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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某某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杨某某,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8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臧某某,河南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及平检刑诉(2009)X号补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庆某某、曹某、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停、顾子杰到庭支持公诉,诉讼代表人宋静、陈松莲,被告人庆某某及其辩护人臧某某,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杨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庆某某、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他人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他人现金共计500余万元。事发后,庆某某退还了部分赃款。

1、2007年8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李××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李××现金11万元。

2、2007年8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丁××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丁××现金10万元。

3、2007年5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李××的儿子张宏宾安排到铁路X路警察为名,骗取李××现金8万元。

4、2007年8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孙××的儿子秦××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孙××现金10万元。

5、2007年8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张××的儿子张×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张××现金10万元。

6、2007年8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郑州铁路局刘××的儿子刘×排到铁路X路警察为名,骗取刘××现金10万元。

7、2007年8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蒋××的儿子蒋×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蒋××现金12.5万元。

8、2007年8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南阳市张××的儿子张×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张××现金16.5万元。

9、2007年9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郑××的女儿郑×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郑××现金10万元。

10、2007年9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段××的儿子张×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段××现金10万元。

11、2007年9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马×的女儿田××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马×现金10万元。

12、2007年9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张××的女儿张×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张××现金8万元。

13、2007年9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张××的儿子薛××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张××现金4万元。

14、2007年9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张×的女儿雷××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张×现金10万元。

15、2007年9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雷×的儿子席××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雷×现金7万元。

16、2007年10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王××的女儿孙××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王××现金10万元。

17、2007年10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鲁山县陈××的儿子陈×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陈××现金10万元。

18、2007年1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温××的女儿申×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名,骗取温××现金10万元。

19、2007年1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樊××的女儿梁××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樊××现金10万元。

20、2007年1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薛××的儿子薛×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薛××现金10万元。

21、2007年1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高××的儿子高×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高××现金12万元。

22、2007年1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程××的儿子程×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程××现金10万元。

23、2007年1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代××的儿子方××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代××现金12.8万元。

24、2007年1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代×的儿子朱××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代×现金12万元。

25、2007年1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代××的儿子代×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代××现金12.8万元。

26、2007年农历10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李××的儿子李×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李××现金10万元。

27、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贾永凡的女儿王某园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贾永凡现金10万元。

28、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连××的儿子杨××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连××现金10万元。

29、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赵×的女儿刘××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赵×现金12万元。

30、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陈××的儿子李××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李××现金10万元。

31、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等伙同曹某、罗某某人以能帮助宋×的女儿马锦虹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宋×现金12万元。

32、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李××的儿子李×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李××现金12万元。

33、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马××的女儿马×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马××现金12万元。

34、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李××的儿子郝××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李××现金10万元。

35、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叶×的儿子叶××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叶×现金10万元。

36、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王××的儿子王×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王××现金10万元。

37、2007年年底,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王××的女儿王×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王××现金10万元。

38、2008年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叶××的女儿王××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叶××现金10万元。

39、2008年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郭××的女儿赵××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郭××现金12万元。

40、2008年1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李××的儿子李×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李××现金10万元。

41、2008年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暴××的儿子暴×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暴××现金11万元。

42、2008年3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王××的女儿王×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王××现金11.5万元。

43、2008年3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崔××的女儿崔×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崔××现金10万元。

44、2008年3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黄××的儿子黄×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黄××现金10万元。

45、2008年3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宋××的妻子杨××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宋××现金10万元。

46、2008年8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王××的女儿王×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王××现金12万元。

47、2007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一贾姓男子(身份尚未查清,在逃)以能帮助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陈××的女儿陈×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列车乘务员为名,骗取陈××现金2万元。

48、2007年12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李××的女儿李×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李××现金11万元。

49、2008年6月,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杨××的儿子杨×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杨××现金12万元。

