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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颜某某、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被(略)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某,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户籍在(略)思聪乡X组,家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某某,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思聪乡X村唐家坳X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略)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某甲、陈某,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颜某某、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被告人颜某某及其辩护人蒋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谭某甲、陈某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以来,被害人李某某在(略)城替张某壬开油罐车送柴油,并租住在思聪乡X组被告人颜某某家,闲暇时李某某经常到(略)气象局守门卫的颜某某夫妻的临时居住地玩。2009年2月19日,李某某借了被告人颜某某、韩某某各五千元钱,之后又于同年3月18日,李某某通过颜某某之妻谭某庚向被告人谭某某借了一万元钱。2009年3月31日李某某以做生意为由,通过颜某某又向韩某某提出借两万元,但韩某某要核实李某某做生意的真假,提出要查一下李某某的银行卡,2009年4月1日上午9点多钟,韩某某和谭某丁、谭某庚三人陪李某某到(略)建设银行查看了李某某的银行卡,发现该银行卡上没有款项汇入的记录,认为李某某是一个骗子,并将其带到(略)气象局颜某某处。韩某某把刚才在银行查帐的结果告诉大家,他们都认为李某某是一个骗子,担心李某某走掉后,借给他的钱要不回,遂守住李某某不让走,并催他还钱。吃了中饭后,谭某庚打电话叫来谭某某夫妻俩,一起催李某某还钱,因考虑那是一个单位,影响不好就又将李某某带到韩某某家守住不让走,并催李某某打电话给在株洲的妻子当天把钱汇过来。为尽快讨回钱,被告人韩某某威胁李某某不还钱就送他去派出所或交当地社会上专门讨债的人,让李某某吃苦头。直到当晚八、九点钟,三被告人经李某某答复他妻子会在第二天把钱还掉后就没再催其还钱,但还是守住李某某不让走,等他妻子第二天来还钱。晚上9点多钟,李某某提出要去睡觉,韩某某叫他睡在自家右厢二楼前房,并安排谭某某随后和李某某一起睡,以防李某某逃走。第二天早上7点钟左右,睡在韩某某家的人陆续起了床,颜某某、谭某某坐在一楼堂屋里,韩某某在屋前坪里搅料,李某某起床后也下到一楼堂屋里跟颜某某和谭某某提出去隔壁自己租住的房里洗脸漱牙,经同意后,颜某某、谭某某、韩某某三人一直注视着李某某进了隔壁后就各自忙活着。早上约7时30分,正在后屋厨房里煮面条的谭某丁听见屋后坪里一声响,发现李某某倒在水泥地上,便大声呼叫他人,被告人韩某某、颜某某、谭某某得知此事后,便立即拨打了“110”、“120”,并找到了村干部处理此事,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往(略)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该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韩某某、颜某某、谭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谭某乙、张某丙、谭某丁、李某戊、张某己、谭某庚、谭某辛、张某壬、吴某某的证言;3、通话详单;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5、借条;6、调解协议;7、收款笔录;8、收条;9、结婚证;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11、身份证;12、户籍证明。

该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颜某某、谭某某为索取债务采用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颜某某、谭某某均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据此,对被告人韩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彭某某辩称:1、被告人韩某某不应对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其理由是:①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目前为止,只有一个结果可以确定,即系高坠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但系何种原因导致李某某高坠无任何证据证实;②证据证明被害人李某某自杀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李某某仅欠三被告人二万元钱,事发当日李某某及其妻子刘某与三被告人约定好4月2日上午偿还欠款后,三被告人未对李某某实施任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李某某人身自由的行为,当天早晨的情形也没有对李某某造成精神上的压力,李某某回到自己租住的房里后,是完全自由的,在此情况下,李某某萌生自杀的念头,不太可能。