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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智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供暖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万智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远大居住区二期住宅商务中心A区南端8A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廉明,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X号X号楼地下室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宪友,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万智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智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供暖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万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廉明,被告(反诉原告)华特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宪友、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智达公司诉称:2006年9月29日,万智达公司与华特公司订立了《锅炉供暖改造、运行合同》,合同约定由万智达公司对华特公司管理的百旺家苑锅炉供暖系统进行改造,并承包运营。合同订立后,万智达公司依约进行了锅炉改造,并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供暖。但在2006年度供暖季结束后,华特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供暖承包费,拖欠万智达公司供暖费x.95元未付。故万智达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华特公司支付拖欠的供暖承包费x.95元。

被告华特公司辩称:一、万智达公司在起诉书中歪曲事实,降低电费和水费计算标准,没有计算华特公司支付的材料及其他各项费用,因此多计算承包费数额x.85元。二、万智达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给华特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1、万智达公司实际供暖温度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也达不到北京市政府规定的供暖温度标准,造成广大业主强烈不满,拒不交纳供暖费,给华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承包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室内温度19°C±2°C、供暖合格率98%以上”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标准。在供暖期内,双方多次组织在住房家实地测温,测温结果万智达公司没有达到合同标准。更有甚者,万智达公司的供暖温度甚至没有达到北京市政府规定的供暖温度标准。因万智达公司供暖温度不够,现有30%左右的业主拒交供暖费,故华特公司有权扣减应支付给万智达公司的承包费,直至要求其赔偿损失。2、万智达公司没有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锅炉和供暖系统的设备改造任务。万智达公司至今未向华特公司报送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方案,只是在锅炉上更换了上水泵,并且也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报华特公司认可,更没有提供有关水泵的使用许可文件和合格证书。万智达公司未依约对锅炉及供暖系统进行任何改造工作,连正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也没有进行。锅炉保养的实际工作是由华特公司聘请的韩国技术人员完成的,并为此支付劳务费近万元。万智达公司派往锅炉房的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行业纪律要求,给锅炉运行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华特公司多次去函及召开办公会议的方式要求其整改,万智达公司拒不整改,致使被中央电视台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严重影响了华特公司的声誉。故华特公司不同意万智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华特公司反诉称:2006年9月29日,双方签订了《锅炉供暖改造、运行合同》,依照合同规定万智达公司承包华特公司管理的百旺家苑小区锅炉供暖及供暖系统改造项目。合同执行了一个冬季之后,万智达公司的供暖温度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根据合同第17条第2项的规定,万智达公司供暖不达标,其应支付合同当月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万智达公司提供的供暖在整个供暖季都不达标,合同的总运行费共计为x元,故违约金应为x元。而且,由于供暖不达标,华特公司无法向业主收取全部的供暖费,给华特公司造成供暖费损失140多万元。故华特公司提起反诉,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2、判决万智达公司赔偿供暖费损失x元。

