调。这块山原来邱某想买的,他喊我到山场看过,我对邱某:“这块山的林木毁损程度不大,砍不下的”。邱某听我这么讲就没有买了。现在张某买下了,当时在站办公室,我对张某:“这块山我去看过,毁损度不大,砍不下的”。张某讲:“我同县里协调好了的,你帮我搞伐调就可以了”。第二天,陈某丁站长、李少平主席也对我讲:“你去搞伐调,让张某砍下来,林业局蒋建军局长都讲了可以砍”。当天下午,我同谢某、江东华与张某到了祥围组河面山场,我们发现,张某已经将祥围组至河面山场的路请挖机修了,并且修到河对面了。我对张某讲:“你的进度蛮快吧,你不怕批不下手续来”张某讲:“不要紧,你帮我的忙,搞好伐调就行了”。在山上,我认为树木的毁损度不大;就对张某:“这块山可能砍不下”。张某:“你帮一下忙,帮我把设计资料搞好,报到县里就行了”。我讲:“可以,但是手续没有批下来之前,你不能砍伐”。他讲:“要得”。伐调回来,张某安排在水口宾馆吃晚饭,陈某丁到了场。第二天,我在站里办公室为张某的祥围组山场编造了冰灾毁损数据,将没达到60%毁损度的树木写成毁损度60%以上,制作了冰灾毁损报告,将以前保存在电脑中的其它山场冰灾毁损大的树木照片从电脑中打印出来,将伐调资料一起上报县局。但是,每给一个木材老某搞伐调时,我都口头向他们讲了,没有采伐许可证,树子不能砍伐。他们都答应了的。

2、证人余XX的证言证实:我是2009年6月份挂点得贵村的,张某申请砍伐张某垒组屋脚山场的生态公益林时,我同金某等人一起去搞伐调的。因为张某在得贵村还买了一块生态公益林,位于张某垒组屋脚山场的上方,这块山买得早点,但伐调是一起搞的,我记得搞伐调时,金某还对张某讲:“上面这块可能砍得下,下面(指张某垒屋脚)可能砍不下,得慢点砍,等手续下来再砍。”大约是2009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电话给我,讲他在张某垒组的山场砍树,要我去看下。我到山场看时,张某垒组屋脚山场的杉树已经剥了皮,上面的另一块山场已经砍倒某。

3、证人毛XX的证言证实:今年7月8日,我组以13.8万元的价格将在河边的杉树卖给了张某,这块山山顶的杉树有少部分受到了雪灾,有部分树尾被压断,下面没有受雪灾的影响,都是好树子。现在树子已砍了,是我承包砍伐的。我组去年共卖了三块山场,一块是曾家屋后(靠近大河边),一块是杨某树歧(也是我屋脚那块),一块是正漕源。前面两某是生态公益林,正漕源是不是生态公益林我不清楚。曾家屋后卖给了朱某,另两某卖给了张某。卖给张、朱,我都告诉他们是公益林的。杨某树歧这块山雪压不是很严重,损失程度不到20%。搞伐调是什么时候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是卖山半个月后,林业站小金某们和张某、我一起到了山上,小金某们画了图,照了像的。立秋后没几天,就开始剥木皮,剥皮的人还是我帮张某老某联系的,是两某河里面的人,不到十天就剥完了。隔了二十来天我带人帮张某把树子砍了。

4、证人盘XX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们组卖了一块生态公益林给张某,是27.8万元卖的,是伐区调查后才签的合同。卖给张某这块山的损毁程度不大,达不到审批标准。他是以什么理由和程序办理手续的,我们不清楚,但这些树子都砍完了。2009年7月底的一天,张某到我家里开群众会议价,组里开价是30万元,张某在场的群众讲:“这是公益林,手续很难办的,所以价格要低些。”最后群众答应按27.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

5、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我现在帮张某在祥围组砍伐杉树。我们是2009年8月初一开始进山的,先是剥皮,在8月15中秋节前就剥完了。中秋节休息了4天后,就又进山下裤,三天后下裤完毕。接着我们就开始砍伐,大约砍了100株左右,张某打电话给我说不要砍了,说是林业站通知停止砍伐,要复核伐区,我们就停工了。剥皮的杉树的面积有6—70亩。共有16人帮张某伐,有本组的赵文成、黄某、赵贵生、盘艳明和我,其余的全是码市人。我是包工头。整个山场压毁损程度可能有15%左右。

6、证人周XX的证言证实:今年8月,张某垒组组长毛和生叫我为张某砍伐张某垒组张某垒山场的杉树,共有11人,承包人是毛和生,砍了十天就砍完了,现杉树还在山上。雪压材有部分,山顶上多些,下面雪压的少些。

7、证人盘XX的证言证实:我现在帮水口镇X组的河面山场砍伐杉树,是我和本组赵大明等13人承包的,口头协议包砍伐离山和陆运某公路边是6万元,另外剥木皮也是按每丈6元。我们是2009年9月19日开始进厂,20日开始剥皮的,剥了有半个月的样子,木皮就无法剥脱了。10月11日张某电话通知我们说,林业站有通知要我暂时不要搞砍伐,我们就停工了,要等张某通知才能砍。