即使会萌生自杀念头,也不排除是其他原因;③不排除意外高坠死亡的可能性,因为被害人李某某独自在三楼楼顶飘檐上行走,稍不留神就会摔下来;④逃离过程中高坠死亡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李某某对其所租住的房屋地形非常熟悉,其所租住的房屋一楼就有后门,有推拉窗,可以轻松地逃离,按常理不可能选择从高处逃离。因此,被害人李某某究竟是何种原因告成高坠死亡,无充分证据证实,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不应追究。2、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李某某死亡,主观上没有过失。①因为,4月1日晚在李某某答复其妻在第二天将债务偿还后,韩某某等人再也没有催李某某还钱,第二天早上起床后,被告人韩某某外出买东西,不在现场,李某某先是在院子里和颜某某、谭某某抽烟,并无异常现象,李某某回到自己租住房屋内去洗脸刷牙,被告人只是目视李某某进入了自己租房内,并未对李某某采取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②被告人韩某某等三人和李某某及其妻子刘某相互约定2009年4月2日上午偿还债务,李某某从未表现出任何异常现象,进入自己租住的房屋内洗脸刷牙亦系情理之中。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过失。③无充分证据能证实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3、被告人韩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颜某某的辩护人蒋某某辩称: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理由是:1、被告人颜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李某某的故意;2、被告人颜某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李某某的行为;3、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颜某某等人的行为无关。综上所述,不应当追究被告人颜某某的刑事责任,应依法宣告被告人颜某某无罪。

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陈某辩称:1、被告人谭某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其理由是:①谭某某没有直接向受害人李某某催讨,在精神上没有向他施加压力;②谭某某并无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的行为,4月1日晚谭某某虽与李某某同睡一张床,但并非是看管李某某的拘禁行为;③李某某存在自愿留下,让其亲朋帮忙解决债务的可能性。2、李某某意外坠楼死亡的可能性极大。3、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即使属于非法拘禁,也系显著轻微。4、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因为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谭某某与本案的另外两名被告人有过事先的合谋,事中的合意。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以来,被害人李某某在茶陵替张某壬开油罐车送柴油,并租住在思聪乡X组被告人颜某某家,被害人李某某闲暇时常到(略)气象局守门卫的颜某某两夫妻临时居住地玩。2009年2月19日,李某某借了被告人颜某某、韩某某各五千元钱,又于2009年3月18日,李某某通过颜某某之妻谭某庚(又名谭某香)向被告人谭某某借了一万元钱。2009年3月31日,李某某通过颜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又向韩某某提出借两万元钱,但韩某某要核实李某某做生意的真假,提出要查一下李某某的银行卡,2009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和谭某丁、谭某庚三人陪李某某到(略)建设银行查看了李某某的银行卡,经查确认该卡上没有汇款记录,认为李某某是骗子,并将李某某带到(略)气象局颜某某处,被告人韩某某把刚才到银行查帐的事一讲,他们都认为李某某是骗子,就担心李某某走掉借款要不回,遂守住李某某不让走,并催李某某还钱,吃了中饭后,谭某庚打电话叫来谭某某夫妻俩,一起催李某某还钱。