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某、庆某某、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某、庆某某、罗某某均辩称,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其本人亦是上当受骗者。曹某的辩护人辩称,曹某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庆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庆某某系从犯且有退赃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罗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罗某某的行为属合法经营,不构成诈骗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庆某某、罗某某等人以能帮助他人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为名,骗取李××、丁××、孙××、张××等49人钱财。其中曹某、庆某某以安排一个学生需要10余万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人民币500余万元。而罗某某则以招收一名学生需要x元学费为名,从中骗取现金人民币70余万。后庆某某退还了部分赃款,并委托其亲属将开发的8套商品房,折价退赔给了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庆某某的供述:2007年9月份,我认识的一个叫曹某的给我打电话,说西安铁路局招列车员,并说铁路上与西安的学校签的有培训合同,负责安置的是铁道部的刘部长,工作指标是西安铁路局局长弄出来的,他和西安铁路局局长、铁道部刘处长关系很好,保证能顺利安置,并说罗某某、王××的家长都是陕西省人事厅、劳动局的干部,安置起来肯定没问题。学生在学校里培训三到六个月可以上班,安排一个学生至少要十几万块钱,其中x元的培训费,x元的办大专毕业证钱,每个学生给我2万元的活动费,剩余5万元给曹某支配。曹某开始给我说只要是高中文化就可以,后来又说必须是大专文凭。我不知道毕业证谁办的,曹某交给我四十多张。之后,我把叶××、叶×、庆××、孙××、张××等人介绍到西安培训去了,这之后,其他人听说我能把学生安排到铁路上工作,就让我把他们的孩子也介绍到西安去了。到2007年底,我陆续介绍去了61人。我当时给他们说培训后都能上岗工作,是正式工人,有三个月的实习期,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待遇和列车上的其他人一样,单位交“三金”,月薪最低1600元,最高2000多元。曹某当时也是这样给我说的。这61人当中有21人上班了,在这21人当中,有5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有16个人是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工作待遇比当初我承诺的低,学生家长们不愿意,这16个人都回来了,其余的40个人培训后没有上过班。我收的钱少的有4万,多的有12万的,收10万的比较多,我一共收了560万左右。其中的480万元我汇给曹某了,我自己留下80万元。我收钱后直接汇给曹某后,曹某再与王某、罗某某,还有一个姓岳的联系。铁路上是否招工我也不知道,招工文件我也没有见到,我也没有到铁路部门落实,我只是听曹某说的。到现在为止,我总共退了210万元左右,还把五里堡面粉厂我小舅子张××开发的商品房抵给他们了。

罗某某好像是西安人,铁路方面与西安职教中心签订的协议上有罗某某的签名。学生是在西安职教学校和宝鸡文理学校两个地方培训的,职教学校的校长姓孙,文理学校的校长姓王。学校的事都是曹某经手的。他们交的钱包括x元的学杂费,其余的钱是怎么分配的我不清楚。我收到的钱没有出手续,但我给曹某汇钱的银行单据我都保存着。我介绍的这61个人,是在2007年9月份至2008年1月份给我的钱,大多是通过银行转到我的银行账户上,有两三个人给我的是现金。我有六个银行账户,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中有两个账户是我的工资卡,在南阳办的。曹某有两个银行账户,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一个是南阳的号,一个是西安的号,我给他的480万元钱都汇到这两个账户上了。

我没有权限往铁路X排人,铁路部门招工应该有铁路局的人事、劳资部门负责。我不知道铁路上招工的标准,我只知道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退伍兵才能到铁路工作。安排到铁路上工作按规定是不用花钱,但我都是按照曹某的吩咐去收人家的钱的。曹某、罗某某都不是铁路上的职工,我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工作的,王×等人我更不知道是干什么工作的。我听曹某说是西安、青岛等地的铁路部门和培训学校都签订的有协议,协议内容是培训学校负责帮助铁路部门培训铁路乘务人员,培训后到铁路上从事乘务工作,协议上签有培训学校校长和罗某某的名字。我给曹某说想看看那个协议,但是曹某说看不成,只有公安、检察人员才能看。

2、被告人曹某供述:2007年7月份,我在西安的朋友王某(王某)告诉我,北京、上海、青岛、西安等地的铁路客运段招乘务员,要求年龄18至24岁,大专以上文化,男的身高1.75米以上,女的身高1.65米以上,先在西安市长安区职教中心培训三至六个月,就能到客运列车上当乘务员,王某还说招的这些乘务员都是铁路上的正式全民合同制工人,铁路上负责交“三金”,实习期间月工资600左右,实习期结束后与铁路局签合同,按合同法上的规定发工资,招一个乘务员只需要给西安市的长安区职教中心交x元钱学费,但咱们招一个人,就多收5万元钱,这5万元钱王某留3万元,我留2万元,算是好处费。7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南阳车务段武装部长庆某某吃饭时,问庆某某能不能联系人,我告诉庆某某,招一个人需要花x元钱,其中有x元钱是帮忙安排工作的人跑事用的,这x元钱给我,剩下的x元钱直接交到学校,庆某某说,他每介绍一个学生再加上1万元钱自己留着。庆某某还问我招的乘务员待遇怎么样,我就把王×告诉我的情况给庆某某说了一遍。到2007年12月份,庆某某先后给我领去59个人,这些人由庆某某介绍给我,我再介绍给王×,王×再介绍给岳××,岳××又介绍给罗某某,罗某某再联系培训学校及负责面试,负责给每一个介绍过的人签合同。合同内容是:宝鸡文理学院给每个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三至六个月,培训后到铁路上实习三个月,铁路X排培训的学生当乘务员。庆某某见过这几个人。学生面试后分别安排到了宝鸡文理学院,西安市长安区职教中心、青岛市五十五中、北京一个地方进行岗前培训。这59个人,庆某某一共给了我286万,其中有50个人庆某某是每个人给我5万元,有9个人庆某某是每个人给了我4万元,一共是286万。我又给了王×177万元,自己留了109万元。庆某某介绍的59个人中,一个姓杜的男子负责往上海铁路客运列车上安排了7个乘务员上班,罗某某还负责往北京、青岛铁路X排X个人当乘务员,岳××负责往西安铁路X排X个人当乘务员。后来都回来了,其余的人在学校培训后就没有上班。上班的一部分人是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不是王×承诺的是铁路上的正式员工,待遇也比当时承诺的低。我们几个不是铁路上的员工,没有权限往铁路上招工。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每介绍一个人我从中能收2万元的介绍费。

