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永中刑一终字第152号被告人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永中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湖南金浯(略)事务所(略)。

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0)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及被告人蒋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0日在祁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文涛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被告人蒋某乙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3月4日上午,被害人蒋某甲发现被告人蒋某乙在冻地时,将其家祖上留下来的地占了,就用锄头将蒋某乙已冻好的水泥地给挖烂了。被告人蒋某乙得知该情况后赶回家中,发现被害人蒋某甲还在挖被告人蒋某乙已冻好的水泥地,被告人蒋某乙去抢被害人蒋某甲手中的锄头,在相互撕扯中,被告人蒋某乙将被害人蒋某甲按压在地,致其腰部撞击石头,当被害人蒋某甲站起来时,被告人蒋某乙再次将其摔倒,并用抢来的锄头朝被害入蒋某甲的右脚击打,造成被害人右小腿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3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蒋某甲陈述:2010年3月4日上午9点多钟,他背着锄头到其祖上留下来的空地种树,看见蒋某乙家冻街边时把其家祖上留下的空地也占了,当时很生气,就用锄头将已冻好的水泥给挖烂了。过了约半个小时后,蒋某乙回来了,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他把锄头拿在手中对着蒋某乙,蒋某乙认为要打他,便去抢锄头,蒋某乙抢过锄头后将他打倒在地,他感觉身上很痛,发现右脚有2个洞。

2、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证明:2010年3月4日9点多钟,他弟媳包一妹哭哭啼啼到他家告诉他说她家的台阶刚砌好就被蒋某甲挖掉了,他就要他老婆打电话给蒋某乙,蒋某乙从外面回到家就与蒋某甲打起来了,他过去时看见蒋某甲从蒋某阳屋角边跳下去了,蒋某乙背起锄头在后面追。

(2)证人谭某证明:2010年3月4日,他听人讲蒋某甲和蒋某乙、蒋某文在打架,他下去看看见蒋某甲倒在一个巷子里,不能动,他就打电话报警,并打了急救电话。

(3)证人蒋某证明:2010年3月4日那天,他在家里看电视,后听到外面吵起来了,打开门看见蒋某甲被蒋某乙、蒋某文打倒在地。蒋某甲从禾坪上跳下蒋某阳屋边的地上,后又到蒋某阳屋边喊救命。

(4)证人谭某证明:2010年3月4日上午大约9点多钟,他从云盘町市场回家,经过蒋某乙家门前的马路边时,看见蒋某文用手抱着蒋某甲按在地上,接着蒋某乙手中拿起锄头朝倒在地上的蒋某甲身上打。蒋某甲爬起来后,当时头部就出了血,往蒋某乙家门前的一个坡上滚下去,蒋某乙手中拿起锄头又要去打,被他喊住后就没有再打了。

(5)证人蒋某证明:那天她在家带孙子看修铁路的做事,看见“抓奶则”(蒋某乙)骑着摩托车回来,把车停在陈继军的禾坪上,走得很急回家去,“祁山奶则”(蒋某文)跟在后面去的,后看见蒋某甲被打倒在地上。

3、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证明案发现场地理位置等情况;作案工具照片证明被告人蒋某乙打伤被害人蒋某甲工具为锄头。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刑事立案情况;抓获经过证明本案侦破情况;户籍证明被告人蒋某乙身份情况。

5、法医鉴定书,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蒋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七级伤残。

6、被告人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基本吻合。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一致。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提供了法医鉴定、祁阳县人民法院病理及分析报告;医疗费用、法医鉴定费用发票及其儿子蒋某龙、蒋某平的户口薄复印件。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蒋某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蒋某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在案发的起因上有一定责任,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蒋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x.04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上诉提出:“系被告人蒋某乙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先,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本案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费x元应该予以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蒋某乙上诉提出:“本案系相邻关系引起,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请求二审法院从轻考虑”。公诉机关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部分如能达成调解,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考虑。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乙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上诉提出“系被告人蒋某乙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先,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本案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费x元应该予以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理由,经查,本案系因土地权属纠纷所引起,被告人蒋某乙侵犯被害人蒋某甲的合法权益在先,但被害人蒋某甲在事发后不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调处,而是直接采取私力救济,行为方式不当,对引起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蒋某甲诉请判赔精神损失费x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蒋某乙上诉提出“本案系相邻关系引起,主观恶性不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愿意尽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请求二审法院从轻考虑”的理由,经查,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对此情节原判已经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审被告人蒋某乙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甲就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蒋某乙积极赔偿了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蒋某甲的谅解,蒋某甲出具书面请求,请求对蒋某乙适用缓刑。该案系相邻纠纷引起,为了促进双方和谐相处,认为对上诉人蒋某群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0)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蒋某乙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2010)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蒋某乙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

三、上诉人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勇

审判员管文元

审判员吴斌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钟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