考虑在气象局影响不好,便将李某某带到韩某某家看守,并逼李某某打电话给在株洲的妻子当天把钱汇过来,为尽快讨回钱,被告人韩某某威胁李某某不还钱就送去当地派出所或交给当地社会上专门讨债的人,让李某某吃苦头。直到当晚八、九点钟,三被告人从电话里得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会在第二天还清借款后,就没有再催其还钱,但还是守住李某某不让走,等李某某的妻子第二天来还钱。当晚9点多钟,李某某提出要去睡觉,被告人韩某某叫李某某睡在其家右厢二楼前房,并安排被告人谭某某和李某某一起睡,以防李某某逃走,第二天早上7时许,睡在韩某某家的人陆续起了床。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坐在一楼堂屋里,被告人韩某某在屋前坪里搅拌混凝土料,被害人李某某起床后也到一楼堂屋里跟颜某某、谭某某提出去隔壁自己租住的房里洗脸漱牙,经同意后,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韩某某三人注视着李某某进了隔壁租住的房后就各自忙活着。到了早上7:30时许,正在后屋厨房里煮面条的谭某丁听见屋后坪里一声响,发现李某某坠落在水泥地上,被告人韩某某、颜某某、谭某某得知此事后,便立即拨打了“110、120”,将被害人李某某送往(略)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韩某某供述,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租住颜某某的房子、李某某曾通过颜某某说做柴油生意找其借过钱,并立有借据给其姐夫颜某某,后其发现李某某多次借钱说做柴油生意,为了核实李某某是否做生意,其向李某某提出要查银行卡。2009年4月1日上午9时许,其和谭某丁、谭某庚及李某某等人来到(略)城交通街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查询,李某某根本没有提款记录,李某某借钱做柴油生意纯属谎言,发现李某某是骗子后,就一行到县气象局颜某某处商量此事,此时谭某某、张某己夫妻也到颜某某处,当时谭某庚说在单位争吵影响不好,带李某某到其家去,然后李某某坐其的摩托车一行到了其家里,在厅屋催李某某还钱,其对李某某说不还钱就送到派出所去或找讨债的人对付你,当时李某某打电话给在株洲的妻子,李某妻子刘某答应第二天还钱,此后就没有催李某某还钱,只是不准李某某走掉。晚饭后,谭某乙、谭某丁和张某己等人在打牌,李某某在旁边观看,当晚9时许,李某某要去睡觉,其要李某某睡其卧室的隔壁,由谭某某陪李某某睡觉。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其起床见谭某乙在坪里干活,妻子谭某丁在厨房忙做早餐,之后在其家睡觉的人陆续起床坐在厅堂里等吃早饭,其在坪里干活时,见李某某到了其租住的谭某庚屋里去了,此时谭某乙的丈夫张颜某要其去买修坟墓用的酒,当其买酒回来刚到自家坪里,见妻子谭某丁喊“李某某从楼上跳下来了”,其就掏出手机拨打“120”求救电话的情况;(2)被告人颜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2月替张某壬开油罐车的李某某租住其在思聪乡X组的房子里,其在气象局守门卫,其和妻子谭某庚很少在家住。2009年2月19日李某某说做柴油生意向其借一万元钱,其和韩某某凑了一万元钱借给李某某,立有借据,事隔一个月后的一天,李某某到县气象局门卫找其说钱不够,还要借一万元,结果找到在气象局旁边搞快餐店的谭某某借了一万元,2009年3月31日其接到李某某要向其借二万元钱做柴油生意的电话,其就与韩某某讲了李某某做柴油生意又要向其借二万元钱的事,韩某某对其说要到银行查询李某某汇款情况,再决定是否借钱的事。2009年4月1日上午8时许,韩某某来到气象局对其说刚才其喊李某某到银行查询,银行根本没有李某某的汇款记录,就和韩某某等人商量如何追回借款,并催李某某还钱,其妻谭某庚将此事电话告诉了谭某某、张某己夫妻,谭某某夫妻也来到气象局一起催李某某还借款,当日下午,韩某某、谭某丁、谭某庚、谭某某、张某己和李某某一行去了和平村X组韩某某家,当日下午5时许,其去了和平村韩某某家,见上述人员守住李某某,催李某钱,韩某某说李某某是骗子,要送到派出所去,李某某见此情况就打电话给在株洲的妻子,当时韩某某从李某某手里接过电话与李某某的妻子通了话,李某某的妻子刘某答复第二天还钱。当晚其和韩某某、谭某某等7个人守着李某某,谭某某和李某某睡一个床,第二天早上7时,都起床准备饭后去修坟墓,李某某起床后到租住的屋里洗脸漱牙去了,不久听在厨房做早餐的谭某丁喊李某某跳楼的情况,其马上跑到屋背见李某某侧卧地上不停出血,其随即拨打了“110”、“120”电话求救或报警的情况;(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证实其是李某某的房东谭某庚介绍认识李某某的,李某某说做柴油生意,从其处借了一万元钱,是谭某庚担的保。2009年4月1日中午2时许,其接到了谭某庚说李某某可能是骗子的电话,并说是韩某某识破的。李某某现在到气象局,要其快去找李某某讨钱,随即其和妻子张某己骑摩托车赶到气象局谭某庚住处,见韩某某、颜某某、谭某丁、谭某庚催李某某还钱,因其借钱给李某某,是谭某庚担保的,其只找谭某庚要钱,所以其进屋后躺在床上睡觉,后是妻子张某己叫醒其去和平村谭某庚家,其就和妻子张某己、韩某某、谭某丁、谭某庚、李某某等人到了和平村韩某某家守住李某某催李某某还钱,当时韩某某要李某某打了在株洲的妻子的电话,要其送钱,韩某某并对李某某的妻子说,不还钱的话,就把李某某送到派出所或交社会上专门讨债的人。