8、证人谢XX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请金某、余锦成和我到得贵村X区,我问是否雪灾材,张某是公益林雪灾材。按规定,雪灾材公益林站里技术人员允许设计伐调的情况分三种:一是4.5亩左右的小块公益林皆伐;二是15%毁损率的择伐;三是60%以上的皆伐。上山查看后,这块伐区有10亩左右的雪灾毁损达到了60%以上,可设计皆伐,并对这10亩作了5个点的测量。在出河口的时候,张某我们将河口那块山场勾一下图,有多少面积。我知道张某意思是想买来砍,套我们口气砍不砍得我讲,这个可能蛮难搞吧。张某找金某去了,他是否设计了我不清楚,后来,听说这块砍掉了,我才知道。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金某叫我和江东华与祥围组组长、张某到祥围组河面山场看伐区,我和金某一起先在祥围组河面这一块山对门持图勾图、对图,是伐区设计图,体现不了是否是公益林:对完图后,我将自己勾的图交给金某。金某当着我们几个人的面跟张某讲:“现在风声紧,你一般过得去就行了,一定要持证砍伐。”张某应要得。之后,采点测量以及伐调资料都是金某一手操作的。伐调后的当天中午,张某站里的伐调人员和其他八九个人在水口宾馆吃饭。

9、证人江XX的证言证实:2009年水口林业站的伐调,我只参加了张某祥围组那块。时间大概是8月份的一天早上,金某喊我和谢某一起到大车洞村X区,我搭谢某的摩托车到了现场。开始金某、谢某、张某和组里的组长先到河面伐区的对面勾图,我没去,就在叉路口等他们出来。他们勾完图出到叉路口,金某对在场的张某讲:“采伐证没有下来,你不要砍。”张某要得。但张某时间到了,要剥皮了。之后,我和谢某骑摩托车回站里了。

10、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我站搞好伐调后,金某或谢某将资料上报局里办采伐许可证,局里审核批准后通知站里去拿。站里一般是由副站长金某去拿的,拿回来后,就马上通知木材经营商,有的木材经营商会到站里拿,大部分木材经营商都不拿,放在站里。办出口要查采伐证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下来后,我们站里会及时通知各位木材商,他们可以进山砍树子了。我们经常跟木材商强调,要他们持证采伐,采伐许可证未办下来不得进伐区砍伐。2009年7、8月份,木材老某张某、邱某分别向水口林业站申请采伐大车洞村X村X组屋脚山场生态公益林以及大车洞村X组生态公益林山场。站里安排副站长金某上山进行伐区调查设计,金某计的资料受损程度都在60%以上。县林业局没给张、邱某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因为经过复核毁损程度只有20%左右。

1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7月8日,我以13.8万元购买了得贵村X组的一块山场。买山后,我向水口林业站申请伐调。林业站派金某、谢某及驻村林政管理员余锦成去搞伐调的,搞伐调时,金某等人告诉我这块山是生态公益林,要按雪压材来设计。其实,这块山场的树木是生态公益林,我早就知道了。2009年8月4日,我交购买山场的钱给张某垒组组长毛和生时,毛和生就告诉我,这块山场是生态公益林。我刚才讲是伐调时我才知道是生态公益林的,是不对的,我申请木材指标是申请公益林砍伐指标的。伐调后,我找到陈某丁站长,问他可以剥木皮了吗陈某丁同意后,我才安排民工去剥树皮的。2009年8月11日我同大车洞村X组签订了购买河面山场树木的合同,金某是27.8万元。签订合同后,我向水口林业站申请伐调。买山时,我知道这块山是生态公益林,我申请木材指标也是申请生态公益林指标的。伐调是金某、谢某等人去的,对这块山场的面积、蓄积和材积、雪压毁损度是如何确定,我不清楚。后我专门到林业站找金某,问他:“我祥围组河面那块山场是否可以剥皮砍伐了”。金某:“可以采伐了”。我就请人上山剥皮采伐了。我所砍伐的这两某山场通过鉴定,雪灾毁损程度在20%左右,至于金某是如何在伐调设计表中写成60%以上,我不清楚。伐调后,我只请金某、谢某等林业站工作人员在水口宾馆吃了两某饭外,没有送任何东西给他们,直到现在我一直没有拿到采伐许可证。我在采伐张某垒这块山场的林木时,林业站的余锦成还进行了伐中监督。对这两某山场的生态公益林被滥伐,我认为主要责任在林业局,从我来讲,我是按江华的惯例办的:一是我交了税费;二是申请了伐调:三是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同意我砍伐。我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持证砍伐。

12、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盘)证实:(内容同证据11)。

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滥伐的杨某树岐、河面山场的地形、座某、四至界限、树种及滥伐山场的状况和概貌等情况。

14、《林业技术鉴定报告》证实:(1)大车洞村X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20.74%;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5.2公顷,采伐蓄积969立方米,出材量663立方米。(2)得贵村X组屋脚山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18.9%;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3.7公顷,采伐蓄积524立方米,出材量363立方米。

15、购买杉树《合同》证实:(1)2009年8月11日,张某以27.8万元的价格购买大车洞祥围组牛瓦漕(河面)杉树。(2)2009年7月8日,张某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得贵村X组杨某树歧山场(屋脚)杉树。

16、《伐区调查设计表》证实:(1)大车洞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9月21日设计采伐蓄积1072立方米,2009年8月8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3%,设计人金某。(2)得贵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7月14日设计采伐蓄积372立方米,2009年8月18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2%,设计人金某。

17、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站《证明》证实:水口林业站2009年9月21日为张某设计的水口镇X区X镇X区均属于国家生态公益林,雪压损毁程度未达到60%,不适合皆伐,故未核定林木采伐指标。

18、《关于木材税费预缴的情况说明》证实:预缴木材税费并不意味着就取得了采伐林木的行政许可。

19、《关于林木采伐台帐的说明》证实:2009年水口林业站在林木伐区X区设计软件是林业局统一制定的,软件主要包括了伐区设计书、各种表格以及林木采伐台帐。林业技术人员经过实地设计将设计资料录入电脑软件后方可打印伐区设计资料,并且电脑软中将自动生成林木采伐台帐。此林木采伐台帐,只是证明林业技术人员对某一伐区进行了设计,作为林业站上报资料到县林业局资源林政股审核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据,并不能作为木材经营户进山采伐林木的依据,木材经营户进山采伐林木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县林业局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被告人杨某滥伐林木案证据

