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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洋,北京市浩天信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福州新安影视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X号软件园B区X幢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新安影视动画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州新安影视动画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唐德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州新安影视动画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王kf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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