当时李某某的妻子说明天送钱来。当晚韩某某怕李某某走掉,要其和李某某睡在一起,第二天早上其和李某某先后起床下楼准备吃早饭,李某某去了隔壁自己的租房洗脸漱牙去了,过了10多分钟,突然听到一声响,发现李某某跳楼倒在地上,随即拨打了“120、110”电话求救、报警的情况;(4)证人谭某乙证言,证实其共有五姊妹,2009年4月1日姊妹商量好把已故父母的坟墓修理一下,这样,4月1日中午,姊妹陆续到了谭某丁家,做修坟地的前期准备工作,直到下午5时许干完活回到谭某丁家,看见租住在颜某某家二楼前房的李某某在隔壁谭某丁家厅堂,当时韩某某讲李某某是骗子,哄骗了韩某某、谭某某等人的钱,要李某某还钱,并讲要送李某某去派出所,李某某讲其妻明天送钱来偿还,为防止李某某溜走,当晚谭某某和李某某睡在韩某某家右厢前房间,第二天早上起床后,谭某丁在厨房煮面条,突然听谭某丁喊“不得了,李某某跳楼了”,其赶到后坪见李某某倒在地上,当场就打了“110、120”电话求救和报警的情况;(5)证人张某癸证言,证实2009年4月1日上午8时许,其姨爹韩某某要其去修外祖父母的坟墓,其就骑摩托车赶到韩某某家,当时韩某某讲先去县城,其和韩某某带李某某到了交通街建设银行门口,谭某庚早就到银行等,然后其就到了韩某某家干活,上午11时其赶到县气象局谭某庚住地吃中饭,见到韩某某、颜某某、谭某庚、谭某丁、李某某一起在谭某庚住地吃中饭,饭后其先去了和平村X组韩某某家做事,当日下午三时许,韩某某、谭某丁、李某某、谭某某夫妻来到了和平村X组韩某某家厅堂,讲李某某是骗子,随后其外出玩到当晚11时许回到韩某某家和韩某某睡在一起,第二天早上7时许起床后,其见其母亲和谭某丁在厨房做早餐,其父亲和颜某某在坪里拌料,韩某某买酒去了,其正在吃面条时,谭某丁突然喊“出事了”,见李某某跳楼了。随后拨打“110、120”求救、报警电话的情况;(6)证人谭某丁证言,证实李某某租住其家隔壁其姐谭某庚家的房子。2009年春节后,李某某说做柴油生意差点钱,到其丈夫韩某某和其姐夫颜某某处借了一万元,并立有借据。4月1日李某某说做柴油生意还差二万元钱,又向其借,当时其和丈夫韩某某就不太相信,其和韩某某喊李某某到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查询,李某某没有银行汇款记录,发现李某某是骗子,就带李某某到了县气象局其姐夫颜某某处,讲明了到银行查询的情况后,就催李某某偿还借款,谭某庚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借过一万元给李某某的谭某某,谭某某和张某己夫妻随即骑摩托车赶到了县气象局颜某某住处,大家都催李某某还钱,当日下午1时许,将李某某带到了思聪乡X村其家厅堂,守住李某某催其还钱,李某某当时用手机联系在株洲的妻子刘某、韩某某与刘某通过话,催刘某还钱,不然就送李某某到派出所,刘某答复明天过来还钱,随后就守住李某某等刘某第二天来还钱。李某某走到哪里就有人跟着李某某到哪里,当晚是谭某某和李某某同睡一床,4月2日早上,其在自家厨房做早餐,突然听到后院一声响,发现李某某跳楼倒在后院坪里,其跑去厨房告诉大家,颜某某随即拨打了“110、120”求救、报警电话,将李某某送往医院抢救的情况;(7)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其是砖匠,每天早上7时许起床,习惯打开窗户看天气,4月2日早上7:10分钟起床打开窗户看天气时,见距自家屋100多米处的斜对面的一栋水泥平顶屋的屋顶飘檐上站着一个穿红色夹克衣服的男人,好像在想什么事一样,随后其就吃完饭做事去了,其临出门去做事时见这个人还站在屋顶飘檐上的情况;(8)证人张某己证言,证实其和张某己以前在茶陵一中后门开饭店,谭某庚和颜某某在气象局搞门卫,这样就成了朋友,2009年3月18日经谭某庚担保借了一万元钱给李某某做柴油生意。4月1日下午其接到谭某庚说李某某是骗子的电话后,其和丈夫谭某某骑摩托车赶到气象局谭某庚的住处,见到了韩某某、颜某某、谭某丁、谭某庚和李某某等人在一起,当时谭某庚对其讲到银行查询李某某没有汇款记录的情况,在场的人在说李某某是骗子,催李某某还钱,我也催了其还钱。因谭某庚姊妹为已故父母修坟,要其去帮工,故当天下午其和丈夫谭某某一起到了谭某丁家里,到和平村谭某丁家后,当时还是催在场的李某某还钱,韩某某并对李某,不还钱就送到派出所去,李某某用手机联系了在株洲的妻子刘某,刘某答应第二天还钱,当晚是谭某某和李某某同睡在谭某丁家二楼前檐一间房里,第二天早上住宿在谭某丁家的人陆续起床了,见李某某起床后到隔壁租住的屋里洗脸漱牙去了,不久,不知李某某是什么原因跳楼自尽的情况;(8)证人谭某庚证言,证实其在县气象局搞门卫,和丈夫颜某某住在气象局,思聪乡X组家里的房子空闲无人居住,2009年正月将该房租给了开油罐车的李某某,李某某租其家房子在大概半个月的一天,李某某向其和其丈夫颜某某提出借钱搞柴油生意周转,经颜某某的手借给李某某一万元钱。3月中旬的一天,李某某来到气象局再次找其借钱做柴油生意,其就联系了曾在茶陵一中后门开过饭店的张某己,由其担保,到张某己、谭某某夫妻处借了一万元给李某某。3月31日李某某再次找其借二万钱给其做柴油生意,因其家小孩在读书,经济困难,其就找到其妹夫韩某某借钱,韩某某为防止李某某讲假话,便提出到银行查询汇款记录,看李某某是否在做柴油生意,于是4月1日上午9时许,由其和韩某某、谭某丁喊李某某到银行查询,发现李某某根本没有汇款记录,李某某借钱时说做柴油生意纯属虚构,才晓得李某某是骗子,就催李某某还钱,并带李某某到县气象局其住所,其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谭某某,谭某某和张某己夫妻赶到了气象局一起催李某某还钱。