反诉被告万智达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万智达公司提供了一整个供暖季的供暖服务,双方当事人和业主三方就供暖情况进行了确认,华特公司也按月支付了相应的供暖费,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当初购买燃气的余量。现华特公司反诉要求单方解除合同,鉴于双方的合作已无法继续,我方同意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给万智达公司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对于华特公司的反诉请求,万智达公司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9日,华特公司(甲方)与万智达公司(乙方)签订《锅炉供暖改造、运行合同》,双方主要约定:第二条:双方签订本合同,充分利用乙方的供暖节能技术,改造甲方管理的百旺家苑锅炉及供暖系统提供合格的供暖质量达到节能目的,使业主认可其节能改造技术,满意其供暖质量。第三条:承包项目。乙方承包甲方管理的百旺家苑锅炉房及供暖运行系统,及其供暖系统的改造和增装节能设备,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改造的项目,必须满足供暖各项指标的要求,乙方安装的节能设备,必须是国家承认合格的产品并能满足节能环保的规定要求。第四条:乙方承包甲方管理的百旺家苑小区,供暖系统改造后的工作要满足业主对供暖服务工作的要求,完成供暖的各项指标,乙方对包括锅炉设备在内的供暖系统的改造,内容包括安装:1、万智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真空声波混水调控系统的各项设备;2、无人值守的智能测控管理系统;3、万智达专有技术的节能循环泵;4、进行园区管网系统的平衡调试及水流量系统的调试平衡。使其满足供暖各项指标的要求。第七条:关于供暖达标的问题,在采暖期乙方为保证供暖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室温标准,室温定为19°C±2°C,供暖合格率98%以上,如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住户拒绝交纳供暖费,此项损失,从乙方承包费中双倍扣除。但是下列情况除外:①、原设计安装散热器散热功率低于国家标准的;②、住户私自改动供暖管线和散热器的;③、住户家庭装修加装散热器罩的;④、支路管线不畅通的或自行改建、扩建的。对供暖系统设计不合理或施工有问题的乙方要负责出整改方案,费用由甲方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乙方负责调试改造。第八条:关于停暖后锅炉及相关设备的维保工作。每年的3月15日至5月15日为锅炉及附属设备的保养期,万智达公司负责锅炉、附机及室外管网等相关设备的检修,以及每年的锅炉设备报检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压力容器的检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每年9月底前需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进行供暖前的设备保养),以保证冬季正常供暖。第十条:锅炉房在承包期间的运行、维保、燃气费、水费、电费、人员开支及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关于燃气、水、电费的计量及费用的交纳。计算燃气、水、电的收费标准应依据燃气、水、电公司的查表数和收费标准计算,由三方共同查表确认。第十四条:运行费用。1、能源费用由甲方代乙方支付。2、乙方的供暖运行费,按甲方管理的百旺家苑小区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实际供暖建筑面积19.2万平方米,每平米收运行费23.5元,合计451.2万元。承包期间超过所定费用由乙方全额负担。第十五条:付款方式。因能源费由甲方代乙方支付,所以每月甲方支付完能源费后,余款作为运行费向乙方支付。方法为:1、承包费为451.2万元/年,采暖期内分四次购买燃气,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量付款。每月乙方承包费为112.8万元;2、每次购气由乙方提供购买量,甲方代为采购;3、采暖期(11月5日)甲方扣除乙方的能源费外,付乙方供暖运行费;4、采暖期(12月5日)以上述办法付乙方供暖运行费;5、采暖期(2007年1月5日),按上述方法付乙方供暖运行费;6、甲方于2007年3月20日付清乙方的承包运行费(扣除乙方6万元的维修保证金),于2007年5月15日锅炉检修完后付给。第十六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甲方对供暖服务不满意时有权参与供暖运行的指导,对甲方提出的意见乙方要限期整改。(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严格履行供暖运行及管理责任,保证在采暖时间内小区供暖范围(含住宅及底商部分)室内采暖温度达到19°C±2°C。4、在采暖期间,由乙方、甲方为用户测温,(分初寒、严寒、末寒)组织三次,测温户数按市政府规定,测温记录三方签字,甲、乙双方各存一份。5、乙方对供暖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时,改造方案必须经甲方认可后方能进行。施工改造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负责。第十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运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因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运行的情况除外),如有拖欠,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并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当月运行费的1%违约金。2、乙方承包期内未能按合同约定运行,供暖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支付甲方合同价款的当月运行费的1%违约金。第十八条:承包期限为3年,即:2006、2007、2008三个供暖年度,承包期满后,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

合同签订后,华特公司与万智达公司于2006年11月6日签署了百旺家苑锅炉房能源数据确认表,对锅炉运行交接之前的燃气、电、水的数据进行了确认。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于2006年10月9日、2006年11月21日、2006年11月29日就供暖存在的问题召开会议,华特公司也向万智达公司致函提出其供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按照合同中安装设备的有关约定,万智达公司至今没有按时安装到位;司炉工未按照规定填写锅炉运行记录;未将设备安装时间表报华特公司备案;关于将锅炉供暖的平衡温度调节为19°C的问题未落实等内容。并提出要求万智达公司在三日内完成合同及供暖协商会议的有关约定和承诺。

2007年7月2日,华特公司向万智达公司发出的要求终止合同的函件称:通过近一个供暖季的合作,万智达公司在百旺家苑小区锅炉供暖的运行管理服务中存在很多问题,根据业主的强烈要求,华特公司多次通过发函、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解决供暖存在的问题,但万智达公司始终没有改进、落实。对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室温标准、供暖合格率,对第八条约定的锅炉、附机及室外管网等相关设备的检修等义务,万智达公司都未落实,而且运行中存在着操作不当,造成了能源的极大浪费,并在工作中不积极配合,不友好协作。故华特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锅炉供暖改造、运行合同》。庭审中,万智达公司陈述,其收到上述函件后,回函表示其不同意终止履行合同,但华特公司态度坚决,直到2007年9月,双方合同解除。