因为庆某某是郑州铁路局南阳车务段的武装部长,让他介绍人可信度比较强,别人肯定也很相信。我收取的286万元有177万元汇给王某了,剩下的那109万元我又汇给庆某某了,总共给了庆某某112万元。庆某某介绍的学生很多都没有达到大专以上文凭。后来王×在西安办理了二十多张毕业证,王×说办一个毕业证需要x万元,共收了30万元。王×对我说过这些毕业证都是假的。王×的名字是王某。

我们招收的学生,在宝鸡培训的,振华学院的领导给我们讲过由他们负责安置到铁路上当全民合同制工人。在陕西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培训的,罗某某和学校的校长、院长给学生们开会也讲过安置的是全民合同制工人。在西安陆军学院培训的学生由罗某某负责安置,罗某某曾经带铁路上一个领导给学生们开会说能安排到铁路上当正式工。王×、罗某某给我说这些指标都是铁道部的,都能安置,我也是这样给庆某某说的。罗某某每招收一名学生收x元的学费。另外,我还给庆某某说过宝鸡文理学院院长和陕西省省长是同学,他跟铁道部部长关系不一般。我还说我认识铁道部的刘部长和西安铁路局局长,安置学生工作就由他们负责。其实我不认识铁路部刘部长和西安铁路局局长。

3、被告人罗某某供述:2007年5、6月份,我在宝鸡文理学院见到了李××和王××,她们说要和宝鸡文理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联合办学,招收一批中专生,培训半年后,由他们负责安置到铁路上当乘务员。我当时是“陕西省联合创业发展服务中心西安资源教育中心”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帮助学校招生。我又问她们招一个学生多少钱,她们说招一名学生是x元,让我至少招100多名学生,招够100至150名学生,每名学生给我返还3000元钱,150至200名学生,每名学生给我返还3500元钱,200名以上,每名学生给我返还4000元钱。从2007年6月开始至2007年9月,我一共给她们招了70多名学生,他们给我40万元左右的返还款。我与王××签订完协议之后,我让岳××给我招生,当时我口头上承诺招一个学生,给他返还2000元。从2007年6月到2007年9月,他一共给我招了50名学生,我自己招了20多名学生,共招了是70多名学生,收了48万多元的返还款,我给了郑××8万多元,给了李××3万元,自己留了30多万元。岳××通过他的“金领人才市场”公司招生,另外下面还有好几个代理帮他招生。我认识有一个叫杜××,还有一个叫老某丙和老某丁的河南人。我招收学生时给他们说是合同制。岳××给我招了50名学生,我给岳××说都是合同制工人。

2007年9、10月份左右,岳××多次给我提到,他手上还有大批学生,问我能不能送往宝鸡的振华学院。2007年10月份,我见到了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校区校长××。我告诉甄××能不能和我一起联合办学,由我负责招生、面试,甄××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学生培训结束后由我和××一起负责学生的就业,每招收一名学生收x元的学费,学校收4000元的培训费,我收6000元的招生费,剩余的5000元作为学生的就业安置费,谁负责安置学生谁收取。甄××就同意了联合办学的事。2007年10月26日,我们招收了第一批学生,当时来了有40多名学生,都是由岳××送过去的,还有岳××下面的招生代理杜××、王×、老某丙、老某丁等人。这40多名学生大多数都是河南来的。后来我就在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会议室里,对来的学生进行逐一面试,最后面试通过的有20多名学生。面试通过的学生就在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校区每人交了x元的学费。后来又陆续来了好多批学生,这些学生面试是让我公司的员工何××负责的。从2007年10月26日到2007年11月中旬,我自己招了10多个学生,岳××给我招了100名左右的学生,共招了120名左右的学生。甄××后来又招了几十名学生,总共在陕西城市经济学校长安校区参加培训的学生有150人左右。我当时给学生说是合同制工人,待遇是月工资800元至1200元。其实我和甄××都没有往铁路上安置乘务员的权限。铁路部门也没有委托过我帮铁路上招乘务员。我一共收取了200多万元的学费。我收了50万元,剩余的钱甄××自己还拿着。