1、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杨某购买了金某村X组奔田冲山场的林木,8月份他向站里申请伐调,站里安排我和莫某峰去搞伐调,陈某丁、李少平也去了,看了山场后,我认为毁损度不大,就对杨某讲:“你这块山林木的毁损度不高,搞皆伐不行,只能搞择伐”。杨某“你帮我设计为皆伐算了”。因为陈某丁和杨某是老某,杨某我是老某,同时李少平和陈某丁都讲可以设计为皆伐,要我在毁损程度上作些技术处理。所以,他要我帮忙,我就同意了。杨某安排我们在大发酒家吃晚饭。2009年8月份,杨某在山门村X组买了两某山,一块叫老某,另一块叫水井漕。搞伐调是同一天进行的,我和陈某丁、王润生去搞的伐调。看山后,我认为这两某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不大,就对杨某:“只能搞择伐’’。杨某:“老某,帮一下忙,我出钱买了山,如果不把树子砍下来,资金某转就有困难”。陈某丁说:“金某长,你在毁损度上做些技术处理,以皆伐的方式作伐调设计,看局里批不批”。我见站长这么讲就同意了。伐调后,杨某安排我们在林苑宾馆吃中饭。第二天,在站里办公室电脑上,我将杨某这三块山场林木受损程度的数据进行编造,将林木受损程度人为提高至60%以上,并从电脑中打印出一张某它山场受损较大的树木照片,将伐调资料整理好,上报县林业局。但是,每给一个木材老某搞伐调时,我都口头向他们讲了,没有采伐许可证,树子不能砍伐。他们都答应了的。

2、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我组以30.8万元的价格将奔田冲山场的生态公益林卖给了杨某,现杨某请人把山上的树子砍伐了。

3、证人余XX的证言证实:我组于今年7月31日,将老某、水井漕集体山场以13.2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规定手续由杨某理。杨某请人进山剥了皮,剥皮下裤的杉树大概有500米。

4、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2009年9月底,我帮杨某在金某组奔田冲口砍伐杉树,直到10月11日便停止砍伐,是杨某我们暂停砍伐的,砍了有200多米杉树。山场上的杉树受损不大约20%。

5、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我们组今年卖了一块山林给杨某,地名叫奔田冲,30.8万元成交的,手续由杨某。现砍了一半的样子,估计有200立方米的样子。

6、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我站搞好伐调后,金某或谢某将资料上报局里办采伐许可证,局里审核批准后通知站里去拿。站里一般是由副站长金某去拿的,拿回来后,就马上通知木材经营商,有的木材经营商会到站里拿,大部分木材经营商都不拿,放在站里。办出口要查采伐证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下来后,我们站里会及时通知各位木材商,他们可以进山砍树子了。我们经常跟木材商强调,要他们持证采伐,采伐许可证未办下来不得进伐区砍伐。

7、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7月,我在水口镇X组购买了奔田冲和冲口两某公益林山场,是30.8万元买的;同年7月上旬,在水口镇X组购买两某生态公益林山场,山价是13.2万元。购买合同没有约定什么时候砍完,但一般要在二、三年内砍完,我买山的目的也是用于采伐。这四块山场的树子有三块已采伐完了,至今都没有办理采伐手续。购买的生态公益林要在雪灾毁损程度达到60%以上才能批准采伐,都是按政策办理的。我买了这四块山后,到林业站拿一份采伐申请表到组里盖章,交给林业站,然后林业站的就到山上看伐区X区设计。这四块伐区是金某负责设计的,当时是与余锦成等三人去的。对这四块山场,金某组的两某没讲什么,对银锡冲这两某山场金某在路边讲:“这个毁损程度没有好大,难搞些。”我就跟金某讲:“别人个个在砍了,现在有这个政策,你帮我搞下来。”金某答应帮我想办法。搞完伐调后,我到林业站问金某:“手续开出没有”他说:“没有”。我问怎么办金某我讲,先剥皮才。我就组织劳力对所购四块山场的杉树进行剥皮,到9、月底才剥了一部分,金某冲那块现在都没有剥,因为水口林业站下通知要求停止采伐了。买的这些山场除金某组奔田冲那块没有砍以外,其他的都砍完了。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滥伐深漕口山场、奔田冲口山场、老某口山场的地形、座某、四至界限、树种及滥伐山场的状况和概貌等情况。

9、《林业技术鉴定报告》证实:(1)山门村X组深漕口,山场鉴定结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18.2%;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3.3公顷,采伐蓄积337.1立方米,出材量234立方米。(2)金某村X组奔田冲口山场鉴定结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12.7%;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3.6公顷,采伐蓄积602立方米,出材量417.5立方米。(3)山门村X组老某口山场鉴定结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20.6%;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2.7公顷,采伐蓄积315立方米,出材量218立方米。

10、购买杉树《合同》证实:(1)金某村X组以30.8万元的价格转让奔田冲山场的林木给杨某。(2)山门村X组以13.2万元的价格将老某、水井漕山场的林木卖给杨某。

11、《伐区调查设计表》证实:(1)山门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9月20日设计采伐蓄积466立方米,2009年8月7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1%,设计人金某。(2)金某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9月21日设计采伐蓄积879立方米,2009年8月18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2%,设计人金某。(3)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9月20日设计采伐蓄积372立方米,2009年8月18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2%,设计人金某。

12、《采伐承包合同》证实: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将奔田冲山场的林木承包给郭德金某伐。