当天下午其和韩某某、李某某、谭某丁、谭某某、张某己到了和平村谭某丁家厅堂,一起催李某某想办法还钱,并没有对李某某实施打骂、捆绑的行为。其吃了晚饭后到气象局上班去了的情况;(9)证人张某壬证言,证实其在茶陵供应衡炎高速工地的柴油业务,2008年8月请了李某某帮其开油罐车送柴油到工地,包吃、住,每月付李某某工资二千元,租住在思聪乡X村。李某某帮其开车以来,经常跟周围的人借钱,借钱又不按时偿还,弄得借钱给他的人经常找其投诉,有一次其从李某某的工资中扣除钱帮他偿还。4月1日下午及晚上其接到李某某妻子的电话和信息称李某某借了别人二万元钱要其想办法帮忙。当天下午5时许,其接到李某某的电话称自己借了别人的钱打牌输了,要其帮忙想办法救他,紧接着又接到x号码的手机电话称李某某借了其二万元钱,要其帮李某某的忙的情况。并证实得知次日李某某摔死了的情况;x%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9年4月1日下午其丈夫李某某租住的房东颜某某和韩某某守住李某某并在电话里催逼其筹钱偿还李某某所欠二万元债务的情况。同时还证实韩某某在电话里威胁说,不还钱就送李某某到派出所去或交给社会上专门讨债的人,让李某某吃点苦头,其答复韩某某等人第二天送钱来偿还的情况;x%借条证实了李某某借钱的情况;x%中国移动通信客户业务详单,证实李某某等人的手机2009年4月1日拨接电话的情况;x%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含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后檐立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李某某高坠死亡现场的情况;x%尸检照片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李某某系因高坠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情况;x%思聪派出所出具的侦查说明及到案经过等,证实了三被告人主动到思聪派出所接受询问,均供述了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的情况;x%调解协议书及领条,证实了李某某死亡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调解处理了的情况,并已兑现了部分赔偿金的情况;x(%户籍证明,证实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颜某某、谭某某为索取债务采用非法扣押等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李某某高坠死亡究竟是何种原因所致的,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直接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原因,系三被告人的行为所为。应考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对被告人韩某某、颜某某、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高坠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同时被告人韩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发现他人自杀后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属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均与法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能投案自首,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调解,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鉴于三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可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韩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颜某某、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颜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韩某某、颜某某、谭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花明兰

人民陪审员刘某清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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