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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骆德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二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明、郭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骆德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其丈夫张XX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后张某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刺中张XX的后背,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张XX系被人用单刃刺器刺破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持刀刺死张XX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水果刀不是为刺被害人而事先准备的,拿刀只是想吓唬被害人而不是想杀人,并强调其丈夫张XX在平时的生活中经常打她。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被害人平时对张某经常殴打,在案件发生的起因上有过错;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张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深夜与他人通电话被其丈夫张XX发现,张XX质问张某跟何人打电话,张某不说,引起二人吵架。第二天上午11时许,张XX还因张某夜里打电话的事唠叨张某,张某遂拿起其事先放在家中的水果刀,趁张XX不备,刺入张XX的后背,张XX一边呼救一边从张某手中夺过水果刀,并捉住张某的手不放,直至邻居赶到。张某被接警后赶来的民警当场控制,张XX即被送往崔家桥乡卫生院,到卫生院后张XX心跳、呼吸已停止。经法医鉴定,张XX系被人用单刃刺器刺破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对起诉指控其持刀刺死张XX的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她18岁时经人介绍与张XX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不好张XX生常打她。2009年10月份时张XX生打她,她离家出走后与白壁镇X村的一个男人在安阳市租房居住有六个月,2010年3月张XX生把她找了回来。回家张XX生还打她,为了自卫在7月份时,她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家里。2010年10月22日夜里,凌晨2时许,她用手机给郭盆村的那个男的打电话,张XX生发现,一直问她给谁打电话,她不说张XX生就嚷她到天亮,还用手打她的头。到上午11时许张XX生坐在板凳上吃馒头时,她因为太生气了,从电视柜里拿出水果刀藏在后腰里,张XX生身边绕到身后,张XX生后腰捅了一下张XX生起来夺刀,并大声喊人,夺刀时还划伤了她的右手指上一下,刀被夺过去后张XX生还咬了她左手上一下。村里人听见喊声就过来了,张XX生送往医院。

2、证人张俊X(张某的儿子)证言:其父母关系不好,平时常吵架,有时也打架。案发当天早上七八点钟时,其躺在床上听父母在吵架,听到二人吵架的内容是因为母亲凌晨起来躲到厕所里打电话,父亲问给谁打的,母亲不说,父亲一直问,母亲不吭声,父亲就打了母亲。打完后又问通电话的那个男的是谁,但母亲依旧不说,父亲就一直在唠叨。快到中午吃饭的时候,突然听到父亲大声喊“杀人了”,接着听到两人在外间打了起来,不一会家里来了很多人,停了一会人就走了。这时,其才从屋里出来,只看到母亲一个人在屋里一直来回走,拿卫生纸包手,停了一会儿,公安局的人就来了。12点左右,听说父亲去世了。

3、证人王XX(张某家邻居)证言:11时许,突然听张XX生喊救命,就赶紧张XX生家跑。张XX生家院子里,张XX生手里拿着一把刀子,还拽着张某站在门口,一边和张某拽还一边说“别叫她跑了,她捅了我一刀”。其张XX生再捅张某一刀,于是就张XX生手里把刀抢了下来,扶着他。这张XX生就有些站不住了。其赶紧扶张XX生往外走,张某则关了屋门。到街门口,医生张XX生送往卫生院。停了一会儿,就听张XX生死了。

4、证人李XX(张某家邻居)证言:听张XX生喊救命后,赶到他家院子里,张XX生在北屋门台外拽着张某,还说别让她跑了。到跟前一看张XX生后背上流了好多血,就赶紧去叫医生张荣魁。后来听街里的人张XX生没有送到医院就死了。

5、证人张荣X(村医)证言:当时其正在家中给病人看病,李XX来喊:快去,张某捅张XX生一刀。跑张XX生家后,见王XX搂张XX生在他家院门口蜷着,走近看张XX生的脸已经发黄某,血从腰间流到脚脖上了,觉得情况很严重,就让人打了120急救电话。村里的人找来车张XX生往卫生院送。

6、证人张爱X(村干部)证言:案发当天上午,其听说村张XX生被人捅了一刀张XX生在乡卫生院就死了,于是就用手机打了派出所的电话报了警。

7、证人金XX(派出所民警)证言:其接到报警后,赶张XX生家,得知是张某张XX生捅了一刀,就将张某控制。在现场看见东屋窗台上有一把带血迹的水果刀,于是把水果刀放到物证袋里,后来刑警大队的出警民警来了,就交给了刑警。那是一把单刃的、黑色塑料把的水果刀,大约有一尺来长。

8、水果刀照片,经张某当庭辩认确认系其捅张XX生时所用的刀子。

9、公安人员杜X、刘X对张某人身搜查笔录记载,张某所穿牛仔裤的膝盖上方发现一处血迹,并提取该牛仔裤。

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现场位于安阳县X乡X村X张XX生家。进入院内,可见北屋门前第四级台阶西侧有一处20×18厘米的血迹,拍照后用棉签蘸取;第四级台阶东侧有一个卫生纸团,拍照后原物提取。

1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张XX生系被人用单刃刺器刺破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2、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一、经检验送检的张某血样与死者家北屋门前台阶上的卫生纸上疑似血迹、张某裤子上血迹检出DNA在x等16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0466×1020;二、送检张XX生血样与死者家北屋门前台阶地面上的血迹、刀刃上血迹检出DNA在x等16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2.8121×1017。

13、被告人张某户籍证明、被害张XX生户籍证明及火化凭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行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仅因夫妻不和,争吵后即持刀行凶,张XX生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夫妻矛盾的产生,张某张XX生均有责任,但辩护人提张XX生对于刑事案件的发生有过错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告人张某认罪,可对张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张某所用凶器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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