四、被告人邱某滥伐林木案证据

1、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份,邱某购买了大车洞村粗石漕山场的生态公益林,要求我们为他搞伐调。站里安排我和莫某峰去搞伐调。我们到山场看后,发现雪灾毁损度不高,我对邱某:“毁损程度不高,可能砍不下”。邱某:“金某长,你帮一下忙,帮我搞好伐调”。我讲:“帮忙可以,但是采伐许可证下来之前,你不要砍伐”。伐调回镇,邱某安排我们到林苑宾馆吃饭,李少平主席也去了,他对我说:“邱某建这块山你关照一下,作一下技术处理,让他把树子砍下来”。我讲:“可以”。由于邱某这块山的毁损度较低,为了能够批下手续,我在办公室电脑上人为操作雪灾毁损数据,制作雪压材伐调资料,制作冰灾毁损报告,同时从电脑保存的冰灾毁损照片打印一张某来,然后将这些资料上报县林业局办理采伐许可证。2009年8月份,邱某购买了大车洞村X组死牛湾山场的生态公益林,这块山场上半部有一些火烧材,他向站里申请伐调,陈某丁站长安排我和余锦成去搞伐调,邱某和组长黄某荣也去了。看山后,我对邱某:“火烧部分可以批下采伐手续,火没烧部分毁损程度不高,可能采伐证批不下来”。邱某讲:“林业局领导都讲可以砍的,你在伐调资料上帮我处理一下,帮一下忙吧”。我讲:“帮忙可以,但没有采伐许可证,你不能砍”。邱某:“可以”。回来后,邱某安排在林苑宾馆吃中饭,陈某丁和李少平也去了吃饭。吃饭时,陈某丁和李少平都对我说:“邱某这块山跟河对面张某河面那块山是一样的,局长都表态可以砍的”。李少平又说:“金某长在技术上作作处理,帮帮邱某板的忙”。领导都这么讲了,所以我就讲:“可以”。第二天,我在办公室电脑上将邱某这块山的林木毁损数据进行了修改,将达不到省厅皆伐要求的毁损度人为修改为60%以上,伐调资料所附照片也是假的。但是,每给一个木材老某搞伐调时,我都口头向他们讲了,没有采伐许可证,树子不能砍伐。他们都答应了的。

2、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组卖了一块生态公益林山场给邱某,地名叫死牛湾,28.5万元卖的。这块山有一半是火烧了的。是搞了伐调后签的合同,钱是伐调后一个月左右才付的。伐调是2009年8月份,我与邱某陪同水口林业站金某等人到山场进行的,金某讲:“除了上面火烧山,下面的可能砍不下。”搞完伐调后,就回家吃饭了。

3、证人廖XX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组卖了大石漕山场的生态公益林给邱某,是3.5万元卖的。签合同是2009年7月份左右,签合同前,我还陪邱某和林业站的金某长等人去看过两某山,回来后,邱某板才决定签合同的。第一次是六月底的样子,是看雪压毁损程度,损毁程度不大,少部分断了尾,极少部分倒某。这块山的毁损程度大概是10~20%。第二次也是去看山,但这次金某上山了,站在路边拿了图纸勾了下图就回去了。今年9月中旬砍的,是承包给本组的盘国志砍的,现在这块山上的杉树都运某了。

4、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2009年7、8月份,木材老某张

治林、邱某分别向水口林业站申请采伐大车洞村X村X组屋脚山场生态公益林以及大车洞村X组生态公益林山场。站里安排副站长金某上山进行伐区调查设计,金某计的资料受损程度都在60%以上。县林业局没给张、邱某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因为经过复核毁损程度只有20%左右。

5、被告人邱某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6月,我与水口镇X组长廖诗雄口头协商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组粗石漕山场上的杉树。由于是生态公益林,便约定砍伐手续批得下才付款。过了两某,我和水口林业站的金某、莫某、廖诗雄到该山场搞伐调,由于毁损程度未超过60%的皆伐要求,金某讲可能砍不下。我要金某帮忙。随后我请金某人到水口林苑宾馆吃中饭。吃饭时我请金某忙。他表示帮我把设计搞好,但批不批得下,要林业局才定得下。过几天我打电话问金,伐调搞好没有,金某搞好了。我听他讲后就同组里签了山场购买合同,并请人上山砍伐了。2009年7月中旬,大车洞村X组长黄某荣要我买该组死牛湾山场的生态公益林,山顶的树木是火烧了的,要30万元左右。我讲林业站的人帮我搞好了伐调我就要。第二天我到林业站请金某和陈某丁到山上搞伐调,在山上看林木时,金某对我讲:“山顶火烧的部分砍得下,下面没有被火烧的部分可能砍不下,雪压的损失不大。”从山上下来后,我请他们吃中饭。过了几天,我打电话问金某调搞好没有金某讲搞好了。听他讲后,我就与该组签订了合同,28.5万元成交。交清款后,我就请人上山砍树子了。我请人砍伐这两某山场的树子,没有拿到采伐证,按江华的惯例,林业站搞了伐调交了税费后,就可以砍伐的了。再一个就是季节已到下半年了,如果不砍伐,时间来不及了。

6、购买杉树《合同》证实:(1)2009年8月16日邱某以28.5万元购买启伏漕(死牛湾)山场松杉木。(2)2009年7月4日邱某以3.5万元购买粗石漕山场松杉木。

7、《伐区调查设计表》证实:(1)大车洞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10月2日设计采伐蓄积225立方米,2009年6月28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1%,设计人金某。(2)大车洞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10月19日设计采伐蓄积1249立方米,商品材出材量490立方米。设计人金某。