2008年元旦前,我朋友徐××告诉我,青岛五十五中能往青岛客运段安置铁路服务员。在青岛五十五中接待我们的是五十五中的李××校长和马主任,他们说能往青岛客运段安置乘务员,月工资加补贴不低于800元。我就想着自己单独再招一批学生培训。我与李××校长和马主任商定后,在陕西省西安陆军学院招收学生。从2008年元旦前到2008年1月中旬,我通过岳××在西安陆军学院招收了50多名学生,每名学生收x元。共安置到青岛客运段30多名学生,后来这些学生都回家了,原因是青岛客运段一直没有与学生签合同。我当时与学生承诺的是学生培训一个月左右,我负责安置到青岛、广州方面铁路上当乘务员,学生工作后在列车上实习三到六个月后,学生与铁路上签订合同。

我从2007年7月份至2007年11月,招收了200名左右的学生,分别在宝鸡市第二商贸学校、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校区、陕西省西安陆军学院三个地方培训。其中在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校区培训的100多名学生,当时我和该校校长甄××协商,我们共同负责安置。陕西省西安陆军学院培训的30多名学生由我负责安置。在宝鸡市第二商贸学校培训的100多名学生由宝鸡市振华学院负责安置。结果这200多名学生大部分没有被安置。我给宝鸡振华学院招生一共收了40万元左右的招生服务费,和陕西城市经济学院长安校区联合办学过程中,收了50万元的费用,在西安陆军学院招生安置过程中收了10几万元,总共是100多万元。我用收的这些钱,买了一辆黑色的奔驰S320型二手轿车(车号:陕x),花了45万元,又给我公司员工发工资,租凭办公场地花了约25万元,我公司的日常开销及我日常开销花了约30万元,我在西安陆军学院招生及联系学生就业安置花了约30万元,一共是130多万元。

4、证人甄××证言:我和罗某某是在2007年3月份认识的。罗某某说他是西安市世晶人力资源公司的经理。2007年9月份,罗某某来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职教中心找我说,他那里有一部分学生,想租用我们学校的场地帮铁路上培训乘务员,培训三个月,罗某某负责对学生的面试、招生、培训、安置就业,学校负责学生住宿、日常管理、代收x元的学费及按罗某某提出的培训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学校不发任何证件。培训结束后由他的公司安置到铁路上干合同工,待遇和铁路上的正式工一样,单位还交“三金”。我听他说的很肯定,认为他有能力安置,另外每名学生我们学校能收取4000元培训费,就答应和他联合办学了。2007年9月10日,我们学校就与罗某某签了一份联合培训协议书,当时我们学校签协议的是学生处长朱玉波。2007年10月份左右陆续来我们学校一部分学生参加面试及培训,到今年的一二月份,培训才结束,共有150名学生来参加培训,全国各地的都有。罗某某说学校收取4000元的场地费,住宿费、管理费,剩余的x元给罗某某,他说这是安置费。后来学生家长到学校找负责人,我们就去罗某某的“人力资源公司”,办公处所的人说,罗某某是租他们的房子,现在这个公司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学生家长说,负责招生、培训的人收了他们好几万元钱,结果没有给学生安置到铁路上工作,有一部分学生虽然安置到铁路上工作了,但都是临时工,并不像当初承诺的去铁路上干正式工。学校与学生签订过合同,是罗某某让学校和学生签订的,罗某某说让我们代收x元的培训费,也要代他们与学生签订合同,合同是我们学校王××校长与学生签订的。我们学校一共收取学生230多万元的学费。这些钱罗某某领走了有50万元,剩余的钱后来因为罗某某没有给学生们安置工作,我们都给学生们退还了。我们招生是合法的,我们有招生资格。罗某某每一次到学校给学生们开会,都给学生们承诺由他全部负责安置就业,到铁路上当乘务员,工作性质他有时候给学生们说是正式工,有时候他给学生承诺是合同制工人,每年学生们给铁路指定的中介公司签一次合同,但待遇和铁路上的正式工待遇一样,单位交“三金”。他还领过一个宝鸡铁路上的领导到我们学校给学生们说,由这个领导负责学生们工作。我和学校没有给学生们承诺过帮学生安置就业。结果学生在我们学校培训了半年多没安置,学生及家长就找到我们学校要求退钱,由于我们学校培训学生过程中,花费了一部分钱,罗某某又拿走了六七十万元,所以我们给学生退了x元。

