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X镇,(原法定代表人张春旺;2007年6月15日变更为韩某全利;2008年5月8日变更为韩某某)。

诉讼代表人韩某某,男,44岁,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尹某某,河南锦策(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任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4年9月14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郑州海关取保候审,2005年10月17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解除取保候审,2010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2010年4月12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某某,河南锦策(略)事务所(略)。

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日以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远荣、卜轶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尹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初,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决定以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申办两本进料加工手册实施氧化铝进料加工业务,同年3月19日,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在郑州海关申领两本进料加工手册,共备案审批进口保税氧化铝x吨,出口铝锭6798吨。

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7日和5月6日持上述两本手册分别从青岛海关和郑州海关报关进口氧化铝8000吨和5250吨,共计x吨,全部发运到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用于加工生产铝锭。截止2004年2月3日郑州海关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时,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以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仅出口手册项下铝锭2121.976吨。

上述氧化铝进口后至2004年2月3日,时任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国内销售铝锭牟利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擅自决定将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手册项下进口的氧化铝制成品铝锭在国内销售。

经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上述两本进料加工手册项下保税进口氧化铝国内销售数量为2609.5147吨。

经郑州海关依法计核,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偷逃税款162.x万元人民币。

在郑州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以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保证金450万元到郑州海关指定帐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错误,被告单位具有主动交纳保证金、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没有走私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单位犯罪数额错误,被告单位具有主动交纳保证金、被告单位和张某某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等从轻处罚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铝业)是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集团)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2003年初,鑫旺铝业决定以鑫旺集团的名义申办氧化铝进料加工业务,同年3月19日,鑫旺集团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在郑州海关申领两本进料加工手册,手册号分别为x、x,(x号手册的分册号为x),共备案审批进口保税氧化铝x吨,出口铝锭6798吨。鑫旺集团公司于2003年3月27日和5月6日持上述两本手册分别从青岛海关和郑州海关报关进口氧化铝8000吨和5250吨,共计x吨,全部发运到鑫旺铝业用于加工生产铝锭。截止2004年2月3日郑州海关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时,鑫旺铝业以鑫旺集团名义仅出口手册项下铝锭2121.976吨。

上述氧化铝进口后至2004年2月3日,时任鑫旺铝业总经理的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国内销售铝锭牟利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擅自决定将鑫旺集团手册项下进口的氧化铝制成品铝锭在国内销售。

经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生产铝锭国内销售折合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数量为2609.5147吨。

经郑州海关依法计核,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擅自销售保税货物,偷逃税款162.x万元人民币。

在郑州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以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日主动缴纳保证金450万元到郑州海关指定帐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关于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以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名义进料加工保税氧化铝x吨的情节。

书证经营单位、收货单位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编号x、x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材料入库单及证人李一×、王一×、李二×等证言证实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以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进料加工保税氧化铝x吨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印证一致。

二、关于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偷逃海关应缴税额x.63元的情节。

书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李一×的证言、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证实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国内销售铝锭折合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数量2609.5174吨,偷逃海关应缴税额壹佰陆拾贰万贰仟陆佰肆拾肆圆零陆角三分的事实。

三、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任职及职责的情节。

书证鑫旺集团关于张某某任职情况的文件、鑫旺集团进出口业务衔接单、及证人韩××、王一×、李一×等证言证实张某某为河南长城铝业鑫旺有限公司和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

四、关于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1日X号机组整流柜发生爆炸的情节。

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事故报告、财产险及分散性业务立案处理登记表、证人赵××、李二×、王二×、毛××证言证实了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X号机组整流柜发生爆炸的事实。

综合证据有:巩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的事实;郑州海关财务处保管款项情况说明证实河南鑫旺铝业公司以河南鑫旺集团公司名义于2004年3月1日向郑州海关缴纳保证金450万元的事实;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鑫旺集团负责人张某某同志从轻处理的函》,希望对张某某从轻处理。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能够相互印证,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被告人张某某作为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单位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数额有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以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申办的进料加工手册、进口氧化铝报关单、出口铝锭报关单和河南明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具有主动交纳保证金、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张某某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关于其没有走私的故意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该企业的全面工作时,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个人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没有直接联系,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单位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含被告单位以河南鑫旺集团有限公司名义缴纳的保证金扣除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x元剩余部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左建功

审判员张清平

审判员王素琴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兴成(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普通 某某 货物 走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