8、县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站《证明》证实:2009年10月2日,水口林业站为邱某设计的水口镇X区X镇X区均属于国家生态公益林,雪压损毁程度未达到60%,不适合皆伐,故未核定林木采伐许可证。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滥伐死牛湾山场、粗石漕山场的地形、座某、四至界限、树种及滥伐山场的状况和概貌等情况。

10、《林业技术鉴定报告》证实:(1)大车洞村X组死牛湾山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20.2%;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4.7公顷,采伐蓄积605.7立方米,出材量403立方米。(2)大车洞村X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17%;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1.4公顷,采伐蓄积206立方米,出材量143立方米。

五、被告人朱某滥伐林木案证据

1、被告人金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8月份,朱某在得贵村X组买了一块生态公益林山场,地名叫曾家门口,搞伐调是陈某丁、我和余锦成去的,该山场的林木受损度不高,按规定,不能砍伐。朱某向我们求情,说他在该山场上面持证砍伐了林木,需要从目前搞伐调这块山下树子,如果下面这些树子不砍,上面已砍伐的树子就不好下。根据这个情况,我和陈某丁就同意他砍,并答应为他搞好伐调,从山上回来后,朱某在大发酒家请我们吃饭。第二天,我在站里办公室电脑上,将朱某那块山场树木受损程度的数据进行编造,将林木受损程度人为提高至60%以上,并弄了一张某木受损情况的照片来说明受灾程度,然后我将伐调资料上报县林业局。但是,每给一个木材老某搞伐调时,我都口头向他们讲了,没有采伐许可证,树子不能砍伐。他们都答应了的。

2、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我今年帮在水口镇做木材生意的朱某砍伐了树子。是2009年8月下旬进山砍伐的,9月中旬砍伐完的,山场叫曾家门口。是我承包砍伐的。

3、证人毛XX的证言证实:今年我组以7.8万元的价格将本组曾家屋后山场卖给了朱某,采伐手续由朱某理。这块山场已砍伐。卖给朱某树子,我都告诉他们是公益林的。

4、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我站搞好伐调后,金某或谢某将资料上报局里办采伐许可证,局里审核批准后通知站里去拿。站里一般是由副站长金某去拿的,拿回来后,就马上通知木材经营商,有的木材经营商会到站里拿,大部分木材经营商都不拿,放在站里。办出口要查采伐证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下来后,我们站里会及时通知各位木材商,他们可以进山砍树子了。我们经常跟木材商强调,要他们持证采伐,采伐许可证未办下来不得进伐区砍伐。

5、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8月17日,我购买了得贵村X组曾家门口的一块公益林杉树,是以7.8万元买的。买这块山是因为此前我在这块山的上方持证砍伐了一块山,山上的树子要从这块山出。买下以后的二、三天,林业站的金某、陈某丁、江东华和我一起到山上看伐区。到现场后,金某讲毁损程度在30%左右,单独搞可能搞不下,如果和上面那块一起搞就可以搞得下。我就讲,能搞得下就搞,搞不下就按小块搞。过了几天,我就到林业站问金某,金某讲可以搞,我就请劳力进山砍伐了。

6、购买杉树《合同》证实:得贵村X组以7.8万元的价格将曾家门口后面山场杉树卖给朱某。

7、《伐区调查设计表》证实:曾家门口山场伐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9月20日设计采伐蓄积263立方米,商品材出材量131立方米。X年X月X日生态公益林受灾调查毁损程度60%。设计人金某。

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滥伐曾家门口山场的地形、座某、四至界限、树种及滥伐山场的状况和概貌等情况。

9、《林业技术鉴定报告》证实:曾家门口山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18.7%;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1.5公顷,采伐蓄积270.5立方米,出材量187.9立方米。

六、被告人金某滥用职权案证据

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8日,我以13.8万元购买了得贵村X组的一块山场。买山后,我向水口林业站申请伐调。林业站派金某、谢某及驻村林政管理员余锦成去搞伐调的。搞伐调时,金某等人告诉我这块山是生态公益林,要按雪压材来设计。2009年8月11日我同大车洞村X组签订了购买河面山场树木的合同,金某是27.8万元。签订合同后,我向水口林业站申请伐调。伐调是金某、谢某等人去的,对这块山场的面积、蓄积和材积、雪压毁损度是如何确定,我不清楚。后我专门到林业站找金某,问他:“我祥围组河面那块山场是否可以剥皮砍伐了”。金某:“可以采伐了”。我就请人上山剥皮采伐了。我所砍伐的这两某山场通过鉴定,雪灾毁损程度在20%左右,至于金某如何在伐调设计表中写成60%以上,我不清楚。伐调后,我只请金某、谢某等林业站工作人员在水口宾馆吃了两某饭外,没有送任何东西给他们。

2、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我在水口镇X组购买了奔田冲和冲口两某公益林山场,是30.8万元买的;同年7月上旬,在水口镇X组购买两某生态公益林山场,山价是13.2万元。这四块山场的树子有三块已采伐完了,至今都没有办理采伐手续。购买的生态公益林要在雪灾毁损程度达到60%以上才能批准采伐,都是按政策办理的。我买了这四块山后,到林业站拿一份采伐申请表到组里盖章,交给林业站,然后林业站的就到山上看伐区X区设计。这四块伐区是金某负责设计的,当时是与余锦成等三人去的。对这四块山场,金某组的两某没讲什么,对银锡冲这两某山场金某在路边讲:“这个毁损程度没有好大,难搞些。”我就跟金某讲:“别人个个在砍了,现在有这个政策,你帮我搞下来。”金某答应帮我想办法。搞完伐调后,我到林业站问金某:“手续开出没有”他说:“没有”。我问怎么办金某我讲,先剥皮才。我就组织劳力对所购四块山场的杉树进行剥皮,到9月底才剥了一部分,金某冲那块现在都没有剥,因为水口林业站下通知要求停止采伐了。买的这些山场除金某组奔田冲那块没有砍以外,其他的都砍完了。