我们学校与学生们签订过一份《培训就业合同》,这是2007年11月份我和罗某某签订《联合培训协议》之后,罗某某让我们学校与学生签订的。合同内容是我们学校负责对学生们进行铁乘服务培训,培训合格后确保学生们全部安置到列车上当乘务员。这份合同是罗某某起草的,一些地方我还做了修改。罗某某在起草的合同上说学生培训后,由我们学校负责安置到列车上当正式的列车乘务员,我把这个地方修改成我们学校确保学生培训合格后,全部安置到列车上当乘务员。之所以要修改,是因为负责就业是罗某某的事,他和我们学校签订的《联合培训协议》上写的也是由他负责将学生安置到铁路上当乘务员,而没有说是正式的列车乘务员。另外和学生签这份合同,是因为罗某某说,他保证能将学生全部安置,还说收学生的学费都在我们学校放着,如果他安置不了学生就业,学校还拿着200多万元学费,学校不会有损失。这些钱罗某某拿走了有50万元。在2008年5月份,罗某某让我给杜少顶30万元的安置费,我只给了杜××13万元。剩余的钱我们学校都退给学生了,退了有200多万元。

我是通过罗某某认识岳××的,罗某某招收的学生大部分都是由岳××送到我们学校的,他给我说过,他是罗某某公司的人。我相信罗某某有安置能力。因为和他联合办学之初,罗某某说他在宝鸡曾招收过一批学生,已经全部安置就业了。他还说他妹妹也在宝鸡振华学院培训,罗某某还说他是我们省罗某省长的侄子,关系网很大,安置绝对不成问题。另外,罗某某还领过一个宝鸡铁路上的领导,到我们学校考察过。

5、证人杜××证言:罗某某与甄××之间签订过协议进行合作,罗某某负责招生、面试、就业安置,甄××负责一部分招生、培训、提供培训场地,也负责就业安置。岳××、王×、曹某都是罗某某的下线,他们负责帮罗某某宣传、招生。学生给甄××的学校每人交x元钱的培训费,有些学生因面试不合格,可能要给罗某某一部分钱,在培训期间,为了保证学生们顺利上岗,学生家长也可能给甄××一部分钱。另外岳××、王×、曹某每招一个学生,可能也会从中收取一部分中介费。我往上海铁路X组安置的是派遣制合同工,是派遣公司与学生们之间签订合同,铁路局不与学生签订用人合同。我听岳光勇说学生在“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校区”培训后,安置的是铁路上的乘务员工作,性质是正式合同工。罗某某和甄××合作招生时,甄××还告诉岳××,他和铁道部有关系,保证能将招的学生全部安置到铁路上。

6、证人岳××证言:我从2003年一直担任“西安金领人才市场”经理一职。我从2005年开始主要负责公司的大学生就业与派遣工作。2007年6月左右,因业务关系认识罗某某,他说有业务与我公司合作,具体业务是他与宝鸡文理学院合办铁路乘务培训班,并拿出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学校的安置协议,想借用公司的场地进行面试。为了对学生负责,我亲自去宝鸡对学校进行考察,学校承诺把学生安置到铁路上当乘务员,性质是正式合同制工作,并与学生签订了就业安置协议,由学校统一收费x元。另外面试非常严格,大多数待定,后来学校通过罗某某暗收学生3000到x元不等才予录取。大约在10月份,罗某某又与西安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联合办学,我也对其进行了考察,也是个公办学校,而且校长甄××说他和铁道部有关系,承诺学生安置的是铁路正式合同工,并与学生签订了就业协议,收取学生费x元。开始很多合格的学生不予报名,后来据说很多不合格的学生花钱都报名了,看起来比较混乱,公司就终止他们会场的初试工作。2007年底他们开始安置,到2008年初有学生反映学校安置的学生与签订的安置协议不符,说只是春运期间的临时工,春运过后又把学生退回学校了。到2008年3月至7月学校多次通知学生回学校等待安置,大多都没结果。期间,很多家长要求退费,我就协助学生进行退费,学校只退了部分学生的费用。