庭审中,双方对万智达公司承包供暖运行期间使用能源的情况和单价进行了确认,即:天然气原存气x立方米,购气x立方米,现存气x立方米,每立方米1.95元;耗电x度,每度0.6725元;用水922吨,每吨5.6元。按照《锅炉供暖改造、运行合同》约定,华特公司应付万智达公司2006-2007年采暖季承包费x元,扣除能源费外,华特公司已向万智达公司支付供暖运行费,共计105万元,尚欠x.8元,其中包括合同约定的维修保证金6万元。

另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联合进行了三次供暖测温,根据测温记录及明细统计结果显示:2006年11月25日-11月26日测温246户,未达到17°C的13户;2006年12月17日测温29户,未达到17°C的12户;2007年2月4日测温29户,未达到17°C的4户。总体统计来看,共计测温304户,未达到17°C的29户,供暖合格率90%。庭审中,华特公司认可测温记录共计346户(270+x%,其中19户没有业主签字或没有温度记录,所以实际有效测温户数应为327户,未达到17°C的29户,按327户计算供暖合格率为91.1%,按346户计算供暖合格率为91.6%。

2006年11月27日,华特公司致百旺家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情况汇报称:2006年11月25日至26日两天对小区供暖温度进行了第一次抽测,本小区共1396户,应测42户,实测270户,占小区户19%。测温情况为实测户平均19.65°C,其中16°C-18°C共94户,占34.8%;19°C-20°C共70户,占25.9%;20°C以上105户,占38.9%;16°C以下1户,占0.4%。采取的主要措施、解决了供暖存在的问题有:1、加大了循环水量,解决了水力失调和热力平衡及东区温差大的问题。2、采取了24小时连续供暖的运行方式,解决了均衡稳定供暖问题,100%达到18°C±2°C。3、解决了历史上200多户供暖达不到标准的老大难问题等。

庭审中,万智达公司称其主张的供暖承包费x.95元中不包含6万元维修保证金。华特公司称其反诉要求赔偿的损失x元的计算依据为,根据联合测温和其自己测温的结果,有100户左右达不到供暖温度,按照承包费总额451万元计算,估计有10%收不上供暖费,其要求赔偿的x元是按照总额451万元的10%估算的。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锅炉供暖改造、运行合同》、百旺家苑锅炉房能源数据确认表、转帐支票、双方联合测温记录及明细表、百旺家苑供暖以来情况汇报、双方供暖会议记录、函件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万智达公司与华特公司签订的《锅炉供暖改造、运行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严格履行。

本案中,对于万智达公司要求华特公司支付拖欠的供暖承包费x.9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确定,按照《锅炉供暖改造、运行合同》约定,扣除6万元维修保证金之外,华特公司所欠万智达公司供暖承包费应为x.8元。对于该笔费用,按照《锅炉供暖改造、运行合同》的约定,华特公司应予以支付。

对于华特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x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已认可2007年9月双方合同已实际解除,故本院对此不再予以判定。对华特公司赔偿损失x元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锅炉供暖改造、运行合同》约定的供暖是否达标的问题。依照合同约定,双方确定的室温标准为19°C±2°C,供暖合格率为98%以上。对万智达公司履行合同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判定,应当依据双方联合测温的结果。现已查明,双方三次联合测温的结果表明,万智达公司的供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应认定万智达公司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华特公司有权向万智达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对此,本案中,华特公司所提出的反诉请求为要求万智达公司赔偿供暖费损失x元,对于该损失额的计算,华特公司是按照住户拒交供暖费的10%的比例按承包费总额451万元估算的,万智达公司供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有可能引发住户拒交供暖费的后果,从而给华特公司造成损失,但华特公司未就此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的情况,其要求按照10%估算缺乏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在本案现有证据情况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万智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供暖承包费十一万五千六百九十四元八角;

二、驳回原告北京万智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九十七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万智达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百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七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三十四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北京华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范君

审判员赵某华

人民陪审员李颖丽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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