3、被告人邱某供述证实:2009年6月,我与水口镇X组长廖诗雄口头协商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组粗石漕山场上的杉树。由于是生态公益林,便约定砍伐手续批得下才付款。过了两某,我和水口林业站的金某、莫某、廖诗雄到该山场搞伐调,由于毁损程度未超过60%的皆伐要求,金某讲可能砍不下。我要金某帮忙。随后我请金某人到水口林苑宾馆吃中饭。吃饭时我请金某忙。他表示帮我把设计搞好,但批不批得下,要林业局才定得下。过几天我打电话问金,伐调搞好没有,金某搞好了。我听他讲后就同组里签了山场购买合同,并请人上山砍伐了。2009年7月中旬,大车洞村X组长黄某荣要我买该组死牛湾山场的生态公益林,山顶的树木是火烧了的,要30万元左右。我讲林业站的人帮我搞好了伐调我就要。第二天我到林业站请金某和陈某丁到山上搞伐调,在山上看林木时,金某对我讲:“山顶火烧的部分砍得下,下面没有被火烧的部分可能砍不下,雪压的损失不大。”从山上下来后,我请他们吃中饭。过了几天,我打电话问金某调搞好没有金某讲搞好了。听他讲后,我就与该组签订了合同,28.5万元成交。交清款后,我就请人上山砍树子了。

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8月17日,我购买了得贵村X组曾家门口的一块公益林杉树,是以7.8万元买的。买下以后的二、三天,林业站的金某、陈某丁、江东华和我一起到山上看伐区。到现场后,金某讲毁损程度在30%左右,单独搞可能搞不下,如果和上面那块一起搞就可以搞得下。我就讲,能搞得下就搞,搞不下就按小块搞。过了几天,我到林业站问金某,金某讲可以搞,我就请劳力进山砍伐了。

5、证人谢XX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张某请金某、余锦成和我到得贵村X区,我问是否雪灾材,张某是公益林雪灾材。按规定,雪灾材公益林站里技术人员允许设计伐调的情况分三种:一是4.5亩左右的小块公益林皆伐;二是15%毁损率的择伐;三是60%以上的皆伐。上山查看后,这块伐区有10亩左右的雪灾毁损达到了60%以上,可设计皆伐,并对这10亩作了5个点的测量。在出河口的时候,张某我们将河口那块山场勾一下图,有多少面积。我知道张某意思是想买来砍,套我们口气砍不砍得我讲,这个可能蛮难搞吧。张某找金某去了,他是否设计了我不清楚,后来,听说这块砍掉了,我才知道。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金某叫我和江东华与祥围组组长、张某到祥围组河面山场看伐区,我和金某一起先在祥围组河面这一块对门持图勾图、对图,是伐区设计图,体现不了是否是公益林。对完图后,我将自己勾的图交给金某。金某当着我们几个人的面跟张某讲:“现在风声紧,你一般过得去就行了,一定要持证砍伐。”张某应要得。之后,采点测量以及伐调资料都是金某一手操作的。伐调后的当天中午,张某站里的伐调人员和其他八九个人在水口宾馆吃饭。

6、证人江XX的证言证实:2009年水口林业站的伐调,我只参加了张某祥围组那块。时间大概是8月份的一天早上,金某喊我和谢某一起到大车洞村X区,我搭谢某的摩托车到了现场。开始金某、谢某、张某和组里的组长先到河面伐区的对面勾图,我没去,就在叉路口等他们出来。他们勾完图出到叉路口,金某对在场的张某讲:“采伐证没有下来,你不要砍。”张某要得。但张某时间到了,要剥皮了。之后,我和谢某骑摩托车回站里了。

7、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我站搞好伐调后,金某或谢某将资料上报局里办采伐许可证,局里审核批准后通知站里去拿。