7、证人王××证言:2007年11月份,我任“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校长。罗某某在2007年9、10月份就和我们学校联合办学了,我出任校长时,他已经往我们这招了100多名学生。后来我听我们学校的董事长甄××说,罗某某和我们学校联合办班,具体分工是罗某某招生,我们负责培训,培训后罗某某负责将学生安排到铁路上当乘务员,每名学生收x元,由我们代收。这x万元罗某某收取x万,我们学校收取4000元的培训费。我刚到学校时,听甄××说过,他和罗某某在办学之初签订过协议,我见过这份协议,大致内容是,由他们公司负责招生、面试及安置学生就业,由我们学校负责提供培训场地、师资及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我们联合办学共招了150多名学生,共收了200多万元,罗某某拿走了50万,剩下的钱我们都退给学生了。我们和学生签订过协议,内容是我们学校确保在学生培训6个月期满合格后,全部安置到铁路上工作。

8、证人孟××证言:西安铁路局从1992年至今没有面向社会招收过正式工。基层单位委托过中介公司招收过临时工。招收临时工不用花钱。

9、证人吴××证言:2007年6、7月份,罗某某、王××和文理学院签了一份合作办学协议,学校负责租赁场地,他们负责招生、培训、安置。后因电视台曝光文理学院不具备招生条件,于2007年8月份终止了协议。他们招收的学生转到振华学院培训去了。

10、证人张××证言:今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庆某某在家吃饭,他接几个电话,我问他弄啥,他说是给人家安排工作,本来说培训两个月能上班,现在好几个月了也没有上班,人家不打算再要这个工作了,现在要我退钱。我问他是什么工作,怎么帮人家跑的。他说是帮人家在西安的铁路上跑的工作,把钱打给曹某,曹某能往铁路X排人,安排一个人需要10万元钱,他在给曹某打过去8万块钱,自己留2万。我听庆某某说上班的都是正式的,结果都是临时的,后来人家觉得上当了,就找庆某某要钱。庆某某帮别人介绍工作时,我帮他收过一次钱。之后我把些钱给庆某某。

11被害人温××、贾××、连××、赵×、樊××、陈××、宋×、李××、王××、崔××、郑××、黄××、马××、李××、暴××、高××、叶××、马×、张××、张××、程××、张×、雷×、郭××、代×、李××、李××、王××等人陈述:证实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庆某某、曹某、罗某某等人以能给其子女安排到铁路上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其现金数10万元。后庆某某退还其部分现金。以上被害人所证被骗情节基本一致。

12、被害人刘××、薛××、王××、黄××、张××、李××、孙××、丁××、叶××、王××、王××、杨××、秦××、张×、陈××、刘×、李××、蒋×、张×等人陈述:证实庆某某、曹某、罗某某等人以帮其安排到铁路上当正式工为名,骗走了其家现金数10万元。后庆某某退还其部分现金。以上被害人所证被骗情节基本一致。

13、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07年5月份,庆某某以能给其妹妹王××安排到铁路上当正式工为名,骗取张××10万元。后退还8.7万元,培训学校退还其1.3万。

14、被害人陈××陈述:证实2007年8月份,罗某某伙同伙同一姓贾的老某以能帮助其女儿陈×排到铁路上干正式工作为名,骗走其2万元。后陈×被安排到铁路列车上干临时工,十多天后被铁路上辞退。陈×知道是临时工后,觉得家里花了那么多钱,精神上受不了,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后经多方要钱,退了1.7万元。

15、被害人王××证言:证实庆某某以安排工作为名,骗取其钱财的经过。

16、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庆某某、曹某、罗某某的身份情况。

(2)案发证明:证实2008年9月11日,温××报案称,庆某某以能给其女儿申×安排铁路部门当正式工,骗取现金10万元。该案案发。

(3)抓获证明:证实庆某某、曹某、罗某某的归案情况。

(4)铁路乘务员培训就业合同:证实甲方为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校区);乙方为被骗学生及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提取的联合培训协议书证实:甲方为罗某某、陕西省世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乙方为朱玉波、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及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陕西省世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陕西省世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1日。

(7)杜××书写预借条显示:杜××预借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人民币十三万元,用于安置该校学生铁乘就业费。