8、被告人金某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7月份,张某购买了得贵村X组的一块生态公益林山场,向林业站申请搞伐调。站长陈某丁就安排我和谢某、余锦成去帮张某搞伐调,张某垒组组长也上了山,在山上,我们看了树子,我认为张某申请砍伐的这块生态公益林雪压毁损程度不大,远远达不到省林业厅规定的毁损度达60%以上才能皆伐的要求。当时在山上,我就对张某讲:“这块山的毁损程度不高,达不到皆伐要求”。张某向我求情要我帮忙,让他砍下这块山的树子。下山后,回到镇里,张某在水口宾馆安排伐调人员和村X组干部吃饭。在吃饭时,张某向我求情,要我想办法帮他通过伐调。我对他讲:“可以,我帮你操作一下”,意思就是帮他作些假。并对他讲:“伐调资料我帮你搞好,上报县局,在采伐许可证批下来之前,你不要砍”。张某:“可以”。过了两某,水口镇人大主席李少平到站办事,在办公室他对我说:“张某在得贵那块山,你作一下技术处理,让他砍下来算了,他已交了蛮多手续费的了”。于是我就杜撰了冰灾毁损数据和其它毁损山场的照片,制作了虚假伐调资料,上报县局。2009年8月份,张某在大车洞村X组买了一块生态公益林山,地名叫河面山场,他要求站里为他搞伐调。这块山原来邱某想买的,他喊我到山场看过,我对邱某:“这块山的林木毁损程度不大,砍不下的”。邱某听我这么讲就没有买了。现在张某买下了,当时在站办公室,我对张某:“这块山我去看过,毁损度不大,砍不下的”。张某讲:“我同县里协调好了的,你帮我搞伐调就可以了”。第二天,陈某丁站长、李少平主席也对我讲:“你去搞伐调,让张某砍下来,林业局蒋建军局长都讲了可以砍”。当天下午,我同谢某、江东华与张某到了祥围组河面山场,我们发现,张某已经将祥围组至河面山场的路请挖机修了,并且修到河对面了。我对张某讲:“你的进度蛮快吧,你不怕批不下手续来”张某讲:“不要紧,你帮我的忙,搞好伐调就行了”。在山上,我认为树木的毁损度不大,就对张某:“这块山可能砍不下”。张某:“你帮一下忙,帮我把设计资料搞好,报到县里就行了”。我讲:“可以,但是手续没有批下来之前,你不能砍伐”。他讲:“要得”。伐调回来,张某安排在水口宾馆吃晚饭,陈某丁到了场。第二天,我在站里办公室为张某的祥围组山场编造了冰灾毁损数据,将没达到60%毁损度的树木写成毁损度60%以上,制作了冰灾毁损报告,将以前保存在电脑中的其它山场冰灾毁损大的树木照片从电脑中打印出来,将伐调资料一起上报县局。2009年6月份,邱某购买了大车洞村粗石漕山场的生态公益林,要求我们为他搞伐调。站里安排我和莫某峰去搞伐调。我们到山场看后,发现雪灾毁损度不高,我对邱某:“毁损程度不高,可能砍不下”。邱某:“金某长,你帮一下忙,帮我搞好伐调”。我讲:“帮忙可以,但是采伐许可证下来之前,你不要砍伐”。伐调回镇,邱某安排我们到林苑宾馆吃饭,李少平主席也去了,他对我说:“邱某建这块山你关照一下,作一下技术处理,让他把树子砍下来”。我讲:“可以”。由于邱某这块山的毁损度较低,为了能够批下手续,我在办公室电恼上人为操作雪灾毁损数据,制作雪压材伐调资料,制作冰灾毁损报告,同时从电脑保存的冰灾毁损照片打印一张某来,然后将这些资料上报县林业局办理采伐许可证。2009年8月份,邱某购买了大车洞村X组死生湾山扬的生态公益林,这块山场上半部有一些火烧材,他向站里申请伐调,陈某丁站长安排我和余锦成去搞伐调,邱某和组长黄某荣也去了。看山后,我对邱某:“火烧部分可以批下采伐手续,火没烧部分毁损程度不高,可能采伐证批不下来”。邱某讲:“林业局领导都讲可以砍的,你在伐调资料上帮我处理一下,帮一下忙吧”。我讲:“帮忙可以,但没有采伐许可证,你不能砍”。邱某:“可以”。回来后,邱某安排在林苑宾馆吃中饭,陈某丁和李少平也去了吃饭。吃饭时,陈某丁和李少平都对我说:“邱某这块山跟河对面张某河面那块山是一样的,局长都表态可以砍的”。李少平又说:“金某长在技术上作作处理,帮帮邱某板的忙”。领导都这么讲了,所以,我就讲:“可以”。第二天,我在办公室电脑上将邱某这块山的林木毁损数据进行了修改,将达不到省厅皆伐要求的毁损度人为修改为60%以上,伐调资料所附照片也是假的。2009年7月,杨某购买了金某村X组奔田冲山场的林木,8月份他向站里申请伐调,站里安排我和莫某峰去搞伐调,陈某丁、李少平也去了,看了山场后,我认为毁损度不大,就对杨某讲:“你这块山林木的毁损度不高,搞皆伐不行,只能搞择伐”。杨某:“你帮我设计为皆伐算了”。因为陈某丁和杨某是老某,杨某我是老某,同时李少平和陈某丁都讲可以设计为皆伐,要我在毁损程度上作技术处理。他要我帮忙,我就同意了。杨某安排我们在大发酒家吃晚饭。2009年8月份,杨某在山门村X组买了两某山,一块叫老某,另一块叫水井漕。搞伐调是同一天进行的,我和陈某丁、王润生去、搞的伐调,看山后,我认为这两某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不大,就对杨某:“只能搞择伐”。杨某:“老某,帮一下忙,我出钱买了山,如果不把树子砍下来,资金某转就有困难”。陈某丁说:“金某长,你在毁损度上做些技术处理,以皆伐的方式作伐调设计,看局里批不批”。我见站长这么讲了,就同意了。伐调后,杨某安排我们在林苑宾馆吃中饭。第二天,在站里办公室电脑上,我将杨某这三块山场林木受损程度的数据进行编造,将林木受损程度人为提高至60%以上,并从电脑中打印出一张某它山场受损较大的树木照片,将伐调资料整理好,上报县林业局。2009年8月份,朱某在得贵村X组买了一块生态公益林山场,地名叫曾家门口,搞伐调是陈某丁、我和余锦成去的,该山场的林木受灾度不高,按规定,不能砍伐。朱某向我们求情,说他在该山场上面持证砍伐了林木,需要从目前搞伐调这块山下树子,如果下面这些树子不砍,上面已砍伐的树子就不好下。根据这个情况,我和陈某丁就同意他砍,并答应为他搞好伐调,从山上回来后,朱某在大发酒家请我们吃饭。第二天,我在站里办公室电脑上,将朱某那块山场树木受损程度的数据进行编造,将林木受损程度人为提高至60%以上,并弄了一张某木受损情况的照片来说明受灾程度,然后我将伐调资料上报县林业局。但是,每给一个木材老某搞伐调时,我都口头向他们讲了,没有采伐许可证,树子不能砍伐。他们都答应了的。上述生态公益林被大量砍伐,我肯走定有责任,我主要是弄虚作假,制作虚假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上报县局,是一种乱作为。我犯了错误,请求法律机关给我出路,从轻处理我。