(8)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退还学生学费的手续显示: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退还学生学费的情况。

x%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岗前职业技术培训(铁路乘务方向)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铁路乘务方向教学大纲、铁路乘务专业任课教师一览表、课程安排表、任课教师课时费领取表、培训房屋租赁合同、学生住宿费用等书证显示: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对所招收学生进行培训,支出了相关的培训费用情况。

x%罗某某书写收据显示:罗某某收到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铁乘招生和就业安置费人民币50万元。

x%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收取受骗学生黄××、代××、马××、郝××、高××、李××、叶××、朱××等人学杂费收款收据显示:收取被学生学杂费x元。

x%鲁山县公安局在鲁山县工行调取的庆某某4个活期账户历史清单显示:其存取款的情况。

x%温××取款业务回单显示:温××于2007年11月10日取现x元。

x%申×大专毕业证复印件证实:庆某某等人为其办理毕业证一张。

x)%贾××提供的汇到庆某某账户回执显示:汇到庆某某账户10万元现金。

x%鲁山县公安局调取梁×西安财经学院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庆某某所打的借条一份显示:庆某某于2008年11月4日借到樊××现金x元。

x@%鲁山县公安局调取清单显示:从陈××处提取的姓名为李××的西安工程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一张、2007年11月10日存款到庆某某账户上10万元凭证一张、协议书一份(2008年9月25日,甲方张××与乙方陈××、李××所达成的,为妥善解决子女因招工而产生的纠纷,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支付乙方现金十万元)。售房协议一份(甲方张××与乙方李××于2008年8月25日达成,由甲方出售给乙方住房一套,售价10万元)。张××于2008年10月30日收到陈××现金10万元的收到条一份;姓名为李××的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协议一份。

x%宋×提供的材料显示:西安财经学院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姓名为马××的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协议一份;庆某某于2008年10月31日借到马××现金6万元(含证2万元)借条一张。

x%李××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显示:庆某某于2008年10月31日借到李××现金x元(含证2万元)。

x%%王××提供的王××的劳动合同书一份显示:王××于2008年8月1日与北京中京美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王××被派往北京站国运实业开发公司工作,月工资800元;王××提供的打到庆某某账户x元的工商银行凭证一份;庆某某于2008年11月4日借到王××现金x元的借条一张。

x%崔××提供的材料显示:2007年8月12日取款4.9万元;8月15日汇给庆某某3.1万元;宝鸡文理学院收取1.5万元学杂费;崔×办理的西北政法大学大专毕业证一份。

x%黄××提供的材料显示:办理的大学毕业证书一份;张××给黄××打6万元的欠条,支付给黄××现金8万元;黄××和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签订的培训就业合同一份。

x%张××提供的材料显示:其和振华学院签订就业安置合同一份;给庆某某汇款10万元银行凭证一份;为其办理毕业证书复印一份。

x%李××提供的材料显示:叶××、郝××各交给陕西城市经济学校培训费1.5万元、郝××毕业证、张××给叶×、郝××退款17万元的协议书、张××打的欠叶×3万元的欠条复印件各壹份。

x%暴××提供的材料显示:汇给庆某某10万元银行凭证、暴××毕业证、张××以10万元价格给暴××房子一套的协议、张××收到暴××的10万元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x%高××提供的材料显示:高××毕业证、张××给高××12万元的协议、以10万元价格给高××房子一套的协议、张××收到高××的10万元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x%王××提供的材料显示:张××支付10万元协议、欠现金8万元的欠条各一份。

x%张××提供的材料显示:薛××毕业证复印件一份、和振华学院签订的安置合同原件、学习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承诺记录一份。

x%王××提供的材料显示:汇给庆某某10万元的银行凭证、张××出具的欠4万元的欠条各一份。

x%程××提供的材料显示:汇给庆某某7万元的银行凭证、张××支付4万元的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x%李××提供的材料显示:张××支付给其和丁××各10万元的协议书、张××欠李×、丁××17万元的欠条、庆某某借李×现金11万元的借条复印件各一份。

x%郭××提供的材料显示:张××支付其现金12万元的协议和借郭××12万元的借条各一份。

x&%杨××提供的材料显示:张××支付10万元的协议和以10万元价格给其一套房子的协议各一份;

x慭李××提供的材料显示:交培训费1.5万元的收据和张××支付其6万元的协议及张××欠李铁山4万元的欠条复印件各一份。

x%秦××提供的材料显示:给庆某某汇款10万元的银行凭证、秦××等5人交7.5万元培训费的收据、毕业证、张××支付10万元的协议书、张××收到8.7万元购房款的收据、售房协议复印件各一份。

x%陈××提供的材料显示:给庆某某汇款10万元的银行凭证复印件一份;

x@%刘×提供的材料显示:给庆某某汇款2万元的银行凭证、毕业证、张××借刘××6.5万的借条、张××支付10万元的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

x%李××提供的材料显示:李××人事档案管理卡、毕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x%王××提供的材料显示:给庆某某汇款12万的银行凭证一份。