9、《伐区调查设计表》证实:(1)大车洞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9月21日设计采伐蓄积1072立方米,2009年8月8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3%,设计人金某。(2)得贵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7月14日设计采伐蓄积372立方米,2009年8月18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2%,设计人金某。(3)山门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9月20日设计采伐蓄积466立方米,2009年8月7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1%,设计人金某。(4)金某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9月21日设计采伐蓄积879立方米,2009年8月18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2%,设计人金某。(5)山门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9月20日设计采伐蓄积372立方米,2009年8月18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2%,设计人金某。(6)大车洞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10月2日设计采伐蓄积225立方米,2009年6月28日调查公益林受灾程度61%,设计人金某。(7)大车洞村X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10月19日设计采伐蓄积1249立方米,商品材出材量490立方米。设计人金某。(8)曾家门口山场伐区调查设计表,2009年9月20日设计采伐蓄积263立方米,商品材出材量131立方米。X年X月X日生态公益林受灾调查毁损程度60%。设计人金某。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被滥伐的河面、张某垒组屋脚、奔田冲口、老某口、糟某、死牛湾、曾家门口山场的地名、地形、座某、四至界限、树种及滥伐山场的状况和概貌等情况。

11、《林业技术鉴定报告》证实:(1)大车洞村X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20.74%;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5.2公顷,采伐蓄积969立方米,出材量663立方米。(2)得贵村X组屋脚山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18.9%;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3.7公顷,采伐蓄积524立方米,出材量363立方米。(3)山门村X组深漕口山场鉴定结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18.2%;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3.3公顷,采伐蓄积337.1立方米,出材量234立方米。(4)金某村X组奔田冲口山场鉴定结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12.7%;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3.6公顷,采伐蓄积602立方米,出材量417.5立方米。(5)山门村X组老某口山场鉴定结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20.6%;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2.7公顷,采伐蓄积315立方米,出材量218立方米。(6)大车洞村X组死牛湾山场鉴定结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20.2%;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4.7公顷,采伐蓄积605.7立方米,出材量403立方米。(7)大车洞村X组粗石漕山场鉴定结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17%;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1.4公顷,采伐蓄积206立方米,出材量143立方米。(8)曾家门口山场鉴定结论:该伐区为生态公益林,毁损程度18.7%;砍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方式为皆伐;采伐面积1.5公顷,采伐蓄积270.5立方米,出材量1879立方米。

12、林业局《证明》证实,金某,男,33岁,干部,大学文化,林工程师,2009年3月2010年1月任水口林业站副站长。

13、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金某向我院举报他人违法犯罪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金某2010年12月1日向县人民检察院反映他人超采伐证采伐林木的情况,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于2010年12月6日依法转县森林公安局查办。

原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邱某、朱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其中:被告人张某无证采伐生态公益林蓄积1493立方米,被告人杨某无证采伐生态公益林蓄积1254.7立方米,被告人邱某无证采伐生态公益林蓄积811.7立方米,被告人朱某军无证采伐生态公益林蓄积270.5立方米。上述被告人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邱某、杨某、朱某军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邱某、朱某军对自己所犯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采取返销措施,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杨某、邱某、朱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提出:“起诉书指控我犯滥伐林木罪,我认为,事实是不存在的;我去年买了六块山,交纳了木材税费,林业站搞了伐调的。搞了伐调后,林业站喊我砍了,我就砍了;这两某山的采伐证到现在我都没有看到,我是无罪的”。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唐建强提出:“1、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滥伐林木罪,张某观上自始自终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客观方面没有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3、金某的造假行为不影响张某采伐行为的正当性;4、不让采伐者持证采伐是江华县林业部门多年来的惯例和客观事实。综上,被告人张某是无罪的”。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唐建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不能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未认真履行资源林政管理职责,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足以认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提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要求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因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举报,未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邱某、朱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金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3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某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三、被告人邱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四、被告人朱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五、被告人金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邱某、朱某服从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金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被告人张某上诉时仍坚持一审庭审中辩护人唐建强的辩护理由,但在二审庭审前、后分别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悔过书》和《悔罪书》,并当庭承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张某的二审辩护人费某提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已经悔罪,并当庭承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且缴纳了罚金,要求从轻处理。被告人金某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二审经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二审庭审前、后分别向本院提交了《悔过书》和《悔罪书》,在二审判决前已向木院缴纳了罚金某万元。上述事实有书面材料和缴款收据在二审卷中证实。二审庭审中,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局及其纪委、监察窒,出具了要求对被告人金某从轻处罚的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12月15日,出具了被告人金某在2010年5月29日主动到该院交代其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在2011年1月11日,出具了关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的复函,证实被告人金某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经初步查证的情况。以上事实有有关书面材料在二审卷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及原审被告人杨某、邱某、朱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其购买的生态公益林,数额巨大,其行为客观上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侵害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原审判决对被告人杨某、邱某、朱某的定罪量刑正确;对上诉人张某的的定罪正确,在量刑方面,二审考虑被告人张某在二审期间能主动悔罪、主动缴纳罚金,且在庭审中能认罪、接受审判,对其处以缓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上诉及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可以采纳。上诉人金某身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申报森林雪灾受损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发生,并致使森林资源严重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但在该案中,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滥伐的结果,且在二审中,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在2011年1月11日,出具了关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的复函,证实被告人金某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经初步查证的情况。综合全案考虑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上诉及辩护人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可以采纳。一审对该认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张某及原审被告人杨某、邱某、朱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诉人金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法华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项。即: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邱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朱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缴纳)。

二、撤销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法华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五项。即: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金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改判: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四、改判:被告人金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谭兴伟

审判员于朝晖

审判员陈某丁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夏艾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某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某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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