x%蒋×提供的材料显示:户籍证明、毕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x%张×提供的材料显示:毕业证复印件、给庆某某汇款5万元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和振华学院签订的安置合同书原件各一份。

x%陈××提供的材料显示:宝鸡文理学院07年招生简章、铁乘学生安置合同书、振华学院对学生的处理意见、陈×与福建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陈×在陕西振华学院结业证书各一份。

x%青岛客运段出具的证明:证实自建段以来,从未委托过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代为招收职工。

x$%上海铁路局劳动力调剂站出具证明:证实自92年后,从未委托过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代为招收职工。

x%西安铁路局劳动力调剂中心出具证明:证实自92年以来没有面向社会招生过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

x%鲁山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调查上海铁路局的正式职工中没有平顶山的庆×、魏××和崔×。

x%鲁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证实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申×(毕业证号x)、梁×(毕业证号x)、李××(毕业证号x)、马××(毕业x)的毕业证进行查询。经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没有以上四人的学历证书。

x%鲁山县公安局查询学历证明一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没有查询到申×、梁×、李××、马××的学历证书。

x%鲁山县公安局在庆某某办公住处搜查笔录一份,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显示:空白劳动合同两份,所招收的学生名单一份八页。申请退学申请书三份(曹×、李××、雷××);个人简历七份(薛××、李××、葛××、张××、张××、庆×、孟××、张×);铁乘服务报名表一份;叶××、郝××等联系方式一份。

x%鲁山县公安局在工商银行提取的庆某某银行账号显示:庆某某x、x、x账号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情况。

x%鲁山县公安局在曹某处提取的书证显示:在曹某处提取曹某银行存、汇、取款业务凭证135张,日期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2月3日;小笔记本内计有欠条、电话号码、汇款记录;大笔记本内有花销账单、受害人名单;罗××西北政法大学毕业证;张××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毕业证复印件;孙×南阳卫校毕业证复印件;培训学生名单复印件10张、原件2张;学生花名册男生33人,女生16人;王某给曹某所打借条复印件7张;罗某某给曹某所打收条一张金额x万;长安校区学杂费收据9张,每人x万;王××、李×等四人每人交x的收款收据复印件4张;张××、张××、周×、孙×个人简历4份;张×、杨×、杨××、张×、暴××5人铁路用工推荐表5张;广铁集团长沙客运处与岳阳铁路职业技术学校签订的协议书3份;黄××、雷××与陕西城市经济学校长安校区的铁乘培训就业合同;黄××、李××二人的退学申请书各壹份。

x%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校区提供的收取培训费及退还培训费的手续显示:收取培训费及退还培训费的情况。

x%张××提交的情况说明证实:将其所开发的商品房8套,折价退赔给受害人的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庆某某伙同曹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曹某、庆某某、罗某某辩称,主观上没有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其本人也是上当受骗者之意见。经查,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没有权力和能力将他人安排到铁路部门当合同制工人,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开办培训班,谎称其能够将培训期满的学生安排到铁路部门当合同制工人,单位给交“三金”,待遇和铁路上的正式工一样,且为了取得受害人的信任,罗某某还带了一名声称是铁路部门的领导给学生讲话,承诺能将学生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曹某的供述,证人甄××、杜××、岳××的证言,受害人黄××、孙××、王××、李××等人的陈述予以证实,也与罗某某的供述及受害学生与培训学校签订的《铁路乘务员培训就业合同》、罗某某与陕西省城市经济学校长安分校签定的《联合培训协议书》相互印证;被告人曹某为了达到欺骗受害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承诺培训结束后,学生都能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人,单位交“三金”,待遇和列车上的正式工一样。且为了掩盖事实真象,其自称是西安铁路人事科科长,认识铁道部的刘部长和西安铁路局局长等。还供认庆某某是郑州铁路局南阳车务段的武装部长,让庆某某介绍学生可信度比较高,别人肯定很相信。该事实曹某和庆某某均有供述,且与受害人蒋×、张×的陈述相互印证;被告人庆某某身为河南省郑州铁路局南阳车务段武装部长,应当知道其铁路部门招工的程序和条件,但为了从中捞取好处,向所招收的每名学生承诺能将其安排到铁路部门当正式工人,并且在受害人向其反映上当受骗后,不向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事实真象,仍向受害人作虚假承诺,欺骗受害人。该事实有受害人的证实,并与庆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综上所述,三被告人均有诈骗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其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曹某、庆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曹某、庆某某系从犯之意见。经查,曹某、庆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其行为积极主动,相互关联,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所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庆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庆某某有退赃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庆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

三、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

四、继续追缴本案的非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张文钦

审判员何炜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苗俊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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